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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8:38:10  浏览:94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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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9月2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23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体育事业发展,增强人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设施,是指用于体育训练、比赛、健身活动,按国家规定标准建设的体育运动场地、建筑物及其配套设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设施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专用体育设施及其他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体育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并对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捐赠、赞助和投资建设体育设施。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规范实用、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规划和建设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设施,为开展农村体育活动创造条件。
第九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居住区、居民小区,应当按照人均不低于0.2平方米的用地指标规划和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旧城区改造应当按照前款指标规划和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第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规划和建设体育设施;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达到规定标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因地制宜规划和建设体育设施。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规划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编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规划专用体育设施,应当征求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资金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筹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新建居住区、居民小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办法筹集。
第十四条 改建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减少其原有面积。
公共体育设施确需改变性质和用途的,须由当地人民政府征得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同意,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先建后迁和不低于原体育设施标准、规模的原则建设偿还。
第十五条 学校体育设施应当用于学校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现有学校体育设施的面积不得减少。
学校体育设施确需改变性质和用途的,须经县级以上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按照先建后迁的原则建设符合教学标准的体育设施。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设施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专用体育设施,应当征求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体育行政部门参加。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使用、维修、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进行管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专用体育设施应当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办理体育设施登记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的体育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实行有偿使用的,应当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在收费上实行减免。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专用体育设施可适时向社会开放,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第二十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定期保养、维修,保证公共体育设施正常使用。
公共体育设施的保养、维修、管理费用应当列入同级财政体育事业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可以利用公共体育设施开展以体育项目为主的经营活动,经营收入应当用于补充体育设施的保养、维修和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尽快恢复公共体育设施的原有功能,保证公共体育设施完好。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附属设施或配套设备的,不得影响公共体育设施的开放、使用。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贯彻执行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捐赠、赞助和投资建设体育设施有贡献的;
(二)开放体育设施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
(三)管理、保护体育设施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四条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改变公共体育设施性质和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改建公共体育设施,减少原有面积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有面积。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或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附属设施、配套设备,影响公共体育设施开放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改变学校体育设施性质和用途或减少其面积的,由县级以上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建设符合教学标准的体育设施或恢复原有面积,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管理体育设施的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向体育行政部门登记的,由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使体育设施遭受破坏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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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通信线路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通信线路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山西省政府
第50号


第一条 为保证通信线路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确保通信线路设施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下列有线通信线路设施和无线通信传输设施的建设与保护:
(一)架空线路设施包括电杆、电线、电缆、光缆、线担,隔电子、拉线及其他架空线路设备。
(二)埋设线路设施包括地下或水底电缆、光线、管道、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中继站、电缆充气站及其他埋设线路设备。
(三)微波站、微波无源反射板,无线电收、发天线,微波和卫星通信地面站天线,天线馈线的杆塔、寻线、波导和相应的供电设施及其他无线通信设施。
第三条 通信线路设施的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原则。
通信线路设施的保护实行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通信线路设施建设施工时,施工范围内没有任何附着物的,施工单位可迳行施工,并负责恢复地面原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因非法阻拦造成经济损失的,线路工程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五条 建设通信线路设施必须拆迁房屋时,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通信线路设计方案、拆迁计划和新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农村房屋拆迁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房屋补偿费、拆迁费由通信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条 建设通信线路设施需要穿凿、通过铁路或公路路基、地下坑道和涵洞时,事先应当经铁路或公路管理部门同意。施工单位负责恢复路基、路面,或者承担所需的有关费用。
第七条 通信线路设施需要在厂矿、军营、机关、学校等单位建设时,有关单位应当准予施工,并保护通信线路设施。
第八条 通信线路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迁改对,应经该通信线路设施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其组织实施。迁改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提出迁改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禁止任何人破坏通信线路设施,干扰正常的通信秩序,阻碍正常的通信线路设施维护工作。
第十条 通信线路设施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破坏时,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协助通信线路设施主管部门进行抢修。
第十一条 各级通信线路设施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通信线路设施的维护管理,并与沿线有关单位密切联系、紧密协作,确保通信线路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在通信线路设施附近建筑施工、修路架桥,兴修水利、农田建设、敷设管道、水下作业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设施安全时,应事先取得通信线路设施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后方可动工。
第十三条 高压输电线路跨越或者平行通信线路的,应征得通信线路设施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煤气、输油、供暖、供水等管道与通信线路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损坏通信线路设施或阻断通信,应承担修复线路设施所需的一切费用,赔偿因阻断通信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事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禁止在架空线路和地下通信电缆两侧(市区外各二米、市区内各零点七五米范围内)植树,违反上述规定的,通信线路主管部门应通知树木所有者或者修理者限期伐除,拒绝伐除已经影响通信的,通信线路主管部门有权无偿伐除。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影响通信质量的树木,通信线路主管部门通知树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后,可以无偿修剪。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信电杆架设广播线、照明线等。违反此规定的,责今其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通信线路设施主管部门有权拆除,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者自负。
第十七条 在国家一、二级微波通信干线通道净空控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物,影响无线通信需要改迁、改建无线通信设施时,所需费用由新建高层建筑物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对无线电通信产生有害干扰时,设备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必须有限期内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否则应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在保护通信线路设施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通信线路设施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6月23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各个人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金[2010]21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的通知》(银发[2010]359号),对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如下:

  一、从2010年12月26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34个百分点,由现行的1.91%调整为2.25%。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二、从2010年12月26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贷款年利率从3.50%调整为3.75%;五年期以上贷款年利率从4.05%调整为4.30%。

  三、2010年12月26日(含12月26日)以后发放的贷款,执行本通知规定。2010年12月26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自2011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表: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0万元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表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表:

  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



项 目
调整前年利率
调整后年利率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当年缴存
0.36
0.36

上年结转
1.91
2.25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
3.50
3.75

五年以上
4.05
4.30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0万元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表

金额单位:元



年限
年利率%
月还款额
总还款额

1
3.75
到期还清
103750.00

2
3.75
4331.37
103952.97

3
3.75
2941.29
105886.45

4
3.75
2246.74
107843.31

5
3.75
1830.39
109823.51

6
4.30
1578.22
113632.16

7
4.30
1380.73
115981.59

8
4.30
1232.93
118361.50

9
4.30
1118.26
120771.82

10
4.30
1026.77
123212.44

11
4.30
952.15
125683.26

12
4.30
890.17
128184.16

13
4.30
837.92
130715.02

14
4.30
793.31
133275.71

15
4.30
754.81
135866.06

16
4.30
721.28
138485.93

17
4.30
691.84
141135.16

18
4.30
665.80
143813.55

19
4.30
642.64
146520.94

20
4.30
621.90
149257.11

21
4.30
603.26
152021.88

22
4.30
586.42
154815.02

23
4.30
571.15
157636.33

24
4.30
557.24
160485.56

25
4.30
544.54
163362.48

26
4.30
532.91
166266.86

27
4.30
522.22
169198.43

28
4.30
512.37
172156.94

29
4.30
503.28
175142.13

30
4.30
494.87
17815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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