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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36:53  浏览:83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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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化工部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1992年12月26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以下简称化工部)。
化工部设立行政保护评审办公室,具体负责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申请的受理和审查,行政保护证书的颁发,行政保护有关事项的登记、公告和侵权纠纷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 条例所称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人,是指对申请行政保护的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享有完全权利的人。
第四条 条例第五条第(三)项所称尚未在中国销售的,是指申请行政保护的农业化学物质产品尚未通过合法的商业渠道在中国农药市场上流通过。
第五条 条例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中华正达化工法律事务中心。
第六条 向化工部递交行政保护申请书或者办理各种手续,应当使用化工部制定的统一表式。
第七条 化工部有关行政保护的文件需要送交申请人的,应当通过代理机构转交。
第八条 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的节假日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二章 行政保护的申请
第九条 条例第八条所称的外文,是指申请人所在国的官方语言。
第十条 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申请行政保护事宜时,双方应当签订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代理机构在递交条例第八条和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委托书。
第十一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申请行政保护,化工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国籍证明;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一件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申请应当限于一种农业化学物质产品。
第十三条 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保护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申请人的国籍;
(三)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
(四)农业化学物质产品名称、化学结构式和生产工艺简介等;
(五)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签名或者盖章;
(六)申请文件清单;
(七)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申请人递交的各种文件应当整齐清晰,不得涂改。申请文件的文字应当横向书写,附图应当用制图工具绘制。对于中国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规范用语。
第十五条 在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保护申请的,应当通过代理机构向化工部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产品名称。

第三章 行政保护的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向化工部递交的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视为未提出申请:
(一)未使用规定的表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递交有关证明材料的。
第十七条 化工部应当在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查期限内,及时完成审查工作。

第四章 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
第十八条 条例第十三条所称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是指行政保护证书上写明的日期。
第十九条 依照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化工部给予行政保护的农业化学物质产品,可以提出撤销的理由是指该产品不符合条例第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依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请求化工部撤销行政保护的,应当递交撤销行政保护请求书和有关证明文件一式二份,说明请求撤销行政保护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 化工部自收到撤销行政保护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撤销行政保护请求书中未写明撤销行政保护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化工部不予受理。
化工部应当将受理的撤销行政保护请求书的副本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副本送交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第五章 登记、公告和费用
第二十二条 化工部行政保护评审办公室设置行政保护登记簿,对行政保护的申请和批准等有关事项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公告事项,在化工部发布公告后,一律刊登在《中国化工报》上。
第二十四条 向化工部申请行政保护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一)申请费;
(二)审查费;
(三)证书费、公告费;
(四)年费;
(五)撤销请求费;
(六)侵权处理费。
上述各种费用数额, 由化工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申请书的同时缴纳申请费,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审查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
第二十六条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人应当在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证书费、公告费和当年的年费;行政保护持续期间,应当于每年度最初的两个月内缴纳当年的年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自动放弃行政保护。
第二十七条 依照条例第十六条请求化工部撤销行政保护的,应当在递交撤销行政保护请求书的同时缴纳撤销请求费。
第二十八条 依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请求化工部制止未获得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的独占权人的许可在中国制造或者销售该产品,应当在递交行政保护侵权处理请求书的同时缴纳侵权处理费。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各种费用由代理机构代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化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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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雷龙江与雷济川房屋典当关系应予承认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雷龙江与雷济川房屋典当关系应予承认的批复

1979年11月5日,最高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民〔1979〕1号对“雷龙江与雷济川房屋回赎”一案的请示报告和一、二审卷宗均已收悉。根据此案的实际情况,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文件中有关处理房屋典当回赎的原则精神,我们认为对雷龙江与雷济川的房屋典当关系应予承认,但考虑双方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房屋不予回赎,可让雷济川适当补付雷龙江房价,予以合情合理解决。
此复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常政发〔2009〕16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常州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实施方案(试行)

  为促进我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入湖河道和出境河流水质,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江苏省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方案(试行)》和《常州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为落实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责任,以“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补偿”为原则,结合省对太湖流域省辖市部分主要河流行政交界断面开展环境资源区域补偿的要求,我市在辖市区部分主要河流交界处设置市级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断面,按照各区域的不同情况,明确相应的水质目标和污染责任界定原则,从而确定我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资金分摊责任。
  二、基本原则
  (一)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原则
  根据省在我市设置的省级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断面情况,我市设置市级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断面点位,覆盖辖市、区之间的主要出入境河流。同时,挑选河流较宽、水量较大的河流设置断面,突出环境资源区域补偿的重点。
  (二)合理简化、易于实施原则
  鉴于金坛、溧阳和武进水系和财政均相对独立的特点,以及新北、天宁、钟楼和戚墅堰四区(以下简称市四区)河流纵横交错,行政区域犬牙交错的现实,将我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工作分成相对独立的四个板块来简化实施。同时,根据市四区范围内生活污水由市有关单位统一处理,有部分工业污染源中属于市管的实际情况,明确市本级财政应承担市四区补偿资金的一定比例。
  (三)标准一致,公正公平原则
  遵循“多污染多付费、少污染少付费”的原则,对纳入我市补偿资金分摊的补偿断面,按省设定的水质考核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三、断面设置和水质考核目标
  (一)断面设置
  根据苏环发〔2009〕14号文,省在我市设置了五个入境补偿断面和八个出境补偿断面。五个入境断面分别是:通济河紫阳桥、丹金溧漕河白塔、胥河落棚湾、漕桥河漕桥和京杭运河九里断面。八个出境断面分别是:南溪河潘家坝、北溪河山前桥、邮芳河塘东桥、漕桥河裴家、京杭运河五牧、武宜运河钟溪大桥、太滆运河分水桥和滆湖和桥水厂断面。
  结合实际,我市共设置5个市级补偿断面,即丹金溧漕河别桥、尧塘河太平桥、湟里河三号桥、京杭运河圩墩大桥和武宜运河武宜河大桥断面,详见附件1。
  (二)水质考核目标
  省级补偿断面水质目标按省规定执行,市级补偿断面参照省规定执行:其中,丹金溧漕河别桥断面采用省方案潘家坝和山前桥相同的水质考核目标,尧塘河太平桥、湟里河三号桥两断面采用省方案和桥水厂断面相同的水质考核目标,京杭运河圩墩大桥断面采用省方案五牧断面相同的水质考核目标,武宜运河武宜河大桥断面采用省方案钟溪大桥断面相同的水质考核目标,详见附件1。
  四、责任分解
  (一)金坛板块
  1.通济河紫阳桥和丹金溧漕河白塔二入境断面镇江市给付的补偿资金由金坛市收入。
  2.如果丹金溧漕河别桥断面超标,金坛市按省模式支付补偿资金给溧阳市。
  3.当省核定宜兴滆湖和桥水厂出境断面超标时,如金坛尧塘河太平桥、湟里河三号桥两断面有一个超标,则省核定我市需支付的和桥水厂补偿资金由金坛市承担四分之一;有二个超标,则省核定我市需支付的和桥水厂补偿资金由金坛市承担二分之一。
  (二)溧阳板块
  1.胥河落棚湾入境断面南京市支付的补偿资金由溧阳市收入。
  2.如果丹金溧漕河别桥断面超标,金坛市按省模式支付的补偿资金由溧阳市收入。
  3.溧阳市三个出境断面,即南溪河潘家坝、北溪河山前桥和邮芳河塘东桥有任一或以上断面超标,省核定我市该超标断面需支付的补偿资金由溧阳市直接向省财政缴付(省在核定南溪河潘家坝断面监测污染总量时,考虑受安徽客水影响,扣减四分之一)。
  (三)武进板块
  1.如武宜运河钟溪大桥和武宜河大桥断面同时超标,市核定的武宜运河武宜河大桥断面所发生的补偿费由市四区承担。
  2.如京杭运河五牧和圩墩大桥断面同时超标,市核定的京杭运河圩墩大桥断面所发生的补偿费由市四区承担。
  3.如武宜运河钟溪大桥和杭运河五牧均不超标,但太滆运河分水桥断面超标,省核定的太滆运河分水桥断面所发生的补偿费由市四区承担三分之一。
  4.漕桥河的漕桥、裴家两入、出境断面所发生的补偿费收入和给付均由武进区承担。
  5.当省核定的滆湖和桥水厂出境断面超标时,如金坛尧塘河太平桥、湟里河三号桥两断面均不超标,则省核定我市需上缴的和桥水厂补偿资金全部由武进区承担;有一个超标,则省核定我市需上缴的和桥水厂补偿资金由武进区承担四分之三;二个均超标,则省核定我市需上缴的和桥水厂补偿资金由武进区承担二分之一。
  6.省核定我市的京杭运河五牧、武宜运河钟溪大桥、太滆运河分水桥三出境断面超标所发生的补偿费由武进区承担。但当武宜运河钟溪大桥和京杭运河五牧均不超标,而太滆运河分水桥断面超标时,省核定的太滆运河分水桥断面所发生的补偿费由武进区承担三分之二。
  (四)市四区板块
  1.京杭运河九里入境断面补偿资金由新北、天宁、钟楼和戚墅堰四区共同收入。
  2.如武宜运河钟溪大桥和武宜河大桥断面同时超标,市核定的武宜运河武宜河大桥断面所发生的补偿费由市四区承担。
  3.如京杭运河五牧和圩墩大桥断面同时超标,市核定的京杭运河圩墩大桥断面所发生的补偿费由市四区承担。
  4.如武宜运河钟溪大桥和京杭运河五牧断面均不超标,但太滆运河分水桥出境断面超标,省核定的太滆运河分水桥断面所发生的补偿费由市四区承担三分之一。
  5.市四区原则采用污染源普查的总量结果为主要依据来确定各自承担补偿资金的分摊比例。条件成熟时,实施总量动态调整。
  6.市本级承担市四区补偿资金的一定比例,具体计算方法详见附件2。
  五、补偿标准
  按照《常州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即化学需氧量每吨1.5万元、氨氮每吨10万元、总磷每吨10万元。
  六、补偿资金核算
  资金核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核算:
  单因子补偿资金=(断面水质指标-断面水质补偿目标值)×月断面水量×补偿标准
  断面补偿资金为各单因子补偿资金之和。
  各辖市区应缴纳补偿资金=各辖市区所有断面补偿资金之和
  七、监测及数据发布
  按照《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规定,省补偿断面的水质水量监测由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组织监测和发布。
  按照《常州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规定,市补偿断面的水质监测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会同相关的辖市、区环境监测站共同实施,市补偿断面的水文监测由市水利局组织市水文局实施。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利局按月核算、汇总各断面水质和水量流向,并通报各辖市、区政府。
  八、补偿资金解缴
  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省和市每月水质水量监测结果和省每季补偿资金核算结果,按季度核算各辖市、区及市本级应缴纳和受偿补偿资金的主体和金额,上报市政府,市政府确认后报省环保厅和财政厅,并告知各辖市、区政府。
  市和金坛、溧阳市政府在收到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缴纳通知后10日内,直接向省财政缴纳补偿资金,也直接接受省财政转拨受偿资金。
  各辖区政府在收到市财政局缴纳通知后10日内向市财政解缴补偿资金,(开户单位:常州市财政局。开户帐号:324006020010149011064。开户银行:交行天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的,由市财政局负责催缴,仍然不按规定缴纳的,由市财政局在年度结算时,直接从其财政予以划扣。
  九、实施时间
  本方案与《江苏省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方案(试行)》同步实施。

  附件:1.常州市辖市区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断面及水质目标
http://www.changzhou.gov.cn/PortalIPS/Library/Portal/1e4efedf-1785-42fc-af01-ad1f1c02e616/cfae6420-7470-4c3a-90fe-e2601e118a11.doc

     2.市本级与四辖区、辖区与辖区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费分摊办法
     3.市本级与四辖区、辖区与辖区等标排污量折算分摊比例
http://www.changzhou.gov.cn/PortalIPS/Library/Portal/1e4efedf-1785-42fc-af01-ad1f1c02e616/5a8e64e4-c6c1-42b4-bdf3-0a1668bf930c.doc


附件2:

市本级与四辖区、辖区与辖区环境资源
区域补偿费分摊办法

一、原则上采用2007年度污染源普查污染物排放量数据,按市本级与新北、天宁、钟楼和戚墅堰四区、区与区污染物等标排放量所占比例进行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费的分摊,确定各自承担补偿资金数额。以后,类同实施总量动态调整。
二、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服务业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三部分:
1.工业污染源排放量。工业污染源直接排放量和接管尾水排放量二部分。接管尾水污染物排放量按工业企业接管水量、污水处理厂尾水平均排放浓度进行测算。
2.服务业污染源排放量。服务业污染源直接排放量和接管尾水排放量二部分,接管尾水污染物排放量按服务业接管水量、污水处理厂尾水平均排放浓度进行测算。
3.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排放量。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直接排放量和接管尾水排放量二部分,由于普查排放系数明显偏离实际,根据市自来水公司数据进行了修正。接管尾水污染物排放量按生活接管水量、污水处理厂尾水平均排放浓度进行测算。
三、分摊办法
1.市管工业企业直接排放量和接管尾水排放量由市本级承担。
2.区管工业企业直接排放量和接管尾水排放量由各区承担。
3.服务业污染源直接排放量和接管尾水排放量由市本级和新北区分别承担25%、75%;和天宁、钟楼和戚墅堰三区分别承担40%、60%。
4.接管但未缴纳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污染源尾水排放量由各区承担,其他居民生活污染源直接排放排放量和接管尾水排放量由市本级和新北区分别承担65%、35%;和天宁、钟楼和戚墅堰三区分别承担80%、20%。
5.鉴于排入长江的污染物排放量对区域补偿不产生影响,将普查中统计的排入长江的污染物排放量从相关区总量中予以扣除。主要包括新区江边污水处理厂、西源污水处理厂等企业。
四、核定办法
将工业、服务业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三部分直接和接管尾水排放量按市本级和各辖区分别汇总,再将市本级和各区CODcr、NH3-N、TP排放量分别按1.5、10、10的系数进行加权求和,折算成统一的等标污染物排放量。则市本级和各区等标污染物排放量的比例,就作为市本级和四区区域补偿资金的分摊比例依据。详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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