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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公布《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试行)》和《出口食品厂、库注册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03:12:30  浏览:99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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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公布《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试行)》和《出口食品厂、库注册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公布《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试行)》和《出口食品厂、库注册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废止理由: 随法失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二款的规定,制定了《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试行)》和《出口食品厂、库注册细则(试行)》,现予公布试行。


(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五日国家商检局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特制定本最低卫生要求。
一、厂、库环境卫生:
(一)厂、库周围不得有可能污染食品的不良环境。同一厂不得兼营有碍食品卫生的其它产品。
(二)工厂生产区和生活区要分开。生产区建筑布局要合理。
(三)厂、库区要绿化。路面平坦、无积水。主要通道应用水泥、沥青或石块铺砌,防止尘土飞扬。
(四)工厂污水排放应该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五)厂区厕所应有冲水、洗手设备和防蝇、防虫设施。墙裙应砌白色瓷砖,地面要易于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
(六)垃圾和下脚废料,应当在远离食品加工车间的地方集中堆放,并须当天清理出厂。
二、厂、库设施卫生:
(一)食品加工专用车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车间面积须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便于加工生产顺利进行。
2、车间的天花板、墙壁、门窗应涂刷便于清洗、消毒并不易脱落的无毒浅色涂料。
3、车间内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地面平整、清洁。应有洗手、消毒,防蝇、防虫设施和防鼠措施。
4、必须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易于清洗、消毒,耐腐蚀的操作台、工器具和小车。禁用竹木器具。
5、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与生产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每人有衣物柜)、厕所和工间休息室。车间进口处设有不用手开关的洗手设备以及消毒设施。
6、车间内不得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杂物。
7、必须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辅助加工车间、冷库和仓库。
(二)加工肉类、罐头、水产品、蛋制品、乳制品、速冻蔬菜、小食品类车间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车间的墙裙应砌二米以上(屠宰车间三米以上)白色瓷砖,顶角、墙角、地角应是弧形,窗台是坡形。
2、车间地面要稍有斜度,不积水,易于清洗、消毒,排水道要畅通。
3、要有与车间相连接的淋浴室和车间进口处靴、鞋消毒池。
(三)肉类加工厂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厂区分设人员进出、成品出厂与畜禽进厂、废弃物出厂二至三个门。
在畜禽进厂处,应设有与门同宽,长3米,深10—15厘米的车轮消毒池。
应设有运输畜禽车辆清洗、消毒场所和设施。
2、有相应的水泥地面的畜禽待宰圈,并有饮水设备和排污系统。
3、有便于进行清洗、消毒的病畜禽隔离间、急宰间和无害处理间。
4、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屠宰加工、分割、包装等车间。
5、有副产品加工专用车间。
6、有专门收集并能及时处理胃肠内容物、粪便和不供食用的下脚料场地。
三、原料、辅料卫生:
(一)加工生产用水(冰)必须充足,并符合卫生部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本厂食品的特定要求。
(二)加工食品的原料、辅料,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投产。
(三)畜禽进厂必须有来自非疫区证明和产地检疫证明。进厂后由兽医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规程(试行)”及有关规定进行宰前宰后检验合格。
四、加工人员卫生:
(一)食品加工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作临时健康检查;新进厂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食品加工人员如患有下列病症之一者,应调离其工作:
活动性肺结核。
传染性肝炎。
肠道传染病或肠道传染病带菌者。
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疥疮。
手有外伤者。
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三)食品加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清洁卫生。进入车间不得带入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手表和饰物(项链、耳环、戒指等)。必须更换不带明扣的白色工作服,工作帽和工作靴、鞋。头发不得外露。手须经清洗、消毒。
进入肉类、罐头、水产品、蛋制品、乳制品、速冻蔬菜、小食品类加工车间,靴鞋、车轮要经消毒池消毒。
车间内严禁吸烟和饮食。
(四)工作服、帽必须保持清洁,不得穿进厕所、托儿所、哺乳室、食堂等公共场所。
五、加工卫生:
(一)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按照加工工艺和安全卫生要求进行加工。
(二)同一车间不得同时生产两种不同品种的食品。
(三)操作台和生产运输等工器具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在工作前、后须经清洗消毒。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被污染时,必须重新清洗消毒后使用。
(四)加工后的下脚料,必须存放在专用容器内,及时处理。容器应经常清洗、消毒。
(五)发现被传染病、寄生虫和有害、有毒物质污染的食品,应加识别标志,单独存放。并须在兽医、食品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及时处理,并做纪录备查。
(六)肉类、罐头、水产品、乳制品、蛋制品、速冻蔬菜、小食品类加工用容器不得接触地面。在加工过程中,做到原料、半成品和成品不交叉污染。
(七)冷冻食品厂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肉类分割车间,须设有降温设备,温度不高于20℃。
2、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相应的预冷间、速冻间、冷藏库。
预冷间温度0℃—4℃。
速冻间温度在-25℃以下,使冻品中心温度(肉类在48小时内、禽肉在24小时内,水产品在14小时内)下降到-15℃以下方能出库。
冷藏库温度稳定在-18℃以下,冻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5℃以下。
冷藏库应有温度自动记录装置和水银温度计。
(八)罐头加工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原料前处理与后工序应隔离开,不得交叉污染。
2、装罐前空罐必须用82℃以上热水或蒸汽清洗消毒。
3、密封要求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4、杀菌须符合工艺要求,杀菌锅必须热分布均匀并设有自动记温记时装置。
5、杀菌冷却用水,应加氯处理,保证冷却排放水的游离氯含量不低于0.5PPM。
6、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保(常)温处理,库温要均匀一致。保(常)温库应设有温度自动记录装置。
六、包装、储运卫生:
(一)一切包装物料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标签用纸,不得含有有害、有毒物质。
(二)必须备有专用容器和运输工具。冷冻食品必须用清洁、无异味的冷藏车(船)运输。
(三)冷库、仓库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消毒,做到无鼠、无霉、无虫。同库内不得存放相互串味的食品。
七、卫生检验管理:
(一)必须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在厂长直接领导下的检验机构,并配备具有中等专业以上技术水平或经主管部门会同商检机构考核合格,发给证件的专职兽医、食品卫生检验人员。
(二)检验机构应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检验室和仪器设备,并有健全的检验管理制度。
(三)各项原始记录,至少保存三年,并随时提供商检机构查阅。


(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五日国家商检局公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二、三章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从事出口食品加工的厂、库,必须分商品类别,按照《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试行)》和本细则的规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检机构申请注册。
分厂(车间)、分库等不在同一地址的,要分别申请注册。
第三条 出口食品厂、库,在申请注册前,必须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
申请注册时,应填写注册申请书,并报经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商检机构提出申请。
第四条 商检机构接到注册申请书后,应派出兽医、食品卫生检验人员进行检查。经审查符合《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试行)》的,报经国家商检局核发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
第五条 出口食品厂,需要向国外注册的,必须取得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并填写向国外注册申请书,报经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口经营部门按照有关食品进口国家卫生当局的兽医、卫生规定审查同意后,向商检机构提出申请。
第六条 商检机构接到向国外注册申请书后,应派出兽医、食品卫生检验人员,进行初审。对符合有关食品进口国家卫生当局兽医、卫生规定的,报国家商检局审批并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对外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已经注册的出口食品厂、库,注册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前,经复查合格的,重新核发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在有效期内,经商检机构检查不符合《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试行)》时,报经国家商检局批准后,吊销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经改进达到规定要求时,可以恢
复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
第八条 已经向国外注册的出口食品厂,其后经商检机构检查不符合注册国卫生当局的兽医、卫生规定时,报国家商检局批准,暂停对注册国出口食品。经改进达到规定要求时,可以恢复出口。
第九条 注册申请书和注册证书格式,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制定。



198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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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补充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补充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下称《条例》),现结合厦门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作为《条例》的补充规定与《条例》一并实施。凡《条例》和本规定赋予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关部门和企业都应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厂长在行使职权时,应同时接受企业的党组织和职代会的监督。
第二条 取消企业及管理人员套用的行政级别。企业的厂长(经理)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投资公司(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聘任,副职由厂长(经理)在征得企业党组织同意后聘任,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接受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监督。企业厂长(经理)、书记可由一人兼任,凡能
胜任本职工作的厂长(经理),任职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条 企业的资产在评估之后每年审计一次,厂长(经理)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有法律责任。
企业可按年净资产增值额(国家或外单位新增投资除外)的5%提取厂长奖励基金,其中30%奖励厂长(经理),经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核企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条 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总额,由开户银行直接办理,报主管部门和劳动、财政、税务部门备案。盈利企业厂长的工资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年均工资的三至五倍。企业出现亏损后的第三月起工资总额应报市劳动局审批,亏损企业厂长的工资不得高于全厂职工的平均工资。财政局应按月
将亏损或扭亏的名单通报劳动局和开户银行。
企业的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等工资性支出全部纳入工资总额,在成本中列支。政府各部门不再下达在企业成本中列支的单项奖和固定升级指标。
第五条 除涉及金融、外贸、房地产等某些特殊性质的行业和组建股份制公司、集团公司、新办三资企业外,凡新办企业或扩大企业经营范围的都可直接向工商管理部门申报登记注册或办理变更手续。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后,应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选派经常出国(境)业务人员,实行简化审批手续。审批手续参照厦府(93)综131号文关于出国人员审批权限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凡企业人员出国(境)政审,厂长(经理)由企业主管部门政审,其他人员经企业党组织政审通过后,由厂长签字并出具企业政审批文直接送公安、外事部门办理证照。
第七条 企业在自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发展规划及城市规划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凡能自行解决生产建设条件和资金的,由企业自主立项,自主决定开工,报市有关部门备案。在岛内非工业区的企业进行生产性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的投资审批程序办理。
凡不能自行解决生产建设条件或建设资金,需申请国家专项贷款、市政府周转金、向社会发行债券、使用境外贷款,或要政府帮助落实贷款的,应报市经济综合部门和土地、规划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有关部门应当在接文后七天内办妥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市土地、规划、城建、环保、消防、劳动等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和竣工投产前依法进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应定期发布产业政策和城市规划等政策,引导企业的投资行为。
第八条 企业的季度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委托注册会计师或注册审计师进行审查签字,并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或注册审计师对其签字负法律责任。
第九条 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营业额的10‰;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5‰。
第十条 企业可以参照主管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差旅费标准,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在5.5%-10%的范围内可自主决定,报财税部门备案,超出规定范围的报财税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企业中的富余人员,原属合同制可按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原属固定制的可按市待业保险有关规定,交由社会另行安排职业。年辞退职工超过固定工总数的10%以上的应报市劳动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
第十四条 本市过去发布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厦门市人民政府。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3年5月26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85年3月2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61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光训   于 克   才旦卓玛(女,藏族)   马万祺
  马青年(回族)      马恒昌   马浩谦(回族)
  马继孔   马 璧   王汉斌   王任重   王兆国
  王国权   王祖伦(布依族)     王淦昌   韦国清(壮族)
  韦 钰(女) 贝时璋   毛文书(女) 乌兰夫(蒙古族)
  巴图巴根(蒙古族)    平错汪阶(藏族)     卢盛和
  叶 飞   田寿延(土家族)     田富达(高山族)
  史来贺   史 良(女) 白寿彝(回族)      白洪普
  召存信(傣族)      吕叔湘   吕 骥   朱伯儒
  朱学范   伍 禅   华罗庚   刘 正   刘芸生(女)
  刘明辉   刘秉彦   刘念智   关山月   许 杰
  许涤新   许家屯   许德珩   阮泊生   阴法唐
  严克伦   严济慈   苏步青   杜心源   李先念
  李登瀛   杨 凤(纳西族)     杨代蒂(女,彝族)
  杨永青(女) 杨初桂(女,侗族)    杨得志   杨 辉(女)
  吴世昌   吴运昌(苗族)      吴作人   吴 实
  吴桓兴   何 英   余秋里   汪月霞(女) 沈 坚
  宋 林   张万福   张子斋(白族)      张友渔
  张文裕   张正德   张再旺   张承先   陆明扬
  阿沛·阿旺晋美(藏族)  陈书凤(黎族)      陈丕显
  陈宗基   陈惠波   陈登科   茅以升   林一山
  林月琴(女)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迪牙尔·库马什(哈萨克族)
  罗 天   罗叔章(女) 罗 琼(女) 周占鳌   周礼荣
  周谷城   项 南   赵文甫   赵忠尧   赵梓森
  赵鹏飞(满族)      赵德尊   荣毅仁   胡立教
  胡厥文   胡愈之   胡耀邦   段苏权   侯宝林(满族)
  饶守坤   姜淑珍(女) 洪丝丝   费彝民   秦和珍
  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藏族)    耿 飚   莫文骅
  夏茸尕布(藏族)     顾大椿   钱绍钧   钱信忠
  铁木尔·达瓦买提(维吾尔族)     倪志福   徐廷泽
  爱新觉罗·溥杰(满族)        郭林祥   唐家寿(哈尼族)
  浦洁修(女) 海玉琛(蒙古族)     宦 乡   黄 华
  黄秉维   黄 荣(壮族)      黄 璜   曹龙浩(朝鲜族)
  曹 禺   常香玉(女) 唐克清(女) 梁天惠(壮族)
  彭 冲   彭迪先   彭 真   董建华   韩宁夫
  韩先楚   韩培信   韩维先   温元凯   蓝芳畹(瑶族)
  楚图南   雷洁琼(女) 雷爱祖(女) 裔式娟(女) 裴昌会
  廖汉生   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      颜龙安
  潘 多(女,藏族)    薛 驹   薛暮桥
秘书长
  陈丕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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