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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5:46:30  浏览:83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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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部发[201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商务厅(局):

为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适用范围。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外地区符合条件且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因生产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部分岗位,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对软件设计、技术研发、高级管理人员等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的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加强对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管理和服务。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办法,由省级人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方便企业的原则确定。由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的,应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为企业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要指导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服务外包企业依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完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的业绩考核评价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工时考勤办法,科学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切实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搞好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服务外包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和职工人数的统计,于每年1月和7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同时抄送商务部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做好服务外包企业享受“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落实工作。对符合享受“五缓四减三补贴”规定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其纳入政策实施范围,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的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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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档案局


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11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实现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工程档案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重点工程是指以营造森林,保护林草、野生动植物、湿地等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优化生存空间,实现林业建设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的工程。

林业重点工程档案是指在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林业重点工程档案属国家所有,必须与其他门类的档案统一保管,不可分割。

第三条 林业重点工程档案工作是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重要基础工作的组成部份,应当将其纳入工程管理的全过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工程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林业重点工程档案工作依法接受国家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建立健全由国家林业局、工程所涉地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工程项目单位(森工企业、林业局、林场等)所组成的工程档案管理网络。

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对林业重点工程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

第七条 工程所涉地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协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工程项目单位的工程档案工作。

第八条 各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程档案工作的领导,并保证开展工程档案工作所需要的资金、设施和设备,各单位应建立项目档案领导责任制,分管工程的负责人要同时对工程档案工作负全责。

第九条 各项目单位要确定工程档案归口管理部门。并配各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档案人员,负责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及提供利用等工作。

第十条 工程档案管理人虽是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其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及其他待遇上享受与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整理与归档

第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要将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工程管理程序,列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编制林业重点工程规划及实施方案时,应将工程档案的建立与管理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规划或方案中。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在工程竣工验收前1个月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建设周期长的工程,可根据情况分阶段归档。

第十四条 实行总承包的项目,由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的档案资料,在工程验收前1个月交总包单位汇总、归档;由项目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项目。由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所承包工程的档案资料,在工程验收前1个月交项目单位汇总、归档,或由项目单位委托一个承包单位汇总、归档。

第十五条 各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归档文件材料 进行加工、整理。归档文件要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签字手续完备,图片、照片等要配以文字说明。

第十六条 归档时,各项目单位要将归档材料相应的电子文件一并移交档案部门,产生电子文件的软硬件环境及参数须符合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工程技术人员要及时整理在工程实施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向所在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办理归档手续;工作调动前,须将个人保存的材料及时移交所在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章 工程档案的验收

第十八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档案验收工作的组织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工程档案的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对林业重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应有档案管理部门派员参加,确保工程与档案同步验收。

第二十条 对工程档案的验收,应由档案验收小组进行。档案验收小组应由项目所在地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成。国家林业局可视工程情况,对工程档案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 在对有关工程进行档案验收时,档案验收小组应当依据验收结果形成书面意见。档案验收意见应体现在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中。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进行工程质量评估时,对于档案材料不能达到完整、准确、系统要求,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归档任务的工程,不得评为优质工程,也不得申报有关奖项。


第五章 工程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要依据工程特点建立健全工程文件材料的整理、保管、利用、保密、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单位要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单位要采用先进技术和手段,逐步实现工程档案的数字化及网络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单位要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主动为工程建设及其他业务的开展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七条 工程所涉地区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做好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的登记工作,并及时将本地区各类型工程档案管理的登记结果汇总后报送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工程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开发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林业主管部门应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档案材料失真、损毁或丢失的,林业主管部门应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 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城区(市)”创建办法(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中青办发[2005]32号


关于印发《“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城区(市)”创建办法(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工作会议以来,各地积极部署,狠抓落实,以组织创新、队伍培育、项目拓展、机制建设等为着力点,大力推进城市青年中心建设,取得了良好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年中心建设的决定》和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扎实推进全国城市青年中心建设工作,现将《“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城区(市)”创建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05年度的创建单位名单一并下发。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城区(市)”
创 建 办 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年中心建设的决定》和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扎实推进城市青年中心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城区(市)”创建活动是深入推进城市青年中心建设工作的重要举措,要立足基层,重在创建,务求实效。

第二章 创建单位的申报、确认和管理

  第三条 “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城区(市)”创建单位原则上按年度申报和确认。

  第四条 “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城区(市)”创建单位申报条件:

  (一)社区共青团工作和青年工作基础和环境较好,街道青年中心建设工作积极性高;

  (二)有热心青年工作、具有一定知识水平和服务能力的青年中心工作队伍;

  (三)已建成了一批初步运转良好的城市青年中心。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新申报的创建城区(市)数量一般控制在所辖城区(市)总数的10%—20%。

  第六条 每年年初,由团城区(市)委提出申请,省级团委根据申报条件审核推荐,及时上报团中央。

  第七条 团中央对所有申报“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城区(市)”创建单位的城区(市)级团委进行资格审查和年度确认,并适时公布创建单位名单。

第三章 “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城区(市)”评选

  第八条 “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城区(市)”创建单位要按照团中央统一部署,开展创建工作。

  第九条 创建工作主要内容:

  (一)逐步实现城市青年中心在本区域的全覆盖。逐步做到每个街道有一个青年中心。通过会员制方式,因地制宜,广泛吸纳符合条件的城市青年中心会员。以街道团干部、青年企业家、青年社团负责人、驻街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等优秀青年人才为基础,选举一批有实力、有能力、有影响力、热心青年中心事业的骨干组建理事会。培育各类青年兴趣协会、俱乐部等社团,加强对社团的引导和有效管理。以街道团(工)委书记为法定代表人,制定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建立,规范运作。要通过争取党政支持投入、利用青少年宫、社区青少年服务中心等既有场所、共用社区服务中心、整合社会各界资源等途径,建立起一定规模的办公、活动场地。

  (二)建设稳定的青年中心工作队伍。逐步建立起一支以社会工作者和青年中心志愿工作者为骨干、社区内关心支持青年工作的各界人士为依托的青年中心工作队伍,以此建立稳定高效的青年中心秘书处。结合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全国项目和省级项目、青年中心与高校结对共建等活动,开展定向招募、定向培训、定向派遣,吸收一批大学生志愿者到青年中心秘书处工作,并形成接力机制。探索建立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和志愿者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广泛开展专题培训、理事轮训等活动,加强对工作骨干的培训,帮助他们掌握建设青年中心的工作理念和具体方式,培养和提高其动员组织、活动设计、公共服务等方面能力。

  (三)实施青年中心服务项目。统筹社会和团内资源,在通过调查研究,充分了解社区青年实际需求状况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大力开发青年中心特色项目,尤其是要发挥青年中心在服务困难青少年群体、社区青年文化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加强青年中心的服务能力建设。积极争取党政有关部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的扶持,承接政府有关青年事务项目,促进青年中心的有效运转。依托城市青年中心,广泛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青年文明社区创建、社区青年文化节、社区青年志愿服务等工作项目。建立和完善项目论证、规划、实施、监督、考核、评估等制度,加强对项目的管理。

第四章 “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城区(市)”标准

  第十条 “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城区(市)”是团中央对城区(市)扎实推进城市青年中心建设工作的一项综合性奖励称号。

  第十一条 “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城区(市)”标准:

  (一)对青年中心建设高度重视,党政积极给予支持,出台政策措施推动工作,工作环境良好,成效显著;

  (二)实现青年中心在本区域内的全覆盖。即所属街道建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青年中心,并能正常有效运转,积极发挥组织青年、服务青年作用;

  (三)建设了稳定高效的青年中心工作骨干队伍;

  (四)推广实施了一批深受青年欢迎、具有实效性和牵动性的服务项目;

  (五)探索形成了一套长效工作机制。

第五章 创建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 团中央对“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城区(市)”创建单位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上年度创建单位(含已受表彰的先进城区(市))经再次确认后,与当年新增单位一起作为年度创建单位,继续开展创建活动。

  第十四条 团中央将组织督察组对创建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年底进行全面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 创建工作成绩突出的城区(市)级团委,可优先参加“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城区(市)”评选;对工作推进措施不力、效果差的创建单位,取消其创建资格。

  第十六条 团中央对获得“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城区(市)”称号的城区(市)级团委实行年度考核,如果出现问题或工作退步,不符合标准,团中央将进行通报,并取消其资格。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七条 在开展“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城区(市)”创建活动中,评选表彰“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城区(市)”、“全国优秀城市青年中心”和“全国城市青年中心建设先进个人”,原则上每年年底进行表彰。

  第十八条 团中央对“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城区(市)”、“全国优秀城市青年中心”、“全国城市青年中心建设先进个人”予以适当方式的奖励和宣传。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试行的过程中,将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完善。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共青团中央。

  第二十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城区(市)创建及评选表彰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起施行。


2005年度“全国青年中心建设
先进城区(市)”创建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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