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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速遣奖金和处理延期罚款的几项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2:55:21  浏览:97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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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速遣奖金和处理延期罚款的几项规定

交通部


关于使用速遣奖金和处理延期罚款的几项规定

交财企(62)于字第344号




上海、广州海运局、秦皇岛、天津、大连、青岛、烟台、上海、连云港、黄埔、湛江、八所港条局:
根据本部交运港(61)于字第142号,144号文颂发的“关于外籍船舶在中国港口装卸速遣等与延期费计算办法及注意事项”和运输总局港(62)字第28号文“关于沿海港口国轮装卸标准和速遣与延期费计算办法自三月一日起试行奖罚的通知”,特对速遣奖金的使用和延期罚款的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航运企业支付港口的速遣奖金列入运输成本,从港口企业取得的船舶延期罚款冲减运输成本。
二、港口企业从国内船舶取得的速遣奖金(抵冲延期罚款后净额,下同)以50冲减装卸成本,以50用于集体福利和奖励,从外籍船舶取得的速遣奖金,除以50留给企业用于集体福利和奖励外,其余50暂冲减装卸成本。以后如国家批准同意用速遣奖金的外汇向国外购买员小型港口机械和维修配件时,冲减成本的比例另行规定。
三、港口企业对所得速遣奖金,除冲减成本部分外,应主要用于集体福利。用于奖励部分最高不得超过20。
四、各港对国轮和外轮奖金应统一核算,统一使用,奖罚相抵,如罚款大于奖金,差额应列入装卸成本。
以上规定自1962年1月1日起试行。
196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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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办函[2008]2号 二○○八年一月三日



《四川省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工作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工作实施细则



为切实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7〕27号)精神,进一步明确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工作的职责和任务,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建立完善有关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联席会议主要研究解决大企业大集团培育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也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围绕联席会议议决事项随时掌握动态,督促推动议决事项的落实,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重点培育企业反映的重大问题。各协调组组长和成员单位每半年要将企业重大事项办理情况、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政策落实、工作建议、责任分工落实情况逐一归类、清理并向联席会议报告。

(二)协调组工作机制。联席会议8个协调组要根据职责职能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深入企业和基层调研,加强与企业及其所在市(州)人民政府的联系,主动发现问题,提前介入,主动提供相关服务,积极协调解决企业发展壮大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各协调组要及时召集组内相关会议,研究企业发展中可能遇到的有关共性问题和解决办法。对具体问题实行全过程跟踪与服务,使每个问题都有明确的处理意见和结果。各协调组组长由组长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同时组长单位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好落实。

(三)联络员工作制度。在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建立由各成员单位、相关市(州)

经委(国资委)负责同志和联络员组成的联络工作体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确定具体分管负责人、内部牵头处室和本单位联络人员负责本单位与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企业的联系,收集本单位培育大企业大集团的有关工作及措施,相关工作信息沟通与反馈,重大事项报告等工作。培育企业必须确定固定的联络人员负责本企业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相关部门的日常联系沟通及资料收集、信息报送与反馈等工作。

二、加强信息统计工作

(一)建立相关统计指标体系。统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有关统计制度和规范的要求,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前提下建立“大企业大集团统计指标体系”,提供相应的分析、预测报告,统计数据和分析结果由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共享,并向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培育企业要按照统计指标体系要求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有关数据,供统计部门汇总和分析。

(二)建立工作信息报告制度。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相关市(州)经委(国资委)要不定期将本单位、本地区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工作情况、解决企业重大问题进展情况等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培育企业要及时将生产经营情况、困难和问题及时报送并反馈有关省级部门和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相关市(州)经委(国资委)及培育企业年末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年度培育和发展总结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定期印发《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工作简报》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工作进展情况。

(三)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及时向全社会发布我省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工作的最新进展情况,宣传培育工作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编印《四川省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工作手册》,方便工作联系,同时公布工作机构、人员组成、联络办法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企业直通车服务

培育企业所涉及的日常行政许可事项由各级政务中心受理并按规定加快办理进程。培育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本企业、所在地方政府无法解决的跨地区、跨部门问题或需报国家有关部委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可直接报请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直通车”服务。

(一)提前介入。企业反映或在调研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省级相关责任部门应根据问题性质和解决问题的层次在企业正式行文上报前提前介入。对需向国家有关部委反映或争取支持的问题,省级牵头部门应主动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或思路供企业参考并指导企业申报。能在本省范围内解决且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时,可报请相关领导批示或及时提议召开协调组组长碰头会,共同研究解决方案与思路。

(二)直接受理。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重大问题,可直接向省级有关部门申请受理,受理单位即为该事项的责任单位。需争取国家相关部委支持的事项,由省级对口部门协助企业办理。企业直接向协调组组长单位申请并涉及非组长单位职能范围的事项,组长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协助企业落实具体责任单位。最终受理、处置问题的责任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处理或答复,结果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指定办理。对企业申报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报送的重大且涉及面较宽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指定协调组组长单位或其他部门进行全程代办或服务。涉及多部门服务、办理程序较复杂的重大事项,根据性质和紧急程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定责任单位或由涉及的协调组组长单位作为该事项的责任单位协调解决相关办理问题和程序,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流程服务。

四、实行重点协调服务

(一)加强产业政策指导服务。为企业提供国家宏观调控产业发展方向、产业政策信息和我省的具体措施意见,及时向企业发布国家、省鼓励、限制及淘汰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指导目录,引导和帮助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及产品和技术的升级换代并组织协调企业产业政策的实施和政策的落实。

(二)加强区域指导协调服务。实现省、市(州)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工作机构的联动,加大对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等大企业大集团集中区域发展的指导以及电力、天然气、煤炭等生产要素和交通运输等条件的保障,积极协调区域内企业兼并、重组、扩张等有关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重大问题协调服务。对企业反映且部门和地区难以协调解决的跨地区、跨部门重大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请省领导召集省直相关部门和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研究协调。

五、强化目标考核和责任落实

(一)开展年度发展评估。根据企业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发展目标和年度计划等情况并参照企业年度经济效益指标统计结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培育企业进行综合评估,形成《四川省大企业大集团年度发展情况报告》报省政府,报告评估结果作为培育企业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二)实施动态调整。根据《四川省大企业大集团年度发展情况报告》和年度全省工业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每2年对入选企业名单进行一次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具体考核调整办法另行制订。

(三)加强督促检查。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成员单位承办的重大事项进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落实相关政策、开展相关培育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等的进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转发《关于禁止从日本引进樱花树苗的通知》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转发《关于禁止从日本引进樱花树苗的通知》的通知


          ((83)总检(植)字第16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所、站:

  现将林业部林护(1986)242号《关于禁止从日本引进樱花树苗的通知》转发给

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林业部《关于禁止从日本引进樱花树苗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林业部关于禁止从日本引进樱花树苗的通知

           (林护〔1986〕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自治区农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管局,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各林业大学、林学院,林业部森林植物检疫防治所,农牧渔业部植保总站,中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所:

  近几年来,中日之间的经济和文化交流频繁,日本国政府和民间团体向我国赠送和交换的樱花树苗很多。仅据上海动植物检疫所统计,去冬今春以来,已补办审批手续,报检进口的樱花即达十四批,共三千九百七十株(部分因未办审批手续口岸检疫部门扣留烧毁的未计入)。经检疫部门根据历年来检疫的结果证明,从日本进口的樱花树苗带有多种病虫害。一九八四年,大连侨办和烟台市侨办进口的六百株樱花树苗,经大连动植物检疫所检查,发现有透翅蛾、介壳虫、蚜虫和冠瘿病、根腐、干腐等病和虫害,以及多种植物寄生性线虫,不得不烧毁五百七十九株。有些樱花在进口时虽未发现有严重的病和虫害,但由于土壤和气候等原因,其生长不良或早期衰亡。如一九七九年,日本前首相田中赠送给周总理家乡淮阴县的二百零五株白山樱花树苗,虽经精心管理,到一九八四年已死了一百三十六株,成活率只有百分之三十三点七。天津、大连等地也有类似情况。

  樱花树苗在我国已有较长的栽培历史,且有一些优良品种。为了减少盲目引进,严防病害和虫害传入我国,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今后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一般不要再引进日本的樱花树苗。若因科学试验或其他原因确需引进少量日本樱花时,必须报经本单位上级领导部门同意后,提前十五天向林业部林政保护司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方可进口。苗木进口时需经检疫部门严格检疫,并集中隔离试种。

  二、日方主动赠送我方樱花树苗或用樱花交换我国树苗时,建议请日方另选适合我国某地区生长的经济或观赏树苗。

  三、凡不按照上述通知办理的,将按检疫法规予以烧毁和罚款处理。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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