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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马铃薯产业科技联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7 04:40:26  浏览:94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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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马铃薯产业科技联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马铃薯产业科技联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9〕55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地直有关工作部门:

《毕节地区马铃薯产业科技联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马铃薯产业科技联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毕节地区行政公署与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农业科学院签订的《推进毕节地区马铃薯产业发展科技合作协议书》的要求,加强对马铃薯产业科技联合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08年至2012年5年期间,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和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共同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建立“马铃薯产业科技联合专项资金”。毕节地区行政公署每年安排150万元人民币,贵州省科学技术厅每年配套技术应用与开发资金5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成立由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和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双方相关人员组成的“马铃薯产业科技联合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下设科技合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毕节地区科技局,由毕节地区科技局和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具体负责协调科技合作的相关事宜,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参与专项资金的项目评审、资金监管和项目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开支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向:

(一)马铃薯产业中具有比较优势和发展潜力的科技创新项目、产业化技术研发项目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马铃薯种薯繁育体系建设和商品薯基地建设;

(三)马铃薯研究中心及科技示范园区建设项目;  

(四)扶持组建马铃薯专业协会;

(五)马铃薯信息交流平台建设;

(六)开展马铃薯产业方面的人才培养、技术培训、科技特派员、农业专家大院等方面工作;

(七)科技合作办公室工作经费及领导小组重大活动经费。比例应控制在总经费的3%以内。

第五条 马铃薯产业科技联合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科技政策,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坚持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估,择优支持,合理安排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费、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及其他费用。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管理

第六条 科技合作办公室负责马铃薯产业科技联合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受理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聘请专家对申请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查、评估;根据专家评审建议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的项目的意见,报马铃薯产业科技联合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以及项目完成后的鉴定验收;根据有关规定向管理委员会报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第七条 马铃薯产业科技联合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一年审批一次,项目申报受理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经审批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科技合作办公室下达立项批复,并签订项目合同。

第八条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项目责任人对项目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项目责任人所在单位或技术依托单位须提供项目合同中确立支持条件。项目责任人与其所在单位或技术依托单位之间的责权利须在项目合同书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科技合作办公室负责对实施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并对项目承担单位承担的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考评;聘请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项目监理与评估,对重大项目进行中期监理与评估,监理通过后,核拨余款。

第十条 实施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供工作总结、技术总结等相关资料报科技合作办公室,由科技合作办公室组织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科技合作办公室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在项目执行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仪器设备等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形成的新技术、新成果需要进行技术成果鉴定的,按照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马铃薯产业科技联合专项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专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马铃薯产业科技联合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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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规〔20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十堰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科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等法律、法规和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涉及容积率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应保持容积率指标规划管理的延续性和一致性。对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和建筑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应符合法定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分期开发的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第五条 经批准调整规划设计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的,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容积率指标的技术规范,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专项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建设用地范围内增加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或者增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等;

  (四)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调整容积率: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了强制性规划设计条件或损害国家、公共以及相对利害方利益的;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过程中有违法建设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起两年内无法定理由未动工建设,或建设规模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

  第七条 建设用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需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且变更的容积率指标未突破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从城市规划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设计方案及建筑设计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进行论证。

  (三)在《十堰日报》、十堰市规划局网站或规划建设现场等形式进行公示,征求利害方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四)根据专家论证和征得利害方的意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程序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函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及规划设计条件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

  调整的容积率指标如果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其他专业规划的,须先行调整涉及到的其他专业规划。同时,严格依法履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其他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的审批及备案程序。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因修改容积率给利害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九条 经批准调整提高容积率的建设项目,不得增大建筑密度,不得降低绿地率。

  第十条 鼓励利用地下空间修建停车场、人防设施及储物区,地下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予以核实,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档案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检查,并重点审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经核实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总建筑面积等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施工图竣工面积较审批规划设计方案的建筑面积的误差幅度控制在1%以内,可不追究。

  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用地容积率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市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等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行政监察主管部门应当把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加强效能监察。

  第十三条 对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或者在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关于印发《关于审查建设工程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关于审查建设工程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成都、南京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审查建设工程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行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映总行建经部: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审查建设工程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审查工程预算(含结算和标底,下同)是建设银行的一项传统业务。为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提高预算编制水平,提高审查质量。根据财政部(87)财预字第1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银行审查工程预算工作的
通知》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审查工程预算,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很强的工作。在审查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该增则增,该减则减,本着以理服人、协商办事的精神,做好审查定案工作,并按审定的工程预算进行工程价款
结算。
第三条 各级行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条件的行可设立相应的专职机构,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预算的审查业务,努力做到不漏审;不断提高审查质量,更好地完成审查任务。
第四条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工程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第二章 各级行的职责范围
第五条 总行的职责范围:
1.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国通用预算定额、费用定额的管理工作。汇集有关技术经济资料,及时研究有关问题。
2.会同有关部门对定额、费用及建筑产品价格的改革进行研究,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
3.指导本行系统审查工程预算工作,组织交流经验,认真分析研究各行反应的问题,并负责解答。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巡回检查,考核审查质量和效果。
4.组织指导审查工程预算工作的业务学习、人员培训、职业道德教育等,并督促落实和实施。
5.负责汇总分析各行报送的有关工程预算的报表和资料,并定期反馈,沟通信息。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的职责范围:
1.会同当地定额管理部门做好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材料预算价格的修订、管理和交底学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控制工程造价的措施和完善招标承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2.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材料预算价格以及建筑产品价格的改革进行研究,并提出改革意见和建议。
3.负责调配专业齐全的审查工程预算的技术力量,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评比竞赛活动,不断提高审查工程预算人员的素质。
4.归口管理、指导所属行审查工程预算工作,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工作开展情况,抽查和考核审查质量;搜集和积累有关基础资料,组织交流经验,研究处理基层行工作中反映的问题。
5.负责汇总上级行规定报送的统计报表和资料,搜集分析工程造价资料,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及时沟通信息。
第七条 地市中心支行的职责范围:
1.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材料预算价格、单位估价表和材料价差调整系数等工作,参与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参加建设项目的招标、评标、定标工作,督促双方履行合同和结算工程价款。
2.归口管理所属经办行及本行经办任务的工程预算审查工作。负责行内部门之间审查工程预算工作的协调和联系,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做到按照审查定案的工程预算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统一口径处理工程价款结算有关问题。
3.经常检查审查工程预算工作开展情况及任务完成情况,及时组织业务交流,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研究改进措施。
4.结合实际情况,组织业务学习,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5.认真积累工程造价等基础资料,做好有关定额的基础工作,对定额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向上级行反映,测定分析本地区年度工程造价,建立工程预算审查档案。
6.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工程预算、标底审查统计报表以及年度工程造价汇总分析资料。
第八条 经办行的职责范围:
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材料预算价格和单位估价表,制定材料价差调整系数等,做好审查工程预算基础工作。参加建设项目的招标、评标和定标工作,督促双方履行合同和结算工程价款。
2.负责本地区工程预算的具体审查工作,全面掌握本年度应审工程预算的数量,及时收审工程预算并主动上门服务,保证审查任务的完成。
3.建立健全行内收审工程预算制度、预算审查复核制度和资料档案保管制度,并确保落实执行。
4.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工程预算、标底审查方面的统计报表,以及工程造价分析资料。
第九条 计划单列市分行的职责,可以分别比照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第三章 工程预算的审查
第十条 审查范围
1.对建设银行经办建设项目的各类工程预算、招标工程标底,都必须进行审查,作为结算工程价款和择优选择中标企业的依据。
2.对建设银行经办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平方米造价包干以及其它方式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项目,必须审查其包干造价,做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3.非建设银行经办项目,应积极主动的接受委托,代审代编工程预算或标底。
第十一条 审查依据
施工图设计和国家及地方统一颁发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或综合扩大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其他设计资料,经济合同或洽商协议等。
第十二条 送审资料
1.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概算文件。
2.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洽商协议等。
3.工程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工料分析表。
4.工程承包合同、施工组织设计及说明。
5.招标文件、标底编制依据等。
6.编制工程预算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审查内容
1.工程项目及预算是否在批准的工程计划和概算范围内。
2.工程量计算和定额的套用、换算及取费是否准确。
3.材料价差计算是否合理。
4.设计变更、增减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5.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施工图预算之外的费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四条 审查形式
1.一般项目的工程预算,可由建设银行组织力量,单独审查。
2.大中型或技术复杂的工程预算,可由建设银行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联合会审。
第十五条 审查要求
审查前,除熟悉施工图设计和规定的施工方法外,还要对工程内容进行深入调查,掌握实际情况和有关数据,做好审查准备工作;审查中,除要全面审查外,还要选定审查重点,逐项核实,审查后要做好定案工作,并按审定的工程预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四章 工作制度与考核
第十六条 各级行的审查预算工作,都要进行年度总结,并写出总结分析报告.总结内容包括: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典型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意见和建议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的总结报告,应在下年2月底前上报总行。
第十七条 各级行的工程造价分析资料,应根据审查的档案资料按不同结构、不同类型选择一定数量的工程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内容包括:工程类型、建筑面积、工程结构、工料消耗、费用构成等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的年度工程造价分析资料,在下年4月底
前报总行。
第十八条 各级行审查的工程预算,都必须建立完整的审查档案。内容包括:原始记录卡,工程量计算书,审查变更调整表,定案通知书,有代表性竣工项目的单位工程造价分析表等。每个项目的审查资料,应统一装订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 各级行均应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抽查制度,应根据当年经办工作量,结合人员配备情况,制定审查面、定案率、准确率和审查深度等考核指标,并经常检查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 审查后的工程预算,要及时下达定案通知书,并检查定案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考核指标
1.审查面=(已审价值/送审价值)×100%
已审价值:指送审预算中累计审查的价值。
送审价值:指上年未审价值与当年收到预算价值的总和。
2.定案率=(已定案价值/已审查价值)×100%
已定案价值:指已定案的预算价值的累计。
复审准确份数
3.综合准确率=———————×100%
复查份数

单 份预 算 |复审价值 -原定案价值|
=1-—————————————×100%
审查准确率 原定案价值
单份预算审查准确标准:审查准确率应达到97%以上(含 97%)。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应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1988年7月1日
附件一:19 年审查工程预(结)算、标底原始记录卡
参考格式一: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招标单位)│ │承包方式 │ │
├──────────┼──────────────────┼────────┼────────┤
│施工单位(中标单位)│ │建筑面积 │ │
├──────────┼──────────────────┼────────┼────────┤
│工程名称 │ │结构类型 │ │
├──────────┼──────────────────┼────────┼────────┤
│工程建设地址 │ │开竣工日期 │ │
├──────────┼──────┬────────┬──┼────────┼────────┤
│提送文件日期 │ │审查日期 │ │定案日期 │ │
├──────────┼──────┼────────┼──┼────────┼────────┤
│审查人 │ │送审文件内容 │ │项目经办人 │ │
├──────────┼──────┼────────┼──┼────────┼────────┤
│概算造价 │ │送审价值(标底)│ │定案价值(标底)│ │
├──────────┼──────┼────────┼──┼────────┼────────┤
│合同工期 │ │审后价值 │ │中标造价 │ │
├──────────┼──┬───┼──┬─────┼──┼──┬──┬──┴────────┤
│ 预(结)算定案 │单价│工程量│费用│ 材差 │税金│其他│合计│注:各分析栏数字统计按│
│ 增 减 分 析 │ │ │ │ │ │ │ │附表二累计金额分别填列│
├──────────┼──┼───┼──┼─────┼──┼──┼──┼───────────┤
│核增价值 │ │ │ │ │ │ │ │ │
├──────────┼──┼───┼──┼─────┼──┼──┼──┼───────────┤
│核减价值 │ │ │ │ │ │ │ │ │
├──────────┴──┴───┴──┴─────┴──┴──┴──┴───────────┤
│工程概况及审查情况说明: │
│ │
│ │
└───────────────────────────────────────────────┘
注:此表不报总行
附件二:工程预(结)算调整表
参考格式二: 年 月 日 单位:元
┌─┬────┬──────────────────┬──────────────────┬─┬─┐
│ │ │ 原 预 算 │ 调 整 后 预 算 │核│核│
│序│分部分项├─┬──┬─┬─────┬─────┼─┬──┬─┬─────┬─────┤ │ │
│ │ │单│定额│工│直 接 费│人 工 费│单│定额│工│直 接 费│人 工 费│增│增│
│ │ │ │ │程├──┬──┼──┬──┤ │ │程├──┬──┼──┬──┤ │ │
│号│工程名称│位│编号│量│单价│合计│单价│合计│位│编号│量│单价│合计│单价│合计│额│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此表不报总行
附件三:工程预(结)算定案、标底审查通知书
参考格式三:
┌─────────────────────────────┬─────────────────┐
│ 建设单位(招标单位): │送审价值(标底): │
├─────────────────────────────┼─────────────────┤
│ 施工单位: │定案价值(标底): │
├─────────────────────────────┼─┬───────────────┤
│ 工程名称: │ │核增: │
├──────────┬─────┬────────────┤其├───────────────┤
│ 建筑面积: │ 承包方式 │ │ │核减: │
├──────────┼─────┼───┬────┬───┤中├───────────────┤
│ 工 期: │审 查 人│ │ 复核人 │ │ │净核减(增): │
├──────────┴─────┴───┴────┴───┼─┴───────────────┤
│审查定案情况说明: │现将你单位提送的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查│
│ │结果送给你们。接到通知后如有不同意│
│ │见,请于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我行商│
│ │议,逾期则按本通知办理。章 │
│ │ │
│ │ 建设银行(签章) │
│ │ │
│ │ 198 年 月 日 │
└─────────────────────────────┴─────────────────┘
注:此表不报总行
附件四:工 程 造 价 分 析 表
参考格式四:
──────┬──┬──┬──┬───────────────────────┬───┬──┬──┬─────
│建筑│结构│设计│ 结 构 特 征 │开竣工│预算│结算│定额工日
单位工程名称│ │ │抗震├──┬──┬──┬──┬──┬──┬──┬──┤ │ │ │
│面积│类型│烈度│层数│层高│外装│内装│基础│楼地│屋面│门窗│日 期│造价│造价│工日/(mxm)
│ │ │ │ │ │ 修 │ 修 │ │ 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1.本表系按民用建筑的土建工程设计,其他单位工程可参照此表设计填列;
2.本表以单位工程预(结)算书为依据填列;
3.本表根据总行具体布置要求填报。
参考格式四(续):
┌─┬──────┬────────────────────────────────────────────┐
│ │ │ 每 平 方 米 材 料 消 耗 量 │
│序│单位工程名称├───┬─────┬───┬────┬───┬───┬──┬──┬──┬──┬──┬──┤
│ │ │钢 材│木 材│水 泥│ 砖 │ 砂 │ 石灰 │ │ │ │ │ │ │
│号│ │(吨)│(立方米)│(吨)│(千块)│(吨)│(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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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格式四(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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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结 算 造 价 分 析 元/(m×m) │备 注│
│序│单位工程名称├──┬──┬──┬───┬──┬───┬──┬──┬──┬──┬──┬─┬─┬─┼───┤
│ │ │人工│材料│机械│其 他│管理│临 时│劳保│利润│税金│材料│设计│ │ │ │ │
│号│ │ 费 │ 费 │ 费 │直接费│ 费 │设施费│支出│ │ │差价│变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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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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