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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4:36:10  浏览:81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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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化工部


化学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1987年10月21日,化工部

第一条 为加强化学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促进化学矿山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采矿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采化学矿产资源的全民所有制化学矿山企业,必须依照《采矿登记办法》履行登记手续,取得采矿权,方能进行采矿活动,否则不能进行采矿活动。
集体或个体办矿必须依照所在省(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关乡镇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管理办法进行采矿登记,取得采矿权,方能进行采矿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和各省(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管理机关。由化学工业部批准开办的大中型骨干化学矿山企业,以及保护性开采的特定化学矿种的采矿企业,在地质矿产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其它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在省(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乡镇集体及个体开办的矿山在省(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办法中所规定的部门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国营化学矿山企业在向化学矿山主管部门报送计划任务书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对矿产地质勘探报告的正式批准文件;
二、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综合利用的专题论证内容)和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书。
上述文件经登记机关复核、签署意见后,化学矿山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计划任务书。开办矿山的企业凭批准的文件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手续。
第五条 开办集体化学矿山企业,可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省(区)直辖市有关技术、经济、安全、环境等办矿条件的规定和省(区)直辖市化学矿山主管部门指定开采范围的有关文件,批准乡镇集体办矿,并凭批准文件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登记、领取许可证手续。
第六条 个体采挖化学矿资源,必须符合采挖适合个体开采的零星分散资源以及为生活自用的少量矿产的规定,并具有办矿的技术知识、装备条件、采矿方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措施等,方有条件申报主管部门批准和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第七条 正在建设和正在生产的国营化学矿山企业,应当补办登记手续。在补办登记手续前,应在省(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核定或者划定矿区范围。一般情况下由省(区)直辖市化工厅(局)会同资源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核定或者划定矿区范围。情况复杂时应报请省(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矿区范围的核定或者划定。
第八条 凡矿区范围明确的国营矿山企业应进行矿区范围的核定工作,核定时应以下列条件为依据。
一、企业持有的人民政权机关正式接收时关于矿区范围的文件、图件、资料等;或国家批准的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改建扩建等设计关于确定矿区范围的文件、图件、资料等。
二、确定矿区范围必须有明确的标志(包括标志的座标值)或明确的矿界走向的描述资料。
三、在1986年3月19日《矿产资源法》颁布前,依据本省(区)直辖市有关法规或各级政府为解决资源纠纷所作决定而划定的矿区范围界线,原纠纷双方都无异议时可做重新核定的依据。
第九条 在核定、划定矿区范围时,对《矿产资源法》颁布之前进入有明确范围的国营矿区采矿的集体企业,如影响原有矿山企业正常生产和安全的,应当关闭或者搬迁,经协商得到国营矿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实行联合经营;或在国营矿山统筹安排下,开采边缘零星矿产,并划定界限。个体采矿一律关闭撤出。
《矿产资源法》颁布后,擅自进入国营矿山矿区范围内的其它采矿人员,必须无条件撤出。
第十条 凡矿区范围不明确的国营矿山企业应依据以下原则重新划定矿区范围。
一、具有一定开采历史的企业,其合理的传统生产活动范围和生活聚集地等,原则应划为矿区范围。
二、企业的技术、装备以及管理水平,可作为判断开采深度、开采规模、资源综合利用能力等的依据。
三、企业的现有生产能力和各级政府批准的规划,可作为确定矿区经济合理范围的依据。
四、矿区范围一般以自然地理界线、地质构造界线等为界,并兼顾资源的整体性、资源综合利用、合理的开采方式和安全生产等条件。
第十一条 乡镇集体矿业的开采范围应在国营企业核定,划定的矿区范围基础上进行划分。
第十二条 当国家需要在经批准的集体化学矿山企业采矿范围内建设化学矿山时,集体企业应服从国家需要,按限期关闭或到指定地点开采。矿山建设单位应给予集体采矿企业以合理的补偿。
第十三条 核定、划定矿区范围以后,国营矿山企业要积极指导乡镇集体采矿企业开展地质、采矿、测绘、化验等技术工作,并有偿地在设备、物资上给予大力支持,以提高乡镇企业的技术水平,提高资源回收率,避免乱挖滥采和破坏资源。
第十四条 正在建设和正在生产的国营化学矿山企业,在补办登记手续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省(区)直辖市化工厅(局)会同县以上人民政府签署的核定或划定矿区范围意见书;
二、以座标标定的含崩落区、生活区及辅助生产区等的矿区范围图;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经登记机关对企业申请办证资料进行复核合格以后,颁发采矿许可证,企业获得采矿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据采矿许可证和其它资料颁发筹建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市、县级政府将按照《采矿登记办法》的规定发布公告,使企业合法的采矿权不受侵犯。
第十六条 凡申请在国家规定的化学矿产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化学矿产区采矿,或者申请开采保护性开采的化学矿产,须经化学工业部批准。
第十七条 化学矿山企业须按以下情形分别办理手续,方能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换领许可证手续。
一、变更开采范围或者矿区范围时,大中型资源须经化学工业部批准;小型资源须经省(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批准;零星分散资源须经市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复核。
二、就地变更矿种或开采方式须经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异地变更矿种按本办法本条第一项处理。变更后新矿种不属化学矿种的,还须征得新矿种归口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三、变更企业名称,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须按规定向登记机关缴纳费用。
第十九条 国家保护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的合法采矿权,对擅自进入本矿区范围采矿、盗窃、抢夺本企业的矿产品和其它财物或破坏本企业采矿设施和生产秩序等的不法行为应依照《矿产资源法》和《采矿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化学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有责任组织、指导化学矿山企业进行采矿登记,监督化学矿山企业依法行使采矿权,维护守法企业的利益,支持和配合监督、主罚机关的工作,对违反《矿产资源法》、《采矿登记办法》的行为随时提出警告,直至交由主罚机关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化学矿山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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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进行修订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作如下修订:
删去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1997年11月2日

印发惠州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8〕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惠州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切实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04〕108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统一组织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求真务实、以考促管”的原则,坚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与责任制考核相结合,宣传与教育督导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第五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惠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细则》。主要包括:
  (一)综合落实情况:包括政府重视及工作机制运行情况、经费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及对下级政府评价考核情况、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落实情况、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落实情况、组织协调机制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通报机制落实情况、食品安全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情况、乡镇(街道办)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落实情况。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况:包括初级农产品监管、生产加工环节监管、畜禽屠宰监管、流通环节监管、餐饮消费环节监管情况。
  (三)附加部分:包括工作机制创新情况(加分项目)、食品安全事故及媒体曝光情况(减分项目)。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地区自查自评。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实施自查,并于本年度的12月15日前,将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组织考核。次年1月10日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统一考核并提出考评意见。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考核组及时向被考核地区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考核方式。1.听取汇报。考核组听取被考核县、区年度内食品安全工作总体情况汇报,全面了解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和各项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2.查看资料。查看被考核县、区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档案、文件、记录、相关制度等。3.实地检查。实地抽查农产品种养殖基地(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流通企业、餐馆及学校食堂、畜禽定点屠宰场、农(集)贸市场等。4.综合评分。考核组按年度《惠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细则》逐项评分。5、交流反馈意见。召开座谈会,与各县、区交流反馈意见。
  (四)考核等级。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结果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为良好,70分以上(含70分)80分以下为一般,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奖惩。考核结束后,于次年1月30日前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地考核结果并形成全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工作报告,报市政府审定。对在年度考核中成绩优秀地区给予表彰;考核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在一个月内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整改效果作为下年度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或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提交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8年惠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细则

评价
指标
评价要点
评 分 标 准
分数

综合落实情况(33.5分)
1.政府重视及工作机制运行情况
列入政府当年重点工作之一,有相应文件(0.5分);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有落实情况报告(0.5分);列入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区长办公会议议程,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形成政府会议纪要(0.5分)。各级政府召开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会议,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和专项整治工作(1分)。
2.5

2.经费落实情况
各县、区政府年度财政落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经费、食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50~100万元(1分)、100万元以上(2分);综合协调专项经费15~20万元(1分)、20万元以上(2分)。
4

3.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及对下级政府评价考核情况
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食品安全和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1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和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对乡镇政府的食品安全和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查或者综合评价,对县、区有关部门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有考核结果(1分);推进农村或社区(街道)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建设,建立农村或社区(街道)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队伍(1分)。
3

4.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落实情况
制定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能结合本地实际提出目标、措施(0.5分);专项整治方案的各项目标基本落实(1分);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措施和目标落实(1分);落实农村以及校园周边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措施(2分);打扶并举,形成文件并有效开展帮扶小餐饮等“五小”场所生产卫生条件的改造和规范(1分) ;针对上级评价或巡查、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或重点产品等问题实施“戴帽”后,积极组织整改,效果明显(1分);制定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查处取缔方案(1分);联合有关部门,政府牵头有效查处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2次(2分),2次以上(3分)。
10.5

5.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落实情况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能按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和本级有关部门通报,有文件或记录(1分);应急响应及时,行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有详细的记录和事故查处报告(1分)。
2

6.组织协调机制落实情况
召开协调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有关食品安全和专项整治问题4次以上(0.5分);建立了专项联合执法制度或措施(0.5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联合检查、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3次以上(1分)。
2

7.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通报机制落实情况
各成员单位及时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食品安全信息(0.5分);各部门互相通报证照发放信息和食品安全抽检信息(0.5分);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0.5分);统一发布或者联合发布信息(0.5分)。
2

8.食品安全和专项整治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和专项整治宣传教育方案或规划(0.5分);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宣传面广的宣传活动4次以上,有文字或影像背景材料(1分)。
1.5


9.乡镇(街道办)食品安全和专项整治工作综合落实情况
各乡镇成立食品安全和专项整治组织协调机构或领导小组(0.5分);至少落实一人专(兼)职负责协调机构日常工作(0.5分);健全食品安全和专项整治综合协调制度(0.5分);牵头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和专项整治检查或巡查工作,2次(0.5分)、3次(1分);食品安全和专项整治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或镇(乡、办事处)政府工作目标考核(0.5分);镇级政府与村委会、居委会、镇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学校签订并落实责任书的有关要求(0.5分);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0.5分);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常识知识的宣传工作(0.5分);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有食品安全问题(隐患)主动向上级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0.5分); 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工作(0.5分);认真落实或解决职能部门在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巡查中反馈的问题(0.5分)。
6

初级农产品监管及整治目标完成情况(16分)
1.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情况
县、区级农产品(包括水产品)质检机构人员、场地、设备落实到位,能正常开展检测工作(1分),通过计量认证(1分)。
2

2.农药兽药残留监控情况
制定农产品和水产品(包括饲料)例行监测计划,对农药、兽药残留实施监控,有监测情况报告(1分);每年定量检测样品100~300个(1分)、300个以上(2分);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较上年降低1个百分点(0.5分);畜产品“瘦肉精” 残留超标率较上年降低0.2个百分点(0.5分)。
4

3.实施标准化管理情况
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农业、渔业标准化建设规划(1分);主要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区面积占本县、区同类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5%~10%(0.5分)、10%以上(1分)。
2

4.推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认证情况
制定并组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计划(1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数量逐年增加(1分);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面积占本市同类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5%~10%(0.5分)、10%以上(1分)。
3

5.农业投入品日常监管制度及落实情况
建立并落实农(渔)业投入品日常监管制度(1分);联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活动2次以上(1分);推行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农资商店不销售违禁农药、兽(渔)药(1分)。
3

6.种植、养殖基地日常管理情况
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农产品生产记录齐全(0.5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禁用限用农药和兽(渔)药物的规定,规范使用农药、兽药,有农业投入品采购、使用档案记录(0.5分);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无公害生产基地、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1分)。
2

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及整治目标完成情况(17分)
1.企业日常管理情况
有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记录齐全(0.5分);生产卫生条件完好,无昆虫鼠害(0.5分);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状况良好,健康证持证率达90%以上(0.5分);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验收记录、原材料进货台账完整(0.5分);按照标准组织生产(0.5分);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和委托加工食品制度(1分),建立产品销售台账(0.5分);获生产许可证企业实施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并有相关的产品检验记录(0.5分);产品标识规范、准确、真实(0.5分)。
5

2.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情况
保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100%落实获证企业产品出厂检验(1分)。
1

3.各类食品质量抽检情况
制定食品质量卫生监督抽检计划并按计划开展抽检工作(1分);监督抽查后处理整改到位率70%-90%(0.5分)、90%以上(1分)。
2

4.日常监管制度及落实情况
建立并落实生产企业普查建档制度,做好生产许可证发放统计工作(0.5分);落实食品巡查、回访等六项制度,有详细的巡查记录等(0.5分);建立并落实对滥用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辅料行为的具体监管措施(1分);对检查中发现或举报的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进行严厉查处(0.5分)。
2.5

5.食品加工小作坊整治情况
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措施具体可行(1分);认真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100%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1分)。
2

6.生猪屠宰加工环节的监管情况
组织开展清理整顿生猪屠宰企业和打击私屠乱宰等不法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有工作方案和结果(1分);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保持100%,乡镇进点屠宰率保持95%以上(1分);上市肉证章齐全,消除注水肉和病害肉上市(0.5分);建立健全生猪疫病标识追溯体系(0.5分);建立健全生猪屠宰监管制度、猪肉品质检验制度、猪肉质量安全追溯制度(1.5分)。
4.5

流通环节监管及整治目标完成情况(18分)
1.市场食品准入开展情况
食品批发市场、超市和城区农贸市场全面推行市场食品准入管理(1分);每个县、区有1个乡镇全面实施市场食品准入管理(1分),全县全面实施市场食品准入管理(1分)。
3

2.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证照齐全并在显著位置悬挂,经营范围与证照一致(1分);建立并落实市场食品质量管理责任制、市场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公示、退出、购销挂钩等7项制度,管理记录齐全(1分);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和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帐。(1分)
3

3.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食品质量监管情况
建立并落实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有日常检测记录(1分);有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处理记录(0.5分)。县城以上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0.5分)。
2

4.市场食品经营秩序的规范情况
定型包装食品标识规范,无“三无”和过期食品销售(0.5分);散装食品销售规范,有规范的食品标签,落实两罩一套一帽(0.5分);销售的进口食品有进口食品合格证书,且中文标签规范(0.5分);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城镇、农村所有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95%以上来自定点屠宰企业。(1.5分)
3

5.市场食品质量抽检情况
制定年度食品质量抽检计划并按计划开展抽检工作(1分);监督抽查后处理整改到位70%~90%(0.5分)、90%以上(1分)。
2

6.日常监管制度及落实情况
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坚持先证后照,实行一户一卡,营业执照发放统计工作规范(1分);建立并落实食品经营企业日常巡查制度,有详细的巡查记录(1分);对检查中发现或被举报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并查证属实的经营企业进行依法查处(1分)。
3

7.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和规范情况
农村食品市场监管措施具体明确,假冒伪劣食品得到有效遏制(1分);积极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每个县完成5家镇级农家店、20家村级农家店的建设和申报工作(1分)。
2

消费环节监管及整治目标完成情况(15.5分)
1.企业日常管理情况
有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记录齐全(0.5分);卫生防护设施完善,无昆虫鼠害(0.5分);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状况良好,健康证持证率达90%以上(0.5分);食品从业人员掌握基本卫生知识,无不良卫生习惯,操作规范(0.5分);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0.5分); 所有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0.5分);定型包装食品原料标识规范、完整,无过期、变质以及其他禁用食品原料(0.5分)。
3.5

2.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推行情况
制定推进方案或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1分);县、区城区餐饮企业量化覆盖率达95%以上(1分);县、区城区学校食堂量化覆盖率达100%以上(1分)。
3

3.日常监管制度及落实情况
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规范,做好卫生许可证发放统计工作(1分);建立并落实餐饮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有详细的检查记录(1分);建立并落实集体食堂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有详细的检查记录(1分);对检查中发现或被举报并查证属实的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的餐饮企业和集体食堂进行依法查处(1分)。
4

4.学校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落实情况
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0.5分);有关负责人定期检查食堂的卫生安全状况,督促食堂经营者守法经营,并有相应的记录(0.5分)。
1

5.食品卫生抽检情况
制定食品卫生抽检计划并按计划开展抽检工作(1分);监督抽查后处理整改到位率70%-90%(0.5分)、90%以上(1分)。
2

6.食物中毒应急处置情况
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完备,预防控制措施具体详细(1分);行动迅速,报告及时,处置到位,事态得到有效控制,整改措施具体并落实(1分)。
2


附加部分:
  1.加分项目:创新监管方法,监管成效明显:
  (1)对无证照(证照不齐)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查处工作有创新,效果良好,达到上级部门或上级政府(文件或会议)肯定,并形成制度每项加5分;
  (2)其他监管工作有创新,效果良好,达到上级部门或上级政府(文件或会议)肯定,并形成制度每项加3分;
   2.减分项目:
  (1)发生III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 次(扣20分,且在当年度不能评为优秀),Ⅳ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 次(扣10分);
  (2)发生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被国务院通报批评 1 次(扣20分,且在当年度不能评为优秀),被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通报批评 1 次(扣10分,且在当年度不能评为优秀);
  (3)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被中央主要媒体曝光 1 次,(扣10分,且在当年度不能评为优秀)被省级主要媒体曝光 1 次(扣5分);
  (4)发生区域性、行业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被省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1 次(扣10分,且在当年度不能评为优秀)。

2008年惠州市食品安全工作
目标考核工作评分汇总表

评价指标
评价分数
得分
加分
减分

综合落实情况
33.5




初级农产品监管及整治目标完成情况
16




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及整治目标完成情况
17




流通环节监管及整治目标完成情况
18




消费环节监管及整治目标完成情况
15.5




总分
100




最后得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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