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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8:26:44  浏览:83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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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的通知

教高厅〔20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试行)》发布三年以来,推动了大学英语教学改革,提高了大学英语教学质量。为全面实施大学英语教学改革,满足新时期国家和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我部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目标要求,结合大学英语教学改革实践,对《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1.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doc
附件:
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

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满足新时期国家和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需要,特制订《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以下简称《课程要求》),作为各高等学校组织非英语专业本科生英语教学的主要依据。
鉴于全国高等学校的教学资源、学生入学水平以及所面临的社会需求等不尽相同,各高等学校应参照《课程要求》,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科学、系统、个性化的大学英语教学大纲,指导本校的大学英语教学。

一、教学性质和目标
大学英语教学是高等教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大学英语课程是大学生的一门必修的基础课程。大学英语是以外语教学理论为指导,以英语语言知识与应用技能、跨文化交际和学习策略为主要内容,并集多种教学模式和教学手段为一体的教学体系。
大学英语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的英语综合应用能力,特别是听说能力,使他们在今后学习、工作和社会交往中能用英语有效地进行交际,同时增强其自主学习能力,提高综合文化素养,以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国际交流的需要。

二、教学要求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各高校之间情况差异较大,大学英语教学应贯彻分类指导、因材施教的原则,以适应个性化教学的实际需要。
大学阶段的英语教学要求分为三个层次,即一般要求、较高要求和更高要求。这是我国高等学校非英语专业本科生经过大学阶段的英语学习与实践应当选择达到的标准。一般要求是高等学校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较高要求或更高要求是为有条件的学校根据自己的办学定位、类型和人才培养目标所选择的标准而推荐的。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情况确定教学目标,并创造条件,使那些英语起点水平较高、学有余力的学生能够达到较高要求或更高要求。

三个层次的英语能力要求如下:
一般要求:
1. 听力理解能力:能听懂英语授课,能听懂日常英语谈话和一般性题材的讲座,能听懂语速较慢(每分钟130 ~150词)的英语广播和电视节目,能掌握其中心大意,抓住要点。能运用基本的听力技巧。
2. 口语表达能力:能在学习过程中用英语交流,并能就某一主题进行讨论,能就日常话题用英语进行交谈,能经准备后就所熟悉的话题作简短发言,表达比较清楚,语音、语调基本正确。能在交谈中使用基本的会话策略。
3.阅读理解能力:能基本读懂一般性题材的英文文章,阅读速度达到每分钟70词。在快速阅读篇幅较长、难度略低的材料时,阅读速度达到每分钟100词。能就阅读材料进行略读和寻读。能借助词典阅读本专业的英语教材和题材熟悉的英文报刊文章,掌握中心大意,理解主要事实和有关细节。能读懂工作、生活中常见的应用文体的材料。能在阅读中使用有效的阅读方法。
4. 书面表达能力:能完成一般性写作任务,能描述个人经历、观感、情感和发生的事件等,能写常见的应用文,能在半小时内就一般性话题或提纲写出不少于120词的短文,内容基本完整,中心思想明确,用词恰当,语意连贯。能掌握基本的写作技能。
5. 翻译能力:能借助词典对题材熟悉的文章进行英汉互译,英汉译速为每小时约300个英语单词,汉英译速为每小时约250个汉字。译文基本准确,无重大的理解和语言表达错误。
6. 推荐词汇量:掌握的词汇量应达到约4795个单词和700个词组(含中学应掌握的词汇),其中约2000个单词为积极词汇,即要求学生能够在认知的基础上在口头和书面表达两个方面熟练运用的词汇(见附3:《大学英语参考词汇表》)。

较高要求:
1. 听力理解能力:能听懂英语谈话和讲座,能基本听懂题材熟悉、篇幅较长的英语广播和电视节目,语速为每分钟150~180词,能掌握其中心大意,抓住要点和相关细节。能基本听懂用英语讲授的专业课程。
2. 口语表达能力:能用英语就一般性话题进行比较流利的会话,能基本表达个人意见、情感、观点等,能基本陈述事实、理由和描述事件,表达清楚,语音、语调基本正确。
3. 阅读理解能力:能基本读懂英语国家大众性报刊杂志上一般性题材的文章,阅读速度为每分钟70~90词。在快速阅读篇幅较长、难度适中的材料时,阅读速度达到每分钟120词。能阅读所学专业的综述性文献,并能正确理解中心大意,抓住主要事实和有关细节。
4. 书面表达能力:能基本上就一般性的主题表达个人观点,能写所学专业论文的英文摘要,能写所学专业的英语小论文,能描述各种图表,能在半小时内写出不少于160词的短文,内容完整,观点明确,条理清楚,语句通顺。
5. 翻译能力:能摘译所学专业的英语文献资料,能借助词典翻译英语国家大众性报刊上题材熟悉的文章,英汉译速为每小时约350个英语单词,汉英译速为每小时约300个汉字。译文通顺达意,理解和语言表达错误较少。能使用适当的翻译技巧。
6. 推荐词汇量:掌握的词汇量应达到约6395个单词和1200个词组(包括中学和一般要求应该掌握的词汇),其中约2200个单词(包括一般要求应该掌握的积极词汇)为积极词汇(见附3:《大学英语参考词汇表》)。

更高要求
1. 听力理解能力:能基本听懂英语国家的广播电视节目,掌握其中心大意,抓住要点。能听懂英语国家人士正常语速的谈话。能听懂用英语讲授的专业课程和英语讲座。
2. 口语表达能力:能较为流利、准确地就一般或专业性话题进行对话或讨论,能用简练的语言概括篇幅较长、有一定语言难度的文本或讲话,能在国际会议和专业交流中宣读论文并参加讨论。
3. 阅读理解能力:能读懂有一定难度的文章,理解其主旨大意及细节,能阅读国外英语报刊杂志上的文章,能比较顺利地阅读所学专业的英语文献和资料。
4. 书面表达能力:能用英语撰写所学专业的简短的报告和论文,能以书面形式比较自如地表达个人的观点,能在半小时内写出不少于200词的说明文或议论文,思想表达清楚,内容丰富,文章结构清晰,逻辑性强。
5. 翻译能力:能借助词典翻译所学专业的文献资料和英语国家报刊上有一定难度的文章,能翻译介绍中国国情或文化的文章。英汉译速为每小时约400个英语单词,汉英译速为每小时约350个汉字。译文内容准确,基本无错译、漏译,文字通顺达意,语言表达错误较少。
6. 推荐词汇量:掌握的词汇量应达到约7675个单词和1870个词组(包括中学、一般要求和较高要求应该掌握的词汇,但不包括专业词汇),其中约2360个单词为积极词汇(包括一般要求和较高要求应该掌握的积极词汇)(见附3:《大学英语参考词汇表》)。

上述三个要求是作为各高等学校在制定本校大学英语教学文件时的参照标准。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对三个要求中的听力、口语、阅读、写作、翻译以及词汇量的具体要求与指标作适当的调整,但要特别重视对听说能力的培养和训练。

三、课程设置
各高等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课程要求》和本校的大学英语教学目标设计出各自的大学英语课程体系,将综合英语类、语言技能类、语言应用类、语言文化类和专业英语类等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有机结合,确保不同层次的学生在英语应用能力方面得到充分的训练和提高。
大学英语课程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听说能力培养的要求,并给予足够的学时和学分;应大量使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开发和建设各种基于计算机和网络的课程,为学生提供良好的语言学习环境与条件。
大学英语课程不仅是一门语言基础课程,也是拓宽知识、了解世界文化的素质教育课程,兼有工具性和人文性。因此,设计大学英语课程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对学生的文化素质培养和国际文化知识的传授。
无论是主要基于计算机的课程,还是主要基于课堂教学的课程,其设置都要充分体现个性化,考虑不同起点的学生,既要照顾起点较低的学生,又要为基础较好的学生创造发展的空间;既能帮助学生打下扎实的语言基础,又能培养他们较强的实际应用能力尤其是听说能力;既要保证学生在整个大学期间的英语语言水平稳步提高,又要有利于学生个性化的学习,以满足他们各自不同专业的发展需要。

四、教学模式
各高等学校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用基于计算机和课堂的英语教学模式,改进以教师讲授为主的单一教学模式。新的教学模式应以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为支撑,使英语的教与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朝着个性化和自主学习的方向发展。新的教学模式应体现英语教学实用性、知识性和趣味性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调动教师和学生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尤其要体现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同时,要合理继承传统教学模式中的优秀部分,发挥传统课堂教学的优势。
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校的条件和学生的英语水平,探索建立网络环境下的听说教学模式,直接在局域网或校园网上进行听说教学和训练。读写译课程的教学既可在课堂进行,也可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进行。对于使用计算机网络教学的课程,应有相应的面授辅导课时,以保证学习的效果。
为实施新教学模式而研制的网上教学系统应涵盖教学、学习、反馈、管理的完整过程,包括学生学习和自评、教师授课、教师在线辅导、对学生学习和教师辅导的监控管理等模块,能随时记录、了解、检测学生的学习情况以及教师的教学与辅导情况,体现交互性和多媒体性,易于操作。各高等学校应选用优秀的教学软件,鼓励教师有效地使用网络、多媒体及其它教学资源。
教学模式改革的目的之一是促进学生个性化学习方法的形成和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发展。新教学模式应能使学生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材料和方法进行学习,获得学习策略的指导,逐步提高其自主学习的能力。
教学模式的改变不仅是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变化,而且是教学理念的转变,是实现从以教师为中心、单纯传授语言知识和技能的教学思想和实践,向以学生为中心、既传授语言知识与技能,更注重培养语言实际应用能力和自主学习能力的教学思想和实践的转变,也是向以培养学生终身学习能力为导向的终身教育的转变。
具体实施可参考附1:基于计算机和课堂的英语教学模式。

五、教学评估
教学评估是大学英语课程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全面、客观、科学、准确的评估体系对于实现教学目标至关重要。教学评估既是教师获取教学反馈信息、改进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又是学生调整学习策略、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和取得良好学习效果的有效手段。
对学生学习的评估分为形成性评估和终结性评估两种。
形成性评估是教学过程中进行的过程性和发展性评估,即根据教学目标,采用多种评估手段和形式,跟踪教学过程,反馈教学信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形成性评估特别有利于对学生自主学习的过程进行有效监控,在实施基于计算机和课堂的教学模式中尤为重要。形成性评估包括学生自我评估、学生相互间的评估、教师对学生的评估、教务部门对学生的评估等。形成性评估可以采用课堂活动和课外活动记录、网上自学记录、学习档案记录、访谈和座谈等多种形式,以便对学生学习过程进行观察、评价和监督,促进学生有效地学习(推荐使用的《学生英语能力自评/互评表》见附2)。
终结性评估是在一个教学阶段结束时进行的总结性评估。终结性评估主要包括期末课程考试和水平考试。这种考试应以评价学生的英语综合应用能力为主,不仅要对学生的读写译能力进行考核,而且要加强对学生听说能力的考核。
在完成《课程要求》中一般要求、较高要求或更高要求层次的教学后,学校可以单独命题组织考试,或参加校际联考、地区联考、全国统一考试,以对教学进行终结性评估。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都要充分考核学生实际使用语言进行交际的能力,尤其是听说能力。
教学评估还包括对教师的评估,即对其教学过程和教学效果的评估。对教师的评估不能仅仅依据学生的考试成绩,而应全面考核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手段、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组织和教学效果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应将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评估作为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

六、教学管理
大学英语教学管理应贯穿于大学英语教学的全过程。通过强化教学过程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大学英语教学达到既定的教学目标。为此,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建立完善的教学文件和教学管理文件。教学文件包括:学校的大学英语教学大纲和各门课程的教学目标、课程描述、教学安排、教学内容、教学进度、考核方式等。教学管理文件包括:学籍和学分管理、教学考核规范、学生学习成绩和学习记录、考试试卷分析总结、教师授课基本要求以及教研活动记录等。
2.大学英语课程要融入学校的学分制体系,尽量保证在本科总学分中占10%(16学分左右)。学生通过计算机学习完成的课程,经考试合格,应计算学分。建议学生通过计算机学习所获学分的比例在大学英语学习总学分中不低于30%。
3.完善教师的聘任管理,确保生师比合理。除课堂教学之外,对面授辅导、网络指导和第二课堂指导的课时等应计入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4.健全教师培训体制。教师素质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也是大学英语课程建设与发展的关键。学校应建设年龄、学历和职称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培养工作,鼓励教师围绕教学质量的提高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创造条件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教研活动,促进教师在教学和研究工作中进行富有成效的合作,使他们尽快适应新的教学模式。同时要合理安排教师进行学术休假和进修,以促进他们学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教学方法的不断改进。

附:1. 基于计算机和课堂的英语教学模式
2. 学生英语能力自评/互评表
3. 大学英语参考词汇表(另发)



附1:
基于计算机和课堂的英语教学模式


基于计算机和课堂的英语教学模式是为了帮助我国大学生达到大学英语教学要求所设计的一种新型教学模式。本模式强调个性化教学与自主学习,并充分发挥计算机可以帮助个体学习者反复进行语言训练,尤其是听说训练的功能,结合教师课堂讲授和辅导,使学生可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自己的特点、水平、时间,选择合适的学习内容和学习方法,借助计算机,较快地提高英语综合应用能力,达到最佳学习效果。
在基于计算机和课堂的英语学习模式中,应重视教师的面授辅导作用。教师的面授辅导可以小组形式进行。辅导内容应以检查学生的自学效果为主,并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给予指导和帮助。原则上,学生每学习16~20学时,教师应给予至少1学时的辅导。

1. 教学模式的构成

图一、基于计算机和课堂的英语教学模式


使用说明:
英语听、说、读、写、译等教学活动可以通过计算机来进行,也可以通过教师的课堂教学来进行,实线箭头表示以某种教学环境为主,虚线箭头表示以某种教学环境为辅。具体来说,“听”的训练主要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进行,辅之以课堂教学;“说”和“读”的训练既要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进行,又要有课堂教学;“写”和“译”的训练以课堂教学为主,以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的教学为辅。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教学管理由教务处、教师和计算机管理软件来实施。

2. 基于计算机的英语学习过程


图二、基于计算机的英语学习过程

使用说明:
新生入学后参加基于计算机的“初始测试”,以确定各自起始学习级别,如一级、二级或三级。教师根据学生测试结果通过管理系统为每位学生定级、设定账号后,学生可根据教师的安排开始“学习课程”。当学习进行到一定时候(各校可自己设定学时数),可参加由教师设计的网络“单元测试”,如果“合格”就自动进入下一单元的学习,如果“不合格”就返回到本单元重新学习,直至考核合格。当“已学到应该接受辅导的单元”时(可以是几个单元的学习后),学生应“接受面授辅导”。在教师为特定学生进行个性化的面授辅导之后,可通过口试或笔试来检测其上机学习的效果,然后决定学生是否“辅导通过”。如果“通过”,学生则“继续学习”下一阶段的内容。如果“没有通过”,教师则根据情况要求学生返回某一单元重新学习,直至通过老师的面授辅导。

附2:
学生英语能力自评/互评表

使用说明
1.《学生英语能力自评/互评表》细化和列举了一般要求、较高要求和更高要求中的各项语言技能,可以帮助教师更好地理解不同层次的教学要求,在教学中增强针对性。教师还可以根据本校的大学英语教学大纲,补充或调整有关的微技能。
2.在教学开始时,教师向学生介绍自评/互评表中各项微技能,帮助学生了解教学要求。
3.教师定期要求学生进行自评和互评,通过评估,帮助学生了解自己对语言微技能的掌握情况,及时调整学习行为。
4.学生在自评/互评表右面的“评价”栏中对自己或同学的英语能力做出评估,能够做到的打钩(Ö)。根据自评或互评的结果,参考下表中的提示,对下一阶段的学习作出相应安排。

优 良 中 差
能掌握各项语言技能中所有的微技能;完全达到本层次的教学要求。 能掌握各项语言技能中3/4左右的微技能;较好地达到本层次的教学要求,稍加努力,可望实现学习目标。 能掌握各项语言技能中2/3左右的微技能;基本达到本层次的教学要求,但仍应继续努力。 未能掌握各项语言技能中1/2的微技能;未达到本层次的教学要求,应寻求指导,调整学习方法和计划。

自评和互评结果记录可以参考下表:
日期(年/月/日) 评估方式(Ö) 评估结果(优、良、中、差)
自评 互评 听 说 读 写 译





表1:一般要求 评价
听力/Listening
我能听懂英语授课,并能根据要求进行讨论、发言。
我能听懂与所学内容相关、语速稍慢(每分钟130-150词)的对话、短文、报告等音像材料,并能理解其要点。
我能听懂慢速英语节目,如新闻、科学报导、历史故事等。
我能听懂指示语,如指路、如何做某事、操作指南等,能听懂数字(基数与序数)、时间等。
我能听懂讨论的主题,能掌握其中心大意,抓住要点。
我能在听的过程中使用基本的听力技巧。



口语/Speaking
我能回答课上的提问,能用常用词汇和句型与同学进行讨论,能就所熟悉的话题经准备后作简短发言。
我能介绍自己、同学、朋友等,并能对他人的介绍做出回应。
我能用简单的语言为人指路、购物、留言、提出请求等。
我能运用英语数字报告时间、询问商品价格、回答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
我能与英语国家人士就日常话题进行简单交谈。
我掌握了基本会话策略,如开始、继续或结束会话,让人重复所说内容等。



阅读/Reading
我能以中等速度(每分钟70词)基本读懂语言难度中等、一般性题材的文章,理解其大意及主要细节。
我能以较快速度(每分钟100词)阅读篇幅较长、语言难度略低的文章。
我能借助词典阅读本专业的英语教材和题材熟悉的英文报刊的文章,掌握中心大意,理解主要事实和有关细节。
我能读懂生活中常见表格如注册表、申请表、问卷调查表等。
我能读懂指示语、产品说明书、广告、海报、邀请函等。
我能读懂涉及日常生活的个人信件或内容一般的商业信函。
我能浏览互联网上的一般信息,基本读懂国内英文报刊,理解大意及主要事实。
我掌握了基本的阅读技能,如根据上下文猜测生词或习语的意思、寻读、略读等。



写作/Writing
我能填写常见表格如注册表、申请表、问卷调查表等。
我能写给或回复他人祝贺卡、生日卡、邀请信、便条、短信、通知等。
我能写出简单的指示语、个人广告、社团海报、个人简历等。
我能简要地描述个人经历、发生的事件、读过的故事、观看的影片、喜怒哀乐等情感,写出或回答个人或公司的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
我能就一定话题或提纲在30分钟内写出不少于120词的短文,内容基本完整、中心思想明确、用词恰当、语意连贯。
我能在一般写作或应用文写作中恰当使用相应的写作技能。



翻译/Translating
我能借助词典对题材熟悉的文章进行英译汉,译速为每小时约300个英语单词,译文基本传达原文的意义,无重大的理解和语言错误,符合中文表达习惯。
我能借助词典对题材熟悉的文章进行汉译英,译速为每小时约250个汉字,译文基本传达原文的意义,无重大的理解和语言错误,符合英文表达习惯。
我能借助词典对与专业相关的文章、介绍、提要、广告、产品说明书等翻译成汉语。
我能使用基本的翻译技巧。



表2:较高要求 评价
听力/Listening
我能听懂英语谈话或讲座,能理解要点和细节。
我能听懂题材熟悉、篇幅较长的英语广播或电视节目,语速为每分钟150-180词左右,如新闻报道、访谈、讲座等,并能理解其大意及主要细节。
我能基本听懂用英语讲授的专业课程。
我能使用基本的听力技巧帮助理解,如听要点或细节的方法。



口语/Speaking
我能就熟悉的话题与英语国家人士进行较为流利的会话,能将会话或讨论进行下去,并能接受或礼貌地拒绝对方的意见。
我能根据地图或指示册等用较复杂的语言为人指方向、说明情况、解释疑难问题等。
我能基本表达个人的情感,如惊异、好恶、沮丧、抱怨等,能表达个人就某一事件的观点和意见。
我能基本完整地讲述一个故事,如故事的发生、发展、结局,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等。
我能基本描述个人经历、体验,如发生过或经历过的一件事情,表达愿望与理想,如旅行计划或理想的职业等。



阅读/Reading
我能以中等速度(每分钟70-90词)基本读懂英语国家大众性报刊杂志上一般性题材的文章。
我能以较快速度(每分钟120词)阅读篇幅较长、难度适中的文章。
我能略读新闻、人物、事件等报导的主要内容,抓住其要点,能寻读有关材料,快速查找所需信息。
我能阅读所学专业的综述性文献,并能正确理解中心大意,抓住主要事实和有关细节。
我能借助词典读懂与我专业相关的技术性论文,能从技术性手册中快速查找所需信息以解决遇到的技术问题。



写作/Writing
我能就所读一般主题的文章写出其摘要或大纲,能阐述自己对某一焦点问题的观点,并能基本陈述赞成或反对的理由。
我能写所学专业论文的英文摘要。
我能写出日常的应用文章,结构与表达符合应用文体规范。
我能借助参考资料写出专业小论文,结构基本清晰。
我能就一般性主题在半小时内写出不少于160词的记叙文、说明文或议论文,内容完整,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理通顺。



翻译/Translating
我能借助词典翻译英语国家一般报刊上题材熟悉的文章。英汉译速为每小时约350个英语单词,译文通顺达意,理解和语言表达错误较少。
我能借助词典对一般性题材的文章进行汉译英,译速为每小时约300个汉字,译文通顺达意,理解和语言表达错误较少。
我能摘译所学专业的英语文献资料。译文符合中文表达习惯。
我能使用适当的翻译技巧。



表3:更高要求 评价
听力/Listening
我能听懂语速正常、内容稍长的对话、短文、报告等,并在其结构复杂、观点较为隐含时也能理解其要点和主要细节。
我能基本听懂语速正常的英语国家广播及电视节目,如新闻报道、访谈、讲座、电影、电视剧等,并能掌握中心思想,抓住要点。
我能听懂用英语讲授的专业课程和英语讲座。
我能听懂涉及专业知识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等,并能理解其中阐述的事实或包含的较为抽象的概念。



口语/Speaking
我能就一般或专业性话题较为流利、准确地与英语国家人士对话或讨论,并能将对话或讨论有效地进行下去。
我能就个人目的或社会交际目的灵活、有效地使用英语表达自己的意念,如情感表达、意愿表达等。
我能用简要的语言概括较长、语言稍难的文章或讲话,并能对某一题目给出较长的解释和说明。
我能在学术会议或专业交流中较为自如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重点突出、内容完整、语言流畅。
我能使用较高的讲话技巧,如引起听众的注意力、维持听众热情、协调与其他讲话人的关系等。



阅读/Reading
我能读懂有一定难度的文章,理解其主旨大意及细节。
我能借助词典读懂原版英语教材和英语国家报刊杂志上的文章。
我能较为顺利地阅读所学专业的英语文献和资料。



写作/Writing
我能就一般性主题比较自如地表达个人的观点,做到文章结构清晰、内容丰富、逻辑性强。
我能将从不同渠道获取的信息进行归纳、总结,写成英文概要或汇报提纲。
我能撰写专业文章摘要,能写简短的专业报告和论文。
我能就一般性主题在半小时内写出不少于200词的记叙文、说明文或议论文,思想表达清楚、文章结构清晰、内容丰富、逻辑性强。
翻译/Translating
我能借助词典翻译所学专业的文献资料和英语国家报刊上有一定难度的科普、文化、评论等文章,英汉译速为每小时约400个英语单词,理解准确,基本无错译、漏译,译文流畅。
我能将反映中国国情或文化的介绍性的文章译为英文,汉英译速为每小时约350个汉字,基本无错译、漏译,译文达意,符合英语表达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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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5〕20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快实施科教兴渝、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强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提高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是由市政府设立的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每年度表彰一次。每届表彰人数不超过5人,提名人选不超过10人。往届获奖者不重复评选。

第五条 市政府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并授予市长亲笔签名的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六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对象为全市在校中小学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学生)。

第七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的参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有远大理想;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身心健康,学习成绩优异。

(二)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1.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教育部、科技部等8部委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等奖;2.“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3.教育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一、二等奖;4.在Intel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欧盟青少年科学竞赛、国际青少年科学家论坛、迈向未来——国际青少年科学大会、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等国际科学竞赛中获奖;5.在国家部委主办的其他全国性的青少年科技竞赛中获一等奖。

参评奖项的获奖时间为上一年的6月1日至当年的5月31日。获奖项目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原则,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和创新思维等方面有独到之处。各类科学实践活动、儿童科学幻想绘画作品等不属于参评范围。

第八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奖励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市的评选活动。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奖励委员会成员由市科协、市教委、市人事局、市科委、团市委的负责人组成。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协,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审委员会在奖励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推荐由各区县(自治县、市)科协会同教育、人事、科技、团委等部门组织;市级直属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中小学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推荐。

第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推荐程序和条件的推荐人选确定为候选人。评审委员会从候选人中推选提名人选,报奖励委员会同意后,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公示。

第十二条 提名公示结束后,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对提名人选进行评审,按评委投票得票数的高低顺序,前5名为获奖建议人选。奖励委员会对获奖建议人选进行审定,确定本年度的获奖者名单。

第十三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的评选工作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 获奖者如有严重违纪违法和触犯刑律的行为,由奖励委员会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并在新闻媒体通报。

对在评选过程中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人选,正在接受行政执法、司法机关调查的人选,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报奖励委员会同意,有权立即中止其继续参评。

第十五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工作细则》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评选办法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市财产拍卖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财产拍卖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保护拍卖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拍卖市场秩序,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的财产拍卖活动。
第三条 (活动原则)
财产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合法竞争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拍卖是指拍卖人接受出卖人的委托,通过公开叫价或者密封标价的方式,将特定财产出售给出价最高、且超过底价的竞买人而进行的买卖活动。
(二)拍卖物是指拍卖活动的标的物。
(三)拍卖人是指接受出卖人的拍卖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公开拍卖委托财产的企业法人。
(四)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其财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将特定财产交由拍卖人进行拍卖的任何人。
(五)竞买人是指根据拍卖规则,在拍卖过程中竞争出价购买拍卖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买受人是指叫价或者应价最高,并经拍卖人拍定,从而获得拍卖物的竞买人。

第二章 拍卖物
第一节 一般拍卖物
第五条 (一般拍卖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财产可以拍卖:
(一)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二)车辆、船舶、航空器;
(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四)法律、法规允许拍卖的特定权利;
(五)其他可以或者应当进行拍卖的财产。
法律、法规对上述财产的拍卖附有条件的,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方可拍卖。
第六条 (禁止拍卖物)
毒品、淫秽物品、危险品、军用物品等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不得拍卖。
第七条 (涉讼抵押物和留置物的拍卖)
涉及诉讼的抵押权人、留置权人须经人民法院裁定许可后,方可委托拍卖抵押物、留置物。
第八条 (出租物的拍卖)
拍卖出租物时,委托人须书面通知承租人。租赁合同规定出租物的转让须征得承租人同意的,拍卖应经承租人同意。
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拍卖出租物的,在租赁期限届满前,租赁合同对买受人仍具有约束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共有物的拍卖)
拍卖物为共有物时,拍卖前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二节 公物
第十条 (公物的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公物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财产:
(一)执法机关收缴的罚没财物;
(二)执法机关追缴的依法不予返还的物品;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机关认为需要以拍卖方式转移所有权的国有资产;
(四)需要以拍卖方式处理的无主物。
第十一条 (公物的评估)
公物在拍卖前应由专门的评估机构估价。
第十二条 (公物拍卖的监督)
拍卖公物时,委托拍卖的机关或者组织可派员监督。
第十三条 (公物拍卖价款的归属)
公物拍卖后的价款依法应当上缴国库的,由财政主管部门监督上缴入库,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取。

第三章 拍卖人
第十四条 (成立条件)
拍卖人申请成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二百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三)具备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完备的规范、制度;
(五)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资格的拍卖专业人员;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前款各项条件的,经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拍卖业务。
国家机关及其附属机构不得成为拍卖人或者从事拍卖活动。
拍卖人需要拍卖旧日用品、生产性废旧金属、文物、旧工艺品的,在办理登记注册前,应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 (拍卖公物的资格)
拍卖人拍卖公物的资格,每两年确认一次。确认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再委托的限制)
拍卖人应当遵守与委托人订立的委托拍卖协议。
非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拍卖物再委托给其他拍卖人进行拍卖。擅自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的,委托行为和拍卖行为无效;由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拍卖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禁止拍卖人参与竞买的规定)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竞买或者串通他人参与竞买拍卖人自己拍卖的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给委托人或者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拍卖人及其参与人员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拍卖人告知瑕疵的义务)
拍卖人应在拍卖前,向竞买人告知自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的瑕疵。
拍卖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致使买受人遭受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拍卖人与委托人恶意串通,隐瞒拍卖物瑕疵的,应对买受人负连带赔偿责任,买受人可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拍卖无效。
第十九条 (保管责任)
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的拍卖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拍卖人未履行应尽义务,致使拍卖物毁损或者灭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告知拍卖结果)
拍卖人应在拍卖程序结束后的二日内,将拍卖结果告知委托人。
第二十一条 (拍卖人的交付及移转义务)
拍卖人应在拍卖成交后,及时将拍卖所得价款交付给委托人,将拍卖物移转给买受人。
第二十二条 (佣金的收取)
拍卖人有权按委托拍卖协议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最高不超过拍卖成交价10%的佣金。拍卖未成交的,佣金以不超过底价的5%为限。
佣金比例应根据拍卖价款由低至高依次递减,具体比例由拍卖行业协会拟订,报市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拍卖人也可按事先的约定向买受人收取佣金。但在拍卖人同时向委托人和买受人双方收取佣金时,其佣金总额应不超过向委托人一方收取佣金的数额。
第二十三条 (估价)
拍卖人因接受拍卖委托而为委托人测估拍卖物价格,一般不收估价费;拍卖人必须为此支出额外费用的,经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可依拍卖行业协会拟订的标准向委托人收取估价费。
第二十四条 (拍卖未成交时拍卖物的取回)
拍卖物经拍卖未能卖出或者委托人在拍卖前撤销拍卖委托的,拍卖人可规定合理的期限,催告委托人取回拍卖物。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取回拍卖物的,拍卖人有权要求收取逾期的保管费用;催告期限届满后满一年,委托人仍不取回拍卖物的,拍卖人可将拍卖物作为无主财产处理。

第四章 委 托
第一节 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委托手续)
委托人可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时,须持有委托人签发的代理权授予证书。
第二十六条 (委托拍卖协议的效力)
委托拍卖协议签订后,委托人在协议解除前,不得再委托他人拍卖同一物品。
第二十七条 (拍卖物底价)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物的底价。拍卖人不得低于底价将拍卖物售出。拍卖人低于底价将拍卖物售出的,委托人有权收回拍卖物,拍卖人应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委托人和拍卖人对底价应予保密,任何一方因泄露底价而使对方或者他人遭受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拍卖物开叫价)
委托人有权自行确定或者与拍卖人共同确定拍卖物的开叫价。
委托人未确定开叫价的,拍卖人可代为确定开叫价。
第二十九条 (禁止委托人参与应价的规定)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自己委托拍卖的物品。
委托人如违反前款规定参与竞买自己委托拍卖的物品,且因其报价最高而经拍卖人拍定后,不得因前款规定推卸自己支付价款及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任。
第三十条 (委托人交付拍卖物)
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向拍卖人交付动产性质的拍卖物;未约定时间或者拍卖物属不动产的,必须在竞买人查看拍卖物前,将拍卖物的所在地点告知拍卖人。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告知瑕疵的义务)
委托人应将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的瑕疵告知拍卖人。
委托人未履行前款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的付费义务)
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佣金。
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人按约定代为支出的必要费用和代为交纳的应纳税款。
委托人不支付佣金、费用或者税款的,拍卖人有权从拍卖价款中予以扣除。
第三十三条 (委托人取得价款的权利)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有权取得拍卖物的价款。
第二节 委托程序
第三十四条 (资料的提供)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应向拍卖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委托人的身份或者资格证明;
(二)拍卖物的所有权证书或者处分权证书;
(三)拍卖物的有关情况,包括:
1、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数量;
2、质量,以及是否有瑕疵、瑕疵对拍卖物价值的影响程度;
3、原值、新旧程度;
4、存放或者所在地点;
(四)初步要求的卖价。
前款(二)、(三)项规定的证书和情况,可在必要时提供。
第三十五条 (核查资料与签订协议)
拍卖人应对委托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拍卖条件的,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协议。
第三十六条 (委托拍卖协议)
委托拍卖协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拍卖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所在或者存放地点,原值、新旧程度;
(三)拍卖方式;
(四)拍卖物的底价;
(五)佣金、费用和税款及其支付方式;
(六)拍卖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七)拍卖的时间、地点;
(八)拍卖物交付的时间、方式及保管责任;
(九)拍卖程序中止和终结的条件;
(十)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协议的有效期限;
(十二)其他经双方约定的必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 (拍卖物的鉴定与核实)
拍卖人认为必要时,经委托人同意,可将拍卖物送交有关部门鉴定、核实,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协议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协议。
第三十八条 (隐名拍卖)
委托人要求拍卖人对其名称或者姓名保密的,拍卖人负有不告知他人的义务。因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泄密致使委托人遭受不法侵害的,拍卖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拍卖人确有正当理由就委托人对拍卖物是否拥有处分权存有疑议的,在报请有关机关核查时,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章 拍 卖
第一节 竞买人和买受人
第三十九条 (竞买人的行为能力)
竞买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法规对拍卖物在流通和使用上有限制的,竞买人还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第四十条 (竞买人的代理)
竞买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第四十一条 (竞买人查验拍卖物)
竞买人有权在拍卖人公告的看样期限内查验拍卖物,查阅有关拍卖资料。竞买人如有正当理由,也可要求在公告的看样期外查验拍卖物,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竞买人参加应价的,视为已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并认可拍卖物的现状。
第四十二条 (叫价和应价)
竞买人叫价或者应价后,不得反悔。
竞买人叫价或者应价后,其他竞买人的应价高于该叫价或者应价时,该叫价或者应价即失去约束力。
竞买人叫价或者应价虽为最高价,但未达到底价时,拍卖人不得予以拍定,竞买人无权购得拍卖物。
第四十三条 (买受人的付款义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除即时足额地支付拍卖物价款的外,应当支付一定比例的定金,并应按约定及时支付全部价款。
第四十四条 (提取拍卖物)
买受人支付价款后,应按约定期限及时提取拍卖物,逾期的应承担保管费用和拍卖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但因拍卖人未尽妥善保管责任造成拍卖物毁损、灭失的,拍卖人仍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强制拍卖物的瑕疵担保的免除)
执法机关委托拍卖的罚没财物及债务人财产,买受人不享有瑕疵担保请求权。
第四十六条 (买受人不付款的处理)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经拍卖人限期催交,超过期限仍不支付价款的,拍卖人有权按约定扣留其定金。
拍卖人扣留定金后,有义务将该拍卖物再拍卖;再拍卖的费用以及再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应由拍卖人扣留的定金弥补,多余部分由拍卖人所获得,不足部分应由原买受人予以补偿。
第四十七条 (费用的退还)
因买受人不支付价款,致使委托人与拍卖人签订的委托拍卖协议无法履行的,拍卖人应退还委托人已支付的所有费用。
第二节 拍卖程序
第四十八条 (发布拍卖消息)
拍卖人应于拍卖日的十五天前,以登报或者其他公告方式发布拍卖消息。拍卖消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物的名称及其规格、数量、质量;
(三)查验拍卖物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其他需要或者应当公告的事项。
法律、法规对拍卖物在流通和使用上有限制的,拍卖人还应公告竞买人的资格或者条件。
第四十九条 (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参加拍卖前,应按规定向拍卖人办理登记。
竞买人办理登记时,应提交足以说明自己身份或者资格的证书。
法律、法规对拍卖物在流通和使用上有限制的,竞买人还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五十条 (竞买资料)
竞买人登记后,拍卖人应向竞买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内容;
(二)拍卖方式;
(三)佣金、代付费用和代办税款及其支付方式;
(四)拍卖物价款、定金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五)其他应告知的事项。
拍卖人应对前款各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一条 (拍卖人安排查验拍卖物的义务)
拍卖人应安排已办理登记的竞买人查验拍卖物。竞买人要求自行查验拍卖物的,拍卖人应提供便利。
第五十二条 (拍卖人的解答义务)
除不得泄露底价外,拍卖人应如实答复竞买人提出的有关拍卖物的问题。
第五十三条 (按公告约定的要求拍卖)
拍卖人应按公告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拍卖方式进行拍卖。
第五十四条 (拍卖方式)
拍卖人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进行拍卖:
(一)增价拍卖。拍卖人宣布拍卖物的开叫价,竞买人竞相叫价或者应价,以最高叫价或者应价且不低于底价定槌成交。拍卖人拍卖时不宣布开叫价的,竞买人可直接叫价。
(二)减价拍卖。拍卖人宣布拍卖物的开叫价,在无人应价时,拍卖人逐次降低报价,以竞买人的首次应价且不低于底价定槌成交。
(三)招标拍卖。拍卖人先期公布拍卖物的有关情况,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内将报价密封寄送或者送交拍卖人。拍卖人在规定的时间、场合当众开标并宣布报价,拍卖物由最高报价且高于底价者取得。最高报价者为二人以上的,以先寄送者为买受人;二人以上同时送达的,以先开标者为
买受人。
第五十五条 (加价幅度)
拍卖人采用增价拍卖方式的,可规定最低加价幅度,并可在竞价过程中随时调整最低加价幅度。竞买人的加价额低于最低加价幅度时无效。
第五十六条 (拍卖主持人)
拍卖活动由拍卖人指定的拍卖师主持,并按规定的拍卖程序进行。
第五十七条 (拍卖的成交与不成交)
竞买人报出的最高价已达到或者超过拍卖物底价的,由拍卖师以槌击板,表示成交;最高价未达到底价的,拍卖师可宣布不成交,并当场表明最高价不足底价,但不得泄露底价。
第五十八条 (拍卖笔录)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有工作人员制作拍卖笔录。
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拍卖笔录还应有买受人的签名。
第五十九条 (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卖成交的,买受人应当场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人、买受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拍卖成交的时间、地点;
(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内容;
(四)拍卖物价款、定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五)佣金、代付费用和代交税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六)拍卖物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以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六十条 (拍卖的公证)
拍卖活动当事人认为有必要时,可由拍卖人邀请公证机构派员出席拍卖活动,并就拍卖结果作成公证文书。
第六十一条 (产权登记)
拍卖成交后,依法必需办理产权登记的拍卖物,由买受人根据拍卖人出具的拍卖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节 拍卖的中止、终结和无效
第六十二条 (拍卖的中止)
拍卖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人应中止拍卖:
(一)拍卖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发生争议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可避免的事件,致使拍卖活动难以进行的;
(三)其他不得不中止拍卖的情形。
前款各项所列的情形消除后,拍卖可以继续进行。
第六十三条 (拍卖的终结)
拍卖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人应宣布停止拍卖,并终结拍卖程序:
(一)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确认委托人对拍卖物无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
(二)拍卖物毁损或者灭失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可避免的事件,致使拍卖不可能进行的;
(四)委托人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撤销委托并及时书面通知拍卖人的;
(五)其他不得不终结拍卖的情形。
拍卖程序终结后,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之间分别订立的协议终止。
第六十四条 (拍卖的无效)
拍卖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应属无效:
(一)拍卖人与竞买人、委托人恶意串通、操纵竞价或者非法谋取暴利的;
(二)委托人、拍卖人对拍卖物的不实际陈述致使买受人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委托人、买受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应资格、条件的;
(四)拍卖禁止流通的物品的;
(五)拍卖活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
无效拍卖自拍卖程序开始时即无法律约束力。
无效拍卖活动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六章 罚则
第六十五条 (对擅自从事拍卖业务行为的处罚)
拍卖人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未经核准登记,擅自接受他人委托从事拍卖业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终止其经营活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对恶意行为的处罚)
拍卖人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委托人或其他参与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对委托人参加竞买行为的处罚)
委托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参与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节对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对调换拍卖物行为的处罚)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擅自或者与委托人恶意串通调换拍卖物,欺瞒买受人的,除责令行为者换回拍卖物并对买受人负赔偿责任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对调换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拍卖人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对有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拍卖师及评估、财务、记录等工作人员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恶意串通、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直至取消其执业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拍卖师和评估师的考核)
拍卖专业人员应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拍卖业务。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十一条 (拍卖行业协会)
拍卖人可组织拍卖行业协会。拍卖行业协会是实行自律性管理的社会团体。
拍卖行业协会应制定组织章程和成员守则,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七十二条 (拍卖活动纠纷的仲裁)
因拍卖活动而发生的纠纷,可由拍卖行业协会进行调解,或者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申请仲裁机构裁决。当事人申请仲裁后,一方不执行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十三条 (解释权)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拍卖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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