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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0年)和2008年度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3:09  浏览:84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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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0年)和2008年度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0年)和2008年度计划的通知

朔政发〔2007〕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0年)》已完成,现予印发。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朔州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0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背景和目的: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住房政策,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解决朔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明确住房开发建设量、建设标准,发挥规划的权威性、约束性和调控性,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依据:本规划以《朔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朔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朔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7—2010年朔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0年朔州市廉租住房建设发展规划》为主要依据,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朔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现状及政府保障能力,编制本规划。

 第三条 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范围为朔州市市区(包括朔城区)、平鲁区、四县(山阴县、怀仁县、应县、右玉县)的范围。

  第四条 规划期限:本项目的规划期限与朔州市住房建设规划、朔州市“十一五”规划基本保持一致,为2008年度—2010年度。

  第五条 规划原则:

(一)政策导向原则。以国家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为导向,结合朔州市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规划目标和实施策略。

(二)和谐公平原则。促进城市资源的合理分配,在初步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基础上,兼顾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实现城市发展与社会和谐的统一。

(三)综合效益原则。规划注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 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附表和图件、规划说明三部分。文本和附表、图件共同使用,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规划为朔州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指导性文件,凡在规划范围内进行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农民工公寓等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本规划。



第二章 城市低收入家庭现状与住房需求



第八条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现状分析。全市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户数为20506户,人数为55450人,其中:市区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户数为6836户,人数为22911人;四县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户数为13670户,人数为32539人。经调查摸底,全市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户数11522户,其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以下(含)户数为4429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13㎡以下户数为7093户。

  第九条 规划期内廉租住房保障户数及资金需求。规划期内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为11522户,需资金27081.50万元。其中:实物配租3456户,需新建廉租住房17.28万平方米,资金25920万元;租赁补贴8066户,需资金1161.50万元。

  其依据为: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全市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户数11522户,按要求实物配租保障的比例不应低于30%计算,实物配租保障户数至少为3456户,每户50㎡,需新建住房17.28万平方米,每平方米按1500元计算,需资金25920万元。租赁补贴8066户,每户按每月40元计算,每年需资金387.17万元,三年需资金1161.50万元。

(一)市区规划期内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为3291户,需资金7741.77万元。其中:实物配租987户,需新建廉租住房4.94万平方米,资金7410万元;租赁补贴2304户,需资金331.77万元。

(二)平鲁区规划期内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为541户,需资金1269.58万元。其中:实物配租162户,需新建廉租住房0.81万平方米,资金1215万元;租赁补贴379户,需资金54.58万元。

(三)山阴县规划期内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为1073户,需资金2523.14万元。其中:实物配租322户,需新建廉租住房1.61万平方米,资金2415万元;租赁补贴751户,需资金108.14万元。

(四)怀仁县规划期内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为2757户,需资金6480.42万元。其中:实物配租827户,需新建廉租住房4.14万平方米,资金6202.5万元;租赁补贴1930户,需资金277.92万元。

(五)应县规划期内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为2430户,需资金5719.94万元。其中:实物配租729户,需新建廉租住房3.65万平方米,资金5475万元;租赁补贴1701户,需资金244.94万元。

(六)右玉县规划期内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为1430户,需资金3361.64万元。其中:实物配租429户,需新建廉租住房2.15万平方米,资金3217.5万元;租赁补贴1001户,需资金144.14万元。

  第十条 规划期内经济适用住房需求。全市2007年城镇人口为650460人,约216820户,低收入家庭按20%计算,为43364户,减去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11522户,有31842户城市低收入家庭,按30%为无房户计算,无房户为9552户。规划期内予以全部解决,共需63万平方米,平均每年需21万平方米。

(一)市区城镇人口为215397人,每年需7.3万平方米,三年共需21.9万平方米;

(二)平鲁区城镇人口为79622人,每年需3.14万平方米,三年共需9.42万平方米;

(三)山阴县城镇人口为92231人,每年需3.34万平方米,三年共需10.03万平方米;

(四)怀仁县城镇人口为146616人,每年需4.63万平方米,三年共需13.90万平方米;

(五)应县城镇人口为68337人,每年需1.4万平方米,三年共需4.2万平方米;

(六)右玉县城镇人口为48217人,每年需1.18万平方米,三年共需3.55万平方米。



第三章 建设发展目标



第十一条 建设发展目标。规划期内,全市四县两区要全部建立以租赁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为辅、以租金核减为补充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2008年底前,尽可能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 (含)以下、申请廉租住房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规划期内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第四章 住房供应和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一)建设总量。共建80.28万平方米,13008套。其中:廉租住房建设17.28万平方米,3456套;经济适用住房63万平方米,9552套。

(二)建设区域。为城市低收入人群分布区域。在建设项目位置不能覆盖的区域由政府出资收购现有存量住房,以切实满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三)建设模式。

  推行廉租住房建设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结合为主、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相结合为辅的模式。

  一是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和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均按10%的比例拿出相应面积的住房作为廉租住房。

  二是鼓励能够通过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的工矿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廉租住房建设。与廉租住房用地相连的其余土地,可以优先安排企业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

(四)建设标准。

1.廉租住房建设标准。坚持“户型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统一按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或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标准建设,以建多层建筑、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主,以建小高层建筑、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辅。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户型设计要力求科学、方便合理。建筑标准室内为水泥地面,内墙面为普通涂料,安装木制门,普通铝合金窗(或塑钢窗),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要单独开户,分户计量。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统一按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标准建设,以建多层建筑为主,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建筑标准室内为水泥地面,内墙面刮白,普通铝合金窗(或塑钢窗),进户门安装木制门,水、电、暖要单独开户,分户计量。

(五)年度建设目标:

2008年,建设总量3984套,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800套,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3184套,建筑面积21万平方米。分别为:市区廉租住房700套,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940套,建筑面积6.2万平方米。平鲁区及四县廉租住房100套,建筑面积0.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2244套,建筑面积14.8万平方米。

2009年,建设总量4384套,建筑面积27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1200套,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3184套,建筑面积21万平方米。分别为:市区廉租住房288套,建筑面积1.44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168套,建筑面积7.7万平方米。平鲁区及四县廉租住房912套,建筑面积4.56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2016套,建筑面积13.3万平方米。

2010年,建设总量4640套,建筑面积28.28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1456套,建筑面积7.28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3184套,建筑面积21万平方米。分别为:市区经济适用住房1213套,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平鲁区及四县廉租住房1456套,建筑面积7.28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971套,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

  第十三条 规划期内租赁住房补贴总量。规划期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户数为8066户,资金需求1161.50万元。其中:财政预算696.9万元,土地出让净收益464.6万元。

 第十四条 租赁住房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现行公有住房平均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6元的50%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3元;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每户每月发放租赁住房补贴40元;租金核减标准:按现行公有住房平均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6元的50%核减,即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核减0.3元。



第五章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第十五条 规划期内,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66.92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14.42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52.5公顷。

 第十六条 规划期内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布局。

(一)廉租住房:共需14.42公顷,其中:市区为4.12公顷,平鲁区为0.68公顷,山阴县为1.34公顷,怀仁县为3.45公顷,应县为3.04公顷,右玉县为1.79公顷。

(二)经济适用住房:共需52.5公顷,其中:市区为18.25公顷,平鲁区为7.85公顷,山阴县为8.36公顷,怀仁县为11.58公顷,应县为3.5公顷,右玉县为2.96公顷。

  第十七条 规划期内年度建设用地分解:

  2008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20.83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3.33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17.5公顷。

  2009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22.5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5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17.5公顷。

  2010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23.59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6.07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17.52公顷。

第十八条 建设廉租住房资金需求及筹措方式。规划期内建设廉租住房17.28万平方米,资金需25920万元。其中,财政预算15552万元,土地出让净收益10368万元。

第十九条 分年度建设廉租住房资金需求及筹措方式。

(一)2008年建设廉租住房4万平方米,资金需6000万元。其中:市区建设廉租住房3.5万平方米,资金需5250万元。财政预算3600万元,土地出让净收益2400万元。

(二)2009年建设廉租住房6万平方米,资金需9000万元。其中:市区建设廉租住房1.44万平方米,资金需2160万元。财政预算5400万元,土地出让净收益3600万元。

(三)2010年建设廉租住房7.28万平方米,资金需10920万元。财政预算6552万元,土地出让净收益4368万元。



第六章其他住房建设

第二十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及措施,改造面积71万平方米,涉及拆迁户数4591户,新建住宅建筑面积28.3万平方米,3550套,使13200人受惠。凡城市拆迁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其拆迁居民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以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用房或异地安置用房实行实物配租保障。实物配租房屋购建费用,由政府按核定的成本价格,从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中拨付。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二条 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城中村改造时,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第七章规划实施的相关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严格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廉租住房制度是市、县、区政府为解决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的需求,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租金核减为补充的住房保障制度。

(一)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保障标准,申请、审批程序、退出机制,按照《朔州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加强实物配租管理。对孤、老、病、残等短期内脱困无望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主要以实物配租方式予以保障。其申请条件,保障标准,申请、审批、摇号程序、退出机制,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制定,并随着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三)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优先保障。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可利用回迁安置用房或异地安置用房优先实施实物配租保障,其申请条件,保障标准,申请、审批程序,按《朔州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时应实行招投标选择开发企业和承建企业,鼓励经济实力强、管理水平高、社会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销售价格,严格控制户型比例、严格审查销售对象,确保政府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从经济适用住房的立项、征地、规划设计、招投标、税费减免、施工管理、竣工综合验收和销售等方面加强全过程的联合监管,坚决制止违规购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确保住宅建造质量。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八章规划实施机制



第二十六条 落实规划实施的责任。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强化并分解本单位落实规划的具体责任,不断提高规划的实施效率。

  第二十七条 发挥年度计划的调控作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提出的年度住房建设目标和住房用地供应指标,应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规划许可和土地出让的具体依据,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控机制,完善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公共参与机制,加强规划效能监察。对落实规划不力及违反规划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第三十条 本规划由朔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由朔州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要在2008年1月底前完成本县、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0年)和2008年度计划,并按期公布,上报省建设厅备案。
朔州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2008年度计划



一、年度计划的目标

(一)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家庭年收入2万元以下(含),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含)。

(二)年度计划目标

1.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及户数。2008年底前,尽可能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含)以下、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4429户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其中:市区1897户,平鲁区385户,山阴县287户,怀仁县1163户,应县408户,右玉县289户。

2.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及户数。2008年,解决家庭年收入2万元以下(含),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含)的3184户城市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其中:市区940户,平鲁区476户,山阴县606户,怀仁县703户,应县280户,右玉县179户。



二、年度住房供应和租赁住房补贴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量。2008年,共建住房3984套,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其中:市区廉租住房700套,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940套,建筑面积6.2万平方米。平鲁区及四县廉租住房100套,建筑面积0.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2244套,建筑面积14.8万平方米。

(二)建设区域。市区拟选址豪德广场西和市二中西或大运路西。县区自行规划。

(三)建设标准。

  1.廉租住房建设标准。建多层建筑、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主。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建筑标准室内为水泥地面,内墙面为普通涂料,安装木制门,普通铝合金窗(或塑钢窗),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要单独开户,分户计量。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统一按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标准建设,以建多层建筑为主,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建筑标准室内为水泥地面,内墙面刮白,普通铝合金窗(或塑钢窗),进户门安装木制门,水、电、暖要单独开户,分户计量。

(四)具体建设项目。

1.朔城区馨园小区。建设廉租住房1.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4.2万平方米。

2.朔州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廉租住房2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2万平方米。

县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自定。

(五)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户数和资金量。2008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户数为3629户,补贴资金174.19万元。其中:市区发放租赁补贴户数1197户,57.56万元;平鲁区365户,17.52万元;山阴县267户,12.82万元;怀仁县1143户,54.86万元;应县388户,18.62万元;右玉县269户,12.91万元。



三、年度土地供应与资金安排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供应量。2008年,共需土地20.83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需2.92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需17.5公顷。

1.市区需土地8.08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需2.92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需5.16公顷。

2.平鲁区及四县土地12.75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需0.42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需12.33公顷。

(二)供应区域。市区拟选址豪德广场西和市二中西或大运路西。县区自行规划。

(三)廉租住房所需资金量。廉租住房共需资金6174.19万元。其中:新建廉租住房需6000万元,发放补贴174.19万元。

1.市区需资金5307.56万元。其中:新建廉租住房需5250万元,发放补贴需57.56万元。

2.平鲁区及四县需资金866.63万元。其中:新建廉租住房需750万元,发放补贴116.63万元。



四、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安排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及措施,改造面积71万平方米,涉及拆迁户数4591户,新建住宅建筑面积28.3万平方米,3550套,使13200人受惠。凡城市拆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其拆迁居民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以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用房或异地安置用房实行实物配租保障。实物配租房屋购建费用,由政府按核定的成本价格,从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中拨付。

(二)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城中村改造时,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五、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政府把2008年度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执行年度计划,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对计划落实,实行分级负责制,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相关部门,明确责任人,明确进度,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局面。

  (三)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实行月报制度,每季定期深入各计划执行部门检查落实情况,对各县区进度情况定期进行通报,确保计划落到实处。



附录:

名词解释

  1.廉租住房:是政府向具有市区、县城镇常驻户口的城市低收入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2.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3.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4.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5.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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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所属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换发营业执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所属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换发营业执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前,随着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开展,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换发营业执照工作正在加紧进行,根据我局工商〔1990〕315号文件的规定,旧式营业执照停止使用日期(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已日渐接近。由于各种原因,中央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所属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换发营
业执照工作进展较慢,影响了整个工作的全面完成。为了保证从今年七月一日起全面使用新的营业执照,现就中央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所属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换发营业执照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清理整顿确定保留和合并的公司,应要求其尽快持清理整顿公司领导机构审批文件(可提交经确认的复印件)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重新登记注册。其中属于全国性公司分支机构的,可按现名称和原营业执照号先换发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上注明有效期至一
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其重新登记注册待接到我局《全国性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清理整顿核转函》后再予办理。
二、经清理整顿确定撤销的公司,应抓紧清理工作,由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不再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三、经清理整顿确定由公司改为非公司形式企业的,由原登记机关按非公司形式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换发营业执照,其中属于全国性公司分支机构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
四、属于清理整顿范围,但各级清理整顿公司领导机构审批方案中均未涉及到的公司,不得再称公司,由原登记机关按非公司形式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换发营业执照。
五、原按全国性公司分支机构登记,但不具备分支机构条件的公司(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核转过的),由原登记机关予以纠正,我局不再按分支机构核转。
六、中央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所属的非公司形式企业,仍按我局工商企字〔1988〕第285号文件的规定,由原登记机关办理重新审核登记和换发证照,其中属于清理整顿范围的(如旅行社、出版社等),经清理整顿后,按上述要求办理重新登记注册或注销登记。
全国性公司直属的非公司形式企业和由我局登记的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主办的或委托承办的进口机电仪维修、技术服务站(中心、部)和寄售站(库),不属清理整顿公司范围,凡未经我局核转的,由原登记机关先按现名称换发营业执照,待接到我局核转通知函后再予调整。
七、军办公司和军办企业的重新登记注册、重新审核登记和换发证照工作按上述要求办理。
八、中央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所属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换发营业执照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各项有关规定,并注意以下几项原则:
1.严格掌握政策界限,认真审核登记事项,分别不同情况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切实执行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加强对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并按我局工商企字〔1991〕第81号文件调整和规范企业名称,属于我局核准名称的,应抓紧上报;
3.加强调查研究,对已办理了重新登记注册和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司,注意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此项工作中如遇问题或批文、方案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我局联系。
请将本通知转发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望认真遵照执行。



1991年4月5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姜增伟副部长在全国发展大众化餐饮现场经验交流会上讲话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姜增伟副部长在全国发展大众化餐饮现场经验交流会上讲话的通知

商改字[2007]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
  由商务部组织的全国发展大众化餐饮现场经验交流会于2007年7月26-27日在济南召开。会议的目的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总结、交流近年来各地在探索、发展大众化餐饮方面的经验,进一步发挥餐饮业在扩大消费、服务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中的作用,为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实施发展大众化餐饮,特别是实施早餐工程,探索经验,研究政策措施,寻找推动工作的着力点。
  现将姜增伟副部长在全国发展大众化餐饮现场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





服务民生 扩大消费 开创大众化餐饮工作新局面
——姜增伟副部长在全国发展大众化餐饮现场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2007年7月26日 济南)


同志们: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大力发展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的服务业,促进餐饮业又好又快发展,商务部专门召开了这次发展大众化餐饮现场经验交流会。从各地交流的情况看,在发展大众化餐饮方面大家确实创造了不少成功经验,相信通过这次学习交流借鉴和各方面的不懈努力,大众化餐饮工作一定会创出一个新的局面。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大众化餐饮的重大意义
  “民以食为天”,餐饮业作为面向民生的重要行业之一,发展情况如何,关系大局,影响深远。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餐饮业正进入快速发展的黄金期。自1991年以来,全国餐饮业零售额连续16年保持10%以上的高速增长,2006年突破一万亿元,达到10345.5亿元,占同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3.5%。预计今年餐饮业零售额有望实现12200亿元,人均餐饮消费支出超过900元。现在,餐饮业已经成为我国服务业的重要支柱性行业,在扩大内需,繁荣市场,吸纳就业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等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餐饮业的快速发展形成了相对固定的高、中、低端的经营方向和服务市场。一是面向高端消费群体的高档酒店,依靠商务消费和其他高消费,不断追求豪华与高端服务。这部分市场服务对象范围不大,但销售额较大。二是面向中等消费水平的中档餐饮。这一部分由于服务对象不够稳定,企业经营难以定位,因而企业发展相对较难。三是面向中低端消费群体的大众化餐饮。这一部分服务对象范围广,经营网点多,经营方式灵活,经营成本和市场进入门槛较低,越来越受到百姓的欢迎。
  大众化餐饮通常是指面向广大普通消费者,以消费便利快捷、营养卫生安全、价格经济实惠等为主要特点的现代餐饮服务形式。从目前发展情况看,大众化餐饮包括各类早餐、快餐、大众正餐、地方小吃、社区餐饮、团体供膳、外卖送餐、食街排档,以及相配套的中心厨房和加工配送中心等经营类型。其主要特征是:以中低档家常菜肴和地方特色食品为主要品种,制售快捷、食用便利、经济实惠、价廉物美、营养卫生,消费者有条件经常光顾。与此同时,大众化餐饮在发展中也存在着令人担心的卫生和质量问题,并不断暴露出扰民和环境问题。百姓迫切要求政府进一步加大力度,促进大众化餐饮的规范化管理和良性化发展。在新形势下,发展大众化餐饮的意义,至少可以从五个方面来认识和把握。
  第一,实现大众化餐饮又好又快发展,是促进消费的迫切需要。随着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提高、生活节奏加快以及消费观念的改变,家庭餐饮社会化和外出就餐经常化得到进一步发展,居外餐饮、特色餐饮、假日餐饮、休闲餐饮已成为生活的重要内容,以家庭消费为代表的大众化餐饮消费规模日趋扩大,呈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市场空间。根据国家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目标,2010年餐饮业零售额突破2万亿元。目前,我国大众化餐饮已占整个餐饮市场的70%,在这种市场格局下,大众化餐饮对“促消费”的作用举足轻重。
  第二,实现大众化餐饮又好又快发展,是扩大就业的迫切需要。就业是民生之本。我国现有城镇下岗职工650万人,失业人员570万人,加上每年新增劳动力800万人,农村富余劳动力1.4亿人,就业压力很大。餐饮业尤其是大众化餐饮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大部分岗位以体力劳动为主,对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要求相对不高,长期以来,餐饮业在扩大就业,特别是弱势群体就业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近些年,餐饮业每年新增就业岗位200多万个,2006年全国餐饮业从业人员超过2000万人,成为安置年龄偏高、文化程度和就业技能偏低等弱势群体就业的重要领域。据不完全统计,全国300家专业早餐公司有60%的员工为上述人群。如江苏省、厦门市通过实施早餐工程,分别提供了8000个和3000个就业岗位。
  第三,实现大众化餐饮又好又快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和谐社会体现在餐饮服务领域,就是市场繁荣,消费放心,所提供的产品满足消费者的餐饮需求。大众化餐饮具有的便捷、卫生、营养、实惠等特点,决定了它非常适合城乡居民、院校学生、务工人员及流动人口等多个阶层群众的日常消费,并且对家庭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有助于把人们从纷繁的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因而越来越被看好。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超过30%的地级以上城市,在推动包括早餐在内的大众化餐饮发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支持建设大众餐饮网点近20万家,同时搭载了多项便民服务项目,初步满足了居民基本需求,为百姓和谐生活提供了保障。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也时有发生,如“口水油”、“福寿螺”以及黑摊贩使用地沟油炸油条等,加深了消费者的担忧,引起了政府和社会的普遍关注。发展大众化餐饮,建立餐饮业标准体系,加强餐饮业卫生环境、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引导企业配备相应设备设施,加强“中心厨房”和“食品加工配送中心”建设,打造连锁体系,把品牌优质食品和放心早餐供应到学校、社区、建筑工地以及众多餐饮销售网点,将有效地防止食物质量问题的发生,从基础上保证消费者安全消费和放心食用。
  第四,实现大众化餐饮又好又快发展,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迫切需要。节约要从餐桌做起,发展大众化餐饮有利于节约能源。与广大市民家庭生活所需用水、用电、用气等能耗相比,通过发展大众化餐饮,吸引更多的百姓到餐饮网点就餐,可以充分发挥食品集中加工、烹饪的规模效应,减少家庭能耗及油烟废气排放,从而达到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的目的。另一方面,大众化餐饮投入少、见效快,符合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从更深的意义上说,推动广大餐饮企业积极投入到建设节约型社会这一国家战略中去,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为切入点,构建新型餐饮产业链,形成创建节约型餐饮企业的良好氛围,是新时期商务部门和各类餐饮企业共同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
  第五,实现大众化餐饮又好又快发展,是推动餐饮业化解自身矛盾的迫切需要。虽然我国餐饮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发展中面临诸多矛盾和问题亟待解决。突出表现在:一是结构性矛盾。由于竞争加剧、经营成本不断上涨,大众化餐饮在一些地区发展很不平衡。同时,行业内高档餐饮势头强劲,中低档餐饮服务明显不足。二是质量和安全问题。由于市场准入低,以及中餐加工制作本身的特点,我国餐饮业总体仍处于小、散、弱的状态,行业管理跟不上,技术、标准没有大的改进,食品质量和安全卫生问题仍令人担忧。三是人才制约问题。行业人员素质不高,人力资源缺乏,业态创新缓慢,培训工作滞后,管理水平差距较大,制约了餐饮企业发展和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为适应餐饮业新形势,积极化解发展中的矛盾,优先加速大众化餐饮进程,已成为我国餐饮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实践充分证明,发展大众化餐饮,察民情、得民心、顺民意,既利国、又利民、还惠民,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民生工程。温家宝总理在今年春节团拜会上告诫我们: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要求,是人民政府的基本职责。商务部门作为餐饮服务业的主管部门,一定要认真按照温总理的讲话要求,在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下,把发展大众化餐饮作为一项长期的硬任务,摆上重要工作议程,坚持不懈地真抓实干,务求实效,真正使商务发展成果更多地体现到改善民生上来。
  二、各地在实践中探索的基本经验值得总结借鉴
  近年来,各地政府和商务主管部门不断加强对餐饮业的宏观指导,加大对餐饮业的扶持力度,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大众化餐饮发展的政策措施。不少城市都将餐饮业纳入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有的更把它作为支柱产业来培育,倾力打造“美食之都”,特别是部分大中城市实施的早餐工程,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广大餐饮企业坚持“瞄准盘中餐,服务三顿饭”的市场定位,积极推动和发展大众化经营,既赢得了企业的发展,又方便百姓的生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今天上午7个省市和1家企业分别介绍了发展大众化餐饮的经验,这些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可以从五个方面来归纳总结。
  (一)政府重视是发展大众化餐饮的关键。地方政府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发展大众化餐饮和早餐工程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一些地区把发展餐饮业尤其是大众化餐饮作为完善城市商业服务功能、满足居民生活需要、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增加社会就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不仅明确了餐饮业在本地经济发展格局中的地位,而且根据当地经济和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与社区建设、市场秩序整顿规范、市容环境整治等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利用老城区改造、新城区建设的有利时机,大力兴建便民餐饮网点和美食街区,创造性地开展大众化餐饮和早餐工程工作。如天津、重庆、西安、武汉、石家庄、长春、厦门、苏州等都是市政府领导牵头,建立有政府多个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机制,统一协调有关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大众化餐饮和早餐工程的发展。
  (二)部门联动是发展大众化餐饮的前提。各地商务部门在推进餐饮业发展工作中,一直得到相关部门包括财政、税务、卫生、城建、城管、质检、交管等的大力支持,与会代表在发言和讨论中都谈到这方面的切身体会。有的与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了餐饮业工作或早餐工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推动大众化餐饮工作;有的由几个部门联合下发餐饮业发展指导意见或联合出台资金政策和优惠措施,扶持早餐工程等大众化餐饮发展。此外,在餐饮市场管理方面,各部门统筹协调,齐抓共管,为大众化餐饮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经营环境。可以说,围绕发展大众化餐饮工作,各方面形成一股强大的合力,为餐饮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三)统筹规划餐饮网点是发展大众化餐饮的基础。餐饮网点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体现一个城市的宜居水平,而且体现城市管理与文明水平。大众化餐饮要发展,网点规划必须先行。只有通过统筹布局,合理设点,实现大型餐饮街区与小型社区小吃店相协调,高档餐饮酒家与大众化餐饮互为补充,高端市场与低端市场相互依存,才能实现餐饮市场的理性竞争、良性发展以及居民餐饮消费的便利与和谐。
  各地在这方面都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做法。如重庆、青岛、武汉、成都市大力推进特色餐饮街区建设经验。他们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把握重点,突出特色,提升改造和培育餐饮特色街区,发挥了“龙头”网点对餐饮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上海市较早地把规范早餐网点作为为民所办实事之一。1996年和1997年共增设了200家大众化早点供应网点,近年来又结合建设“标准化菜市场”项目,配置早点供应摊点300个,通过对社区餐饮网点规划引导,初步实现了大众化早餐网点的合理配置。长春市大力实施“绿色早餐”网点规范和建设工程,出台了“绿色早餐”环境标准、规模标准和网点审批程序,保证了餐饮网点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济南市结合商业网点规划,大力发展社区便民快餐店,制定了《济南市早餐工程发展规划》,把早餐工程与社区商业建设紧密结合、统筹布局,市政府每年还把社区便民早餐店的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区,按照规划、标准和任务指标,由市领导小组定期检查评比,挂牌亮相,提高餐饮网点的知名度和自律度。实践证明,没有对餐饮网点的统筹规划,就没有大众化餐饮的良性发展。
  (四)政策支持是发展大众化餐饮的保障。大众化餐饮尤其是早餐工程,是微利性、保障性业态,在建设初期,政府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和帮助十分必要。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10多个城市以政府的名义出台了支持早餐工程等大众化餐饮发展的文件,涉及规划、用工、用地、税收、注册、资金、贷款等多方面的优惠,从而保障了大众化餐饮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这次会上部分城市介绍的经验,以及座谈讨论中交流的情况看,各地在这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大家可以结合下一步工作相互学习和借鉴。如重庆市根据建设美食之都要求,从基地建设、税收支持、品牌发展、收费规范、用工培训等5个方面制定了16条支持政策。长春市、济南市、厦门市对“绿色早餐”工程企业实行资金补助,减免工商、卫生和装修占道等费用,通过各项政策措施鼓励企业经营“绿色早餐”。青岛市除给予“绿色早餐”龙头企业资金扶持、税收贷款优惠外,还实行企业总部集中验收、统一审批等简化手续。
  (五)龙头企业是发展大众化餐饮的主体。由于早餐、快餐、团体送餐等大众化餐饮利润薄,加之用房租金又在不断提高,企业在起步阶段确实比较困难。近年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引导有实力的大型龙头企业以连锁经营的方式发展大众化餐饮,效果十分明显。如江苏省,专门召开全省放心早餐工程现场会,重点推广苏州市的经验和做法,请企业现身说法,以成功实例引导全省13个城市及连锁企业实施早餐工程。一些有实力、信誉好的餐饮企业积极发展便民利民的大众化餐饮连锁服务网点,如山东济南的金德利、上海的丰裕餐饮、江苏常州的菜根香、青岛的新尚餐饮等大众餐饮品牌都发展得很好。连锁企业的积极参与,不仅在增加社区餐饮服务网点、便民利民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在提高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居民消费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示范效应。
  总的来讲,大众化餐饮工作能够取得今天的成果,离不开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离不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扎实工作,离不开相关部门包括一些基层管理部门的通力合作,离不开广大餐饮企业的积极开拓与配合。各地在开展大众化餐饮工作中,涌现出一批执着推进此项事业的同志,他们克服支持资金少、工作难度大等困难,勇于创新,甘于奉献,为服务百姓生活做出了积极贡献。借此机会,我代表商务部向这些同志们表示崇高的敬意。同时希望各地在适当的时候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
  三、下一步发展大众化餐饮需抓好的主要工作
  进一步发展大众化餐饮,需要我们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有针对性地采取各项措施。
  发展大众化餐饮工作的基本思路是:紧密围绕服务民生、促进和谐的宗旨,充分调动和利用各方面资源,以餐饮消费的便利、安全、实惠为重点,以规划、标准和必要的政策支持为保障,以早餐工程为突破口,以大型龙头企业为主体,以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为手段,不断提高大众化餐饮的规模、质量和服务水平。
  工作目标是:力争用3-5年时间,在全国大中型城市基本建成大众化餐饮服务网络,同时配套实施早餐工程,基本解决城镇居民对大众化餐饮消费的便利、实惠、营养、卫生等需求;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形成以大众化餐饮为主的产业结构,大众化餐饮普及率达到85%以上。全国大众化餐饮占整个餐饮市场的比重达到80%,总体发展水平基本与居民餐饮消费需求相适应。
  工作原则是: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依托龙头餐饮企业按市场化方式发展大众化餐饮;坚持重点培育与规范整顿相结合,加快培育一批有实力的经营企业;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既要通过示范引导,使企业经营体现便民、惠民、利民的宗旨,又要采取措施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商务部门应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着力抓好以下几个重点工作:
  (一)明确责任,持之以恒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大众化餐饮是餐饮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扩大消费、繁荣市场、增加就业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作用越来越重要。商务部门作为餐饮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肩负着大力发展大众化餐饮的使命。近年来,我们着力加强了餐饮业的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已制定出台了《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餐饮业职业经理人资格条件》、《饭店业星级服务人员资格条件》等标准。目前,正在制定《大众化餐饮企业经营规范》、《餐饮企业经营规范》等标准。下一步,商务部将在全国特别是大中型城市进一步深入实施早餐工程,以此带动大众化餐饮的快速发展。
  各地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部门协作,因地制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大众化餐饮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和舆论环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努力克服困难,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凝聚各方共识,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和持之以恒、甘于奉献的精神,切实将大众化餐饮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要认真研究推进大众化餐饮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餐饮业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要加强对大众化餐饮的宏观规划和网点布局,保证大众化餐饮的健康发展。
  “人间万事出艰辛”,抓大众化餐饮也不会一蹴而就,需要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付出大量艰苦的努力。希望负责这方面工作的同志继续发扬不怕困难、敢打硬仗的精神,持之以恒地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各方合力推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大众化餐饮关系民生,服务对象是低端消费群体,是公认的微利行业,政府要重视和支持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和调控引导。商务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和总体规划,争取将便民餐饮纳入全国服务业重要发展目录,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在税收政策方面有所突破。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也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对于发展大众化餐饮的政策支持,通过财政资金等政策引导,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重点从企业注册、用地选址、资金补助、税收优惠、减免收费以及便利物流运输等方面给予支持;要协调解决餐饮企业在用电、用水、用气方面的价格问题;要解决好大众化餐饮网点的经营权问题,有条件的要将网点建设纳入城市商业网点统一规划;要抓紧协调落实连锁经营企业实行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经营审批手续等政策。
  发展大众化餐饮涉及工商、质检、卫生、市政、交管等多个部门,要继续争取各有关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协力加以推进。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为餐饮企业经营创造良好的条件,积极支持大众化餐饮发展。同时,要充分发挥有关协会组织的作用,引导行业组织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利益、沟通行业信息、加强人员培训等方面做好工作,引导业内企业广泛参与大众化餐饮发展。
  (三)总结典型经验,积极探索发展大众化餐饮的有效模式
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餐饮业特别是大众化餐饮发展的经验,进一步明确本地区下一步发展的目标取向和工作重点。特别是要加强典型引导,推广先进经验,加大舆论宣传,形成加快餐饮业特别是大众化餐饮发展的强大声势和舆论氛围,逐步在大中城市发展各种形式的大众化餐饮,全面提高大众化餐饮水平。
  由于各地区发展基础、现有条件以及消费特点等不尽相同,我们倡导各地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多种发展模式。有条件的城市要结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在全市整体推进大众化餐饮工作;要把发展大众化餐饮与社区商业建设结合起来,在新区建设和老城改造过程中,以方便社区居民为宗旨,合理布局大众化餐饮网点;有条件的城市还可结合城市改造,集中建设餐饮美食街、餐饮特色街等城市大众化餐饮街区,树立城市大众餐饮样板和亮点。要引导餐饮企业以市场为导向、面向大众消费,不断拓展经营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大力发展放心早餐、送餐外卖、团体供餐、社区餐饮、特色风味等业务,争取在经营方式上有所突破。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包括大中型餐饮企业在内的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大众化经营模式。鼓励餐饮龙头企业通过整合现有资源积极发展直营网点,或通过特许加盟方式开展规模化经营,实行统一生产、加工和配送,有条件的还可将触角延伸到餐饮原辅料基地建设,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营养。
  各地还要通过制度创新,积极培育大众化餐饮龙头企业。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政府招投标方式确定和扶持一批发展大众化餐饮的龙头企业。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发展大众化餐饮工作以及典型企业的宣传力度,努力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大众化餐饮、发展大众化餐饮的良好氛围。
  (四)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大力推广应用现代流通方式
发展大众化餐饮,必须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充分调动和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并举。既要发挥国有商业和餐饮企业的示范效应,又要发挥民营企业经营灵活、网点量大面广的优势。既要发挥现有商业、粮食和供销系统企业的作用,也要加强对外资企业投资大众化餐饮的引导,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大众化餐饮。此外,还要鼓励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食堂对外经营,发挥现有资源优势,提高资源配置效益。
  大众化餐饮经营要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必须大力推广现代流通方式和应用现代化加工、流通技术。要大力发展连锁经营,走连锁化发展道路,通过连锁方式整合现有餐饮网点,实现规模效益;要集中建设和改造城市大众化餐饮加工配送中心,通过统一配送,保证产品质量,实现规模效益,降低物流成本。
  要加快研究探索餐饮业多元化、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有效途径,实现科学发展、持续发展,保证大众化经营服务的稳定性和持久性,使大众化餐饮真正走上群众需求得以满足、企业利益得以保障的良性发展轨道。
  (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和市场监管,提高大众化餐饮的规范化水平
  发展大众化餐饮是一项紧迫、艰巨、长期的重要任务,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政府宏观管理。要加快建立健全餐饮企业的信用体系,引导企业开展规范经营、诚信经营,特别要严格企业采购环节的管理,建立食品和原材料的采购追溯制度。要进一步规范餐饮市场秩序,重点加强卫生、质量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取缔并打击无证照、非法经营行为,制止各种商业欺诈,不断优化餐饮业发展环境。加强对评比、达标等活动的指导、监督和规范,促进公平竞争。要制定和完善行业标准,实行严格的持证上岗制度。要会同卫生部门进一步健全餐饮卫生的管理规范,加强监督,确保大众化餐饮的质量和卫生安全,使老百姓购得方便,吃得放心。要建立健全企业间、消费者、政府部门和新闻媒体“四位一体”的监督管理体系,促进餐饮业健康有序发展。
  (六)加强基础建设,促进餐饮业持续快速发展
  各地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反映,争取在新一届政府机构设置中加强包括餐饮业在内的服务业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要加大餐饮业人才培训力度,鼓励、支持行业组织和企业开展餐饮各类人才培训,特别是要积极主动地协调教育、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餐饮经营管理和职业技能的培训,调整学科设置,建立餐饮业培训基地,开展餐饮业职业经理人认定和技能大赛等活动,为发展大众化餐饮培养更多懂经营、善管理的专业型人才。要引导广大企业进一步转变经营理念,改进经营方式,改善产品及服务设计,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适应大众化餐饮发展的需要。
  要鼓励大众化餐饮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不断进行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加强商业科技运用,积极引进先进的食品加工、制作和包装技术,提高大众化餐饮的现代化加工水平和质量保障水平,实现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尽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餐饮企业集团。要积极拓展大众化餐饮的服务领域和市场空间,特别要结合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改善农村基础条件,逐步发展农村大众化餐饮,提高农民生活质量。要大力开展餐饮业节能降耗工作,推进大众化餐饮的节约化发展,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同志们,发展大众化餐饮是新形势下商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体现,任重而道远。我们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坚定信心,齐心协力,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锐意创新的精神,以求真务实的作风,推动大众化餐饮不断迈上新台阶,为促进国内消费、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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