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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企业财务会计检查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5:02:53  浏览:87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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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企业财务会计检查办法(试行)

邮电部


邮电企业财务会计检查办法(试行)
1994年7月27日,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企业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合法性,保障邮电事业的健康和顺利发展,根据国家颁发的《会计法》,结合邮电通信企业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邮电通信企业。邮电部所属工业、供销施工企业及邮电科研、院校等事业单位比照执行。
第三条 财务会计检查的主要任务是:
(一)检查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财经纪律的遵守情况和邮电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各项计划(包括财务、固定资产投资、信贷等计划)、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各项资金的筹措,分配和使用情况;
(四)检查企业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合法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五)检查各项财产物资的管理和核算情况;
(六)检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质量,总结和推广财务会计工作经验,提高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促进改善企业经营管理。
第四条 财务会计检查的范围,主要是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包括财务收支、资金使用、财产管理,在建工程、财经纪律和财会工作情况及临时指定的检查事项。
第五条 财务会计检查是对经济工作进行监督的一种手段,是邮电经济监督的组成部分,是《会计法》赋予的财会人员的重要职责,是维护财经纪律,保护社会主义财产,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
财务会计检查是从检查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为主要方法所进行的现场全面检查。检查凭证、帐簿,必须与检查实物相结合,可采用顺查法和逆查法对凭证、帐簿进行普查和抽查。
第六条 在财务会计检查工作中,对能认真完成任务,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能按期完成检查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批评。对由于检查不认真而被查出的违纪金额,除按规定予以没收外,并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

第二章 财务会计检查组织领导及其权限
第七条 各级邮电企业的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检查负有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的责任。并应采取有力措施,支持财务会计检查人员按期完成检查任务。
企业的财务会计检查工作,应对本企业领导负责,在业务上同时受上一级财务检查机构的指导。
第八条 为了组织和开展财务会计检查工作,完成检查任务,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简称省局)在财务处设财务会计检查科或室(组)配备财会检查人员3—5人,负责全省邮电企业的日常财务会计检查工作。
各地、市、区邮电局、省传输局(长线局、微波局),应配备财会检查人员2—3人,负责全区邮电企业的日常财务会计检查工作。
各县(市)邮电局和省局直属各单位,应配备专(兼)职财务检查人员1人,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检查工作。
财会检查人员配备后,应保持相对稳定。
为了便于工作,省局可配备副处级检查员;地、市局可配备副科级检查员。
第九条 财务会计检查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联系群众。
(二)熟悉国家方针、政策、经济法规、邮电财会制度和业务规章制度。有较丰富的财会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有较高的文化知识和理论水平。工作踏实,认真负责,有独立工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条 财务会计检查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会计法》为准绳,以国家的各项财经方针、政策、法规、制度为依据进行财务会计检查工作。
(二)依靠领导,依靠群众。进行检查工作时,应向被检查单位的领导和群众说明来意,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要深入群众,听取群众反映的情况和意见,实行专业检查与群众检查相结合。
(三)坚持调查研究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要重证据,把会计记录和活的情况相结合,对被检查单位好的经验,要注意帮助总结。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提出改进意见。
(四)财会检查与业务辅导相结合。在检查工作中,应积极帮助被检查单位财会人员改进工作,提高财会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财务会计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有权依照国家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对其被检查的单位进行检查。要求被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介绍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参加有关会议。
(二)有权向被查单位索取和查阅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计划等有关资料,必要时可进行复印,复制和拍照(机密文件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有权向问题或案件的涉及人员提出问题,要求其做出答复或写出书面材料。
(四)有权向违法违纪单位,提出纠正和改进意见,做出处罚决定,被查单位应认真执行。
(五)检查中发现有严重违纪违法或经济犯罪情况,有权及时向领导和相关部门反映,同时向上级财务检查机关报告。
财务会计检查人员在行使上述职权时被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和阻挠。

第三章 财务会计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 财务会计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的检查。现金和各种存款及有价票证等是否按会计制度认真核算;现金收支手续是否符合规定,送存银行是否及时,有无超定额和白条抵库存、挪用问题;是否与银行按期对帐核对相符,有无悬帐或不符情况;财会专用印鉴、支票、钱、帐是否认真执行分管制度。
(二)存货的检查。存货是否认真执行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计价,储备和消耗是否有定额,收发、请领手续是否符合规定,财会部门与业务部门是否按期对帐,是否定期或不定期盘点清查,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原因是否清楚,处理是否及时,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按会计制度核算;是否及时清理结算,发生坏帐损失是否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坏帐准备金计提是否正确,坏帐损失的核销是否履行批准程序。
(三)固定资产的检查。固定资产是否按照部省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新增固定资产是否正确计价及时入帐;计提折旧范围、计算方法、计算比例是否正确,有无多提少提问题;固定资产调拨是否按规定办理手续;盘盈、盘亏、报废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多种经营和集体企业占用的房屋、设备是否有偿使用,是否建立产权界定文本。
在建工程是否有批准计划,有无超计划或计划外工程;会计核算是否执行会计制度;工程资金是否加强管理,工程计价和费用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损失浪费现象;工程是否按期竣工、决算、交付使用。
(四)资本金的检查。资本金的筹集、形成是否符合规定,会计核算是否正确,是否办理注册登记;资本金的产权划分归属是否界定清楚;资本金是否达到了保全和完整。资本公积的会计核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程序新增资本金。
(五)对外投资的检查。对外投资签属的经济合同,手续是否合法,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财会部门是否参预;会计核算是否全部纳入企业财会部门归口管理;对被投资的企业或项目是否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和研究。
(六)财务收、支和利润的检查。通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以及对外提供劳务收入和多种经营中收入,是否按会计制度正确核算,正确入帐,有无错收、漏收问题;自有收入是否按经济核算制办法正确计算,企业自有收入有无多计的情况发生;有无全网与非全网之间相互转移收入和将主营业务的收入划入多种经营情况;有无收入不列帐,截留、挪用和私设小金库问题。
成本和费用检查。有无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虚列挤占成本费用问题;递延资产、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的核算是否正确;营业外支出列支是否正确,有无擅自增加项目,扩大列支范围问题。
利润形成和分配是否合理,有无隐瞒,截留问题;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和计算是否正确,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七)会计基础工作的检查。会计核算工作组织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如何;会计凭证的填制、审核、传递、保管是否符合手续和规定;会计帐簿和会计科目的设置、登记、结帐、对帐是否符合要求和标准;会计报表的编制、审核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报送是否及时,内容是否正确,真实可靠;会计档案资料的保管是否符合要求和标准。
(八)业务资金的检查。邮政储蓄、汇兑、报刊发行资金是否按邮电部统一制定的会计核算办法进行核算,会计帐簿与会计科目是否按规定设置和使用;财会与业务、银行部门是否坚持按期对帐核对相符,资金的存放、保管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贪污、挪用问题。
(九)执行财经纪律的检查。有无滥发奖金、实物,铺张浪费,挥霍国家资财等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有无违反国家控购规定,擅自购置专控商品问题。
税金的计算方法、计算比例和种类是否正确,是否足额缴纳,有无偷漏税问题。
第十三条 财务会计检查的频次
(一)省局对地市局和省局直属单位的检查,一年不少于二次,地市局对县市局和所属单位的检查,一年不少于二次,县市局对支局所和所属单位的检查,要经常化。各单位应依据上述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年度财务检查工作计划,并保证检查工作计划的顺利实施。
(二)除定期检查外,根据上级部门或本单位工作的需要,可以越级进行临时性检查。

第四章 财务会计检查的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编制财务会计检查计划
省管局每年年初,应根据全省检查频次的不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提出检查项目,编制年度财务检查计划,报部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编制财务会计检查统计报表
各级财务检查部门,实行按季编制财务会计检查统计报表,季末终了10天后逐级上报(具体表式附后),如发现重大违纪问题要及时专项上报并有说明。
年度终了,各省邮电管理局应向部报送财务会计检查工作总结。内容包括计划执行情况,发现的违纪问题及处理意见,改进管理工作的建议以及推广和介绍执行财会管理工作的好经验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和补充办法并报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1982年邮电部颁发的《邮电企业会计检查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邮电部财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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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2002-08-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规范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的制作、标注和使用行为,保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的制作、标注、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签是指固定在林木种子包装物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附有标签。
  对于不能包装的林木种子,标签是指林木种子经营者在销售种子时提供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四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的制作、标注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林木种子包装
  第五条 有性繁殖的林木籽粒、果实应当包装后销售。
  下列林木种子可以不经包装进行销售:
  (一)苗木;
  (二)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包括根、茎、枝、叶、芽等;
  (三)其它不宜包装的林木种子。
  第六条 包装材料应当适宜林木种子的生理特性,坚固、耐用、清洁,无病虫害。
包装应当便于贮藏、搬运、堆放、清点以及取样。
第七条 大包装或者进口的林木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单位应当对种子质量负责。
  第八条 林木种子包装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第三章 林木种子标签内容
  第九条 标签内容应当与实际相符。标签内容包括:林木种子类别、树种或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植物检疫证书编号、净含量(数量)、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生产者或经营者名称、地址。
  (一)林木种子类别分为普通种和良种。
  (二)树种名称为植物分类学的种。
  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通过的良种,应当使用批准的名称。
  (三)产地是指林木种子繁育所在地,应当标注到县。
  进口林木种子的产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标注。
  (四)质量指标是指林木种子生产者或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指标,应当与销售的林木种子实际质量相符。
  种子质量指标按净度、发芽率、含水量、质量等级等标注。
  苗木质量指标按苗龄、苗高、地径、主根长、根幅、质量等级等标注。
  (五)净含量(数量)标注林木种子实际重量或苗木数量,以千克(kg)、克(g)、粒或株、根、条表示。
  包装中含有多件小包装时除标明总数量外,还应当标明每一小包装的数量。
  (六)生产日期是指林木种子采收或苗木起苗的时间。生产日期的表示方法采用下列的示例:2001年9月8日标注为2001-09-08。
  (七)生产者、经营者名称和地址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的名称、地址标注。
第十条 除第九条标注的内容外,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分别加注:
  (一)销售进口林木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加注进口商名称、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编号和进口林木种子审批文号。
  (二)销售转基因林木种子的,要用明显文字标注"转基因"字样,并附有提示安全使用控制措施的文字说明。
  (三)属于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应当加注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应当加注品种审(认)定编号。
  (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有其它质量指标要求的,应当按要求加注。
  (五)分装的林木种子应当加注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

  第四章 林木种子标签制作和使用
  第十一条 林木种子标签的制作材料应当有足够的强度和防腐性。
  第十二条 标签标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
  第十三条 标签印刷要清晰,可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也可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或放在包装物内。
  可以不经包装进行销售的林木种子,标签应当制成印刷品在销售时提供给林木种子购买者。
  第十四条 林木种子标签分绿色、白色两种。林木良种种子使用绿色标签,普通林木种子使用白色标签。
  第十五条 林木种子标签的规格、式样、材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简述洗钱犯罪预防的几点意见

王胜宇


  洗钱犯罪与其上游犯罪相互交错,互为条件。如果上游犯罪的非法所得不能被清洗,那么犯罪的经济目的也就无法实现。因此,洗钱能否成功,客观上成为能否实现其上游犯罪的实施的必要条件。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利用刑事、民事和行政等诸方面规范体系加强对洗钱犯罪的预防。主要措施有:
  一、密切追踪、熟练掌握洗钱犯罪的作案手法和规律特点。这是对其有效防范打击的基础和前提。
  二、金融机构要加强防范。所有的金融机构均应建立对客户的身份识别和证件留存制度,杜绝匿名帐户和假帐户;客户在存款或进行任何金融交易时,金融机构应要求他们提交真实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住址;对于一切复杂的、不寻常的和大数额的交易应当特别注意其背景、目的和来源;在发现和怀疑某些非法资金来源于非法活动或可疑时,应免除金融机构及其职员为客户保密的义务,反之应向执法机关及时报告。
  三、完善立法,加强法律监督。
  四、建立情报信息资料库,加强国际情报信息交流。欧美各国均重视加强防范洗钱犯罪的情报信息的收集。美国财政部已建立了利用计算机技术来分析、研究货币报告的联邦数据库,国际刑警组织也设有专门机构并掌握洗钱犯罪的情报。由此,我国也应建立自己的的情报资料库,并与国际情报网相联,以更有效地遏制洗钱犯罪。
  五、加强国际合作。鼓励各国签定和加入含有反洗钱条款的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条约或反洗钱条约;通过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警察、海关之间的合作,互通情报,相互为查处洗钱案件提供便利,通过必要的立法将洗钱犯罪列为可引渡的犯罪。
  目前,美、俄、意等国家正在联合行动,打击洗钱犯罪。这些国家还研制出一种追踪电脑洗钱的设备。这种技术主要是用人造间谍来监视电脑,当数以百万计的交易正在进行时,能测出哪些交易有可能是在洗钱。另外,国际刑警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麻醉品控制委员会等国际性组织,都在积极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加强对国际性洗钱犯罪的防范和打击。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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