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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特殊工种补贴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11:33  浏览:93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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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特殊工种补贴的暂行办法

文化部 财政部


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特殊工种补贴的暂行办法
1994年4月14日,文化部、财政部

鉴于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中的舞蹈、戏曲武功、管乐演奏人员现行工种补贴标准偏低,在演出和日常排练中体力消耗较大,为保证这部分艺术人员的身体健康和艺术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享受特殊工种补贴的范围包括: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和艺术院校中从事舞蹈(含舞蹈编导,下同)、戏曲武功和管乐演奏的人员。
第二条 享受特殊工种补贴的人员,必须是在人事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能正常参加排练、演出的人员。
第三条 因各种原因,不再从事舞蹈、戏曲武功和管乐演奏专业工作的人员,从停止此项工作的下月起停发特殊工种补贴。
第四条 特殊工种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天5元,每月按23个工作日计算。
第五条 特殊工种补贴按月发放,可采取随工资发放、实物和包伙等形式。具体形式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六条 特殊工种补贴所需经费由国家按规定标准核拨,专款专用。补贴标准是否分档次,单位自行调剂解决多少,由文化部决定。
第七条 各单位在年度终了时,应随财务决算上报特殊工种补贴的使用情况和享受特殊工种补贴人员的增减情况的说明。
第八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文化部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由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关于在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中试行工种补贴的通知》(〔81〕文艺二字第8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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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厂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电力工业部


水电厂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电力工业部


1.总 则
1.1 为加强水情自动测报系统(以下简称测报系统)的管理,保证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在防洪、发电等方面的作用,提高水电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原能源部《水电厂防汛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行业的大中型水电厂。其它水电厂可参照执行。
1.3 水电厂应根据需要积极建设测报系统。
1.4 测报系统建设应遵照实用可靠、经济合理和技术先进的原则。设备选型原则上应立足于国内。
1.5 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负责归口管理。

2.建设管理
2.1 新建水电工程,测报系统的建设按基建程序办理。
2.2 已建水电厂,由电厂提出测报系统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立项后,由主管单位负责组织设计和方案审定。水电厂负责组织实施,主管单位负责监督。
2.3 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务,主管单位或业主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招标或议标的方式选择设备和确定施工单位,中标承建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水电厂应组织有关人员积极参与测报系统建设的全过程,主管单位或业主负责监督。
2.4 测报系统建成后,水电厂要对测报系统进行不少于一个水文年的试运行,按有关规范和规定对测报系统的可靠性、畅通率和水文预报方案等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合格方可验收。
2.5 测报系统验收应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由主管单位或业主组织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进行验收。考核验收资料应整理归档。
2.6 测报系统验收后,经过2~3年的运行考核,运行正常,可取消人工测报站。但重点站必须有备用措施。
2.7 水电厂应要求设备供货和承建单位保证优质的售后服务,对测报系统发生的问题,要按合同及时解决。

3.运行管理
3.1 水电厂负责测报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设备维护,制定切实可行的运行维护管理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主管单位或业主负责监督管理。
3.2 为保证测报系统设备的安装、测试、巡查和维护,水电厂应配备必要的仪器、仪表和车辆。
3.3 测报系统的运行维护实行汛前检查、汛期巡查和汛后检查制度。
3.3.1 汛前检查
水电厂应把测报系统的汛前检查列为防汛检查工作的内容之一,对测报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查调试,特别是野外设备的运行状况和通信的畅通率等。主管单位应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3.2 汛期巡查
水电厂在汛前应对测报系统设备进行定期巡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
3.3.3 汛后检查
水电厂在汛后应及时对测报系统设备进行认真地检查维护和管理。
3.4 汛期测报系统出现故障时,水电厂应及时组织抢修。
3.5 水电厂每年汛后应对测报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包括设备的运行情况、水文预报的情况、测报系统的效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等。总结报告应于年底以前报主管单位。
主管单位应对所辖电厂的测报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并于年底前报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3.6 汛后水电厂应针对测报系统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重大问题报主管单位研究解决。
3.7 测报系统的运行管理水平应作为水电厂运行管理和企业达标创一流的一项考核内容,由主管单位负责考核。

4.人 员
4.1 水电厂应按设计要求配备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通信、水文和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4.2 为提高运行管理和维护人员的素质,应加强专业培训工作。
4.2.1 水电厂应组织有关人员积极参加承建单位的培训工作。
4.2.2 主管单位应有计划地组织所辖水电厂测报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4.3 测报系统维护人员长年从事野外工作,应享受野外巡线人员的待遇。
4.4 水电厂或其主管单位应维持测报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5.奖 罚
5.1 各级主管部门应对所辖水电厂测报系统的运行管理水平进行考评,对运行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5.2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测报系统不能正常发挥作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6.附 则
6.1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6.2 本办法由电力部负责解释。
6.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6年12月27日

关于修改《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省外监理单位来湘承接监理业务,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二、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建设工程监理必须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三、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外商投资建设和利用国外贷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的监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删去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增设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处罚。”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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