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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微市钥匙市歌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9:27:36  浏览:89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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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微市钥匙市歌管理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市微市钥匙市歌管理规定

政府令第36号


《郑州市市微市钥匙市歌管理规定》业经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九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代 市 长 朱天宝


一九九三年七月三日




郑州市市微市钥匙市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微、市钥匙、市歌的制作和使用管理,维护市微、市钥匙、市歌的严肃性,激发全市人民热爱郑州、建设郑州的热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郑州市市微由变形的月季花和形似心脏的花瓣所组成。
郑州市市钥匙由匙柄为象头、匙颈为象鼻、匙齿为“郑州”二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ZZ”所组成。
郑州市市歌为《飞跃进行曲》。
第三条 市微、市钥匙、市歌的著作权属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对其享发表权、修改权、保护其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市微、市钥匙、市歌的作者享有署名权。
第四条 全市所有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并依照本规定使用市微、市钥匙、市歌,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市微、市钥匙、市歌及其载体的制作、销售、使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制作、销售、使用市微、市钥匙和市歌及其载体的所有组织和公民,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市微的制作与使用


第七条 市微可以用金属、塑料、木料等材料制作成圆形几何体用于悬挂、佩戴,也可以印制在衣物、刊物、纸张或其他物体上用于着装标志或宣传纪念品。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驻外办事机构的办公场所,必须在醒目的位置悬挂市微。
其他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及其他公共场所,可以悬挂市微。
市微不得与国微并列悬挂。市微与国微在同一场所悬挂时,市微的规格必须小于国微。
第九条 市微可以制作成领夹、胸章、臂章佩戴,但不得作为帽微佩戴。
代表本市参加国际、国家和本省及外省、市组织的文艺、体育、经贸、学术等活动,其服装和其他衣物上可以印制市微图案或佩戴市微胸章。
第十条 市级奖励的奖励证书、奖章、荣誉证书、奖状和奖品,可以印有市微图案。
第十一条 市微及其图案不得作为商标和商品包装图案使用,不得在商品广告中使用。
第十二条 在对外联络、表示友好和宣传郑州时,可以用金属制品制作的市微和封面印有市微图案的宣传品作为纪念品和宣传品赠送。
第十三条 市微可以制作成纪念品向社会出售,但其直径不得大于五厘米,不得有“赠送”字样。
第十四条 禁止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侮辱市微的行为。
不得悬挂、佩戴破损、污损的市微。


第三章 市钥匙的制作与作用


第十五条 市钥匙可以用金属、塑料、玻璃等材料制做成立体几何体,也要以印制在用于宣传郑州、表示友好的纪念品和宣传品上。
第十六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钥匙可以赠送给下列人员:
(一)境内外贵宾;
(二)获得本市荣誉市民称号的非本市人士;
(三)对本市有特殊贡献的非本市人士。
第十七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迎宾道口、车站、飞机场等场所建造市钥匙雕塑。
第十八条 涉外宾馆、星级宾馆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宾馆,可以建造市钥匙雕塑,可以在接待厅内悬挂、珍存市钥匙。
第十九条 市钥匙可以制作成纪念品出售,但其长度不得超过十厘米,不得有“赠送”字样。
第二十条 市钥匙及图案不得作为商标和商品包装图案使用,不得在商品广告中使用。


第四章 市歌的制作与作用


第二十一条 市歌可以制作成录音带、唱片、录像带、激光视盘等载体向社会销售。
第二十二条 市歌可以在各种场合演唱。
我市举行迎宾仪式、节日庆典等大型活动的开幕式、闭幕式上应当演奏市歌。
第二十三条 提倡全市市民演唱市歌。
全市中小学校应当教唱市歌。我市电台、电视台应当播放市歌。


第五章 制作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微、市钥匙和市歌载体,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统一制作。
制作单位应当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第二十五条 市微、市钥匙必须按制作说明制作。制作说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
第二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超出本规定的范围制作、使用市微、市钥匙、市歌及其载体的,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市微、市钥匙和市歌的修改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机构责令纠正: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
(二)将市微作为帽微佩戴的;
(三)悬挂、佩戴破损、污损的市微的;
(四)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赠送市钥匙的;
(五)未按制作说明制作市微、市钥匙的。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条规定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机构责令纠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制作或销售市微、市钥匙和市歌载体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制作、销售、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对制做不合格的市微、市钥匙和市歌载体,由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销毁。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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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一九九三年、一九九四年和一九九五年文化、教育合作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西班牙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一九九三年、一九九四年和一九九五年文化、教育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3年4月19日)
  根据一九八一年四月七日签订的两国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协定,于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九日至二十日在马德里举行双边文化混合委员会会议。
  本届混委会同意签订一九九三年、一九九四年和一九九五年度两国文化、教育合作执行计划。

 一、文化艺术
  (一)人员交流
  1、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派四至五人的艺术家代表团(可包括美术、音乐和舞蹈艺术家)互访。
  2、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戏剧专家互访(剧作家、导演、演员和舞美人员)。
  3、双方鼓励艺术家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艺术节。
  4、中方建议派一个传统戏剧、话剧、木偶或皮影剧团赴西演出。人数和时间另商。
  5、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三至五人的文物博物馆代表团,考察对方的博物馆和文物保护。
  6、为推动和增进对对方文学的了解,双方互派一个三至五人的作家和出版代表团。
  8、中国中央音乐学院再次邀请西班牙一位著名教授来华为中央音乐学院指导筹建吉他系师资培训班。
  9、中方建议交换一个由两至三人组成的摄影家代表团。
  (二)展览
  1、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支持相互举办绘画展览(至少一次)。
  2、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支持互办一次手工艺展览。
  3、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交换一次邮票展览。
  4、双方支持中国中央美术学院同西班牙大学美术系互办对方师生作品展。
  5、中方建议在西班牙举办戏剧展览的同时,派出一个戏剧小组。
  6、双方支持互办摄影展览。
  (三)其他
  1、双方国家图书馆将保持相互合作关系,合作范围包括出版物交换和国家书目交换,图书馆设施和技术利用方面的技术咨询,并通报各自人员培训计划或具体项目的实施情况,双方还在共同感兴趣的文化项目上合作。
  2、双方支持翻译对方的语言文学作品并推动杰出作品的出版。
  3、双方在对方国家举办一次儿童艺术活动。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建议至少举办一次对方国家的包括有多种活动内容的文化周活动。有关事宜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教育
  (一)人员交换
  1、为研究对方国家的教育制度,双方将互换一个四至五人组成的教育和科学代表团。
  2、双方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的合作与交流,鼓励交换教师、教授和研究人员进行教学活动,其讲学内容另行规定。
  3、双方交换一至二名语言教师到对方高等院校任教。
  (二)奖学金
  1、在本计划实行期间,双方每年互换十二名奖学金生。包括在中国和西班牙延长学年者。
  2、西班牙每年另向中国文化部提供两名奖学金为其培养干部使用。
  3、中国国家教委每年向马德里自治大学提供两名学习汉语奖学金生。
  4、西班牙方面每年另外提供两名奖学金生参加马德里外交学院国际关系学习班。
  (三)资料和出版物的交换
  1、双方推动和支持在高等院校之间进行科教资料和出版物的交换。
  2、双方将交换教学和视听资料,如工具书、教科书和录音、录相带等;为对方有关机构订阅有特殊兴趣的杂志。
  3、双方将交换关于各自教育制度的信息。
  (四)其他
  1、双方将在马德里大学和巴塞罗那自治大学设立汉语专业,在马德里自治大学建立东亚研究中心进行合作。

 三、电影、广播和电视
  1、双方支持在电影、广播和电视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具体事宜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2、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在本国举办一次对方国家电影周。
  3、双方将支持专家交换、节目制作和推动有关文化教育内容的影片制作。

 四、体育
  (一)其他
  1、双方鼓励两国体育组织之间的合作。

 五、财务规定
  (一)人员交流
  1、除因特殊情况,访问(包括专家、教师、考察人员、官员、艺术家等)时间不超过二周。
  2、西方负担出访中国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中方为西方出访人员负担食宿费用。
  3、中方负担出访西班牙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西方为中方出访人员每人每天提供11,000比塞塔西币,作为食宿费用。
  4、接待方负担往访人员所必要的国内交通费用。
  5、接待方负担往访人员的急诊费用或意外事故费用。
  (二)奖学金
  1、除特殊情况外,派出方负担奖学金生的国际旅费。
  2、经挑选符合条件的奖学金生享受下列待遇:
   1)西方每月提供不少于85,000比塞塔的奖学金;中方提供免费住宿和生活费用。
   2)享受接受国家大学生同样的便利待遇。
   3)免交注册费、学费、考试费等其它有关费用。
   4)在对方国家学习期间的生病或急诊的医疗保险。
  (三)展览
  1、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同意举办的展览,将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达成的协议进行。

 六、通则
  (一)人员交换
  1、派出方应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往访日期、出访人员简历,以便接待方安排日程。其中艺术家出访和举办展览,有关材料提前四个月寄出。
  2、接待方如同意接待,应于收到上述通知的一个月后,制订出相应的活动安排。
  3、派出方应至少提前三周通告代表团组或个人的确切行期。
  4、以上涉及内容,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对方。
  5、出访人员最好应具有较好的西语、汉语或英语水平。
  6、双方应按本国现行的有关规定,为对方考察人员使用档案提供方便。
  (二)奖学金
  1、奖学金生名单的交换应于每年五月份之前进行。
  (三)资料及出版物交换
  1、本计划规定的有关资料和出版物的交换,除特殊情况外,应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其费用由寄出方负担。
  (四)其他
  1、本计划不排除通过外交途径探讨举办其它文化、教育和科技活动的可能性。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深入开展文明过马路礼让斑马线文明交通建设活动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深入开展文明过马路礼让斑马线文明交通建设活动规定的通知

黑市政字〔2010〕43号


爱辉区人民政府,中、省、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河市深入开展"文明过马路、礼让斑马线"文明交通建设活动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黑河市深入开展文明过马路礼让斑马线文明交通建设活动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文明过马路、礼让斑马线"文明交通建设活动的顺利实施和深入开展,有效规范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行为,确保活动达到预期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黑河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员、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及其他交通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活动成员单位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章 对机动车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遵循行人优先通行的原则。通过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必须遵守交通信号,让行人先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礼让横过道路的行人先行。
  第五条 机动车行经斑马线时,行人正在通过斑马线,应当停车让行。
  第六条 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时,遇行人横过没有斑马线的道路,应当减速避让。
  第七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或居民小区院内停放时,要遵循安全、有序和不影响他人的原则,按照交通标志指示或在指定地点停放。禁止在路口、人行道、斑马线上停放以及在居民小区内乱停、乱放,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第三章 对非机动车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 驾驶电动车、助力车、人力车等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并遵循行人优先通行的原则。通过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必须遵守交通信号,让行人先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礼让横过道路的行人先行。
  第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占用斑马线进行非交通活动。

第四章 对行人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十一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斑马线。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从斑马线上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第十二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第十四条 临街中小学学生放学后,应当有教师或员工组织学生过街,过街学生应在教师或员工带领下通过斑马线。

第五章 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队伍自身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为活动的深入开展提供积极有效的保证。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做好本单位、本部门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工作,驾驶警车要遵章守法,以身作则,争做文明驾驶人。
  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接受社会各届监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切实履行好交通管理的职责。

第六章 不遵守本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的法律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下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和《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一十条第三款及黑龙江省交警总队黑公交管〔2007〕58号文件之有关规定,依法处以50元罚款,驾驶证扣2分。
  (一)行经斑马线,未减速行驶的;
  (二)遇行人正在通过斑马线时未停车让行的;
  (三)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的法律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下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之有关规定处以警告或罚款20元。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一)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行人优先通行的;
  (二)遇停止信号未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内或没有停止线未停在路口以内的;
  (三)在有斑马线的路口,横过机动车道不走斑马线,随意乱穿的。
  第二十条 行人的法律责任
  行人有以下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和《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之有关规定处以警告或罚款10元。
  (一)行人横过有斑马线的路口未在斑马线内行走的;
  (二)行人通过有信号灯的路口,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
  (三)行人在不能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随意横穿没有信号灯和斑马线的路口或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或中途倒退、折返的。
  第二十一条 公安交警应负的法律责任
  交通警察违反本规定的,依法处罚。
  交通警察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违反本规定的除按照第十八条予以处罚外,由媒体予以曝光;违反本规定三次以上或情节恶劣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对车辆驾驶员进行强制办班教育;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本规定的,以教育为主,对不听劝阻的,公安交管部门要依法对其处罚,情节恶劣的由媒体予以曝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黑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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