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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23:16:58  浏览:93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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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政发〔2011〕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柳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质量兴市战略,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和促进质量改进工作中取得卓越成效的企业或组织,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生态与环境质量的总体水平,提升我市发展核心竞争力,加快城市转型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桂战略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柳州市市长质量奖” (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柳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由柳州市人民政府授予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我市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由柳州市质量兴市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兴市领导小组”)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每年评奖名额不超过2个,如申报企业(组织)均未达到评定要求,则当年奖项空缺。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不向申报企业(组织)收取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第六条 由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日常工作由市质量兴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质量兴市办公室”)负责。

质量兴市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工作程序、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获奖企业(组织)名单。

质量兴市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文件。

(二)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宣传推广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受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委托,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成市长质量奖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

(四)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选用退出机制。

(五)组织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调查、核实候选企业(组织)的质量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第七条 质量兴市办公室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选派专家组成各相关专项评审组。各评审组由7-11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建议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组织)名单。

专家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状况良好,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五)评审员应经过质量兴市办公室组织的专业培训和再教育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本市申报企业(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十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相关政策的企业(组织),主要包括农业、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企业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经柳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其他行业的组织也可纳入评选范围。

(二)具有先进的质量理念和明确的质量发展目标,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在质量管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均取得突出成效。

(三)实施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地位。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全国质量奖、“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组织),以及服务品牌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五)提供的产品、工程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依法接受国家法定的质量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近3年国家、区、市监督抽查产品合格或工程、服务达标,有出口产品的企业,3年内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

(六)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重大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七)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第十一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产业集群的龙头、体现“柳州创造”的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相关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3年国家、自治区、市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六)近3年经营发生亏损。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为基础制定。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1000分,评审以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的综合评审总评得分为主要依据,获奖企业或组织在综合评审中的总评得分必须不低于标准总分的80%(含)。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得分均低于标准总分的80%(不含),则该奖项空缺。

第十五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开始前,质量兴市办公室在我市主要媒体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起止日期、申报要求、评价标准等有关事项。

(一)申报。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如实填写《柳州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审并提交自我评审报告,以及有关证明材料等,在规定时限内报质量兴市办公室。

(二)资格审查。质量兴市办公室负责对申报企业(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三)资料评审。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资料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由质量兴市办公室反馈评审结果。

(四)现场评审。质量兴市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名单的企业(组织),按现场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五)综合评审。质量兴市办公室根据评审组提供材料评审报告和现场评审报告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入围名单,提交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和表决,经应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确定初选名单。

(六)公示。质量兴市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初选名单。公示期限为15天,对公示反映的问题,由质量兴市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提交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审查。

(七)批准。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名单,报柳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八)表彰奖励。柳州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召开表彰大会,由市长为获奖企业(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市政府向每个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组织)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获奖企业(组织)将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本企业(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专项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由质量兴市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组织)对外宣传中提及市长质量奖荣誉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企业(组织)在获奖满3年后方能再次申奖,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组织)应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获奖企业(组织)每年向质量兴市办公室提交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的自评报告。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兴市办公室提请柳州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奖项、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从被撤销奖项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

(二)获奖后3年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

1 .发生重大质量、服务、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2.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出现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3 .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4.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定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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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附加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邮电附加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12月9日,财政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邮电附加费(以下简称附加费)的使用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发布的《邮电附加费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财工字〔1997〕4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附加费来源
经营通信业务的企业在向用户收取邮电业务资费时收取的附加费,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扣除3%的水利建设基金后,作为附加费来源。
第三条 附加费使用原则
(一)附加费由各级邮电部门,包括省、地(市)、县(市)级邮电通信企业,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安排使用;
(二)附加费应专项用于邮电通信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三)附加费应优先安排纳入国家发展规划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尽量保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好的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
第四条 附加费使用范围
(一)邮电通信机械及配套设备,包括交换机及配套设备、邮政机械设备、邮政运输设备、机房配套设备等的购置;
(二)邮电通信管线,包括光缆、电缆、管道、用户线等的建造或改造;
(三)邮电通信生产经营房屋、场地的购置、建造或改造;
(四)与邮电通信建设有关的还本付息;
(五)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与邮电通信建设有关的建设性支出。
第五条 附加费预决算管理
附加费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省管局)财务部门,应与计划部门密切配合,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按照财政部印发的《邮电附加费年度预算编制办法(试行)》(财工字〔1997〕88号)的规定,编制附加费年度收支预算报邮电部,由邮电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审批,审批后的附加费预算由邮电部负责组织实施。邮电部对各省管局附加费年度收支预算的批复,应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事处)。
年度终了45日内,各省管局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附加费决算编制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编制附加费年度决算报表报邮电部,由邮电部审核、汇总后,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财政部审批。邮电部对各省管局附加费决算报表的批复,应抄送当地专员办事处。
第六条 附加费使用程序
(一)附加费应严格按照经财政部批准的预算计划使用,年度附加费的实际支出原则上不得突破当年的预算,遇有特殊情况需追加预算的,必须报经财政部审批。
(二)附加费由邮电部负责向财政部申请拨款并由邮电部负责拨付给各省管局。各省管局在收到邮电部下拨的附加费后,应按照批复后的附加费年度支出预算及本期附加费使用计划,安排所属邮电通信企业使用。
(三)附加费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附加费的使用规定,并按规定在“邮电附加费备查簿”中登记附加费的拨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四)附加费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七条 附加费作为政府性基金已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附加费拨款属国家对附加费使用单位的国家资本金投入,相应增加使用单位的国家资本金。
第八条 附加费的财务管理
(一)附加费使用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参与附加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投资项目的立项、概算审查、订货、施工合同的签定及竣工决算批复等工作,掌握已经批准的工程概算、预算资料和有关支付款项的合同和文件。对违反规定的附加费开支,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支付。
(二)附加费使用的财务管理监督工作由财政部负责;附加费使用的日常财务管理与财政监督工作由各专员办事处负责。各附加费使用单位应加强附加费使用的财务管理工作,保证附加费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并努力提高附加费的使用效益。
(三)对违反本办法使用附加费的单位,除按照国家财经法规进行处罚外,财政部商邮电部还将视情节轻重核减对该单位的附加费拨款。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财政部商邮电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会同当地省管局,参照本办法精神制定地方农话附加费使用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邮电部备案。


邮电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邮电部


邮电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8月3日,邮电部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邮电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邮电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境内投资者,是指向境外投资的邮电企事业单位和机构。
境外机构,是指由境内投资者投资,在境外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经营性机构。
境外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境外资产”),是指境内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以及在境外依法取得和认定的各种形态的其他资产。
(三)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1.遵守国家有关企业财产监管的法律法规。
2.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境内投资者对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运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按规定和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3.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
4.维护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保证境外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保值增值。
(四)境外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必须遵守驻在国(地区)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产权界定与产权登记
(一)境外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的正当权益,又不能损害其他资产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二)下列境外资产归国家所有:
1.境内投资者向境外机构(包括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投入的国有资本金和投资收益所形成的资产;
2.境内投资者用国有资产在境外设立行政事业单位等非经营性机构投入形成的资产;
3.境内投资者存放境外的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货币资金或购建的物业产权);
4.在境外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国有股权及物业产权;
5.境外机构中应归国家所有的无形资产;
6.境外机构依法接受的赠予、赞助和依法判决、裁决而取得的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
7.其他应归国家所有的境外资产;
(三)境外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由境内投资者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四)凡占有、使用境外国有资产的机构,都必须按照邮电部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及时申办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三、资产的运营与管理
(一)占用国有资产的境外机构,可以采取独资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形式,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形式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实体,但不得注册经营“无限责任公司”。
(二)境外机构的中方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的经营责任人,对所占用的国有资产负有安全使用和保值增值的责任。
(三)境内投资者在境外直接投资、控股或买“壳”上市(控股收购境外上市公司)和参股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邮电部和国家有关部门办理项目批准手续,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四)境内投资者对所属境外机构行使投资者监督、管理职能,必须明确管理的职能部门,严格股权管理,任何人不得越过职能部门和管理程序,采用与个人直接联系方式进行管理。
(五)经批准设立的境外机构,不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均须以机构名义在当地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的,由境内投资者报邮电部审批,并与境外机构产权持有人按国家规定,在境内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委托法律手续,同时在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股权和拥有物业产权,须按照驻在国(地区)法律程序,办理有关产权委托法律手续,取得当地法律对该部分国有资产产权的承认和保护。境外机构要妥善保管该法律文件,并将文件副本交境内投资者备案。境外机构如果是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应由中方保管该法律文件。
(六)中方全资或中方控股的境外机构在境外再投资,如果是属于收购境外上市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买“壳”上市)以及向境外非上市公司参股的投资项目,必须由境内投资者报邮电部审批,同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七)中方全资或中方控股的境外机构收购境内国有企业(不含邮电通信企业)部分或全部产权,必须由境内投资者报邮电部审批;如将被收购企业在境外上市,则还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八)境外企业为有效利用境外资金,采用发行公司债券和借款等方式筹集资金时,如需以其不动产作抵押,应由境内投资者批准;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境内投资者不得为其境外机构提供任何形式的借款担保。
境外企业在当地申请公司股票上市时,必须经境内投资者和邮电部审核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九)境外企业不得擅自向外方或外商提供担保,确需为外方或外商提供担保时,除经董事会批准外,还须事先报经境内投资者批准,办理具有当地法律效力的反担保手续。
(十)境外企业向外方转让企业产权、股权的,应当由境内投资者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境外企业发生被兼并、合并、撤销或破产时应及时进行清算,清理财产和各项债权、债务,并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境外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注销登记手续。清理后归中方所有的财产、收入,要及时由其投资者足额收回。

四、资产收益监缴管理
(一)境外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境内投资者凭借投入境外企业的国有资产在经营过程中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
1.境外独资企业应分配给投资者的国有资产收益;
2.境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按中方投资比例取得的国有资产收益应分配给中方投资者的部分;
3.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
4.其他。
(二)境外企业应根据确定的分配方案,将应归境内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及时足额解缴境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或私分。
(三)境外企业凡是实行利润承包的,要通过境内投资者逐级上报邮电部,经部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五、资产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度。
(一)凡占有、使用境外国有资产的机构,均应严格执行资产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度。
(二)境外国有资产报告和财务报告的报送,按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由境外企业向境内投资者报告,境内投资者审查境外企业的资产报告和财务报告后,按要求逐级上报。
境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报告的报送,由境外机构直接报国内派出部门,派出部门审查境外机构的资产报告后,按要求逐级上报。
(三)境外企业在编制境外国有资产报告和财务报告时,要作到内容完整、真实,数字准确,说明清楚,不得弄虚作假。对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增减变动等情况需作出说明。
(四)境外国有资产报告的编制办法。由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制定下发。境外企业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还应包括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六、境外国有资产监督考核
(一)境外国有资产按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考核。
邮电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境外机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直接进行检查、监督、考核,任何境外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或逃避监督、检查。
(二)境外国有资产监督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执行国家关于境外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情况;
2.境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3.境外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指标和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情况;
4.境外再投资的审批管理及投资效益;
5.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6.境外国有资产收益的分配与使用情况;
7.境外机构国有资产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8.其他。
(三)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以及考核办法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和邮电部制定的有关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对经营效益显著,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优异的境外企业,境内投资者可以根据邮电企业经营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给予境外企业法定代表人(中方负责人)必要的精神和物质鼓励。

七、法律责任
(一)邮电部的公务人员由于工作失职、滥用职权或违反国家法律,造成严重后果,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追究责任人员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二)境内投资者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和境外投资法规、制度,因下列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对其责任人员应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所属境外机构国有资产总体情况和流失情况不掌握,不报告,不处理的;
2.对所属境外企业不明确职能管理机构,搞单线联系的;
3.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同意将其所属机构国有资产向境外转移,造成流失的;
4.向外投资时,弄虚作假,逃避审批;擅自转移资产或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
5.其他。
(三)境外机构中方负责人,因下列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损失,应对责任人员给予经济的和行政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邮电部批准或未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将国有资产产权以个人名义注册;
2.不按规定办理境外产权登记手续;
3.未经批准向外方提供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4.未经批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境外;
5.未经批准在境外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上市;
6.未经批准经营高风险性业务,造成损失;
7.逃避国家监督检查,私立帐户,转移资产;
8.发生境外人员携款卷逃事件,造成资产损失;
9.不按规定向境内投资者报送国有资产报告和财务报告,隐瞒真实情况;
10.其他。
(四)邮电部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境内投资者和境外机构中方负责人,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职等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营邮电企事业单位和机构;地方国营邮电企业可根据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局级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本办法与国家发布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一并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发布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抵触之处,以国家发布的办法为准。
(四)本办法由邮电部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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