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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6:24:00  浏览:83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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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9[64]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6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六盘水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组织广大群众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包门前市容秩序、包门前卫生、包门前绿化为内容的“门前三包”责任制,是创建文明、卫生城市的基础工作,是沿街单位树立良好形象、创建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是组织沿街单位、商户、居民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履行职责的群众活动。
  第三条 “门前三包”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适用范围: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所有街道和公共区域都要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具体为本市市中心城区及各县、特区、区(含经济开发区)政府所在地城区范围内的临街(包括广场、车站)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等。
  第五条 各县、特区、区(含经济开发区)政府主要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工作,并将“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
  2.组织对辖区内“门前三包”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和评比,对在“门前三包”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存在问题较多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条 各县、特区、区(含经济开发区)城管部门职责。
  1.负责按照“门前三包”标准,组织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共同划定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区,制作、发放“门前三包”标志牌,按照网格化管理运行机制和属地管理原则,依托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与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登记造册。城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定期检查,监督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工作开展情况。
  2.负责贯彻执行市、县(特区、区)政府关于“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开展辖区内“门前三包”清理整顿及宣传工作,解释、解决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工作中责任区划分等有争议的问题,牵头组织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与秩序的综合整治工作。
  3.负责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义务,或者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
  4.适时以书面形式向县、特区、区及市城管办、市城管局上报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及各项综合整治情况。
  第七条 市城管局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2.协调解决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做好与相关工作部门的衔接、协调工作。
  3.定期抽查各县、特区、区(含经济开发区)政府“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
  4.负责对各县、特区、区政府之间辖区界线不清晰的区域进行协调,并划定各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管辖范围。
  第八条 市、县(特区、区)卫生、工商、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总体要求,结合市、县(特区、区)关于“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相关部署,发挥各自行政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城管部门做好“门前三包”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主要工作职责。
  按照总体要求,认真按县、特区、区(含经济开发区)政府“门前三包”责任制中的责任分解,积极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签订,监督和检查“门前三包”的责任落实。
  第十条 沿街单位要同所在的县、特区、区(含经济开发区)城管部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统一挂贴“门前三包”标志牌,明确“门前三包”内容、范围和责任人,并可以采用各种形式单独履行或者联合其他责任单位和个人共同履行以下“门前三包”义务:
  1.包门前市容秩序:沿街单位负责门前市容秩序管理,做到门前区域无店外经营、无乱摆摊点、无乱堆乱放、无乱停车辆、无乱贴乱画,制止和劝阻毁坏、擅自改动或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保持店面整洁有序,店招店牌按照规定设置,一店一牌,用语文明、文字规范。灯光亮化设施完好,并按时启闭。
  2.包门前卫生:沿街单位责任地段的环境卫生管理实行全天保洁制。门前保洁要做到无烟头、纸屑、果皮、废土等垃圾,无污水、烟尘、痰迹油污,无擅自刻画、挂贴、喷涂等现象,临街外立面墙体应当保持完好和整洁。包门前卫生还应当确保门内达标,临街门店、摊档应在店、摊内统一配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清扫工具,并保持其外观美观、整洁、完好,随时保持责任区的清洁、卫生,生活垃圾实行袋装或桶装,按时定点投放。
  3.包门前绿化:承担门前绿化的管理。劝阻制止攀折或损坏花草树木的行为。做到绿地内无堆放物料、无倾倒垃圾、无摊晒衣物、无设置广告等非法占用绿地,无在门前树木上钉钉、架线、挂物、拴系物品、倚树搭棚等行为,做到门前绿地无杂草污物,花草、树木无攀折,无践踏,保证树木、花草长势良好。
  第十一条 沿街单位的“门前三包”责任范围按下列规定确定。
  前后范围:各责任单位门前墙根至道路道牙处。
  左右范围:与相邻单位界线内的地段。责任范围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解决。
  第十二条 市、县(特区、区)结合每年城市管理及“整脏治乱”工作的检查评比,对“门前三包”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评比,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工作不主动、不积极、不配合或存在问题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或惩处。
  第十三条 市、县(特区、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列》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不执行“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不得重复执法。
  第十四条 阻碍“门前三包”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门前三包”管理监督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后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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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制度建设的人文基础探讨

唐 勇

内容摘要:司法独立伴随着司法改革的进行,成为近期探讨热门话题。综观方家的著书立说,皆从制度的角度,即硬件设施的角度来论证,鲜有从人文的角度进行阐述。笔者试图从法官(司法主体)和民众(普通公民)两个角度剖析司法独立制度建设对人文基础的要求。
关键词:司法独立、法官、民众、法律教育、法治


在前现代社会,神治和人治的出现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为人们所接受。但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社会结构、关系及价值观念发生重大转变,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完成了从血缘身份制到等级身份制到契约身份制的“进化”,致使传统的[1]统治秩序失去了存续的条件和基础。科技的发展使神治失据,历史的教训使人治失信。在一个真正告别“哲学王”的时代,人们开始把目光投向法治这种古已有之的治道上来。
有着深厚人治文化传统的中国,无论政治国家还是初露端倪的市民社会,都开始对法治产生了兴趣,甚至充满期待。在法治的社会里,司法成为一个举足轻重的社会链结,起着社会正义最后防线的作用。司法独立是法治进程的焦点所在,因为“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2]于是司法独立成为法治的直接标志,“视一国之文明与否,须视其司法能独立与否。”(伍廷芳)[3]司法独立的意义和三权分立思想,论述者众多,笔者不再具体展开,而运笔于人文基础,进行新的探讨。

一、 法官的职业素养对司法独立的意义
法官是法治的核心要素,法律必须依靠法官来公正有效地适用。在西方人眼里,法官扮演着这样一个角色(role,或称之为作用):通过法科的训练,旨在改善司法决策(judicial decision-making)的质量,格外独立于司法委员会(judicial committee),拥有相当的自由而凭借其品质(merit)去审理案件。[4]司法独立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5]而其核心是“裁判者在进行司法裁判过程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及其良心的命令,而不受任何来自法院内部或者外部的影响、干预或控制”。[6]也就是说,司法独立的核心要素是法官独立,下文的论述就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
参照英美法系国家,“最高法院于下级法院之法官如无行为不当得继续任职,并于规定期间领受酬金,该项酬金于继续任期之内不得减少”。[7]以此保证法官独立审判,忠诚于法律。我们在赞许这种制度的同时,应该充分认识到,法官个人的独立(或者说独立于组织和上级)必须以法官自身素养的提高为前提。倘若法官自身水平有限,其独立程度就是错案的程度了。考虑法官的素质,至少应该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演绎公正善良艺术的必须具备一定的职业技能。职业(profession)不仅仅是一种从事的工作,它更要求诀窍、经验以及专门化的知识体系。波斯纳在讨论法律职业时指出“法律总是被理解为是一种既是学得的也是博学的活动,进入法律业总是受到这种或那种限制。(英文learned同时具有学得和博学两种含义——译者注)”[8] 这种技能包括法律职业语言(行话)、法律职业思维模式及司法技术(解释技术、推理技术、文书写作技术等等)。这些职业技能与以学历为标准的文化素养密切相关,然而,“在文化水平上,现有的法官确实与理想状态的法官相距甚远。尽管很多法官已经以各种方式获得大专甚至大学本科文凭,但是,除了少数通过自学高考获得学历的法官外,绝大多数法官自己都不把这种学历当回事,他?她们公开称自己是水货。” [9]我们不难发现,学历成为司法独立制度建设的一个基础性障碍。即使不能断言学历与职业水平有正比关系,也不能忽视我国法官的低学历现状。
另一方面,独立行使校正正义的人必须具备高尚的伦理道德,包括法治信仰(权利本位观念、程序正当观念、规则至上观念等等)和行业职业道德。法官的职业道德应从三个方面来确定:成文法(《法官法》)的规定,法官行业内部规则和章程,习惯和经验。前两者都可以用制度来约束,至于后者,国民的心理习惯还是官本位的权力思想,而法官所要求的是一种权利本位的人权思想。习惯的差距亦是一大障碍。
我们发现法官在司法独立中面临的两大问题:法科教育和习惯经验。后者必然是一种潜移默化的过度,其基础是自身修养,其手段又回到法科教育上来。在法官的层面上,要改善现状,实现司法独立,势必要求法科教育先行。

二、 民众的法素质司法独立的意义
民众,在这里是指普遍意义上的自然人,以区别特殊职业身份的法律职业群体。公民在现代法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一别于臣民,不再是统治的对象。“民犹水也,法治赖之。成法治于民,败法治于民。”[10]
“法是表明理性和正义的概念。它不是人为设定的,更不能人为地加以改变,它高于和优于人类制定的法律。”[11]公民的法素质在这个意义上体现的是一种理性和正义的价值观念,代表了社会的理性和正义的价值取向,将推动司法独立制度建设。
首先,民众是司法的直接承受者,就绝大多数案件而言,公民或以个人身份,或以利益代表的身份参加诉讼。那么司法公正直接影响到公民的切身利益。如果出现司法不公或者司法腐败,其中必有一方当事人受到了非正义的对待。那么司法独立的推动力量不仅仅是权力当局,还包括普通市民。
其次,民众在政治生活中又是一个监督者。在民主国家里,公民充分享有对国家机关监督的权利,并体现为一种舆论监督。此时,公民不是以个人的名义,而是以一种群体的力量来保证司法权的独立运作。
我们在进行上述讨论时,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公民具备一定的法素质。而公民法素质的培养,成为一个现实问题。

三、 再论法律教育
通过上述两部分的论证,我们得到一个结论,在法官的层面上,法科教育起着提高业务水平、加强自身修养的手段;在民众的层面上,法科教育又是启发人民心智、演绎法律精神的方法。由此,我们断言:司法独立制度建设的人文基础应该立足于法律教育。
笔者认为,法律教育应该包含两个层面,即职业教育和人文教育。
职业教育的目的在于造就“法匠”,培养懂司法技术的专门人才,这一点是最基础最本原的一点。“在西方国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有不解之缘。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的共同体只对那些具有同一教育背景的人开放门户。”[12] 职业教育的成果是法律职业主义(judicial professionalism)的产生。只有产生一个严谨的、相互认同并尊重的职业共同体,行业内部约束才能形成,行业对外力量才得以加强。法治社会缺乏了主体条件的保障,即使司法独立,也未必能实现最大限度的正义。
法律教育也是一种人文教育,意思是“法律教育是现代民主政治之下公民的基础教育,是培养现代民主政治的因子的教育,是国本教育。”[13]作为人文教育,法律教育培养的是司法独立的社会基础,是一个以全民为外延的法治土壤。当然,这里的教育不是“法学院式”的教育,而是一种普法教育,其目的在于树立法制观念,形成法治思潮。

四、 简短的结论
司法独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依赖社会自身的力量。国家的意志,经济的需要,人民群众的呼唤和参与,都将是司法独立进程的推动力量,如果把制度改革视为硬件的话,那么以法律教育为核心的人文建设亦是必不可少的软件基础。后者的作用虽未及前者立竿见影,但决不可忽视。









[1] 所谓传统的,主要是指古希腊古罗马时代,中世纪的基督教时期及传统的中国。
[2]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程逢如、在汉、舒逊译:《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1页
[3] 张晋藩、杨堪、林中著:《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61页
[4]引自演讲稿 An American Law Professor in China: Comments on the Future of Rule of Law, by Jeffrey E. Thomas
[5]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12页
[6] 陈瑞华著:《看得见的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29页
[7] 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项
[8] [美] 波斯纳著,苏力译:《超越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机动车辆征收城市道路桥梁附加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机动车辆征收城市道路桥梁附加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


通知
我市自由大路、惠工路立交桥建成后,为偿还建桥的借资和贷款,市人民政府于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八日发布了《长春市自由大桥惠工路立交桥征收过桥费管理办法》,对过桥的车辆采取过桥收费的办法。一年多的实践证明,采取这种办法有一定的弊端,有不少车辆为免交过桥费,不惜
绕道行驶,既浪费了能源,又造成一些路段交通阻塞。为了既保证我市交通畅通,又通过收费的办法积聚资金,偿还过桥的借资和贷款,并参照沈阳、大连等城市的作法,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的车辆改变过桥收费为征收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的办法,并制定《关于对机动车辆征收城市道路桥梁
建设附加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外省市通过我市的过桥车辆仍按原办法收取过桥费。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车辆征收城市道路桥梁建设附加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速城市道路、桥梁建设,提高现有道桥通行能力,进一步缓解交通紧张状况,为道桥建设筹集资金,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市区(含郊区)领取牌照并缴纳公路养路费的机动车辆,均按本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桥梁建设附加费。
第三条 城市道路桥梁建设附加费征收标准,按机动车辆所征养路费的百分之十按月缴纳。
第四条 城市道路桥梁建设费由养路费征稽部门在征收养路费的同时征收,并按月上缴市财政专户存储。
第五条 城市道路桥梁建设附加费从开征之日起,原市内(含郊区)车辆过桥费即行停收。
第六条 对迟缴、少报载重吨及拒付城市道路桥梁建设附加费的单位,除按规定追缴外,并比照国家和省关于征稽养路费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城市道路桥梁建设费属于专用资金,全部用于偿还建桥的借资、贷款和城市道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征收额度的百分之一,为征稽部门人代办费,由市财政局在上缴额中按月返还。
第八条 外省市过境车辆过桥的收费仍然按原办法收取过桥费。
第九条 本办法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城建局、交通局组织实施。



198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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