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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刘武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55:45  浏览:86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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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刘 武 波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工作主题。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作为新世纪的人民法官,应当把锲而不舍地追求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作为最崇高、最光荣的职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不仅是各级人民法院着重考虑的,也是每位法官应当思考的问题。下面笔者就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在思想上必须对司法公正与效率引起高度重视
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在新世纪来临之际,提出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主题就是公正与效率。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追求。提高司法效率是适应新世纪形势发展的要求。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位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体现在每一位法官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之中,体现在每一次裁判之中,体现在每一项诉讼活动中。它要求人民法院始终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此,必须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全面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在确保公正裁判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司法效率,追求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每位法官对此必须有清醒认识,牢固树立公正意识、效率意识。要始终把政治合格放在首位,明确政治方向,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牢记服务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确保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自觉运用邓小平理论指导审判工作,使审判工作服务和服从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每位法官都应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司法公正,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要以“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和“爱党、爱国、爱院、爱岗”为基本要求,在思想上划清正确与错误的界线,增强抵御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要以李增亮、陈印田、蒋庆等先进模范为榜样,想事业甘于奉献,为人民不计功利,多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切实为群众做好排扰解纷工作。
二、必须努力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
法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和诉讼效率。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审判工作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情况和新类型案件,一个业务素质不高的法官是很难适应的,更别说体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每位法官都应熟悉和掌握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还要掌握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其他知识,认真钻研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提高业务素质,首先应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有系统的规划、完整的学习内容和明确的要求,通过培训,可以使某一方面的技能得到迅速提高,同时还可加强交流,获取更多的信息和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其次,还可通过不断自学,来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最新司法解释都必须通过自学来弄懂、弄通,并在审判实践中熟练运用。对一些常用的重要法律,通过自学,可以达到温故而知新。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通过自学来了解相关知识。再次,有意识、有选择地参加庭审观摩,也有利于提高业务水平。法官作为一名旁听人员观摩庭审,不仅可以学习优秀法官的庭审技巧和对法律的运用,还可以从中发现不足,提出完善的方法,以提高自己的庭审能力。另外,多向有经验的老法官请教,平时注意积累、总结,也都有利于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
三、要积极推行审判方式改革
审判方式改革,要求办案活动必须依法公开、民主、透明,以公开促公正,从而改变过去诉权与审判权不分,由法官大包大揽为诉审分离,法官居中裁判;由先定后审转变为先审后定,从过去的“暗箱操作”、“不透明”,开庭走过场,走向“公开审理查真相,法官当众断是非”,从过去审的不判,判的不审,逐步转变为又审又判,尽最大可能体现司法公正。当前各类社会主体利益冲突日益增多,案件种类和数量每年都在剧增,法院面临的客观现状是案多人少,工作量很大。因此,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快速、高效、优质的办案要求是摆在法院面前的迫切课题,我们必须着眼于从改革审判方式上做文章,尽量减少诉讼中重复、繁琐的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官重复、无效的劳动,以最短时间办出最优质的案件来。审判方式改革,其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改革不仅体现在庭审方式上,而且从立案到最后的执行都应当进行改革。在立案上,要完善机制,实行立审分离。过去案件由各审判庭或法官自行立案、收费和审理,由此产生诸多弊端。如自办“关系案”、收受“无管辖案”、争揽“经济案”、推拖“棘手案”等,致使诉讼一开始就偏离公平、公正的轨道,极易造成审判秩序和收费管理的混乱。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实行统一立案、统一收费的制度,使立案的不审案,审案的不立案,保证了立案质量,避免了“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维护了法院的公正形象,同时加强收费统一管理后,避免了审判庭乱收费和收费管理混乱的状况,有利于法院的廉政建设。在庭审方式上,要强化开庭审理,建立规范庭审机制。确立公正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必须把改革的重点放在开庭审理的各个环节上,探索最佳的科学的审判方式。改革中要坚持二个不能变:法律规定的制度、原则不能变,开庭的程序规程不能变。要着重改革的是过去存在的三个弱化现象:即改革当事人举证责任弱化,庭审功能弱化,审判机制弱化而导致的办案效率低、效果差的状况。大力推行开庭审理中的三个强化:一是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完善举证制度。确立“当事人举证为主、法院查证为辅”的举证制度,是审判方式改革中提高庭审功能的首要环节。鉴于当事人举证的意识和能力的局限性,要明确告知各类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要点和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依法指导当事人举证。同时,要发挥律师的作用,提高举证质量。决定受理的案件要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接受委托的律师通知其到庭与法官交换意见,提出举证要求,便于及时为当事人举证。二是强化庭审功能,实行一步到庭和诉辩式开庭方式。实行“一步到庭”就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主审法官可以直接传唤当事人开庭审理,当庭调解,当庭判决。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合议庭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必要的审查,编写好庭审提纲后直接开庭,在庭审中完成举证、质证、认证工作。一次开庭能够确认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可以当庭调解或判决,不能确认事实和证据的,可以告知当事人补充证据后再次开庭。实行诉辩式开庭方式就是变过去常用的纠问式为诉辩式。法官是庭审的主导者,同时突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法官指导当事人在庭审中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保障其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法官在庭审中的职责主要是“审”和“判”二个任务,审查、认定事实和证据,裁判当事人的是非责任。这样在法官主持下,由诉讼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有话讲在法庭,有理争辩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是非责任分清在法庭,法律和道理讲在法庭,调解和裁判也在法庭。法官通过主持庭审,公开裁判,使胜诉者高高兴兴,败诉者无话可说,旁听者点头称是。而且将庭审过程全公开,不仅有利于公正处理案件,提高诉讼效率,而且还能达到宣传国家法律的效果,增强公民对国家法律制度的信赖和信心,使老百姓在自愿、自觉的前提下,认识法律、信服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三是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庭的职能。审判委员会要向合议庭和独任庭放权,提高独任庭、合议庭的责任心,强化其职能。同时,要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谁办错案谁负责。在执行方面,要实行审执分立,理顺执行机制。执行工作的好坏影响整个审判工作的效果。因此,在观念上要纠正重审判轻执行的倾向,树立执行与审判并重的思想,建立起审判与执行既各自独立又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要改进执行方式,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做到“三个结合”即集中执行与常规执行相结合、集体执行与独任执行相结合;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在执行中坚持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为目的,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裁判。通过积极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做到快立案、快审案、快执行,最终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四、要健全制度,加强监督
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还必须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内外监督。法官手中握有神圣的审判权,但权力失去监督必须会导致腐败。党的十五大提出,反对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制度建设对提高队伍素质,防腐倡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公正司法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我们的队伍中还存在一些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个别案件上不严格依法办案;有的受利益驱动,争管辖,抢案办,乱扣押、冻结,乱收费、乱拉赞助;一些案件长期积压,超审限;少数干警为了个人利益,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接受当事人的吃请或钱物,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虽然这些现象只是极少数,但它对法制建设的破坏极大,正如英国思想家弗兰西斯·培根在其《论法律》一文中所讲:“我们应当懂得,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弄赃了水源。”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八次全会讲话中也深刻地指出:“史治上的腐败,司法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根源。”为此,我们既要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又要全力开通外部监督渠道,但功夫要下在内部监督机制的自我完善上,要健立、健全严格的内部制约制度和行为规范。在制度建设上,主要应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改革法院人事制度,按照公开、择优、竞争的原则,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二是严格依照法律的要求规范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完善审判监督制度。三是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进一步依法规范审判组织之间,以及审判组织与院长、庭长之间的职责、权限,努力改进审判作风,提高办案效率。四是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立案、庭审、执行等工作加以规范,确保诉讼活动的公开化和公正性。五是建立、健全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的自我约束机制,强化对审判权的制约,这对保证裁判的公正和法院队伍的廉洁具有积极的作用。六是严格规范审判人员与当事人、律师之间的关系,禁止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禁止向当事人乱收费、乱拉赞助,禁止私下或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禁止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和为律师介绍案件。七是推行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八是建立严格的诉讼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制度,落实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制订解决乱收费、乱拉赞助和办案“三同”等问题的办法。此外,还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制度,建立和健全法官礼品登记和收入申报制度等等。就外监督而言,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建立和完善主动接受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制度。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协委员的意见是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保障。各级法院应开门纳谏,主动上门征求党委、人大、政协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检查、评议法院工作,旁听案件的审理;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批评意见,要进行认真负责的调查处理,并应及时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馈,绝不能敷衍塞责。二是要建立法官违法违纪的投诉制度。各级法院要设立法官违法违纪投诉中心,设立专门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和投诉接待室。任何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可以对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电话、信函和当面投诉;投诉中心应在纪检、人大工作部门的监督下,定期将投诉情况公布,分别调查处理。我们提倡署名投诉,以便对违法违纪和品行不好的审判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人民法院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保护投诉人的人身安全和民主权利。当然,任何机关、团体和公民都应当以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从维护法律权威和正常的审判活动出发,以自负其责的精神进行投诉。三是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要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落到实处。各类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公民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规定不予公开审理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都不许实行“暗箱操作”。公开审理,除允许公民自由旁听外,还可实行电视和广播对审判活动的现场直播,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如实报道。实行现场直播,能增加透明度,使审判活动处于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直接监督之下,有利于审判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和廉洁自律。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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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猫鼠结盟”之迷
杨 涛
新闻背景:成铁公安局成都火车站派出所约50名警察涉嫌勾结小偷牟取不义之财,经查,目前已有7名涉嫌勾结小偷的警察被正式逮捕、6名警察被刑拘审查,另有数十名警察被隔离审查。出事的成都火车站派出所除一名副所长外,所有领导全部被撤换,同时,派出所近一半警察被撤换。(《新京报》5月24日)
主持人:人们通常形象地将警察称之为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猫”,把那些犯罪分子称作为为“鼠”,按理说,猫与鼠是一对“生死冤家”,水火不相容,但是,在成铁公安局成都火车站派出所,却发生了这么件怪事,“猫鼠结盟”了,共同危害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你是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杨涛:警察是享有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那些盗窃团伙是被公权力管制和打击的对象,盗窃团伙要逃避打击必然会想方设法地腐蚀警察,追求利益最大化。经济学有一种“寻租”理论,就是指用较低的贿赂成本获取较高的收益或超额利润。现代公共选择理论也认为政府官员也是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其在权衡成本与收益后,也可能主动“抽租”。“寻租”与“抽租”都将导致资源浪费,效率降低,秩序破坏,公平与正义不复存在。因而,这一事件给我们最大的启示是应当时刻警惕公权力的滥用。
主持人:警察腐败,在其他的一些地方也存在,但是像成都火车站派出所这样大面积的警察腐败,被查处的警察达到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这是相当罕见的。那么,我们要问,为什么这些警察们敢于如此大肆与盗窃团伙勾结,并且这样大面积警察腐败为什么能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呢?
杨涛: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曾说:“即使刑罚是宽和的,它的确定性也比联系了一线不受处罚的更可怕的刑罚所造成的恐惧给人印象深刻。即使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是令人心悸。”所以说,一般而言,犯罪分子在作案前是要权衡其可能被查处的机率,被查处的机率越大,其作案的可能性越小。成都火车站派出所那些腐败的警察之所以能如此胆大妄为,有其复杂的原因,与受到的监督少及被发现的机率小有极大的关系。首先,铁路警察所管辖的案件特具有特殊性。铁路上所涉及的案件大多是都是过路的旅客,旅客往往经常报案之后就离开了,很少再关注案件的处理,特别是涉及数额较小的案件尤为如此。这样就缺少了旅客对警察处理案件的监督与制约,被发现的机率小,为警察作假提供了极大的空间。
主持人:对,腐败是最怕阳光的,公众对警察的监督非常重要。所以我们要特别强调警务公开,强调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警察处理治安、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如果能做到件件向受害反聩处理结果,在网上公布处理结果,那么,警察可以作假的空间大大减小,必然也要相应地收敛自身的行为。
杨涛:这个案件的发生我想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跟铁路警察的管理体制有关。在现行的铁路警察的管理体制上,铁路警公安机关还是属于铁路局所管理,与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只有业务上的协作关系,地方国家机关对它较难监督,使其具有的高度封闭性、自守性。在这种情形下,一方面,其人员的录用往往比较随意,一些不合格的职工子弟被照顾进来,使警察的整体素质降低;另一方面,除了其上级的铁路局监督外,所在地的国家机关无法监督,使他们的一些违法行为在刚出现苗头的时候不能得到及时制止。
主持人:铁路局是企业,而公、检、法这些单位都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因此,国家机关设立在企业内是否合理,铁路公安机关要不要受到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接受双重领导确实都值得探讨。在这一案件中,还有个值得关注的观点,有人说,这些警察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跟他们的收入低有很大关系,你是怎样看待这个问题?
杨涛:是否要“高薪养廉”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成铁公安局成都火车站派出所的警察工资收入大概在1000多元,这个工资在当地不算高,但也不能说很低,如果财力允许,适当提高他们的工资也无可厚非,但是低薪绝对不能成为腐败的理由。人对金钱的追求是没有止境的,“高薪”也是相对,像本案中个别涉案的警察家产达到近百万元,这是说明用任何“高薪”也难以满足其欲望的。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政府存在的理由是应当是低成本运作的,纳税人从政府那里购买的公共服务应当是低价的,所以不能无限度提高政府运行的成本。何况政府对于一个公务员,除了提供其工资外,有作为公务员的荣耀,有升迁的希望,还有各种稳定的福利保障,其综合收益并不低。所以,不是低薪,而是对金钱无止境的欲望驱使他们走向腐败。
主持人:成铁公安局成都火车站部分警察集体腐败的案件发生,影响极为败坏,损害了人民警察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这起案件是在一名旅客举报后,在成都铁路公安局和成都铁路公安处大力侦查下,得以查处的,这说明,我们党和政府是绝对不能容忍自身肌体的腐败,任何腐败行为最终也不能逃脱制裁。
杨涛:是的,像这样“猫鼠结盟”的大案被揭露和查处,正反映了党和政府的反腐败的决心,因此,我们应当增强与腐败作斗争的决心,像这位旅客一样,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与腐败作坚决地斗争。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1984年5月8日国务院发布)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是我国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全面高涨的任务,保障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使我们的环境状况同国民经
济发展以及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适应,特作如下决定。
一、 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其任务是:研究审定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
政策,提出规划要求,领导和组织、协调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委
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二、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科委负责做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生产
建设、科学技术发展中的环境保护综合平衡工作;工交、农林水、海洋、卫生、外
贸、旅游等有关部门以及军队,要负责做好本系统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上
述各部门都应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并设立与其任务相适应的环境保
护管理机构。
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市、县人民政府,都应有一名负责同
志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工业比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省、市、县,
可设立一级局建制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区、镇、乡人民政府也应有专职或兼职干
部做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综合、协调、
监督部门。各地在机构改革中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省、市、自治区党
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发[1982]51号文)中关于“对于经
济和技术的综合、协调、监督部门不要削弱”的精神,加强和完善环境保护机构。
已进行机构改革的地方,如果不符合“通知”精神的,应作适当调整,使机构设置
趋于完善、合理,以承担起组织、协调、规划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
大中型企业和有关事业单位,也应根据需要设置环境保护机构或指定专人做环
境保护工作。
四、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一切
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和自然开发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污染
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的规定。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
投资、材料、设备,都必须与主体工程一样,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各级计委、
经委和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正在建设的或者已经投产的
项目,没有采取防治污染措施的,一律要补上,所需资金、材料由原批准项目的部
门和单位负责安排解决。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镇工业和街道工业的领导,做好规划,合理确定产品
方向和布局,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切实防治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要认真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广生态农
业,防止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五、 老企业的污染治理,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
的几项规定》(国发[1983]20号文)。对于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的企业,
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经济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坚决进行整治,必要时下决心关、
停一批。
为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需要新建、扩建附属企业或独立车间、工段或对
全厂、全车间进行整体技术改造时,其工程项目应按规定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所需资金、材料、设备由各级计委在投资计划中安排解决。
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的一般技术措施,以及与原有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结
合进行的治理污染措施,所需资金应在企业留用或上级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中解决。
各级经委、工交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及企业所掌握的更新改造资金中,每年应拿
出百分之七用于污染治理;污染严重、治理任务重的,用于污染治理的资金比例可
适当提高,企业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应优先用于治理污染。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也
可以用于治理污染。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经委、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另
行规定。
集体企业治理污染的资金,应在企业“公积金”、“合作事业基金”或更新改
造资金中安排解决。
交纳排污费的企业在采取治理污染措施时,可以按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和
财政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补助资金,这种补助一般不超过其所交纳排污费的百分之八
十。留给各地环保部门掌握的排污费,应主要用于地区的综合性污染防治和环境监
测站的仪器构置以及业务活动等费用,不准挪作与环境保护无关的其他用途。排污
费应专户存入银行,并由银行监督使用。治理项目应纳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
技术措施计划,所需材料、设备要给予保证。
六、 采取鼓励综合利用的政策。工矿企业为防治污染、开展综合利用所生产的
产品利润五年不上交。留给企业继续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这项规定在实行利
改税后不变,仍继续执行。
工矿企业用自筹资金和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治理污染的工程项目,以及因污染搬
迁另建的项目,免征建筑税。
企业用于防治污染或综合利用“三废”项目的资金,可按规定向银行申请优惠
贷款。
七、 环境保护部门为建设监测系统、科研院所和学校以及环境保护示范工程所
需要的基本建设投资,按计划管理体制,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的投资计划。这方面
的投资数额应逐年有所增加。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需要的科技三项费用和环境保护事业费,要根据需要与可能,
适当予以增加。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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