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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强化信访 构建和谐社会/付连良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4:10:24  浏览:99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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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强化信访 构建和谐社会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付连良

  信访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都已把信访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在新形势下能否做好信访工作,不仅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还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和声誉,关系到人心向背和党的事业的兴衰荣辱,因此,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强化信访工作。
  
  一、正确分析信访工作面临的形势,强化信访责任
  
  当前,我市信访形势面临的特点是:群众因同一问题上访的频率越来越快,违反《信访条例》越市、越行业串联集聚现象时有发生;对土地、就业、安置问题行为过激,有的违反《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穿状衣、打横幅、堵门口,劝返难度较大。信访形势呈现以上特点,即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从客观上看,信访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历史产物,在改革发展进程当中不可避免,这是当前我市信访量在高位进行的主要原因。从主观上看,一些地方和部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出台的政策考虑连续性和平衡性不够;有的干部群众观念淡漠,对群众的合理要求或应该解决的问题不解决,该及时办的事长期拖着不办,对个别群众过高和无理的要求,也不做细致耐心的疏导工作,造成了一些上访群众产生“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和“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有的重发展,轻稳定,忽视及时解决发展中产生的问题,不按照政策办事,方法简单、作风粗暴,甚到与民争利,不仅不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而且导致问题积累、矛盾激化;还有的对群众越级上访简单的“拦、堵、卡、截”没有真正把功夫下在解决问题上,导致重复越级上访现象越来越多。特别是对《信访条例》和新的《治安管理条例》宣传不够,群众缺乏了解没有产生应有的法律约束力,在无知中违法。
  
  信访工作的确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新的特点,存在着许多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我们要按着党中央提出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林区的部署,从民心向背和政权巩固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信访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做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对策
  
  1、加强领导、争取主动。牢牢掌握信访工作的主动权,从根本上消除社会不稳定的诱因。各级政府和领导要切实担负起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的责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把信访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从源头上解决信访问题,必须特别重视提高政策水平,认真解决好政策不及时、不连续、不落实的问题,从根本上防止因政策因素导致信访问题的发生。制定和出台政策,既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降低压力,减少对立。又要防止政策前后不衔接,忽高忽低、忽上忽下而造成不同时期、不同部门的政策打架冲撞。要通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和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避免决策失误。政策一旦制定出台,就要不折不扣地抓落实,取信于民。防止因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重大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发生。
  
  2、牢记宗旨、维护权益。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从工作中消除不稳定因素造成的负面影响。群众的事情无小事,看似平凡小事,但小事关联着大道理,人民群众有要求、有怨言、有意见找党委政府,正是对党和政府的信任,解决他们的信访问题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各级领导和干部既要抓大政方针,也要抓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情,特别是群众已经通过信访途径反映出来的问题,再小也要竭尽全力去办。此外,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和释疑解惑工作,特别是要针对一些群众普遍关注或已在群众中产生误解等问题,及时做好释疑解惑,以正视听的工作。
  
  3、强化措施、依法治访。在矛盾排查调处中做到未雨绸缪,从源头上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机制等方式,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提供有力保证。首先落实解决问题的责任主体;其次落实调处疑难信访问题的责任主体;再次落实维护信访秩序;坚持“阳光办案”把久拖不结的上访案件进行全程参与重新调查处理,及时公正、公开合理地处理信访问题,将一批长期久拖未结的重点疑难案件做到妥善解决。坚持超前研究解决问题,为及时化解不满情绪,消除不稳定因素,要努力提高预见性,坚持把工作做在前面,通过对信访各案的分析,掌握社会动态,对易发生事端的领域和单位及时开展矛盾排查调处,把调查疏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结合起来,把社会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受理多少,息访多少。如高某某的一件刑事案件,多年来一直对女儿被杀案件不服,上访多年,到各级法院申诉,一直没有结果,也多次进京,根据属地管辖的要求,该人居住在本辖区,本院院长通过了解此案的情况,摸清了案情,多次找上访人交流,并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同时又与市中院、省高院沟通,从司法救助的角度,为该上访人解决了一些实际困难,在多方位多层面的工作中,上访人也理解了法院的工作难处,也很通情理,在双方互相沟通理解的同时,上访人同意息诉罢访,为本辖区解决了一件多年上访的疑难案件,真正体现了便民、利民的工作态度。另有韩某的一起行政案件当事人上访多年,一直没有解决,这次通过各级领导做了大量的工作,疏通了上访人的思想,以政府补助的方式给予了解决,化解了一起多年上访的积案。
  
  4、依法行政、规范行为。继续深入贯彻实施《信访条例》,从信访环境中铲除滋长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土壤。要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处理信访问题,严格规范和约束各级信访部门受理群众信访的行为。对属于司法机关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要引导信访者向司法机关反映,通过法律程序、法律手段解决。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针对有些信访问题出现不断反复现象,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努力从源头上解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对司法系统存在的法律服务不到位、廉洁自律意识不强等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要下大力气整改。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维护正常信访秩序,要通过普法教育活动,增强全民法制观念和提高法律水平,让广大群众知法、守法、懂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纠纷。为构建和谐稳定社会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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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资格审查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资格审查办法
1992年6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

一、为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资格审查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分支公司除外)、城市信用社及联社、金融市场等。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
(一)学历与资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金融专业研究生毕业,从事金融工作五年以上,经济、法学专业同等学历者,须从事金融工作七年以上;
2.金融专业大学本、专科毕业,从事金融工作八年以上,经济、法学专业同等学历者,须从事金融工作十年以上;
3.高中、中专毕业,从事金融工作十二年以上;
4.初中毕业,从事金融工作十五年以上;
5.从事其他经济工作二十年以上,经过金融专业培训一至二年。
(二)无因经营、管理不善而致使公司亏损、破产记录。
(三)一经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必须与党政机关脱勾。
(四)离退休人员不得担任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
四、拟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须由该机构行政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业务资格审查。
(一)全国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人民银行总行对其法定代表人的拟任人选进行业务资格审查。
(二)副局级以上(含副局级)的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由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进行审核后,报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进行业务资格审查。
(三)处级以下(含处级)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经所在地人民银行审核后,由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进行业务资格审查。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免职亦按上述审批权限,分别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同意。
五、对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的资格审查,不论是否同意,均由审查单位行文批复。
六、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须按审查权限经人民银行进行业务资格审查同意后,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文办理任免手续,并凭此更换《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业务资格审查或审查时有异议的,其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任免手续,人民银行不得为其更换《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1996年2月6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农银发〔1996〕8号文件精神,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分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和《核算手续》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外币储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大力组织外币储蓄存款,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农业银行开办外币储蓄的政策是保护和鼓励储蓄,在此政策基础上,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币计息(指存入时存单注明的币种)、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二条 本存款业务由中国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三条 外币储蓄业务由各级行资金组织部门管理,内设专门的机构或专人负责。
第四条 凡持有人民银行规定可自由兑换外汇的个人均可在本行开立外币储蓄存款帐户。
第五条 外汇存款可分为外汇帐户(现汇户)和外钞帐户(现钞户)两种。
一、外汇帐户系指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储蓄存款帐户。
二、外钞帐户系指从境外携入或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所存入的储蓄存款帐户。
第六条 存款币种。存款币种为美元、港币、日元、法国法郎、英镑、德国马克六种,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由存款人自由选择上述货币之一种,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入帐。
第七条 存款种类。外币存款分为定期、活期两种。
一、外币活期储蓄:外币活期储蓄为存折户,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元的等值外汇,以后可以零星存入,随时存取,每年计付一次利息。
二、外币定期储蓄是储户在存款时约定期限,一次存入本金,整笔支取本金和利息的储蓄。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元的等值外汇。定期存款为记名式存单,存期分为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2年五个档次。
第八条 存取款手续及自动转存。
一、存款人申请定期或活期存款开户,应填写存款凭条,并可书面约定存取方式。
二、活期存款实行存折式,可随时支取;定期存款实行记名式存单,到期支取。
1.到期支取。存款期满,银行凭储户存单一次支付本息。
2.提前支取。可凭存单和存款人合法身份证件,办理部分或全部提前支取。
3.逾期支取。储户的存款超过原定存期,逾期提取存款时,存期内按原定利率计息,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照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三、外币储蓄存款实行约定自动转存。即储户存款时要说明是否办理自动转存,办理的存款到期后,储户未来办理支取手续,银行自动为储户办理转存,存期为原定期限,利率为转存日挂牌公告的利率,利息按复利计算,在转存后的存期内储户要求支取,手续上视作提前支取。
第九条 存款利率。外币储蓄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汇利率执行。
第十条 计算利息方法。
一、外币储蓄存款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活期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利率计付利息;定期存款不论利率调高或调低,均按原存入日利率计算,不分段计息。
二、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按支取当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定期存款,支取部分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未提取部分仍按原存入日利率计息。
三、计息天数全年按360天计算,每月按30天计算,不满一个月的零头天数按实有天数计算。
第十一条 存款的支取。
一、存款支取凭存单(折)办理,提前支取须凭取款人合法身份证明。
二、凡外币存款的现汇户,本息可按规定汇往境外,也可按1∶1支取现钞。
三、凡外币存款的现钞户,本息取现钞,如汇往异地或境外,须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办理。
四、存款人经批准出境的,可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查核实,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签发外币携带证。
五、存款支取的货币币种为原存款的货币,如需兑换成其他货币,按支取日外汇牌价折算。
六、无论外汇或外币现钞帐户支取外币现钞时,单位货币以下的辅币,银行均以人民币支付。
第十二条 存款的挂失。
一、外币储蓄存单、存折、印鉴遗失时,存款人应立即持本人合法身份证明向存款银行提出书面挂失,并提供有关存款金额、帐户、户名、存款日期等详细情况,存款银行在查实存款确未被冒领,才能受理挂失申请。
二、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挂失,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
三、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口头或函电形式办理临时挂失,但必须在5天之内到银行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否则临时挂失到期后自动失效。
四、挂失7天后(节假日顺延)储户须在30天内前往储蓄机构办理补领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逾期不办理,储蓄机构视同储户自动取消挂失,挂失止付期即告结束,原存单(折)继续生效。
五、受理挂失前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银行概不负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
一、为进一步做好外币储蓄会计核算工作,正确办理外币储蓄存取业务,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和外币储蓄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核算手续。
二、外币储蓄存款对象
外币储蓄存款对象是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短期来华旅游者,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驻华使领馆、驻华代表机构的外籍人员和我国境内的居民。
三、外币储蓄存款的种类
外币储蓄存款按存款的形式分为活期储蓄存款和定期储蓄存款;按存入的资金形态分为现汇户和现钞户。外币活期储蓄存款是指不确定存款期限,存款人可以随时存取的储蓄存款。活期储蓄存款的开户起存金额为不低于2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外币定期储蓄存款是由存款人在存款时,约定存款期限,一次存入到期提取本息的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为记名式存单,整存整取存期为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2年五个档次,起存金额为不低于5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
四、外币储蓄存入的核算
(一)存款人将外币现钞存入现钞户时,由存款人填写存款凭条,经审核现钞与存款凭条无误后,开具存折或存单,会计分录为:
借:701现金 外币
贷:810活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或贷:811定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二)从境内、境外汇入的汇款,如储蓄所收到上级行划来的款项,储户在汇入当天来所办理存款时,在收妥款项后,由存款人填写存款凭条,经审核无误后,开具存单或存折,会计分录为:
借:622支行辖内往来 外币
贷:810活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或贷:811定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如汇款人汇入当天没有来所办理存款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622支行辖内往来 ***户 外币
贷:830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外币
次日或以后储户来所办理存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830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外币
贷:810活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或贷:811定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时,如约定自动转存,应在存单上注明。
五、外币储蓄支取的核算
(一)支取外币活期储蓄存款时应对取款凭条和存折进行核对,如留有密码的,同时核对密码,无误后,记活期储蓄存款科目和现金科目分户帐,会计分录为:
借:810活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贷:701现金 外币
(二)支取外币定期储蓄存款时,应对定期储蓄存单审查核对,如储户留有密码的应输入密码,无误后,办理存款支取,计算存款利息,并进行帐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810活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借:841应付利息 外币
贷:701现金 外币
(三)办理汇出汇款时,经审核支款凭条、帐卡、存单、存折无误后,根据汇出申请书签发结算凭证办理转帐划转手续,同时对外币定期和活期储蓄存款,计算存款利息,并进行帐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现钞户: 借:810活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或借:811定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借:841应付利息(或021利息支出) 外币
贷:844外汇买卖(钞买价) 外币
借:844外汇买卖(钞买价) 人民币
贷:844外汇买卖(汇卖价) 人民币
借:844外汇买卖(汇卖价) 外币
贷:831汇出汇款 外币
汇出行收到汇入行解付通知书(借记报单),应抽销汇出汇款科目卡结帐,会计分录为:
借:831汇出汇款 外币
贷:713存放同业款项(或715存放系统内款项) 外币
现汇户: 借:810活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或借:811定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借:841应付利息(或021利息支出)
贷:831汇出汇款 外币
汇出行收到汇入行解付通知书(借记报单),应抽销汇出汇款科目卡结帐,会计分录为:
借:831汇出汇款 外币
贷:713存放同业款项(或715存放系统内款项) 外币
同时按规定收取邮电费、汇费。
(四)办理异地外币储蓄存款托收时,应认真审查存单、存折及有关证件(凭印支取的要在存单或存折正面加盖预留印鉴),填写托收凭证,并登记异地托收登记簿,按托收收费标准收取手续费和邮电费。
1.原存款行收到委托行托收的存单、存折和托收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办理划转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810活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或借:811定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借:841应付利息(或021利息支出) 外币
贷:844外汇买卖(钞买价) 外币
借:844外汇买卖(钞买价) 人民币
贷:844外汇买卖(汇卖价) 人民币
借:844外汇买卖(汇卖价) 外币
贷:713存放同业款项(或715存放系统内款项) 外币
2.委托行收到划回托收款项时,通知委托人前来取款或转存。会计分录为:
借:715存放系统内款项 外币
或借:713存放同业款项 外币
贷:830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外币
借:830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外币
贷:810活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或贷:其他有关科目 外币
六、外币储蓄存款的利息计算
(一)外币活期储蓄存款的利息计算
外币活期储蓄存款,每年12月20日为结息日,计息天数全年按360天计算,每月为30天,不满1个月的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算头不算尾。如遇中途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外币活期储蓄存款结息日的会计分录为:
借:021利息支出 外币
贷:810活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储户要求销户时应随时结清利息。会计分录为:
借:810活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借:021利息支出 外币
贷:701现金 外币
(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
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到期取本付息,外币定期储蓄存款遇利率调整,仍按存入日利率计算利息,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到期续存,按续存日利率计算利息。存入时未办理约定自动转存手续时,过期部分按支取日的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如提前支取,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部分,仍按存入日利率计息。
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到期时,由存款人凭存单及预留印鉴向银行支取本息。会计分录为:
借:811定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借:841应付利息 外币
贷:701现金 外币
(三)外币储蓄存款计息支付辅币时,除日元计至元位外,其他货币应计至分位,支付时应先付足辅币,如确无辅币时,可按当日外汇牌价作外汇买卖,折付人民币。会计分录为:
借:021利息支出 外币
或借:841应付利息 外币
贷:844外汇买卖(钞买价) 外币
借:844外汇买卖(钞买价) 人民币
贷:701现金 人民币
(四)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应付利息按季计提,对3个月、6个月、1年期、2年期计付的利息,应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定期1个月的外币储蓄支付利息时,应通过利息支出科目核算。
七、外币储蓄的事后监督应按人民币《储蓄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八、外币储蓄存款挂失的处理
存款人如遗失存单或存折、印鉴等,应立即持本人合法身份证明,用书面形式向存款银行办理挂失手续。经查明挂失的存折、存单确未支付,方可受理。凭印鉴支取的,应在挂失申请书上加盖预留印鉴,经核对相符后,才能办理。如果在挂失前已被冒领,应由存款人自行负责。挂失之日起7日后如未发生异议,存款人可以凭申请书第一联补换新存折或新存单,结清原存单或存折,另开新户,并收回第一联挂失申请书,作为结清旧户的传票附件。
九、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其未尽事项各分行作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总行备案。
十、本核算手续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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