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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8:21:54  浏览:82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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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发 〔2011〕 1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关于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积极适应国内外形势新变化,进一步加大改革攻坚力度,加快破除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对顺利启动实施“十二五”规划、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十二五”规划总体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更大决心和勇气推进重点领域改革,着力解决深层次矛盾和化解潜在风险,促进“十二五”开好局、起好步。
(二)总体要求。要处理好应对当前挑战和建立长效机制的关系,更好发挥改革创新对保持年度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长远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促进作用;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政府宏观调控水平;处理好发展社会事业和创新社会体制的关系,更加重视从制度上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处理好改革创新和依法行政的关系,有效运用法制手段规范改革程序、深化改革实践、巩固改革成果;处理好深化改革和保持稳定的关系,统筹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
二、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化改革
(三)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积极推进成品油价格市场化改革。加快输配电价改革,推进竞争性电力市场建设和大用户直接交易试点,完善水电、核电、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形成机制,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择机实施居民用电阶梯电价。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发展改革委牵头)
(四)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资源税改革实施范围。在部分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推行增值税改革试点。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研究将部分大量消耗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商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完善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法制办负责)
(五)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电网企业主辅、主多分离,稳步开展电力输配分开试点,探索输配分开的有效实现形式。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制定实施改革指导意见。(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国资委、能源局、财政部、水利部等负责)
(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加强监管基础能力建设和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加大行政执法和责任追究力度,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程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稳步推进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食品安全办、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商务部、中央编办等负责)
(七)推进场外交易市场建设,研究建立国际板市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深入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加快推出存款保险制度。(证监会、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负责)
(八)加快完善境外投资法律法规制度,深化以投资便利化为核心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跨部门协调机制,健全支持“走出去”的相关政策和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境外投资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风险预警体系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负责)
三、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化改革
(九)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统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不断取得新突破。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负责)
(十)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积极推进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等化。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和评价奖励制度,促进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开放共享。(教育部、科技部等负责)
(十一)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和非时政类报刊转企改制,深入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机制改革,创新公共文化服务运行机制。(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负责)
(十二)深化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合理调整税率结构,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以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密集的区域和行业为重点,稳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出台职业年金试行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十三)推进公共服务体制改革。强化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明确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标准及各级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改革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推动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样化。积极推进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编办等负责)
四、围绕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深化改革
(十四)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程序,健全制约监督机制,促进行政审批规范有序、高效便民、公开透明。建立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加强行政问责制度建设,着力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监察部牵头)
(十五)制定出台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十六)完善政府预算公开机制,进一步细化公开中央财政总预算和总决算,继续推进中央部门预算和决算公开,加快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公务接待等“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支出情况公开,推进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和地方财政预算、决算公开,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研究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等政府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机关后勤服务运行效率,降低成本。(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管局、中央编办等负责)
(十七)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省直管县(市)改革试点,扩大县级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进一步理顺省、市、县(市)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积极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途径和方式。(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负责)
五、围绕完善农村发展体制机制深化改革
(十八)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政策和实施办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耕地保护补偿试点,探索建立激励性补偿机制。以征地制度改革为核心,研究修订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城乡平等的要素交换关系,促进土地增值收益主要用于农业农村。(农业部、国土资源部、法制办负责)
(十九)推进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研究提出改革指导意见,选择部分基础好、有代表性的地区开展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明晰产权、承包到户。推进国有农场改革,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做好新形势下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发展改革委、林业局、农业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二十)创新水利发展体制机制。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区分水利工程性质,分类推进改革,健全良性运行机制。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合理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水利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一)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把有稳定劳动关系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及其家属逐步转为城镇居民。切实保护农民承包地、宅基地等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等负责)
六、积极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试点
(二十二)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主题、特色和重点,积极开展各类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深圳经济特区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开发开放体制,力争率先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认真总结成都市、重庆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经验,积极探索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新途径。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要深入推进“两型”社会建设改革试点,尽快形成经验,为全国提供示范和借鉴。山西省和沈阳经济区要分别围绕资源型经济转型和新型工业化改革主题,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大胆探索创新。支持和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改革试点。(发展改革委牵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狠抓贯彻落实,确保2011年各项重点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对“十二五”规划提出的深化铁路石油等行业改革、理顺各级政府间财力事权关系、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推进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等中长期重大改革任务,要抓紧制定方案,尽快启动实施。对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金融机构改革和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发展、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等需要继续深化的改革任务,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积极推进。牵头负责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明确部门分工和工作任务,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能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委要进一步完善统筹协调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年度重点改革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推进和检查评估,及时将各项改革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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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决定


(2005年8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3年5月21日经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同时声明: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禁止使用自动售烟机。



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

保监发〔2011〕1号


各保监局:

为持续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着力治理保险代理市场混乱状态,中国保监会决定,2011年上半年,继续深入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工作(以下统称“专项检查”);2011年下半年,开展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以下统称“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一)检查目的

继续按照逐步深入、严查重处的思路,针对前两年检查暴露出的问题,持续深入开展专项检查,巩固扩大查处成效,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强化监管权威,完善保险中介监管工作机制,提高监管干部的能力和水平。

(二)检查重点

继续针对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财务等方面不合法、不真实、不透明的合作关系,重点查处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弄虚作假、虚增成本、非法套取资金等突出问题,主要包括:

1、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中介机构套取资金;

2、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营销员名下套取资金;

3、虚增保险营销员人头套取资金;

4、通过中介机构虚开发票及虚增业务管理费方式套取资金;

5、串通中介机构虚假退保、虚假理赔套取资金;

6、通过中介机构向利益关联单位和个人非法输送利益;

7、将套取资金建立小金库、私分、贪污、职务侵占等;

8、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违法违规的其他相关问题。

(三)检查对象

1、各保监局应按照查深查透和少查重处的要求,本着现场检查点面结合、行政处罚上下一体的原则,原则上选定辖区内1家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并对其所属相关分支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延伸分支机构家数由各保监局自主决定(至少1家)。

2、中国保监会在各局查处结果基础上,汇总分析各相关保险公司基层机构违法违规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相关总公司进行检查和问责。

(四)检查内容

原则上以检查对象2010年的业务和财务为主,必要时向前追溯或向后延伸。

二、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

(一)主要目的

针对目前保险市场保险代理机构多、业务规模小、市场格局比较混乱的局面,以及保险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相互勾结、违法违规普遍而严重等突出问题,结合专项检查工作,集中力量对保险代理市场开展清理整顿,依法将一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管理混乱的代理机构清理出市场,推动保险代理市场的规范化、专业化。

(二)清理对象

1、已无法取得联系、名存实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2、内部管理混乱、业务长期无法正常经营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3、专为相关机构或者个人套费、账外经营、建立小金库等开票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4、以代理保险业务之名为保险公司虚开发票、非法套取资金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5、许可证失效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必要予以清理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三)整顿重点

1、为保险公司虚构中介业务的行为;

2、为保险公司虚开发票违法套取资金的行为;

3、挪用侵占保费的行为;

4、依托行政资源、行业强势垄断地位,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5、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行为;

6、涉嫌传销行为;

7、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8、其他扰乱保险市场正常秩序的严重倾向性行为。

(四)实施步骤

分为机构自查自纠和保监局重点抽查两个步骤,具体时间进度由各保监局自行掌握。清理整顿内容应包括相关机构的业务和财务两个方面,原则上以2010年的为主,必要时可向前追溯或者向后延伸。

1、各保监局应对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方案,部署辖区内保险省级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代理渠道业务合规性的全面自查自纠工作,对有业务合作关系的保险代理机构进行全面清理,特别是要重点摸清各层级高管人员及其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投资入股或者实际控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情况,查明是否已依法如实披露,摸清代理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兼业代理机构数量及代理业务情况。

2、各保监局应对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方案,部署辖区内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对其业务的合规性进行全面自查自纠,重点摸清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机构。

3、各保监局应认真分析总结辖区内各机构自查自纠情况,结合信访投诉等市场反映,选择辖区内部分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进行重点检查,具体数量由各保监局根据情况自主决定。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准备。各保监局应高度重视,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建立有效工作机制,科学调配检查力量,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动员培训,加强经验总结。可参考《2010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材料汇编》,学习借鉴其他保监局的做法。请各保监局将实施方案于2011年2月21日前报保监会。

(二)选准对象。专项检查应切实按照“看结果、见实效”的要求,认真筛选检查对象,确保“选得准、查得了、罚得下”;清理整顿工作应指导和督促辖区内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抽查应做到有的放矢。

(三)突出重点。专项检查应紧密围绕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合作关系是否真实、合法等内容;清理整顿应重点针对保险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相互串通、严重违法违规的突出问题,查深查透,做到事实清楚、数据准确、证据确凿。

(四)从重处罚。严格依照《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关于依法严肃处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机构和责任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依法从重处罚,切实发挥查处的震慑、警示效果。

(五)依法移送。对涉嫌行贿、职务侵占、贪污、商业贿赂、非法集资、传销、洗钱、逃避纳税款等案件和线索,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坚决移送相关执法部门,不得自定标准、内部掌握,不得以各种理由拖延或者阻碍。应主动加强与公安、税务、工商、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相关支持。

(六)及时披露。查处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在辖区内通报专项检查和清理整顿的结果,及时向新闻媒体披露宣传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扩大社会影响,树立监管部门敢抓敢管、积极作为的良好形象。

请各保监局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送专项检查总结报告,于2011年10月31日前报送清理整顿情况报告。

检查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保监会中介部联系。

联 系 人:金 鼎、马 乐

联系电话:010-66286161、010-66286615

传 真:010-66288106

电子邮箱:ding_jin@circ.gov.cn、le_ma@circ.gov.cn

附表:1、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情况统计表(表一至表七)

2、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情况统计表(表八至表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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