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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6:29:00  浏览:82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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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关于发城镇集体经济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我省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有了较大发展,对繁荣经济、发展生产、方便生活、扩大就业和积累资金等都起了重大作用。发展城镇集体工业,是振兴四川经济实现“富民”、“升位”的一项重大
战略措施。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下发后,省政府已发出了川府发[1984] 18号、79号文件,各地要继续贯彻执行。为加速发展我省城镇集体工业,现就进一步放开搞活的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扩大企业自主权。企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有权根据社会需要和市场变化调整生产方向,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对外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联合发展技术、联合开发人才,也可以同外商合作经营。在联合经营与按产品归口管理中,要坚持所有制性质、企业录属关系、基本
核算单位和财务解缴关系“四个不变”的原则,归口部门要统筹安排归口产品,不要有亲疏之分。除中央省规定的费用外,企业对各乎平调和摊派,有权拒绝、抵制、索赔经济损失。 企业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自行招收工人,经过考试或考核,择优录用,任何部门、个人都不得违反国家规
定,不顾企业需要,给企业硬性安插人员。在城镇招收的职工,粮食部门要按规定供应工种口粮。
企业有权对成绩显著的职工进行奖励和晋级。每年晋级面可控制在百分之三,个别经济效益特别好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晋级面可达百分之五。晋级增加的工资计入成本。企业有权对违反厂纪厂规的职工进行处分,直至开除出厂。
二、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没有推行的,要放手全面推行;已经推行的,要不断完善和发展。承包应是税后承包,形式可以多种多样。要责、权、利结合,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兼顾。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承包,但重点是要搞好企业内部逐级承包。在承包中,要突出经济
效益,以利润作为承包的主要指标,同时考核产值、产量、质量、销售、品种、消耗、成本、资金周转和安全等指标。承包基数必须坚持先进合理。承包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承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奖惩一定要兑现。企业的富余职工,由承包人负责安排安排。
三、坚持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企业有权自行确定适合发生产的需要的工资形式,包括计件工资、超定额计件工资、浮动工资、除本分成工资和职务津贴、岗位津贴等。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同企业经济效益和本人劳动成果挂勾,多劳多得,奖勤罚懒,反对平均主义。职工的工资收入(
包括奖金和超额计件工资)与上年实际相比,只要不增加产品单位成本中的工资含量,不超过利润和税收增长幅度,应计入成本,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允许一部分生产好、经营活、效益高的企业和勤奋劳动、技艺高超、贡献较大的职工先富起来。对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不征奖金税。
四、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要逐步由上级委派改为选举、招聘,或通过经营承包产生,报主管部门审查任命,可以连选连任或连聘连任。不称职的,职代会可以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报主管部门审批。副厂长(副经理)由厂长(经理)提名,经职代会同意,由厂长
(经理)任命,报主管部门备案。中层干部由厂长(经理)任免。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对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有权实行全面指挥,对企业经营效果负经济责任。在任职期间可享受职务津贴,政治上享受同级干部待遇。
五、重视人才开发。企业据需要,可以在社会上招聘科技与经营管理人员,对其贡献大的,给予优厚报酬。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富余的专业技术人员,允许以各种形式到集体企业工作,工资待遇从优。新分配到企业的大中专业毕业生(包括企业与大专院校挂勾培训、定向招生,毕业后回
单位的学员),自报到之日起,即可实行定级工资待遇。在企业工作的各类专业和技术人员,表现好、工作有成绩的,工资级别可向上适当浮动。
凡调入和分配到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全民所有制干部与大中专毕业生,都按国家干部管理,列入国家干部统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不受劳动指标和工资基金的限制。
六、疏通供销渠道。企业生产所需的物资,应随生产计划走。对指令性计划产品所需的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各级计划、物资部门应专项安排,保证供应;其它产品所需物资,可采取收废利旧、来料加工、产品换料、建立基地、调剂交流等办法解决。各级计划、物资部门要尽可能给予
照顾。
企业为开拓市场而进行的广告宣传、信息交流、展销订货、洽谈业务等所必需的业务经营费用,允许按实列支、计入销售成本。
七、广开资金来源。为增强企业的经济力量,密切企业与职工在经济上的联系,可发动职工集资入股,同时积极吸收社会资金。企业职工入股,应本着“入股自愿,到期退股自由”的原则,一人可入一股或数股,股额由企业自定。股息可参照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列入生产成本
;年终按企业税后留利,确定一定比例,实行股金分红。亏损企业只付息,不分红。厂外个人入股,应与企业职工同样享受“保息分红”;厂外单位入股,可与企业实行利润分成。
企业实现利润在一万元以下的,可减免合作事业基金。在实行增长利润减半计征所得税期间,继续执行超基数部份减半上交合作事业基金的办法。
为了加快城镇集体工业的设备更新改造,企业的综合折旧率从一九八四年起,可在原有基础上提高百分之一;一九八五年再增提百分之零点五。实行单项折旧的,可适当缩短使用年限。企业增加的折旧基金,留给企业使用。企业还可按折旧费的百分之四十提取大修理基金,与折旧基金
合并使用。
八、国家大力扶持。今后,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尽可能增加扶持城镇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实行有借有还,无息或低息,周转使用。此项发展基金,以主管部门为主,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审定,合理安排。
在实行新八级超额累进税后,以企业一九七九年到一九八一年三年实现利润的平均数为基数,增长利润减半计征所得税的办法,继续执行到一九八七年。
为使亏损企业休养生息,对其上年的亏损金额,下年有盈利时,允许先抵补上年亏损,然后再交纳所得税。一年抵补不完的,下年继续抵补,但抵补期不超过三年。
为鼓励安置待业人员,县属镇以上的集体工业企业,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上年末职工人数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一年内减征所得税百分之一点六六。
对于一些纳税困难的城镇集体工业,特别是生产微利小商品的企业,课税所得额在三千元以下的,可以给予减免税照顾。
使用贷款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允许用新增利润在税前归还贷款。银行对城镇集体工业企业需要的合理流动资金,应给予贷款支持。同时企业也要逐年补充流动资金。对生产民族特需用品和小商品的企业,按规定可给予低息贷款。对经过扶持,确有生机的亏损企业,在落实扭亏措施的
前提下,也可酌情贷款。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经济往来,银行可为其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为加速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与更新产品,增 设新技术开发基金,按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一提取,计入生产成本。
九、妥善解决老年职工退休费用。企业老年职工的退休费用,按“国家资助、企业多出、个人少拿”原则,以各市、县主管部门为单位,实行退休费用统筹办法。统筹基金由各市、县主管部门本着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精神,在企业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二到三,确有不足开支的
可超过百分之三提取。同时,企业职工按个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一交纳统筹基金。此项统筹基金由工商银行代收,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十、加强对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领导。各级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都要把发展城镇集体工业放在重要的战略地位,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特别是地、县(市、区)的经济工作,重点应当抓好集体工业企业的发展。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作为自己的任务去抓,为城
镇集体工业企业的发展干实事、创条件。目前街道工业企业困难大,问题多,各地在抓集体工业企业中,特别要加强对街道工业的领导。
各地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三州及边远山区县,还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灵活变通的措施。



198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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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基层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临夏回族自治州基层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26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基层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5月26日州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州长: 马青林


           二○○九年六月九日




临夏回族自治州基层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工作,保障灾民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单位,是指县(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基层单位向灾民发放救灾款物和县级民政部门采购救灾物资用于解决灾民生活困难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款物包括:

(一)中央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

(二)地方各级政府列支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

(三)中央和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接收和下拨的救灾捐赠款物;

(四)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接收并交由民政部门分配、发放的捐助款物;

(五)其它用于灾民生活救济方面的款物。

第四条 救灾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循专款专用和重点使用的原则。发放使用救灾款物必须坚持公开、公正,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基本生活。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救灾资金,财政部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民政部门不得向非灾区拨款,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将救灾款用于临时性救济,不得用于扶贫和农村低保支出,不得用于节日慰问,不得用于日常工作经费,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第五条 救灾款物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灾民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和维修;

(四)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

(五)定向捐赠款物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

第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救灾装备和业务经费。

第七条 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救灾款专户存储制度,保证救灾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救灾款物的发放应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准确,账、款、物相符。

第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查灾核实的基础上,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实际,提出救灾款物分配意见与财政部门会商后,报请政府同意,由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下文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在接到上级拨款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新灾救济资金和冬令、春荒救济资金应在接到上级拨款1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经办机构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实际,提出救灾款物分配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后,及时下拨。

第九条 县(市)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安排救灾款时,应将分配使用情况同时报上一级民政、财政部门备案。对于不按时下拨滞留的救灾款,上级民政、财政部门在下次安排救灾款时将予以扣减。

第十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以应急需。

第十一条 县级民政部门可利用地方预算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加工采购救灾物资。所加工采购的救灾物资只能是用于解决灾民生活困难的必需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用上级下拨的救灾资金加工采购救灾物资。

第十二条 救济对象的核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把关,保证重点。灾情发生后,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应及时组织人员逐户摸底调查,广泛征求村民(社区居民)意见,分类排队,将家庭最困难、最需要救济的灾民优先列入救助范围。

第十三条 灾民救济对象核定程序:

(一)灾民自愿申请;

(二)村民小组(社区居委会)初评后提名;

(三)灾民所在村(社区)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四)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审查,并张榜公布后上报;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六)报县(市)民政局审批。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编制《灾民救济花名册》,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按《灾民救济花名册》下发“灾民救助卡”。《灾民救济花名册》和“灾民救助卡”应注明灾民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救济款物补助标准、救济时段等内容。“灾民救助卡”由县以上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由县级民政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发给灾民。

第十五条 灾民领取救灾款物时,应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取“三联单”,凭“灾民救助卡”和“三联单”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指定的银行(信用社)、粮店等领取。灾民领取救灾款、物时,应在《灾民救助花名册》上签字或盖章。灾民领取救灾款物,原则上应由本人领取,对无能力领取救灾款、物的老弱病残人员,被救助灾民可委托他人或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指定人员代领。

第十六条 救灾款、物必须全额发放到灾民手中,不得用于抵扣税、费和欠款。

第十七条 发放救灾款物必须坚持“三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公开救济对象、救济标准和救济款物数量,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县级民政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救灾款物发放情况。乡(镇)和村委会要按照一事一公示的方式,在所在地的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及时张榜公布救济对象、救济数额、审批和救济款物使用发放情况。

第十八条 基层民政部门应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主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利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第十九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款、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基层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救灾款物造成失盗、浪费等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临夏州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临州府发[1994]35号)、《临夏州基层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暂行规定》(临州民[2004]128号)同时废止。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龙岩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龙岩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2005〕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行、社、公司),各人民团体:
  龙岩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龙岩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龙岩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实施办法(试行)


   二○○五年九月一日

      龙岩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实施办法(试行)
             龙岩市财政局、教育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闽政〔2004〕22号)和《中共龙岩市委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工作的决定》(岩委发〔2005〕6号)精神,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实施“两免一补”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110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的意见》(龙政综〔2005〕131号)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两免一补”项目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免费项目为:杂费和教科书;补助项目为:寄宿生的生活费。
  二、享受“两免一补”的对象
  1、所有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盲、聋哑、弱智三类残疾学生(含随班就读)。
  2、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贫困家庭学生;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子女(含其监护的未成年人);
  (2)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
  (3)革命烈士子女。
  三、“两免一补”实施时间
  从2005年秋季学期开始,全市实行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对象免费发放教科书、免除杂费,并逐步对其中的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在2007年底前落实)。
  四、“两免一补”实施标准
  免费教科书标准由省制定,2005—2006学年度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为:每学年每人小学90元、初中160元、特教100元。
  免除杂费标准为当地现行“一费制”杂费收费标准。
  寄宿生生活费的补助标准暂定为:小学生每天补助1.0元、初中生每天补助1.5元、特教学生每天补助2.0元,按寄宿生在校期间的天数(100天/学期)计算。
  五、“两免一补”资金来源与管理
  1、“两免一补”助学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承担免费发放教科书的经费;设区市和县(市、区)财政承担免除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资金,其中设区市财政分担20%、县(市、区)财政承担80%。
  2、设区市和县(市、区)教育局设立“两免一补”资金专户,省、市、县三级财政安排的“两免一补”专项资金均纳入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3、省级免费教科书补助经费和市级分担的20%“两免一补”资金由市财政局拨入市教育局“两免一补”资金专户,再按时足额拨入县(市、区)教育局“两免一补”资金专户,县(市、区)教育局应连同县级“两免一补”专项资金及时落实到受助学校和受助学生。
  4、市教育局在收到县级政府承担免除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落实的相关信息,并经核实后按比例(20%)拨给市级分担的补助资金。
  5、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按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六、“两免一补”实施办法
  1、落实受助学生名单。学年初,贫困学生的监护人持“低保”证件等有效证明向学生就读学校提出“两免一补”申请。学生就读学校通过家访、询问、调查等方式核实后,提出享受“两免一补”学生的名单、补助金额及享受补助的条件,在学生户口所在村和学校公示7天,并设立、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汇总上报,务必做到享受“两免一补”的学生不漏报、不多报。县(市、区)教育局分学校汇总后,由县(市、区)民政局审核,一式二份分别上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并按年度建立享受“两免一补”学生的档案资料,保存3年备查。
  2、免费教科书和免除杂费的落实。凡享受省免费教科书的学生,同时免除杂费。受助学生在学期初注册时直接免交杂费和教科书的费用,教科书实际价格超出省补助标准的部分不得向受助学生收取。受助学校因免费教科书和免除杂费而少收取的费用从县级“两免一补”资金专户拨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不得将县级承担的减免费用转嫁给学校。免费教科书的征订、发放纳入全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教材选用、征订、发放工作计划,确保受助学生的教科书与其他学生教科书同时发放,同一种类、同一版本。
  3、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办法。在享受“两免”的寄宿生中逐步补助其生活费,2005年补助特殊教育学校的寄宿生,2006年补助特殊教育学校和寄宿制小学的寄宿生,2007年全面实现“两免一补”。有条件的县(市、区)应提前实现“两免一补”。生活补助费在学期初由县(市、区)教育局从“两免一补”资金专户中拨付受助学生所在学校,由学校按月发给受助学生。学校可将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兑换成学校食堂的“饭、菜票”,以防止学生将生活补助费挪作他用。
  4、“两免一补”资金不得平均分配、轮流享受。除特教学生外,有领取政府工资人员家庭的学生不享受“两免一补”。
  5、各县(市、区)于每年3月初按省、市要求填报《 学年度享受“两免一补”学生情况表(基层/汇总)》,经设区市汇总后上报省教育、财政部门,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审定当年享受“两免一补”的学生人数,确定分县(市、区)补助经费。
  七、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各负其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两免一补”工作的领导,把资助贫困学生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实抓好。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建立正常的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环节顺畅高效。
  2、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教育、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两免一补”资金的监督检查,教育部门的内审机构要定期对受助学校开展审计调查,杜绝挤占、挪用、套取、造假等现象,确保“两免一补”专项资金真正用于贫困学生。
  3、设立“两免一补”专项资金,确保“两免一补”政策落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应将承担的“两免一补”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在预算内足额安排“两免一补”专项资金,经同级人大批准后足额拨付。“两免一补”专项资金不得在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乡村两级办学减收补助资金中列支。有关部门不得从学、杂费、择校费等学校预算外收入中统筹“两免一补”资金,不得把“两免一补”所需资金转嫁给有关学校承担。
  4、建立“两免一补”工作公示制度。“两免一补”工作纳入校务公开内容,做到资助政策公开、资助对象公示、资助范围和实施程序公开透明,使政府“两免一补”政策家喻户晓,并主动接受群众等有关方面的监督。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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