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年度城建项目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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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年度城建项目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年度城建项目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8]025号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盐城市市区年度城建项目督查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盐城市市区年度城建项目督查考核办法
为加强市区城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市区城建项目按期、有序实施,现对市区年度城建项目提出如下督查考核办法。
一、督查考核对象
市区年度城建项目实施主体和责任人;为市区年度城建项目提供服务、保障等建设环境的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及办法
分两类实行百分制考核。
(一)对市区年度城建项目实施主体和责任人具体考核:
1工程进度(35分)。完成年度工程进度要求和计划投资目标得满分,没有达到年度工程进度要求的分别按比例扣分。项目建设工期以计划工期为考核依据。由于客观原因及不可抗拒因素调整建设工期,需报经市政府确认并以此为考核依据。
2工程质量(35分)。项目工程质量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工程质量鉴定结果为考核依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得20分,否则相应扣分;工程质量全部达到市级优良以上标准得15分,达不到以上标准的相应扣分。
3工程管理(20分)。项目班子落实、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实行招投标、施工管理与项目资金管理措施扎实得满分,否则相应扣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情况,凡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含参与投资)的,由市财政部门出具资金管理情况报告;其他项目依据审查机构的决算审查意见。
4安全文明生产(10分)。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情况,由相关的管理部门出具安全文明生产情况意见书。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并实现安全生产的得10分。否则相应扣分。凡工程实施过程中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先进参评资格。
在百分制考核基础上,实行加分制,项目实施主体以实际完成工程投资额50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5000万元加1分;投融资平台以实际完成筹资额100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000万元加1分。
(二)对为市区年度城建项目提供服务、保障等建设环境的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具体考核:
1服务质量(40分)。按时优质完成项目立项、规划、征地等各类审批手续的得满分。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延误的,有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因服务质量不高,造成项目难以按计划实施的相应扣分。
2相关保障(30分)。妥善协调、处理工程建设前期及施工中的矛盾,按时优质完成征地、拆迁、资金筹措、管线施工及迁移等任务,为城建项目营造良好的施工建设环境、提供有力保障的得满分,否则相应扣分。
3协同配合(30分)。服从、服务大局,坚持分工负责,注重协调配合,主动服务于城建项目,积极化解建设过程中问题和矛盾的得满分,否则相应扣分。
三、表彰项目
(一)立功单位5个。表彰承担市区年度城市建设任务和为市区城建项目提供服务、保障有突出贡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二)先进集体15个。表彰承担市区年度城市建设任务和为市区城建项目提供服务、保障的先进单位。
(三)建设功臣10名。表彰在市区城市建设中成绩突出的盐都、亭湖、市开发区、城南指挥部和市直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四)先进个人30名。表彰在市区城市建设中成绩显著的盐都、亭湖、市开发区、城南指挥部和市直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四、督查和考核管理
(一)建立项目责任制。按照市区年度城市建设任务分解表的任务分解,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的主要负责人为项目第一责任人。
(二)实行督查管理制度。市政府成立市重点城建项目办公室,建立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对城建工程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具体监督监理、设计、招投标、施工参与各方的规范运作,监督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督工程实施全过程的廉政情况。对重点工程项目招投标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效能监察。
(三)确定考核结果。年度市区年度城建项目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人事局、市重点城建项目办公室负责考核评比,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外资司
《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外资司
为落实《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结合我国现阶段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的“代表”,不作为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范围。
二、第五条中的“具有经济、金融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改为“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三、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除必须符合《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应相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担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外资金融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外国金融机构在华分支机构的总经理、行长,外国金融机构代表机构的总代表,若所学专业为非经济、金融类,应再增加5年以上的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经历;担任外资金融机构的会计主管、首席精算师、
首席代表,若所学专业为非金融、经济类,应再增加3年以上的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经历。
(二)担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外资金融机构代表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外国金融机构在华分支机构的总经理、行长、外国金融机构代表机构总代表,若不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应再增加8年以上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经历;担任外资金融机构的会计主管、首席精算师
、首席代表,若不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应再增加5年以上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经历。
四、第六条第六款“担任外资金融机构的中、高级管理人员者,年龄必须在30~65岁之间”不再执行。
1997年7月30日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4月29日)
深食药监法〔2005〕8号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7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02 麻醉药品购用
03 一类精神药品购用
04 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05 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
06 药品进口备案
07 开办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
01号 许可事项: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在深圳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含变更、换发许可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360号发布)第十二条;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发布)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1年以上(含1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符合《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要求(见附件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建时需递交的材料:
1.《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1份);
2.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药学技术人员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申请验收发证时需递交的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请表》(1份);
2.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筹建的批复(原件1份);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查询证明》等)(非法人分支机构除外);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必须是由申办者签署,并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正规合同)。营业场所为自有的,须递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市药品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确认及核发的药学技术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1份)。
法律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
(三)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申请表》(1份,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的,其上级法人必须在此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或者加盖公章);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1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变更企业名称,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已核准变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议决议、人事任免决定、个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变更企业负责人,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议决议、人事任免决定、学历证明、个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变更质量负责人,需提供人事任免决定、个人简历、学历、职称或执业资格证明、上岗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8.变更注册地址,需提供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9.变更仓库地址,需提供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核减仓库的,不需提供本项要求的资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0.变更经营范围,需提供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学历、职称或执业资格证明、上岗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库设施设备目录(各1份)(核减经营范围的,不需提供本项要求的资料);
11.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30日后申请变更的,必须提供《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认证证书)或相关证明(《GSP认证现场检查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第11项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其他各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材料:
持证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并递交如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证申请表》(1份);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提供由市药品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确认的药学技术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营业场所为自有的,须递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1份)(见《〈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证申请表》);
7.《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第7项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其他各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见附件一)、《〈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请表》(见附件二)、《〈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申请表》(见附件三)、《〈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证申请表》(见附件四)。
以上表格可到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zda.gov.cn)下载区下载或到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筹建审批
1.政务窗口受理申请;
2.业务处审查,做出是否符合筹建的意见;
3.政务窗口出具同意筹建许可文件,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验收发证审批
1.政务窗口受理申请;
2.业务处现场验收,做出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意见;
3.转交窗口做出是否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4.局领导审批;
5.政务窗口打印许可文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变更
1.政务窗口受理申请;
2.政务窗口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申请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的,由业务处现场验收,并做出是否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3.政务窗口打印许可文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换发
1.政务窗口受理申请;
2.业务处现场验收,做出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意见;
3.转交窗口做出是否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4.局领导审批;
5.政务窗口打印许可文件,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筹建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验收发证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变更:
1.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2.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一
受理号:200□□□□□□□□□□□□号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
*申请事项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属行政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固定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移动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说明
1 . 带 * 项目为必填项目。
2 . 申请人是企业法人的,在《申请表》封面加盖企业公章。
3 . 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交文件、证件等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4 . 其他需提供的申报材料,请使用 A4 型纸打印或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
5 . 提供材料属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核对,原件核对后退回。
6 .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表格应当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认真填写。
7 . 内容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表1
提交材料目录
(提交资料打“ √ ”)
1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 1 份);
2
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
3
拟办企业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
4
拟办企业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
5
拟办企业药学技术人员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
6
其他。
本企业承诺:
1 . 本企业对提交材料及填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 . 本企业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事;
3 . 若有违反,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表2
拟开设药品零售企业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拟注册地址
经济性质
投资总额
万元
隶属单位
法定代表人
学历
职称
企业负责人
学历
职称
质量负责人
学历
职称
申请经营类别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 □ 乙类非处方药 □
申请经营范围
中药材 □ 中药饮片 □ 中成药 □ 化学药制剂 □
抗生素制剂 □ 生化药品 □ 生物制品(预防性生物制品除外)□
企
业
硬
件
条
件
区域划分
主要设备
使用面积( m2 )
营业场所
空调 □ 冰箱 □ 温湿度仪 □
防鼠灭虫设施 □ 货柜货架 □
中药饮片柜 □ 杆秤 □ 切片机 □
办公场地
电脑 □
贮存场所
空调 □ 去湿机 □ 垫仓板 □
冰箱 □ 排风扇 □ 灭火器 □
货柜 □ 沙桶 □ 温湿度仪 □
验收养护室
(连锁企业填写)
千分之一天平 □ 水分测定仪 □
澄明度检测仪 □ 紫外荧光灯 □
标准比色液 □ 显微镜 □
其他
药
学
技
术
人
员
姓名
学历
职称
职务或岗位
注:1.“总数”是指拟筹建的药品零售企业拟配备的所有工作人员数量。
2.“药学技术人员”是指所有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表3
拟办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情况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称
执业资格
工作简历(从高中起):
(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表4
拟办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情况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称
执业资格
工作简历(从高中起):
(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表5
拟办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情况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称
执业资格
从事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年限
工作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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