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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3:08:23  浏览:91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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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1〕9号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现将《江苏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0〕15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工作,发挥各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功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全面、便捷、有效的查阅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和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从事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活动。
  第三条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移送工作应当遵循“各负其责、完整准确、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本行政区域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将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中,指定专人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工作,及时向本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移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生成的政府信息,由主办单位负责移送。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分别在省档案馆和南京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在本级国家档案馆和本市、县(市)公共图书馆或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各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要制定相关政府信息接收和利用管理制度,做好接收政府信息登记、整理、编目、保管和使用工作,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七条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本单位政府信息在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移送政府公开信息电子文本;纸质文本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形成或变更的政府公开信息移送至本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同时将相关移送明细登记表送交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核实确认。各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制定相应的交接制度,规范交接手续。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政府信息全文均在移送范围之列。各单位对已移送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废止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被修改或废止的政府信息失效告知函送交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第九条移送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为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两种形式。各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规定移送份数和格式。
  第十条对不及时移送或移送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规范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各单位移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情况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体系。
  第十二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服务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信息的移送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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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自行调整农业税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财政部


财政部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自行调整农业税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财农税[1993]52号

1993-09-24财政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你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1991年自行调增了农业税负担,对此,我部最近作了调查,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根据农业税条例,对尚未纳入征税范围而有农业收入的耕地可依法征收农业税,该旗清理“黑地”所增加的农业税收入是合理的。
  二、按照农业税管理体制,农业税负水平由中央统一掌握,自行调增是不妥的,应加以纠正。请你厅报告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如要调增农业税负担,应正式报国务院审批,今后也请按此原则慎重处理此类问题。
  三、“上打租”的做法是错误的,实际执行中虽已纠正了,但要加强管理,不得再出现此类问题。



财政部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四号


印发广东省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20号
━━━━━━━━━━━━━━━━━━━
   印发广东省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体育运动委员会更名为体育局。体
育局与体育总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是省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指导业余训练工作职能交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2.将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性的体育竞赛工作职能交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3.将组织国内、省内各项竞赛及国际竞赛的具体工作和省内各单项竞技体
育训练的职能交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4.将全民健身工作中的体质测试、培训群众体育骨干,以及群众性体育竞
赛的组织、集训、参赛等工作交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5.将指导体育设施标准化、规范化的职能交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1.取消指导和配合各部门、各行业、各社会团体积极开展体育活动的职能。
  2.取消指导体育刊物出版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体育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订体育工作
的发展战略,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及体育产业政策,发展体育市场;制订体育
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指导和推动体育体制改革,指导实施“全民健身
计划”。
  (三)对竞技体育进行宏观的指导和管理,统筹规划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
点布局。
  (四)负责在本省举办的重大国际体育竞赛和省以上综合性运动会的组织协
调及统筹安排。
  (五)开展对外和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
指导体育系统及民间体育外事工作。
  (六)组织和指导体育科研工作,开展体育系统的培训工作。
  (七)负责全省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
  (八)管理直属事业单位,抓好体育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协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运动队伍的工资和奖励政策。
  (九)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体育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体育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做好各处室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机关的文秘、信访、档案、机
要保密、会议和各类大型活动的组织等工作,负责体育外事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拟订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研究提出体育工作和体制改革的方案,组
织指导体育理论研究和体育发展战略研究,负责调研和信息工作。
  (三)群众体育处
  研究拟订群众体育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有关规章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全民
健身计划”的实施;监督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指导有关行业和部门群众体
育项目协会的工作;承办全省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
  (四)竞技体育处
  负责全运会项目布局、建设、管理,抓好各竞赛项目的训练体制改革;指导
省优秀运动队后备人才及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工作;承担参加全国以上综合性
运动会的各项组织工作;综合平衡优秀运动队运动项目的设置和分类管理;指导、
协调省优秀运动队备战全国运动会的各项工作;组织和指导体育科研工作。
  (五)体育经济处
  拟订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省级体育经费预算和基建投资计划;管理机关的计
划、财务、统计和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协调体育设施建设布局,提出
体育基金的安排使用计划;参与体育市场的管理监督,拟订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
件和审批程序。
  (六)人事保卫处
  管理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教育、培训、安全保卫工作;协同有关部
门做好省优秀运动员的招调和安置工作;研究提出运动员、教练员有关工资、奖
励的政策建议;指导协调省优秀运动队和体育运动学校的文化教育;负责办理机
关及直属单位出国出境人员的政审和因私出境人员的出境报批手续。
  (七)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党群、审计工作;组织指导体育宣
传工作。

  四、人员编制

  体育局机关行政编制4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不含纪检组长),
正副处长(主任)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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