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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工作联系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6:01:19  浏览:85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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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工作联系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工作联系的通知

1990年8月7日,最高检/审计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审计局,军事检察院,审计署各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工作联系,互相协调,密切配合,查处违法犯罪案件和违纪行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活动中,对认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检察机关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将案件连同《移送处理意见书》、涉及该事项的有关证据材料,送交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处理。
二、检察机关对审计机关提请处理的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将查处结果通知审计机关;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将有关材料退回审计机关处理。
三、检察机关在检察活动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应将有关材料及《检察建议书》送交审计机关。
四、审计机关对已送交检察机关查处的案件,在商检察机关同意后,可以公开报道。
五、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要加强联系,经常互通情况,搞好协调和配合。对于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重要情况或重大不同意见,应当及时报告各自上级机关。
附:一、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关于审计监督
范围的规定

附件一: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关于人大常委会两个<补充规定>中有关几类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关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所列案件的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下列刑事案件:
一、贪污案;
二、贿赂案;
三、偷税抗税案;
四、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案;
五、假冒商标案;
六、挪用公款案;
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八、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
九、刑讯逼供案;
十、诬告陷害案;
十一、破坏选举案;
十二、非法拘禁案;
十三、非法管制、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十四、报复陷害案;
十五、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
十六、伪证案;
十七、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
十八、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案;
十九、玩忽职守案;
二十、重大责任事故案;
二十一、徇私舞弊案;
二十二、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
二十三、私放罪犯案;
二十四、妨害邮电通讯案;
二十五、武器装备肇事案;
二十六、泄漏、遗失重要军事机密案;
二十七、擅离职守或玩忽职守案;
二十八、私放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二十九、虐待部属案;
三十、违抗命令案;
三十一、假传军令案;
三十二、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它案件。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关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规定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下列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
(二)国家金融机构;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基本建设单位;
(四)国家给予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其他单位;
(五)有国家资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国内联营企业和其他企业;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前条所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预算的执行和财政决算;
(二)信贷计划的执行及其结果;
(三)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四)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的财务收支;
(五)国家资产的管理情况;
(六)预算外资金的收支;
(七)借用国外资金、接受国际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
(八)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九)严重侵占国家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经济利益行为;
(十)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的有关审计事项;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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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议定书

中国政府 吉布提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7月28日 生效日期1980年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为了执行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经过友好商谈,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发展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帮助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实施下列项目:
  一、人民宫一座。总建筑面积约九千平方米。
  二、医疗合作。派遣一个五人组成的医疗队在吉布提贝尔蒂耶医院开展医疗工作。

  第二条 上述项目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有关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为实施人民宫项目,吉布提政府将从自己的财源中支付相当于人民币二百万元的吉布提法郎,用作该项目的部分当地费用,其余费用由中国政府从上述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为实施医疗合作项目所需部分费用,由中国政府从上述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第四条 凡需从上述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的当地费用,将由中国政府提供可兑换货币或从中国驻吉布提使馆其他存款帐户中拨款支付。中国驻吉布提使馆将在吉布提国家银行开立“可兑换货币”账户,该账户存款的款权属中方,中方根据需要从该账户中提取或汇出可兑换货币。

  第五条 有关实施上述项目的造价、工期、费用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中国技术人员在吉布提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等具体事宜,将由两国政府指定的机构商签合同规定。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议定书规定的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七月二十八日在吉布提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吉布提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黄国材           巴尔卡特·古拉特·哈马杜
    (签字)               (签字)

关于加强废钢铁管理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废钢铁管理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废钢铁是国家统配物资,是炼钢、铸造、中小农具和五金产品生产的重要原材料。但由于管理不善,使用不当,浪费、外流的现象比较严重。为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我省的废钢铁资源,加强对钢铁的统一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废钢铁的回收经营
全省的废钢铁由物资、供销两个部门回收、经营,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物资、供销部门回收的废钢铁计为交售单位的上交任务。物资和供销部门回收的废钢铁要严格按各级计划部门的分配计划供货,不得自行销售或加工、串换钢材。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收入。
计划、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物价、物资和供销部门,要对城乡现有的集体、个体收购站(点)进行一次整顿。对持有公安部门特许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的守法户,准许其继续收购,但其收购业务须归物资或代销部门领导和管理。否则,要收缴特许证和营业执照;违法的要
吊销特许证和营业执照。并视情节进行查处。无证收购的要坚决取缔。凡是归物资、供销部门管理的集体、个体收购站(点),只许收购散存在群众手中的生活器皿、废旧工具、农具和自行车、人拉车等零部件,不准收购企业、单位的生产性废钢铁和其它金属。集体、个体收购的废钢铁一
律交售给所属的物资或供销收购站,不得自行出售。
凡是国营(包括中央和省直属、直供单位,下同)、集体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废钢铁,按计划留用、上调后,多余的要交给当地回收部门,不得转卖其它单位和个人。国营、集体企业也不准自行设点,到处收购,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农村个人自有的生活器皿、废旧工具、
农具和自行车、人拉车等零部件可以在集市上出售,互通有无,调剂余缺。其它废钢铁不准进入集市贸易。所有收购单位都不准从个人手中收购生产性废钢铁及铁路设备器材,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公安部门要给予治安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二、合理利用废钢铁资源
本着先利用后回炉的原则,凡是能直接利用的要挑选利用,原有的供应渠道不变。各钢铁生产、铸造企业不准用可以炼钢、铸造的废钢铁炼铁。各地回收的钢铁屑,在安排好轻工市场需用后,对于多余的、不能加工压快的,可供给持生产许可证的钢铁生产炼铁。擅自处理的除追究领导
责任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没收所产的生铁,交当地计经委处理。
各级政府要对已建成投产的小工频炉、小电炉、小轧机进行整顿。拟保留的企业由当地经委(计经委)上报省冶金厅审查,并经省计经委同意后,由省冶金厅发给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生产许可证审批营业执照。否则,不准生产,电力部门不得供电,物资部门不得供应原材
料。擅自生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收缴购入的废钢铁和生产的产品,并没收其全部销售收入。同时,每生产一吨钢锭(坯)或钢材,由省物资局扣减有关部门或行署、市、县一吨钢材指标。正在建设和准备建设的小工频炉、小电炉、小轧机要一律停下来。
三、废钢铁的加工串换
各行署、市、县在完成国家和省废钢铁上交任务的前提下,允许利用自有废钢铁资源,加工串换钢材或其它生产建设用物资。加工串换工作,市、县属单位由各行署、市、县统一组织;省直属、直供企业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报省物资局汇总审查后,报省计经委批准。各钢铁企业应凭
省的批件承办加工串换钢材业务。对于未经批准擅自与钢厂加工串换钢材的,均按钢厂实收数量抵交省的上交任务,或由省物资局扣减其相同数量的钢材供应指标。
集体、个体废钢铁收购站(点)不得利用收购的废钢铁加工串换钢材或其它物资。各生产单位也不准为其加工或与其串换,更不准收购他们的废钢铁。违者除罚没全部废钢铁或加工串换的产品交当地计经委处理外,还要对双方处以罚款。
四、废钢铁的运输
废钢铁运输,由省计经委统一管理。凡是通过铁路、公路和内河航运运往省内外的废钢铁,必须有国家及省上交、调拨计划,省批准加工串换钢材或其它物资的证件和手续。各单位运输废钢铁均由各地、市计委审查盖章。属于上交国家和省的废钢铁,分别由省物资和供销部门的回收公
司汇总,统一报省计经委审批;属于其它方面的,经地市计委审查盖章后,直接到省计经委审批。经铁路整车运输的,一律凭加盖“黑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废旧金属运输专用章”的月份要车计划表办理托运;公路、内航和铁路零担运输,凭加盖“黑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废旧金属运输专
用章”的黑龙江省废金属零担运输证明单办理托运和放行;在行署、市区域内的公路运输,可凭行署、市计委的废金属运输证明办理托运和放行。其它单位的印章和运输证明一律无效。
由国家直接下达废钢铁回收上交计划的二十七个部门的直属、直供单位上交的废钢铁,除委托地方代收代交部分外,凭国家物资局或东北金属回收管理处的废钢铁调令、签证合同到省计经委办理运输手续。国家各部门系统内企业之间调剂、调拨和加工串换钢材或其它废钢铁,凭企业主
管部门或东北金属回收管理处的调拨计划、调令、签证合同,到省计经委办理运输手续。但运出省外的,除加工设备部件外,原则上不予办理。
由省直接安排有关部门上交的废钢铁的运输手续,由代收、代交单位按规定办理。
为防止废钢铁资源外流,公路、航运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废钢铁管理部门要在界内公路上,特别是在出省的公路上设置检查站,严格检查来往车辆,对无合法手续运输废钢铁车辆要一律扣押,其废钢铁由供地计委指定的回收单位按国家规定价格收购。全部价款以罚没收入形
式交当地财政。检查站所需部分管理费、购置必要的设备以及对揭发检举人员进行奖励等费用,由收缴罚没款的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从罚没款中适当给予补助。
省内各单位(包括国家直属、直供单位)运输废旧有色金属,要经当地计经委审查盖章,按本规定的审批范围、程序办理运输手续。无合法手续运输的废旧有色金属,各检查站要一律扣押,并按没收废钢铁的办法进行处理。铁路各站要加强对集装箱的检查,发现用集装箱偷运废旧有色
金属的,各站要就地扣押并交当地计委指派回收部门按国家规定价格收购。全部价款以罚没收入形式交当地财政。对于检查发现非法运输废旧有色金属的单位和个人,由收缴罚没款的当地财政部门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198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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