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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肺炎患者死亡的赔付问题-近因原则初探/吴晶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4:30:42  浏览:90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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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肺炎患者死亡的赔付问题
-近因原则初探

吴 晶

〔关键词〕近因原则;单一近因;多个近因;保险责任的判定

〔摘要〕非典型肺炎的传播不仅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人们对经济活动的多重思考。本文以非典患者的保险赔付问题为契机,深入探讨了保险的基本原则-近因原则的适用;区别于传统保险赔案中单一近因的观念,引进了关于多个近因同时作用导致保险事故的概念。为保险理赔提供新思路。


中新社报道中山大学附属医院多位专家、教授近日分析“非典型肺炎”(“非典”)死亡病例表明,非典并不一定直接导致患者死亡。年龄偏大、有慢性病等可能才是非典型肺炎患者的主要死因。如果该分析属实,可能引发保险赔案争议。曾有人身意外险的被保险人患心脏病多年,因车祸入院,急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死亡。保险公司认定被保险人的死亡结果并非由意外伤害-车祸所造成,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英国十九世纪有类似案例,被保险人患癫痫病,一次发作时溺水身亡,意外险保险人拒赔的主张得到法庭的支持,因为导致保险事故和损失的决定性原因是被保险人的自身疾病。那么,如果某保险产品承保非典类病毒感染所致的死亡风险,被保险人感染非典又因慢性病不治身亡的,保险公司应如何应对?

以上问题涉及保险的重要原则-近因 (Proximate Cause) 原则的适用。所谓近因原则是指:只有当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失的近因是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才对损失负赔偿责任。这里的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性支配作用的因素,而并非指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该近因对于发生损失的效果,不因为有其他原因发生或同时存在而受影响-即其状态或效力依然持续,其他原因不能阻止该近因发生作用,割断其与损失之间的联系。

保险法中确定近因原则的意义在于确定保险人的权责范围,不惜赔的同时保障保险人的利益,防止滥赔。这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被保险人损害事实的发生,需要符合保险的原理之一-风险的不确定性,即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事故或事件的发生应为不确定和不可控制的。被保险人损害事实的发生,不应由被保险人已知的个人原因所必然导致,否则不能当然地认定该风险侵害了被保险人利益,而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二,只有损害近因引起的损害范围是有限的,保险风险才具有可保性,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才有可能通过合同进行约定,也才可以变不定因素为确定因素,实现保险的社会目的。

确定近因时,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相对比较单纯,即损失是由单一原因造成的,与其他事件没有紧密联系,该原因即为近因。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这是保险赔案中较为常见,也较易区分的情况。但实践中,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损失往往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多种原因造成。此时应区别对待,认真辨别。以下分三种情况,介绍损失由多种原因所导致时近因的判定和保险责任的承担。



1. 多种原因相互延续

在多种原因连续发生所造成的损失中,如果后因是前因所直接导致的必然的结果,或者后因是前因的合理的连续,或者后因属于前因自然延长的结果,那么前因为近因。前因属于承保风险的,即使后因不属于承保风险,保险公司仍承担赔偿责任。在著名的艾思宁顿诉意外保险公司案中,被保险人打猎时不慎从树上掉下来,受伤后的被保险人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肺炎是意外险保单中的除外责任,但法院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近因是意外事故-从树上掉下来,因此保险公司应给付赔偿金。相反,前因不属于承保风险的,即使后因属于承保风险,保险公司亦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船舶遭炮火袭击受损,船体进水沉没。船体进水是战争行为的直接后果,一张战争引起的损失除外的保单项下,被保险人无法凭承保风险-海上风险(Peril of Sea)获赔。

2. 多种原因交替

在因果关系链中,有一个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直接导致损失,该新介入的独立原因为近因。文章上面列举的被保险人因车祸入院、急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死亡的案例中,被保险人的致死原因-疾病就是新介入的独立原因。如果该近因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则保险公司应对所导致的损失予以赔付。反之,则不赔。投保人投保了火险没有投保盗窃险,当火灾发生时,一部分财产被抢救出来后又被盗走,保险公司不对被盗部分损失承担责任。

3. 多种原因并存

具体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1) 多种原因各自独立,无重合

损害可以以原因划分,保险公司对承保风险承担责任。如果上述因车祸入院,急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死亡的被保险人同时在车祸中丧失一条腿,则人身意外险保险公司在拒绝给付死亡保险金的同时,并不免除意外伤残保险的给付责任。因为死亡的近因是除外风险-疾病,而丧失肢体的近因则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车祸。

2) 多种原因相互重合,共同作用

因为各种原因之间的关联性,使得从中判定某个原因为最直接、有效的原因有一定的困难,甚至从中强行分出主次原因会产生自相矛盾的结论。例如,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不慎跌倒致使上臂肌肉破裂。后由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医治无效死亡。事后保险人经过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有结核病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留有结核杆菌。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死亡后果与意外摔伤并无直接必然的因果联系,是病死,即是其体内存留的结核杆菌感染伤口,扩散至颅及肾而死亡的。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保险”的保险范围,所以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然而,如果没有摔伤,又如何产生伤口感染的后果?结核杆菌不是新介入的独立原因,它的出现并没有使摔伤这一起因停止发挥作用、割断伤口与死亡之间的直接联系。被保险人是在两种原因共同、持续作用下死亡的,单纯体内存留结核杆菌或摔伤都不会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两种原因同为造成损失的不可分的近因。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的牵强之处在于违反客观事实,盲目笃信只有一个近因。

如果损失是多个近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保单至少承保一个以上近因且未明确除外任何一个近因的,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一艘名为Miss Jay Jay的船投保了定期保险,在保险期内的一次航行中受损,保险公司因为该船存在设计缺陷不适航,拒绝赔付。上诉法院认定损失由不适航和恶劣天气共同造成,因此损失的近因有两个。恶劣天气是承保风险,设计缺陷造成的不适航在非被保险人明知的情况下不是定期保单的除外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应予赔付。同时,损失存在多个近因的,被保险人可以任何一个近因提出索赔。船只因船长与海盗合谋而被捕获,被保险人以捕获损失和船长的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求偿都可获赔。

另一方面,两个或多个近因中,至少有一个明确除外的,被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该原则在英国1973年韦恩罐泵公司诉责任保险公司一案中得以确定。原告在生产塑料制品的工厂设计并安装了用于储藏和运输化工原料的设备。原告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承保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保单的除外条款中规定,保险人对因被保险人装运的货物的性质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保险期内,设备试车前夜在无人看管的状态下运行,引起火灾,烧毁了工厂。原告赔偿了工厂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上诉法院认为货物的自身易燃性是除外近因,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但同时,货物的自身易燃性并非损失的单一近因,承保范围内的人工操作不当与货物的自身性质共同相互作用才导致损失。此时,一个为可保近因,一个明确除外的,保险公司可以凭借除外条款免除责任。因为除外条款属保单的特别约定,效力上优于普通条款。

保险公司在上述伤口感染的案例中,如果接受可以同时存在多个致损近因的观念,以两个近因中至少有一个明确除外的,被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作为拒赔的理由,也许更能为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所接受。从物质角度讲,两种拒赔理由带给当事人的结果是一样的,但多个近因的解释更客观地分析了损失的因果关系,有助于保险公司树立公正、诚信的形象。

至此,如果单纯慢性病或非典均不会产生被保险人死亡的后果,只有在二者共同作用下才会产生保险事故,则非典与慢性病均可视为死亡的近因;如果该慢性病和非典均未在保单中明确除外,则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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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城综函[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交)委,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园林绿化局、水务局,天津市市容园林委、水务局,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委、园林事业管理局,海南省水务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单位:

  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的工作意义重大。为加强工作联系与配合,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1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1年工作要点



  按照部党组的部署和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城市建设司2011年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全力落实节能减排任务,努力提升市政公用事业服务质量和安全运行水平,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着力研究预防和治理“城市病”,推动城市建设事业健康发展。重点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全力抓好节能减排工作

  (一)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拟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分解任务,落实责任,配套政策,并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做好《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推动各地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建设,2011年全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力争达到74%。强化对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监管,进一步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会同标准定额司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监管标准》和《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继续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等级评定并启动垃圾焚烧厂等级评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示范工程项目工作,推动各地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管理水平。组织开展现有生活垃圾堆放点普查,指导各地做好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和堆放点治理改造。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组织开展建筑垃圾调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

  (二)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督指导

  组织编制实施《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指导各地重点加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管网雨污分流系统改造,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水平。完善“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和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督指导。配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做好2011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安排和“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城镇污水管网建设等工作。

  (三)大力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

  贯彻落实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召开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加大新建建筑供热按计量收费的监管力度,督促指导各地完成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作。研究建立供热能耗统计平台试点工作,加强对供热能耗的监测。组织开展供热计量宣传培训。

  (四)积极推进城市照明节能工作

  组织编制《“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推进城市照明系统节能。大力推广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城市照明方面的应用。研究制定城市照明管理与节能考核指标,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严格控制景观过度照明。继续抓好城市道路半导体照明试点示范工程,对项目的实施、跟踪检测、项目后评估进行全程指导。

  二、加强市政公用事业运行管理

  (一)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工作

  研究破解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难题,制定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的意见,组织召开现场会。抓好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试点工作,创新管理手段,研究将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功能向地下管线、城市安全等领域拓展和延伸,促进城市安全运行。继续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加强相关政策和标准的宣贯培训。

  (二)加强城镇供水安全保障工作

  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和2020年远景目标》,重点加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供水水质检测监测和应急能力建设。组织开展2011年度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建立“全国城镇供水管理信息系统”。

  (三)认真研究预防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措施

  全面梳理我国城市交通发展存在的问题,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及与设施有关的管理方面,预防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研究制定《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办法》和《关于城市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大推动绿色交通工作的力度,指导各地加快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继续开展2011年中国城市无车日活动。继续开展“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示范项目”工作,组织编制《城市“绿道”建设技术指南》,推动各地加快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建设。

  (四)加强市政公用事业安全管理

  重点抓好燃气安全、道路桥梁安全、下水道作业安全管理,提高应急处理水平,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发生。组织编制“十二五”全国燃气发展规划,会同标准定额司编制燃气服务标准。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城镇燃气老旧管网改造,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隐患。研究建立燃气供应保障机制。会同标准定额司组织修订《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对全国城市排涝能力进行评估。调研市政设施养护工作体制的现状,推进养护体制改革。制定市政道路桥梁养护评估体系并组织实施。

  三、积极推动城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

  (一)加强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

  充分发挥中国人居环境奖平台作用,推动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继续完善《中国人居环境奖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组织落实中国人居环境奖预备名单制度,指导各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培育和指导。继续修改完善《城市人居环境居民满意度调查问卷》,完善社会问卷调查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动态管理,组织对符合复查条件的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城市进行现场考察,对复查不合格的城市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到位的城市予以摘牌,推动城市人居环境水平不断提升。

  (二)抓好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以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为载体,推动各地贯彻落实《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全面提升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建设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城镇绿地系统在节能减排、防灾避险等方面的综合功能。组织开展城镇绿地系统规划专项检查,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重点解决老旧城区的绿地总量不足和分布不均衡等难点问题。加强对动物园管理监督,会同标准定额司编制《动物园设计规范》。协助重庆市、北京市做好第八届、第九届园博会的筹备工作。

  (三)加强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保护工作

  深入贯彻《风景名胜区条例》,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监管,正确处理好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关系。继续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查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的核准工作,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继续推进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管理工作,加强风景名胜区动态监测核查工作。贯彻《关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推进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建设工作。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做好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保护监管工作。

  四、加强城建行业法规制度建设和改革研究

  (一)加快法规制度建设

  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编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开展《条例》的宣贯培训工作;力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尽快出台;做好《城市供水条例》修订的前期调研工作;会同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继续做好《节约用水条例》的起草工作;加快修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研究制定《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办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会同卫生部修订《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组织修订《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研究制定《城镇供水行业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实施办法》。

  (二)加强政策理论研究

  针对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实际,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城市建设和管理行业基础性、前瞻性理论研究工作。组织专门力量,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地方在城市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好的经验、做法,认真总结、提炼、推广,加强典型示范引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指导新疆因地制宜加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三)继续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

  坚持改革方向,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分行业对全国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情况进行调研,全面总结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情况,认真分析查找改革中的问题,总结提炼典型经验。坚持分类指导,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法规政策。进一步推动政府监管体系建设,规范市政公用行业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完善关于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促进市政公用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五、加强机关作风建设

  (一)加强机关思想作风建设

  围绕部中心工作,精心组织、落实学习型集体创建活动,以基础性学习、应用性学习和前瞻性学习为重点,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积极有效的学习活动,不断提升机关干部的学习能力和工作本领。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深入基层开展实地调研,增强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了解掌握行业动态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认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抓班子带队伍,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调动机关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城市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指示,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筑牢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提高党员干部防腐拒变的能力。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干部监督和管理。加强评奖评优、资质审批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专家作用,规范工作程序,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联系与沟通

  加强对学协会的指导,为学协会的发展提供支持与帮助。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组织各行业协会、学会围绕行业发展的热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参与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技术标准、产业发展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等26件 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哈尔滨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等26件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等26件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石忠信 
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哈尔滨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等26件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附:废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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