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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0:07:00  浏览:83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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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府发〔2009〕4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成都市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生态文明和统筹城乡林业园林生态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财政部《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9〕6号),市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成府发〔2008〕20号)等有关规定,设立成都市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以下简称生态保护资金)。
第二条 生态保护资金是对集体公益林(地)经营者在经营管护过程中,因营造、抚育、管护支出和限制性采伐利用造成的收益损失,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生态保护资金的建立主体为市政府及有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任务的区(市)县政府。具体工作由市和相关区(市)县统筹委、财政局、林业(园林)局、国土局、劳动保障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拥有集体公益林(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责任的农户,以及承担未承包到户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责任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

第五条 生态保护资金按“统一政策、分级筹集”的原则,由市和相关区(市)县财政按比例共同筹集,并纳入预算。在现有财政体制下,二圈层由区(市)县财政全额筹集;三圈层由市和区(市)县按7∶3的比例筹集。
第六条 生态保护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核算、封闭运行。市林业园林局设立生态保护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全市生态保护资金。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及标准

第七条 生态保护资金的发放范围为市域范围内的全部集体公益林(地)。
第八条 生态保护资金的补助对象,按林地(木)权属、经营管理主体确定。
  (一)承包到户的集体公益林(地),补助对象是农户。
  (二)未承包到户,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集体公益林(地),补助对象是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
  (三)林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后,流转合同有约定的可按合同约定执行;流转合同没有约定的,补助对象仍是农户或者集体经济组织。
第九条 管护责任人是指承担集体公益林(地)管理保护责任的经营者(《林权证》明确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人)。
  以林权登记台账为基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区(市)县政府签订《集体公益林(地)保护管理责任书》,集体公益林(地)管护责任人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集体公益林(地)管护合同》,对补助地块、补助面积、补助年度、补助资金、保护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十条 根据市政府认定的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成果,对集体公益林(地),统一按30元/年·亩的标准进行补助。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相关区(市)县政府负责申报当年生态保护资金发放范围及发放金额,于当年6月底前报市林业园林局。经市林业园林局汇总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由市财政局和市林业园林局联合下达年度生态保护资金安排计划。市和区(市)县财政部门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各级承担的生态保护资金划入市林业园林局生态保护资金专户,或由市财政通过财政结算直接扣减。
第十三条 获得生态保护资金的农户,其账户内的生态保护资金计入农户耕地保护资金账户总额,与耕地保护基金合并使用,主要用于缴纳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后仍有节余的,可以领取现金补贴。发放现金补贴的条件参照耕地保护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参保的纯林农户和集体统一经营林地生态保护资金,通过市林业园林局生态保护资金专户直接划转到区(市)县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由区(市)县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转到相应的纯林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划转给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等管护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获得的生态保护资金原则上用于集体公益林(地)的管护。
第十四条 区(市)县林业(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集体公益林(地)、管护责任人的核定和制定年度生态保护资金拨付方案,并对集体公益林(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生态保护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市、区(市)县国土部门负责划拨到耕地保护基金账户内的生态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确保生态保护资金首先用于农民购买养老保险;市、区(市)县社保部门负责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业务经办。
  市林业园林局和区(市)县政府应每年对年度集体公益林(地)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占用、林木采伐、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及防控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确保生态保护资金落实到山头地块,做到账户、农户、地块相符合。
第十五条 生态保护资金项目年度计划,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调整。经相关部门批准征占用集体公益林(地)的,由市林业园林局根据征占用林(地)的地点和面积,从下年度起停拨其生态保护资金,调整用于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新增加的集体公益林(地)。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市和区(市)县监察、林业园林等部门要建立集体公益林(地)保护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对破坏集体公益林(地)违法违规行为及挪用或骗取生态保护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可给予举报者一定奖励。
第十七条 未认真履行集体公益林(地)管护责任、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或致使林地生产力下降的管护责任主体,各区(市)县林业园林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制止,终止《集体公益林(地)管护合同》,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限内恢复林地生产能力。造成林地(木)永久性破坏的,对已发放的生态保护资金全部予以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挪用或骗取生态保护资金的,一经发现,依法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市劳动保障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生态保护资金用于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以及与城镇养老保险接轨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条 市林业园林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生态保护资金实行动态管理。中央、省对生态保护资金有最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统筹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国土局、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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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侦查人员以庭审角色代入机制

商奇


  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其重点和难点就在于如何取证、取哪些证。随着反贪队伍年轻化,一些反贪干警存在着理论知识丰富,但缺乏实战经验的弊病,面对取证工作往往无从下手,甚至取来的证据不能服务于案件认定,造成重复劳动。反贪侦查工作的目的,在于取得犯罪嫌疑人进行贪污贿赂活动的若干证据,并最终在庭审中用这些证据使法官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可以说,庭审时证据的运用,才是反贪侦查取证工作的“归宿”。庭审由公诉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组成控辩双方进行辩论,他们站在不同的角度,必然存在着不同的逻辑路径,对证据的运用也存在很大差别。在侦查中,侦查人员要自觉延伸思路,在脑中积极进行庭审过程的“模拟预演”,将自己代入庭审中的公诉人、被告人等角色,站在他们的角度进行思考,并以之指导反贪侦查取证工作。

  一、进行庭审角色代入的必要性

  反贪工作是一项群体工作。按照现有的机构组织框架,贪污贿赂案件最初由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部门进行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交由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这是一条完整的反贪工作路径。正因如此,反贪侦查人员不能够仅仅认为侦查工作就是自己的工作全部内容,而必须在工作中积极拓宽眼光,拉长工作思路,将其后的庭审工作要求也放到自己的侦查计划中作整体考量。事实也证明,仅仅为了侦查而侦查往往是无法取得良好效果的,结果不是面对繁芜复杂的证据而无从下手、茫然无措,就是千辛万苦所获取的证据根本不能有效应用于庭审,造成工作的浪费和效率的低下。

  有效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是我们反贪工作的目的,而通过庭审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有罪判决是衡量我们工作是否成功的一个标杆,是我们实现上述工作目的的途径。庭审的关键在于证据的对抗,反贪侦查人员必须在侦查中,就考虑到庭审时对证据的运用。这种考虑既要全面,又要细致;既要考虑到国家公诉人运用证据的需要,又要考虑到被告人运用证据的可能路径。而角色代入,往往是这种考虑的有效形式。通过角色代入,反贪侦查人员可以设身处地的站到公诉人或者被告人的角色,把自己当做庭审的参与者,并由此找到哪些案件细节会成为审理重点、哪些证据会为定罪量刑发挥关键作用,这就相当于为自己的侦查工作指明了方向,无疑会极大的促进侦查工作的有效进行。

  二、进行庭审角色代入的方法

  1、代入公诉人角色

  公诉人是刑事诉讼重要的参与者,他们的作用是代表国家出庭追诉犯罪。在庭审中,公诉人会积极运用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来使其最终受到刑法的惩罚。反贪侦查人员代入公诉人角色,就是要站在出庭人员的角度考虑庭审问题,以公诉人举证证明犯罪各项构成要件的框架来明确侦查取证范围。这种代入的具体表现就是要在侦查过程中寻求公诉部门的配合,了解公诉人的指控逻辑和证据使用思路,以此来指导自己的侦查取证工作,做到有的放矢。

  在现有的机构设置中,反贪部门与公诉部门同属于人民检察院的下属业务部门,彼此较为熟悉、联系方便,这为反贪侦查人员进行公诉人角色代入创造了有利条件。现实案件中,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在侦查过程中与公诉人员开展侦查会商的办法来进行角色代入。会商中,侦查人员可以将主要案情提前告知公诉部门,由于公诉部门的实际工作特点,其工作人员往往对于刑事诉讼庭审过程、庭审证据运用、被告人心理,甚至管辖标的案件的法院刑事审判庭较为了解,可以请公诉部门工作人员根据案情进行庭审情况的预先估计,指出一旦标的案件进入庭审程序,将以哪些证据作为指控犯罪的关键证据,并指出如何将证据组成完整证据链条的思路,指导侦查工作开展。尤其重要的是,由于证据往往有多种表现形式,而各种表现形式所带来的证据证明力往往不同,不同证据形式也常给法官以不同的影响力,这种预先的模拟可以为侦查人员到底采用哪种证据取得方法和证据固定形式给出指导意见。

  2、代入被告人角色

  反贪侦查人员代入被告人角色,就是要在侦查过程中预先将自己放在本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角色里,考虑被告人将会有可能以哪些证据来为自己开脱罪责,并提前下手取得相应的证据,来驳斥被告人的脱罪企图。同时,还要积极进行逆向思维,考虑到对于被告人来说哪些证据将是“致命”的,由此争取侦查工作主动,尽早采取证据固定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毁灭罪证。由于侦查人员毕竟是“案外人”,仅以侦查经验进行思考往往不够全面,而只有进行角色代入,将自己置身“案中”,才能更好的看清庐山真面目。

  对于行贿、受贿等依靠言辞证据较多的案件,更要着重进行被告人角色的代入,细心体察被告人心思,在询(讯)问中就堵断其退路,夯实犯罪各要件,防止被告人打下“活扣”,有机可乘。

  反贪侦查人员代入被告人角色往往比代入公诉人角色要困难的多,因此也需要更多的技巧和经验储备。在平时工作中,侦查人员就要积极锻炼这方面的能力,如多参与旁听庭审,了解庭审时被告人惯用的脱罪伎俩和诡辩手段;常与有经验的同志进行交流,了解被告人通常的心理;在侦查中做好外围调查,掌握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处事习惯,以利于角色代入等。

  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对公诉人角色的代入不能越俎代庖。反贪侦查人员代入公诉人角色的逻辑顺序,是由公诉人的心理到侦查人员的心理再到具体侦查活动。这种逻辑顺序是不可逆的。在案件侦查中,不能将这种代入反用,以侦查人员的侦查取证工作来钳制公诉部门独立的审查起诉和公诉职能。那种根据自己取得的证据和臆想的证明思路对公诉部门参与公诉的方法、思路粗暴干涉的行为是错误的。

  2、对被告人角色的代入不能违反相关侦查纪律。对被告人角色的代入,是一种思想上的代入,是对侦查策略进行考量时采取的一种方法。但是,这种代入不能由智力活动突破到具体侦查行为,强逼被告人按照侦查人员“预想”的思路进行自证其罪,甚至发展到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

  3、不能固步自封,要积极扩大取证范围。角色代入毕竟是一个高智能的活动,要有足够的经验和侦查技术做支撑。这就决定了角色代入活动不是每次都可以取得圆满、全面的侦查指导作用。侦查人员,尤其是年轻的侦查人员,不能仅仅依靠角色代入划定侦查取证范围,而要积极拓展取证思路,扩大取证范围,更好的完成反贪侦查取证工作。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 商奇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全国学联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发挥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和全国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

  (三)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采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努力为同学服务;

  (四)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加强与台湾省和港澳同学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

  (五)发展同各国、各地区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支持各国、各地区人民和学生的正义事业。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的学生会、高等学校和科研教育机构的研究生会。国外中国留学生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依照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全国学联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全国学联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全国学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全国学联委员会;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全国学联委员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学联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团体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全国学联委员会每届任期内至少应举行三次全体会议。委员会开会时,委员团体各派一名代表参加。

  全国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全国学联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全国学联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对于需由全国学联委员会决定的个别事项,可以分省、良治区、直辖市召集的委员会议,由所在地方的全国学联主席团成员主持。

  全国学联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全国学联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全国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全国学联代表大会;

  (三)选举全国学联主席团;

  (四)审议和批准全国学联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全国学联主席团是全国学联委员会的常设机关。

  全国学联主席团由当选为全国学联主席和副主席的会员团体派出的代表组成。主席团成员团体认为必要时,可以更换自己派出的代表。

  主席团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

  全国学联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全国学联主席团推选若干执行主席并实行驻会制度。

  全国学联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和全国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全国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全国学联委员会会议;

  (三)决定聘任和解聘全国学联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审议和批准全国学联秘书处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五)批准任兔全国学联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全国学联秘书处是全国学联的日常工作机构,向全国学联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学联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全国学联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学联主席团的决议和决定;

  (二)负责全国学联日常工作;

  (三)管理全国学联的经费和财产;

  (四)在全国学联主席团闭会期间,受主席团委托,对外代表全国学联。

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地方学生联合会

  第十三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凡在学的中国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为学生会、研究生会会员。

  第十四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勤工助学、校园公益劳动等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第十六条 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一般每一至二年举行一次,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修改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高等学校的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可成立常任代表会议,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它们向各自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领导机构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持日常工作,并可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联合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会员团体的地方联合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代表大会一般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委员会、主席团、秘书处的产生、组成办法及其职权等,可参照本章程对全国学联的相应规定。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区学联组织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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