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河南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3:13:04  浏览:89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南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已废止)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3年7月7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1983年7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章 搞好规划 落实任务
第四章 明确权属 落实政策
第五章 培育树苗
第六章 科学植树 加强管理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我国的一项重大国策,是建设社会主义,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是治理山河,维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义务植树运动,要长期坚持不懈,年年有所改进,一年比一年搞得更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绿化委员会,要组织和推动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宣传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的重大意义,认真进行思想动员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人民对义务植树、爱护
林木、花草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第四条 每年三月和十一月,为我省法定的植树造林月。在植树造林月前,各级绿化组织,要做好造林土地规划、劳力安排、苗木等各项准备工作。各级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生产队,领导带头,全体动员,参加义务植树和种草、栽花等绿化劳动,按照规定
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省、市、县、市属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要成立绿化委员会;乡(社)、镇、街道,要成立绿化领导小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要根据绿化任务大小,成立相应的绿化机构或确定专管人员。各级绿化委员会和绿化组织,由同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
,以及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的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和绿化组织要切实做好调查研究、制定规划、培育苗木、技术训练等工作,解决好义务植树运动中的林权、管护和收益分配等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
第七条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下设农村、城市、部队三个组,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确定本地区义务植树的重点,树立样板,取得经验,以推动整个义务植树运动和造林绿化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 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费、管护费,应本着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精神,由各单位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在资金上要积极支持。

第三章 搞好规划 落实任务
第十条 市、县绿化委员会要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城镇和农村的义务植树规划。规划要有长期的和近期分年度的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 城镇义务植树规划,要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并同市容绿化、美化、环境保护、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紧密结合。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搞好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主要街道等公共场所的绿化和美化。城市园林绿化总的要求是:近期内凡有条件的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百分
之三十,每人平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三至五平方米;到本世纪末,凡是可以绿化的地方全部绿化起来。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也要作出规划,从1983年起,争取三年内完成厂区、营地、校园、庭院等环境绿化、美化任务。
第十二条 农村义务植树规划,要同农牧业的发展规划相结合,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和水土保持规划相结合。要优先安排路旁、水旁植树和农田林网、农桐间作。做好河岸、荒坡和荒山的规划,营造国有林和集体林。 提倡个人在房前屋后、自留山植树造林。
第十三条 义务植树是每个公民为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劳动。凡年满十一岁的公民,男至六十岁,女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对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和中小学生,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劳动。通过义务植树活动,培养广大青少年爱国?
摇濉投ち帜净ú莸牡赖路缟小? 对免除义务植树劳动的人员,自愿为绿化祖国献计献策,支持义务植树活动的应当受到鼓励和尊重。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每个承担义务植树的公民,每年必须完成义务植树三至五棵的任务。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山区、丘陵区、沙荒区每人每年不少于五棵;平原地区不少于三棵;城市植树三棵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种草、栽花任务。上述各类地区及城镇也
完成相应的义务植树劳动量的育苗、整地、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第十五条 各单位将应承担义务植树的人员,据实统计,逐级上报,作为市、县绿化委员会分配任务的依据。绿化委员会要按照当地每人每年应承担义务植树的任务,分配下达指标。分配指标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可以按单位分配指标,划定责任地段,包整地、包育苗、包栽、包管
、包活、包绿化,也可以分配相当的种草、栽花、采种、育苗、抚育、管护任务,此项任务,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几年。

第四章 明确权属 落实政策
第十六条 义务植树必须明确林木权属:
(一)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林权归国家现在经营管理这些土地的单位所有;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指定权属单位。
(二)在地方铁路、公路两旁和水库周围、河渠堤防两侧的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林权归主管单位所有;由国家和社队合作栽植的树木,林权按协议规定执行。
(三)铁路用地界内两旁的绿化,由铁道部门统一规划、组织实施,沿线的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大力支持。
(四)在城镇公共绿地、风景游览区及文物保护单位周围控制地带的义务植树,林权分别归城市建设、园林部门或风景游览区管理部门所有。
(五)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在驻地范围内义务植树,林权归本单位所有。
(六)在城镇公房庭院,凡由园林部门或房产部门统一规划,义务栽种管护的树木,树权及收益归园林或房产部门所有;由单位栽种的树木,树权及收益归单位所有;在规划以外由住户个人栽种的树木,树权及收益归住户个人所有。
(七)在农村没有承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由集体管护的,树权及收益归集体所有;由个人承包管护的,按协议执行。在社员承包的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树权及收益按所订协议执行。 县、市人民政府要发给林权所有单位林权证,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
第十七条 林木采伐更新,必须经过林业或园林行政部门批准。河流源区、水库周围的林木以清理老、病、残树为主,严禁破坏水土保持。 城镇中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要严加保护,不得侵占,违者追究责任。已侵占的,要限期退还,确实无法退还的,经批准可另征土地给予补
偿。

第五章 培育树苗
第十八条 培育好苗木,是开展义务植树的基础。各地要根据义务植树、造林绿化的需要,落实苗圃地和管理苗圃责任制,以市、县为单位做到苗木自给或自给有余。
第十九条 要办好现有国营苗圃和集体苗圃,建立苗木基地,鼓励和帮助专业户育苗。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要利用空闲地自办小苗圃。有条件的可办暖房、温室,培育树木、花草。
第二十条 实行科学育苗。要选用良种,培育壮苗。农田林网、农桐间作和城镇街道两侧植树,要培育大苗。林业、园林部门要做好种苗的余缺调剂,组织缺苗单位与附近苗圃订立合同,预约订购。

第六章 科学植树 加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全民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要讲求实效。重大造林绿化工程要有规划、设计,做好苗木准备和组织工作。防止“一阵风”,不搞形式主义。
第二十二条 义务植树,造林绿化,要坚持适地适树,采取良种壮苗、细致整地、适时栽种、合理密植、科学混交、加强管护和防治病虫害等基本措施;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防护林,要合理配置;城市绿化,以乔木树种为主,适当增加常青树、灌木和花卉的比重;大力提倡栽种
草皮,发展多层覆盖和垂直绿化,有污染的地区,要选择抗性强的树种。
第二十三条 行道树因架空线路、修建管道需要进行修剪、整形、采伐时,施工单位必须经林业或园林行政部门同意,办理批准手续,方可进行施工。
第二十四条 林业和园林科技部门要做好技术指导工作,组织技术培训,普及绿化科学知识,实行技术承包、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责任制和合同制,明确责、权、利,有奖有罚,保证兑现。
第二十五条 要建立义务植树管护责任制。可由义务植树单位包栽、包管,也可在验收成活之后,由林权所有单位管护,确保成活成林,不受破坏。 林木管护应坚持专业管护和群众管护相结合。林权所有单位,应分别情况,建立林场、专业队、专业组或固定专人常年管护,建立绿
化档案,建立义务植树考核制度。要把管护林木花草作为乡规民约、学生守则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据实上报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完成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和绿化委员会每年要进行一至二次检查验收和评比,严格进行考核。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义务植树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绿化委员会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一)超额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和绿化、美化成绩突出的;
(二)保护林木花草、保护城镇绿地、维护林业法纪有功的;
(三)培育良种壮苗,品种规格符合要求,苗木自给有余,积极支援他人的;
(四)林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有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八条 没有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要限期补栽;拒不执行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年满十八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的,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
第三十条 家长有教育子女爱护林木、花草的义务,子女毁坏树木花草的,家长有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损坏幼树的,按毁一补三罚款五元处理;对损坏花卉、草坪的,要限期补栽并处以罚款;对偷盗、破坏林木、花卉、草坪的,要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法律制裁。
第三十二条 罚款由县、市绿化委员会作为绿化专项资金,统一掌握,专款专用,不准挪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有关法令、规定不符时,按国家有关法令、规定执行。过去省内发布的有关政策、规定,如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时,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人民解放军驻豫单位,参加营区内外义务植树,按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3年7月2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依据产品质量法规查处案件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依据产品质量法规查处案件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伪劣商品工作中职责如何划分的请示》(黑工商函〔1997〕1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直接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理案件的问题,我局曾于1994年7月27日(工商公字〔1994〕第207号,见附件)作过明确答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案件。
二、关于市场的含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涵。现阶段的市场,是指社会主义大市场,不仅包括农产品市场、工业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等商品市场,而且还包括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以及房地产市场等生产要素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
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有权依法对市场上发现的产品质量违法问题进行监督管理。




1997年3月20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关于修改〈西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6年6月15日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陈 宝 根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修改《西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一、标题修改为:“西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第二条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运代理、货物寄存、仓储、理货、中转、运输信息咨询、配载、联运、物流服务(含海上国际集装箱进出口及内陆中转货运业务)、客运代办、车辆服务、营运停车服务、接车服务等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四、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在城六区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所在区或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五、删除第六条第二项。
  六、删除第六条第四项。
  七、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核定的范围内诚实经营,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处悬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八、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交通部《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规定,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
  九、第十条修改为:“道路运输服务业的从业人员必须参加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和考核,提高道路运输服务水平。”
  十、第十一条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扶持、引导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发展,并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要定期对经营者的经营状况、经营行为和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提供有关报表、账册、资料等,不得拒绝和阻挠。”
  十一、删除第十七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西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1993年7月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6年6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运代理、货物寄存、仓储、理货、中转、运输信息咨询、配载、联运、物流服务(含海上国际集装箱进出口及内陆中转货运业务)、客运代办、车辆服务、营运停车服务、接车服务等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道路运输服务业应贯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鼓励开展横向联合,通过优质服务、合法竞争,逐步形成服务网络。
  第四条 西安市交通局是本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的主管部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实施。
  第五条 申请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单位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申请个人是国家政策允许的人员,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经营机构和业务章程;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同时须有与经营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换装设备,以及防雨、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四)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聘用人员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协议或合同)。从事货运代理、运输信息咨询、配载服务的业务人员不少于5人;从事货物寄存、仓储、理货、中转、车辆服务、接车服务、营运停车服务等业务的,不少于10人;
  (五)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应出具相应资信证明)。从事货运代理、运输信息咨询、配载服务的单位流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个人不少于5万元;从事货物寄存、仓储、理货、中转、车辆服务、接车服务、营运停车服务的单位流动资金不少于15万元,个人不少于10万元。
  第六条 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开业手续:
  (一)在城六区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所在区或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二)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七条 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或个人要求停业、歇业、变更、合并、分立、联营、迁移的,应提前30日向原批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或注销登记。
  第八条 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核定的范围内诚实经营,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处悬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交通部《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规定,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
  (三)严格执行交通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在经营场所明码公布。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
  (四)不得搞地区或部门封锁,不得以垄断、倒卖货源、高进低出、居间盘剥等方式牟利。不得向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委托运输、配载货源等。
  (五)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专用发票,不准私制票据或使用其他结算凭证。
  第九条 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税金和管理费,并定期向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规定的统计报表。
  第十条 道路运输服务业的从业人员必须参加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和考核,提高道路运输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扶持、引导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发展,并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要定期对经营者的经营状况、经营行为和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提供有关报表、账册、资料等,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建立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经营者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30日内,按第六条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外国、港、澳、台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三资”企业从事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