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广州市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39:10  浏览:89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广州市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广州市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穗办〔2009〕7号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广州市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党委,市直局以上单位党委(党组):

  《关于广州市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负责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反馈。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六日

关于广州市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建设一支适应科学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组部《关于印发〈关于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8〕22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8〕23号)和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广东省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加强学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8〕19号),结合广州实际,现就我市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省委以及市委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执政本领、提高科学发展能力为重点,综合运用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高起点高层次大规模培训干部,促进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更好地为科学发展和干部健康成长服务,为广州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建设全省“首善之区”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总体目标。

  坚持将干部教育培训作为“能力建设工程”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平均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10学时,5年内累计参加脱产培训时间达550学时以上;其他干部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经过努力,使大规模培训干部的战略任务得到全面落实,广大干部的理想信念更加坚定,党性修养切实增强,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推动科学发展、领导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不断增强,勤奋好学、学以致用的学风进一步弘扬,培训理念、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管理、培训制度和培训手段不断创新,培训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活力增强,逐步形成与广州科学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相适应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

  二、主要任务和培训重点

  (一)主要任务。

  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要按照《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对广州的战略定位来谋划,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历史地位和重大意义;坚持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培训干部,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不断调整培训重点;坚持用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培训干部,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坚持用科学文化知识培训干部,提高综合素质。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哲学、计算机、英语培训的有关要求。采取专题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对全体干部进行哲学基础知识的培训,主要对基本常识、基本原理以及现实问题的理论回答等内容进行学习,加强对干部哲学实践运用能力的培养;对50岁以下在职干部进行电脑技术操作技能培训,建立干部信息技能培训考核制度,采取集中培训与网络培训的形式,按照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干部的特点和需求进行电脑技术操作技能培训,编写科学信息技能教材,制定规范的考核标准;强化干部外语沟通和运用能力的培训,对35岁以下在职干部进行外语强化培训和统一考试,要求能够进行日常外语会话,阅读一般性外语文章和撰写常见外语应用文稿。

  (二)培训重点。

  按照中央以及省组织实施的各项重点培训工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并且精心组织实施。

  1.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培训。突出抓好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和金融机构主要领导人员、高校负责人的培训。认真落实中组部、省委组织部对我市安排的调训任务,做好各类培训班学员的选派工作。根据领导班子换届情况和干部配备情况,适时举办新进领导班子成员培训班。每年在市委党校举办2期局级领导干部进修班,计划培训100人;举办1期局级领导干部半脱产进修班,计划培训50人;举办1期局级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计划培训50人;举办3期处级领导干部进修班,计划培训250人;举办1期处级领导干部半脱产进修班,计划培训100人;举办2期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班,计划培训200人。根据年度理论热点和工作重点举办10-15期左右专题自选培训班,计划培训500人,确保5年内将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轮训一遍。

  2.对后备干部及中青年干部的培训。制定科学合理的后备干部培训计划,按照培养目标和我市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情况,每年有计划地安排部分后备干部参加中央、省的后备干部培训班。每年在市委党校举办1期中青年领导干部培训班,选送45岁以下优秀正处级领导干部参加培训,计划培训40人,5年培训200人。实施青年人才培养工程,每年举办1期青年干部培训班,选送35岁以下优秀科级领导干部参加培训,计划培训40人,5年培训200人。后备干部培训采取理论学习与挂职锻炼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并安排到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和国情教育基地进行党性锻炼、到高新企业、街道(镇)、社区(村)等基层单位考察调研,帮助后备干部健康成长。

  3.对基层干部的培训。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六好”平安和谐社区为目标,加大以镇、街干部为主体的城市和农村基层干部教育培训力度。依托区(县级市)、镇(街)党校、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体系,着重开展执行政策、推动科学发展、依法办事、服务群众、加强社会管理、处理突发事件、解决自身问题等方面的培训。根据镇、街换届情况在市委党校举办镇、街道党(工)委正副书记和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培训班,对镇、街新进班子成员进行轮训。注重开展村、居“两委”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的素质。

  4.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培训。按照增强企业科学发展意识和能力的要求,以培养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加快培养一批政治素质好、驾驭能力高、熟悉危机管理、具有战略眼光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重点培训市属国有骨干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后备干部。充分利用广州地区高校优势资源,继续举办市属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战略管理、创新管理、资本运营、人力资源管理和营销策略方面的培训,每年计划培训250人。到2012年,对市属国有企业中高层领导人员普遍轮训一遍。

  5.对创新型人才的培训。围绕广州建设全省自主创新策源地和华南科技创新中心的目标,切实抓好高水平学科带头人、科技领军人才等高层次人才的形势与政策教育,科学精神、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创业精神的教育, 以及把握全局、决策咨询、组织协调、人才培养、国际交流等方面能力的培训。继续实施“551工程”,加强汽车石油化工、信息制造业、生物医药业、生态环保业以及现代农业等重点行业创新型人才培训,5年内,重点培训10万名紧跟科技发展前沿、创新能力强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6.对急需人才的培训。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广州建设全省“首善之区”过程中的重点项目为基础,加强建立现代产业体系、举办亚运会、建设宜居城市、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升文化软实力、推进社会建设事业全面进步、加强党的建设等各方面急需人才的培训,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指导相在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急需人才和急需知识、技能的培训,切实保证广州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7.对公共管理人才的培训。以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需要为前提,以开拓世界眼光和增强战略思维能力为目标,培养一批拥有世界先进公共管理理念,掌握最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方法的公共管理人才。每年举办1期公共管理知识高级研修班,以国内外高校相结合,国内外长短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主要选派重要部门、关键岗位的市管领导干部参加培训,每年计划培训20人,5年共培训100人;每年举办1期领导干部赴美进修班,以语言强化、理论知识与实习锻炼相结合的形式开展公共管理知识培训,主要培训年轻优秀的正处级领导干部,每年计划培训20人,5年共培训100人。

  8.对外向型人才的培训。在广州建设国际化大都市、举办2010年亚运会的背景下,为提高领导干部国际沟通交流能力,适应国际化发展趋势,采取自主报名、自主安排培训时间、自主选择培训地点的“自主化”学习方式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英语培训。每年举办1期县处级领导干部业余英语培训班,计划培训200人左右,5年共培训1000人左右。市委组织部与市人事局要共同制定广州35岁以下干部英语轮训计划,并按照要求进行统一考试。

  三、主要措施

  (一)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建立由党委组织部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分级、分类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市委组织部与市人事局要树立科学的管理理念,工作重点侧重于宏观管理方面,减少直接举办的培训班次。充分发挥市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作用,进一步明确培训管理部门、培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与干部所在单位的职责分工,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效率。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要求,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统一协调的干部管理体制。完善“公务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公务员网络大学堂”两个网络系统,为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提供更宽阔的管理平台。

  (二)推进培训的改革创新。

  1.加强培训需求调查。尊重干部的个性化培训需求,依靠“公务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长期设置培训需求情况调查网页,及时了解各级领导干部对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手段的意见建议,根据需求制定和调整年度培训计划,每年要对各单位下一年度培训需求进行调查,科学合理安排培训班次。

  2.加大培训课程开发和更新力度。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每年要更新一定比例的课程,确保培训内容能够符合服务广州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的需要。通过购买或招标等方式,把一批符合干部需求、内容新颖、观点鲜明、教学方法多样化,具有感染力和启发性的课程纳入“网络大学堂”。

  3.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将党和国家对干部的学习要求与干部自身的培训需求结合起来,形成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对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类培训,逐步加大干部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的力度。培训组织部门要定期公布自主选学课程信息,由培训对象自主选学。

  4.创新培训形式。党校、行政学院及其他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深化教学改革,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充分调动教员和学员的积极性。实行理论学习与挂职锻炼相结合,多途径、多形式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实行脱产与半脱产相结合,缓解工学矛盾。实行党校与普通高校、社会力量办学相结合,充分利用多种资源为干部教育培训服务。

  (三)优化办学体制。

  1.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党校工作条例》,加大市委党校软硬件建设力度,提高扩大培训规模的承载力。发挥市委党校与区、县级市分校之间在统筹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师资调配、学制设置和教学评审方面的作用,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增强办学实力,形成以市委党校为主体,区、县级市委党校为依托的新的办学体制。开辟与省委党校主体班次的教学互通体系。

  2.加大对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优化整合力度。加强与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培训机构的联系和合作,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广州地区高校资源的优势,将学科建设、专业课程和理论研究等方面的特长与干部专业知识培训的需要结合起来,举办各类专题培训班,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开放办学机制。继续加强我市与中山大学“市校战略合作”关系,提高资源利用率。

  3.引进竞争择优机制。鼓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之间开展适度、有序的竞争。推行培训机构资格认证制度和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根据培训需要,定期确定培训项目,向具备资格的培训机构开放,择优选定承办机构。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清理、整改和管理,提高培训机构利用效率。

  4.做好教学质量评估工作。按照中组部、省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市、区(县级市)两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质量评估工作有关要求,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要对我市培训机构软硬件建设提出意见,并出台我市培训机构评学、评教、评管等实效考核具体办法,促进培训机构优化资源,提高办学质量。

  (四)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

  1.加强对领导班子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情况的考核。以培训积分管理制度为基础,健全述学、评学、考学、督学制度,以单位干部参加培训的总体状况以及培训的基础工作、管理工作、改革创新等综合情况为主要内容,对领导班子进行干部教育培训绩效考核,要将考核结果与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有机结合,有效运用。

  2.加强对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的考核。以参加教育培训的学时、学习态度和课堂表现以及运用培训知识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情况为重点,对干部参加培训情况进行考核,并且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实时更新和维护好“干部管理信息化系统”中的培训信息数据,将培训作为培养干部、发现和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渠道。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深化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改革,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引进竞争机制,全面推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继续做好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优秀教师到国内外高校、著名培训机构学习进修,并结合实地调研、挂职锻炼等多种方式,培养一批高水平专业师资队伍。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建设,聘请一批优秀领导干部、成功企业家、科技专家、高级专业人才和突出的基层干部担任兼职教师。

  四、学风建设

  严格执行中组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委办公厅《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加强学风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深刻认识加强学风建设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一)受训学员要端正学风。干部在学习培训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作风,不断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带着问题进课堂,做到学有所获,将学习成果体现在工作中,做到学有所用。在党校、行政学院等培训机构学习,要牢记“两个务必”,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和各项培训纪律,端正学习态度,厉行勤俭节约,不得用公款吃喝、宴请、旅游。

  (二)培训机构要规范管理。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转变培训观念、总结培训经验,遵循培训规律,深化教学改革,结合实际需要,科学地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完善有关培训的管理规章和制度,切实加强学员管理和教学管理,营造良好的学习秩序和氛围。对教师的素质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提出明确要求,并作为考核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内容。坚持勤俭办学,大力倡导艰苦奋斗之风。

  (三)授课教师要科学施教。培训机构的教师要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善于回答和解决学员在各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力戒照本宣科、无的放矢。要遵守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允许发表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如有违反,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取消教师资格。

  (四)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及其他承担相关培训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要将学风建设作为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加强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将学风建设情况作为考核培训机构资质认证的重要条件,纳入干部培训考核评价体系。对培训机构要进行清查,对以培训为名,实为宾馆、度假村的所谓“培训中心”,坚决予以整顿和取缔。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级党委(党组)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作为一项战略任务,纳入本级党委(党组)、政府、本部门工作总体规划。要经常研究分析干部教育培训的特点和规律,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发挥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和宏观指导作用。

  (二)加大投入,健全队伍。加大对干部教育培训的经费投入,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培训经费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建立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制度,保证重要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完善经费管理办法,严禁各种形式的铺张浪费。健全管理机构,保证足够的人员编制,充实必要的工作力量,注重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管理者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检查指导,狠抓落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新一轮大规模干部教育培训战略任务的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针对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促进培训工作科学发展。加强新闻宣传工作,进一步形成全党重视、全社会支持的良好氛围,保证大规模培训工作顺利、深入开展。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湘西自治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政发[2003]5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七日


湘西自治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所征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拆迁,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包括其他合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下同)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大型公路、铁路、水利工程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调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但需要由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除外。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计划、财政、规划、公安、粮食、物价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征用土地方案由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依据,农业人员安置方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场)、村、组予以公告。
第七条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件。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征地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具体复核。
第八条 自征用土地公告公布之日起,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拟定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和抢搭、抢建房屋及其他构筑物。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其内容包括:征地拆迁数量、补偿标准、补偿费用数额、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以及房屋安置方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的步骤和期限等。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的乡、村、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一并上报县(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付给土地所有权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付给地上附着物与青苗的所有者。安置补助费按其安置方式付给安置单位或个人。
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的,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被征地方的名义将其征地补偿费用予以专户储存,并将存款单送达被征地方或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代收。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拆迁腾地。
第十二条 对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征用耕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征用耕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相关的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减农业税。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五条 征用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征用水田(含藕田)、旱地、专用菜地、专业鱼池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6~8倍补偿。征用专用菜地按相应一、二、三类分别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7倍、6倍补偿;征用水田、旱地、专业鱼池、临时养鱼池按相应一、二、三、四类分别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8倍、7倍、6倍补偿。
(二)征用果园,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60%补偿;征用茶园,按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70%补偿;征用经济林地,按该土地邻近水田的50%补偿。征用其他林地,按一、二、三类分别按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50%、40%、30%补偿。
(三)征用水塘、水库、渠、堤、坝等农田水利用地,按邻近水田补偿标准补偿。
(四)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如中小学、卫生所、幼儿园、敬老院等)用地、企业用地和农村村民宅基地,按邻近水田补偿标准补偿。
(五)征用牧草地,按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30%补偿。
(六)征用荒山、荒地和其他未利用地按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20%补偿。
(七)征用农村道路,按被征用道路的邻近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第十七条 安置补助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征用水田、菜地、旱地、渔池,其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平耕地面积的多少分别支付,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计算补助;每亩安置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征用果园、茶园的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四至六倍补助。
(三)征用经济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的70%补助;征用其他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一、二、三类分别按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的50%、40%、30%补助;征用牧草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的50%补助。
(四)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业用地、村民宅基地和水塘、水库、渠、坝等农田水利用地,需恢复重建的,按照重建地类别标准支付安置补助费;不需要恢复重建的,按征用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四至六倍的20%至30%补助。
(五)征用农村道路,需要易地重建的,按重建地类别标准给予补助;不需要易地重建的,按邻近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补助。
(六)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州、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三十倍。
第十九条 青苗及其他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支付:
(一)青苗(包括蔬菜、稻谷、甘蔗、麦、薯类等各种水、旱作物),生长期不到一年的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补偿,生长期在一年以上的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补偿。
(二)成鱼:专业鱼池、鱼塘的成鱼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补偿。
(三)苗木花卉、经济林木按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结合已栽培年限予以补偿,但是每亩最高补偿倍数不超过前三年平均年产值5倍,非人造林木按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一百予以补偿。盆栽的只补偿搬运费。补偿后的林木由被征地方在规定的搬迁腾地期限内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为征地方所有。
(四)耕地改种经济作物、经济林木、果园、苗圃、花卉的,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青苗补偿费按科学合理改种后的经济作物、果园、苗圃、花卉的青苗补偿费的50%补偿。
(五)林木与经济作物间种的,除林木按规定补偿外,间种的经济作物按补偿标准的10~20%补偿。
第二十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生产、生活设施的拆迁,既要保障征地工作中的顺利进行,又要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征用范围内不能搬迁的生产、生活设施或者需要易地修建水塘、水库、机埠的,按原结构和工程量以及国家规定的标准补偿;已废弃不用的生产、生活设施,不予补偿。拆除违法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二十二条 拆迁电力、电讯、给排水、燃气、供暖等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实补偿;已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按本办法的规定补偿。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后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的,应当支付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二十四条 国家和省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征地安置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后,需要安置的人员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使用。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整理土地、开垦耕地、调整耕地、留用土地、兴办企业、建立征地安置专项资金等方式予以安置。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后,需要安置的人员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安置的,由征地组织方将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第二十七条 征用土地后,需要安置的人员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可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被安置人员应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
第二十八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用于因征用土地而引起的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统一安排使用的,应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2/3以上成员同意。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占用、使用土地的,其用地协议(合同)一律无效;已开发建设的,按照非法占用或非法转让土地处理。
第三十条 侵占、挪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并支付征地补偿费后,被征地者拒不腾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仍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村、林场、牧场、渔场、茶场的土地或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而随之变更确认的国有土地,以及兴办乡镇企业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均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根据市场物价指数变化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由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州物价、统计主管部门适时调整,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当物价指数在12%左右波幅不大的,征地补偿费用不作调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1日州人民政府发布的《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拨)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以及州、县两级过去颁布的其他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规定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
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
三、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征用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3月13日印发


论中国古代“情判”司法传统

张福坤


摘要:“情判”是中国传统诉讼中极具特色而又颇为重要的一种特殊现象。由于“情判”的灵活与变通,从而能在某种程度上实现公平正义,由此达到儒家倡导的和谐与无诉的理想目标。因此,“情判”在中国古代适用极为广泛,得到了无论官方还是民间的广泛认可,其实效也得到了充分发挥,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中国传统诉讼实践。文章试从“情判”发展的历史脉络、“情判”心态模式、审判依据与判决内容、“情判”司法案例与实践、现代意义五部分对这一传统加以论述,以阐述在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所产生的这种审判制度的大致轮廓及其现实意义。

关键词:古代;情判;司法传统;现代意义


“情判”是中国传统诉讼中极具特色而又颇为重要的一种特殊现象。是在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所产生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笔者认为在既有的关于中国传统诉讼审判中国家的诉讼制度的同时,应该对于制度背后的观念性的文化的东西加以关注。无疑,中国传统诉讼审判中,“情”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因为它与中国传统的情理社会相契合。因此,对“情判”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情判”发展的历史脉络
“情”对于立法的影响可以追溯到夏商周三代。先秦时期,社会的形态均是家国一体或者可以说家国同构,家就是国的缩影。血缘关系在这个时期的整个社会关系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这一时期是典型的宗法社会,其法律制度中亲情伦理色彩极为浓重。到了秦朝,秦始皇采用法家思想建立了高度中央集权王朝,实行“任法而治”,但是秦朝的法律制度中仍能够看见血缘亲情的因子。汉代秦后,尤其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思想和学说被确立为正统思想,从而拉开了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序幕。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表现主要是在立法上的“引礼入律”,和司法上的“春秋决狱”。也就是在西汉的中叶,以董仲舒“春秋决狱”为标志,“情判”在古代司法实践中亦悄然兴起,并逐渐成为一股潮流。值得提一下的是“春秋决狱”,所谓“春秋决狱”即在依律断案之外,还根据儒家经典,尤其是《春秋》的“微言大义”来决断案件。董仲舒曾依据春秋经义作《春秋决狱》232事。“春秋决狱”的依据来自儒家经义,如《易》、《诗》、《书》、《礼》、《乐》、《春秋》。儒家经义可以追溯到西周时的礼治,礼治发展到汉朝,董仲舒据此提出了“三纲”思想,这“三纲”中由“父为子纲”引申出来的“孝”成为实质上的核心,而“孝”讲究的则是人伦情感,据“孝”断案实际上就是据“情”断案。历史的车轮滑到唐朝,“一准乎礼”的唐律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成,同时也标志着“情”对法律的作用得到最终承认。宋朝是中国传统“情判”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此时情理已经深入人心,并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除《宋史》外,尤其突出的是《明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了大量案例,均体现了法判向情判的偏转。此后,元明清各朝法律基本沿袭唐律精神。
二、“情判”司法传统之心态模式
(一)“情判”的思想基础
“情判”的思想基础主要来源于儒家学说。“情判”的核心在于一个“情”字,即审判的判决依据来自情或情理。中国传统诉讼指导思想总体上说是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儒家思想的起点和出发点在于情,而其最终的落脚点也在于情。儒家思想与情的内在联系可以通过几个方面来体现。首先是“礼”,礼在中国古代无所不包,有人说“礼源于情感又出自理性。”《礼记•礼运》称:“故圣人之所以治人七情,修十义,讲信修睦,尚辞让,去争夺,舍礼何以治之?”这说明了礼自情出。其次是“仁”,儒家思想的根本内容在于关于“任”的学说,在孔子的“仁学”中,以仁释礼,礼以仁为指导思想,仁是礼的内在精神。“仁”是一个兼涵恭、宽、信、敏、惠、勇、敬、忠、智诸德的总的道德规范,不是仅指一种特定的品德,而是泛指人的所有德性。[1](P40)孔子的“仁学”思想中蕴含着浓厚的情感因素,对此“《论语》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情’观念,但‘仁’字却出现了一百零五次之多。孟子曰:‘仁,人心也。’其实是一种合乎礼仪,而发于中节的情感。这种情感与生俱来……“孝”是子女对父母应有之情,“悌”是对兄弟同辈应有之情,“忠”是对长上君国应有之情,“礼”则是表达情感的方式,……”[2] (P42)这一评述恰如其分的说明了孔子以人伦情感为核心的仁学思想对儒家思想及中国传统文化的广泛影响。
(二)“情判”的民众心态
人情是人们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心理,对于人情之重要意义,那是每一个中国人所心领神会的。在古代的中国,人情在社会生活中占据重要位置,以至成为建构和维系社会关系的基础。尤其是在中国乡土社会,由于人们生于斯,长于斯,老于斯和终于斯,不但己生,而且子孙后代都会与左邻右舍建立各种各样的人情关系乃至拟制的血缘关系。彼此称呼爷奶、叔伯、兄弟姐妹……都是中国人试图用人情来维系社会关系的表征。[3] (P23)人情交往的基本准则便是“一礼还一礼”,就是一个“报”字。杨联?先生在《报——中国社会关系的基础》一文指出:“报”是中国社会关系的基础。就人情与王法的关系而言,在中国传统法律观念中“人情大于王法”,法律来自人情,以人情为源泉;就法律与人情的效力而言,也是突出人情的支配地位。在民众的眼里,人情就是最高的法律。程汉大教授也指出“在乡民的心目中,人情比圣旨和法律都大,这里的人情可以理解为‘伦理’、‘习惯’或‘风俗’。可见,中国乡民也有朦胧的‘自然法’意识。”[4]具体到案件的诉讼中,民众打官司只有通过带着情感诉说冤情,伸冤话语用情感来修辞,才能迎合儒吏之同情,才能胜诉。
(三)“情判”的儒吏心态
孔子认为对法律的制定和运用必须以礼为指导,要求司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理论依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汉代董仲舒也认为断狱应“原心定罪”,“必本其事而原其志”。明代丘浚也指出:“吏胥不通经,不可以掌律令。”当礼义与法律发生矛盾时,要据礼义原则处理,即情理原则。可见,情理原则之所以进入司法实践,成为裁判必须考量的重要因素,与儒家思想和传统是分不开的。
司法官员对于自己审案的要求就是,须用“哀矜之心折狱”,要用同情之心来审案,了解案情事实,这种同情心是与儒家“恻隐之心”相吻合的。司法官所作判决不仅要做到案情事实合法,而且要合乎人们的常情和常理。同时,司法官往往以“青天父母”自居,他们为民众的“父母官”,要“为民父母行政”,他们在执法的过程中绝对不会排斥情理,因为他们的最终目的就是试图折中天理、国法、人情三者之统一,追求具体正义,即具体案件处理的合情合理性。
三、“情判”依据与内容
(一)“情判”的依据
天理,即天下公认的大道理,天经地义。在古人的世界观中,天占据及其重要的位置,是万物的主宰。人们认为天的运行是有规律的,此规律即为“天道”,人们的世俗生活应当顺乎“天道”。春秋之际就有“法天而行”,“道法自然”的思想,“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5]董仲舒也说“法天而立道”。[6]宋明之后,天的运行规律被称作“天理”,世俗生活中的道德、法律也被称作“天理”。天理作为一种审判原则存在于传统法制之中。
人情,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心理,它泛指诸如情面、面子、处事习惯、情感认同等等内容。[7]中国传统语境中“情”的基本含义就是指人与人的感情联结。因为中国古代社会的情感结构是一种亲情、熟人结构。“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地柴,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8]儒家以“父慈子孝”为出发点,并提出相应的行为要求,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9] “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10]由此,“五伦十义”成为中国古代社会最重要的“人情”。之后到汉代演变为“三纲五常”成为最高的道德准则。
国法,即王者的法,国家的法,官府的法。国家是什么?国家为什么?国家干什么?国家当如何?对这一系列问题的思考和回答,就构成了中国古代的国家观念或国家理念。一个国家要有效运行,实现统治就必须有国法。所谓“家有家规,国有国法”,这是经常听到的一句俗语。这句话里正蕴藏着一个十分有古代中国特色的观念:国法有如家规、家法,是“家长” (皇帝)用来管教“不肖子孙” (不轨臣民)的。很明显,家法不是家长与子弟妇安奴仆协商制订的,而是家长一人的杰作。故家法即“家长之法”;同样,国法不是国君与臣民协商的产物,而是“圣心”、 “圣制”、 “圣裁”的产物,故国法就是“王法”。国法正是国家得以运行的保障。
中国古代社会司法审判力求法与情之间的兼顾和平衡。管子主张“令顺民心”,就是指立法要合乎人之常情。“人主之所以令行禁止者,必令于民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11]《名公书判清明集》也说“法意、人情实通一体。循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12]P311)但是,当法律与人情发生冲突或者法无明文规定时,司法官往往弃法顺情。《慎子•因循》中也说:“天道”就存于“人情”之中,此外,再无什么“天理”、“天道”独存;立法应该顺应自私自利这种人之常情,利用人们的“自为心”为统治者服务。这样就实现了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的统一。这也强调立法要注重人情,但更重要的“法不外乎人情”这个命题的用意不仅在于对立法或对法的内容本身的要求,而且在于干预司法。就司法活动而言,这个命题的含义是在司法中要求做到法律与人情两相兼顾或两全,而当法与情有矛盾不能两全时,则应舍法取情,此即所谓“人情大于王法”。也就是说,“人情”在判断是非上比国法更具权威性。[13] (P17-25)总之,天理、国法、人情综合为用便构成了古代司法审判的基本依据。
(二)“情判”的内容
1、拷讯方式
拷讯是古代审判中一种最基本的审讯方式,也是古代审判的一大特点。拷讯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仲春之月……母肆掠,止狱公”[14]肆掠即为刑讯。明人海瑞的主张,在审判中对原告被告都要“监之枷之,百端苦之”,以息刁讼。理由是:“夫人有痛之而不知畏者乎?”这种拷讯制度让民众对法律尤其是司法认识普遍与严刑峻法、刑讯逼供等“酷”的印象连在一起,这种“酷”换种说法就是“威”。[15](P118)通过威刑的方式让其放弃诉讼,维护社会的稳定。
对于兄弟之间的诉讼,明司法官曾有过精辟的见解:
兄弟之间,本无不和也。以和而致争,以争而致讼,以讼而致息,以息而思和。不告不知情费,无由思息也。不打不知畏楚,无由永和也。聊以十三之竹皮,用代六条之木舌。埙篪之爱,其未艾乎?[16]
对于兄弟对簿公堂,司法官的作用就在于利用诉讼揭示、挖掘潜藏的人情,并以情断案,进行教化,实现无讼。当然,有时单靠说教不能达到效果时,便辅之以刑罚手段,使之警醒。
2、淡化是非,力求两和
在判决中法官一般不让诉讼的任何一方获得全胜,必须让双方均有损失感,但理足的一方损失小些,理亏的一方损失大些。即“与原告以六分理,亦必与被告以四分理;与原告以六分罪,并必与被告以四分罪,二人曲直不甚相远,可免忿激再讼。”[17]这种“和事佬”式的判决当然是为维护“亲亲之爱”的和谐秩序,以折中、调和、妥协的方式平息纠纷,以中庸之道来处理人际关系、是非纷争,是儒家伦理文化在司法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清朝于成龙曾审理过一则兄弟二人争死去的母亲安葬在何处的问题:
本案前由江夏令审断一过,判将夏氏之柩,葬后夫华姓坟上。其所根据,第一按照律文,……第二根据古礼,……本府于提审此案时,即已审度再三,原判一据律,再据礼,实无可指驳。但范念岵一片孝心,冀干母之蛊,成母之志,其心亦可嘉尚。……故有司断案,亦不可纯略迹原情。今本府为慰安孝子之心计,特取其无碍于律文者,而为而等判。夏氏尸体棺柩,依律应仍遵照原县判案,归入华姓坟墓,范姓不得争夺。但念范念岵以三十年抚养之恩,并不忍其母之失志,并不忍有父而无母,亦准予得变通办法,与华氏子康年一体斩衰三年,并仿古人魂葬之礼,另行招魂致奠,将夏氏生前衣服,附葬于范文六之墓,并许得称范夏氏。如是则律与情各不相仿,在华氏子亦可释争矣。且查律改醮之妇,虽有归后夫之家语,然使前夫家自愿收回者,在律亦并无禁止之明文。是范念岵招魂安葬之举,华氏子亦可无所用其争,且亦不必争矣。此判。[18] (P45-47)
案件中机敏的司法官想出一个妙招,判夏氏尸棺与衣物分葬于两姓,这样就使得情法两平,纷争消除。
3、判决往往超出诉讼请求
官吏们的判决也经常超出法律的规定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取重社会人情伦理风尚。如著名的“乔太守乱点鸳鸯谱”一案中,乔太守的法定职责是确定骗婚者、犯奸者的刑事、民事责任,但他却不关心这一职责,反而充当家长,在公堂上为三对青年再定婚配。所作判词:
“弟代姊嫁,姑伴嫂眠。爱子爱女,情在其中。一雌一雄,变出意外。移干柴近烈火,无怪其燃;以美玉配明珠,适获其偶。孙氏子因姊而得妇,搂处子不用逾墙;刘氏女因嫂得夫,怀吉士初非?玉。相悦为婚,礼以义起。所厚者薄,事可权宜。使徐雅别婿裴九之儿,许裴政改娶孙郎之配。夺人妇人也夺其妇,两家恩怨,总息风波。独乐乐不若与人乐,三对夫妻,各谐鱼水。人虽兑换,十六两原只一斤;亲是交门,五百年决非错配。以爱及爱,伊父母自作冰人;非亲是亲,我官府权作月老。已经明断,各赴良期。”[19]
通篇充溢人情味而无引据律法条文之迹象,被认为是成人之美、体贴人情的典范之作。
4、判决书之风格。
古时的判决书很少称“依××律××条”,一般都以“礼曰”、“记曰”、“诗曰”、“春秋曰”等作为判决依据。在“诗判”、“词判”、“赋判”里,当然不适宜直接引用律条原文,需要的只是与判例相应规定的精神吻合而已。即使说“律曰”,也不是直接引用法条原文,只是用非常简约而艺术性(有时甚至是辞藻华丽)的语言来概括“律意”。 对百姓民众公布的判词往往是字句考究,带有文学作品风格的“诗判”、“词判”、“赋判”,诉讼的过程实际成了一个讲诵经义礼教的道德软化过程。
清朝著名廉吏于成龙任广西罗城县令时审理的一起少女抗婚案件的判词:
关雎咏好逑之什, 周礼重嫁娶之仪。男欢女悦, 原属恒情。夫唱妇随,斯称良偶。钱万青誉擅雕龙, 才雄倚马; 冯婉姑吟工柳絮, 夙号针神。初则情传素简, 频来问字之书; 继则梦隐巫山, 竟作偷香之客。以西席嘉宾, 作东床之快婿, 方谓情天不老,琴瑟欢谐。谁知孽海无边, 风波忽起。彼吕豹变者, 本刁顽无耻, 好色登徒;恃财势之通神, 乃因缘而作合。婢女无知, 中其狡计; 冯父昏馈, 竟听谗言。遂以彩凤而随鸦, 乃使张冠而李戴。婉姑守贞不二, 至死靡他, 挥颈血以溅凶徒, 志岂可夺? 排众难而诉令长, 智有难能。仍宜复尔前盟, 偿尔素愿。月明三五, 堪谐夙世之欢; 花烛一双,永缔百年之好。冯汝棠贪富嫌贫, 弃良即丑, 利欲熏其良知, 女儿竟为奇货。须知令甲无私, 本宜惩究。姑念缇萦泣请, 暂免杖笞。吕豹变刁滑纨绔, 市井淫徒, 破人骨肉, 败人伉俪,其情可诛, 其罪难赦, 应予杖责, 儆彼冥顽。此判。[20]

四、“情判”司法案例与审判实践
(一)婚姻类案件
清朝袁枚曾经审理过《偷香》一案: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