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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37:08  浏览:91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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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农业部


农业部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九日农业部发布,根据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农业部令39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船”)的设计质量,促进技术进步,保障渔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对渔船设计单位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渔船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并取得《渔船设计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承担相应的渔船设计任务。
第三条 渔船检验部门对无渔船设计资格认可证书单位设计的渔船图纸资料不予受理审查。
第四条 渔船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证书等级,可承担国内外相应级别的渔船设计,包括渔船的方案设计、技术设计及施工设计等阶段的设计任务。

第二章 证书等级
第五条 甲级证书
1.单位资历
从事渔船设计的历史15年以上,独立地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785KW或3种以上主机功率大于666KW的渔船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达到设计要求,船东反映良好。
2.技术力量
(1)具备承担主机功率大于785KW的渔船设计任务的技术力量。并具备开展科研、技术开发的能力;
(2)工程师以上主要专业技术骨干至少有8名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20年以上。
(3)技术力量雄厚,船、机、电、制冷等专业至少各有一名高级工程师,且不少于8名。
3.技术水平
(1)能熟练运用本行业的先进技术、并能承担与设计项目相配套的专用设备设计,具有本行业技术专长和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能力。
(2)有两项以上设计获得过国家或省、部级优秀设计奖、科学技术奖等以上的奖励;
4.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
(1)有完整的设计管理机构和比较完整有效的质量、技术、科研、标准化等管理制度;并有质量保证体系。
(2)具有能与设计规模相适应的比较先进、齐全的技术装备(绘画、复印、晒图等)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3)具有与设计项目要求相适应的规范、标准及技术资料;
(4)必须具有与其设计能力相适应的计算机;
5.承担设计范围:不受限制。
第六条 乙级证书
1.单位资历
独立地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666KW或3种以上主机功率大于444KW的渔船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达到设计要求,船东反映良好。
2.技术力量
(1)具备承担主机功率大于444KW的渔船设计任务的技术力量,并具备开展科研、技术开发的能力。
(2)工程师以上主要专业技术的骨干至少有6名以上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15年以上。
(3)技术力量强,船、机、电、制冷专业至少各有一名高级工程师,且不少于5名。
3.技术水平
(1)能运用本行业的先进技术,具有本行业相应的技术专长和能利用国内外本行业的软件;
(2)有一次以上设计获得过省、部级优秀设计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以上的奖励;
4.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
(1)有完整的设计管理机构和比较健全的质量、技术、科研、标准化等管理制度;
(2)具有与设计项目相适应的、基本配套的技术装备(绘图、复印、晒图等)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3)具有与设计项目相应的、必要的规范、标准及技术资料;
(4)具有与其设计能力相适应的计算机:
5.承担设计范围:船长小于60m且主机单机功率小于785KW。
第七条 丙级证书
1.单位资历
独立地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297KW或2种以上主机功率大于148KW的渔船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效果良好。
2.技术力量
(1)具有承担主机功率大于148KW的渔船设计任务的技术力量。
(2)工程师以上主要专业技术骨干至少有4名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12年以上。
(3)技术力量较强,船、机、电、制冷等各专业人员配备齐全,且至少有3名高级工程师。
3.技术水平
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一定的设计经验,能采用本行业的先进技术,能解决设计中的技术问题。
4.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
(1)具有与设计管理的能力及质量和技术管理制度。
(2)具有与设计项目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3)具有与其设计相适应的计算机。
(4)具有必要的规范、标准及技术资料。
5.承担设计范围:船长小于35m且主机单机功率小于444KW。
第八条 丁级证书
1.单位资历
独立地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137KW的渔船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效果良好。
2.技术力量
(1)有能够承担规定的渔船设计范围的技术力量;
(2)各专业设计人员基本齐全,人员配备基本合理,船、机电专业至少各有一名从事本专业设计的工程师。
3.技术水平
(1)能解决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
(2)设计符合国家、部级设计规范、标准、规程和规定。
4.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
(1)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2)有必须的技术装配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3)具有必须的规范、标准及技术资料。
5.承担设计范围:船长小于24m且主机单机功率小于148KW。
第九条 仅从事木质渔船设计的单位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凡申请《渔船设计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
二、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的文件;
三、具备申请设计等级资格的等级标准。
第十一条 设计资格认可证书由农业部颁发。
第十二条 申请设计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须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甲、乙级证书的单位,应向当地省级渔船检验部门申请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农业部渔船检验局组织复审;复审合格后,报农业部审批。
二、申请丙、丁级证书的单位,由当地省级渔船检验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农业部审批。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对新成立的设计单位的资格要从严掌握,其等级为暂定级,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查,合格者换发正式定级证书。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资格审定四年后,方可提出升级申请,对设计中做出突出成绩(如设计获国家级一等奖等)的单位,可申请破格升级。
第十五条 对持证单位的资格每四年进行一次检查或复查。对于其中确实具有升级条件的单位,可按本办法办理升级手续。
第十六条 《渔船设计资格认可证书》是从事渔船设计的技术资格凭证,只限持证单位使用,不得转让,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非发证单位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否则证书无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承担设计任务,违者农业部将给予警告。
第十七条 农业部系统以外单位的渔船设计资格认证,依照本办法办理资格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农业部颁发资格认可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主要专业技术骨干系指本单位正式职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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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三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的罚款处罚。
第三条 市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市、区、县劳动和普通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行使罚款处罚权。
第四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办学,情节严重的,处以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以直接责任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对以办学为名,骗取财物,非法牟利的,处以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处以直接责任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本办法中数额所称“以上”和“以下”均含本数在内。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4日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饶府办发〔20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管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保障参保居民基本医疗待遇,根据《江西省上饶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饶府发[200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结算原则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家庭门诊补偿相结合,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实行“定点医疗、总量控制、定额结算、综合考核”的原则。

第二条 基金支付范围

(一)门诊家庭补偿金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卫生服务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及购药费用,也可用于冲抵参保居民的住院自付费用。

(二)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其他可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

第三条 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和药店购药费用结算

参保居民可到本人所属统筹地区所有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凭IC卡记账就诊或购药,门诊家庭补偿金不足的,由参保居民现金支付。

第四条 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一)参保居民住院治疗实行定点住院医疗首诊制,参保人员同一疾病同一治疗过程中首次住院治疗的定点医院为首诊定点医疗机构。

(二)需要住院的患者必须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生提出意见,开具住院卡,三天内到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并开具住院介绍信方可住院。否则其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三)参保人员在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时在首诊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四)统筹基金最高补偿限额为3万元(以进入统筹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为准)。

年度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
医疗费用
一级医院

(含社区医疗机构)
二级

医院
三级

医院
市外

起付线-3万元
70%
65%
60%
50%


(五)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如下:

住院次数
一级医院

(含社区医疗机构)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第一次
150
350
550

第二次
120
280
440

第三次及以后
90
210
330


癌症放化疗年度内只收一次起付线。

(六)门诊家庭补偿金可以冲抵住院自付费用。

(七)跨年度连续住院的医疗费用,当年度费用结算截止至当年度最后一天,跨年度的费用列入下一年度费用结算,不再付起付线。

(八)连续参保5年以上的人员,补偿比例可在现补偿比例的基础上提高2%,以后每5年再提高2%,最多提高比例为10%。

第五条 参保居民转诊转院医疗费用结算

(一)市内转诊转院由首诊医疗机构经治医生提出建议,科主任同意,填写《上饶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内转诊转院审批表》,院长签批后直接转诊转院。

市外转诊转院,由首诊医院提出意见,填写《上饶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转院审批表》,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转诊转院。

(三)转诊转院原则上转上级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市外转诊转院原则上转南昌和上海两地三级甲等医院。

(四)按政策规定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的,医疗费由患者个人先行垫付,待出院后凭有效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疾病证明,儿童需监护人身份证等资料,于10日内送首诊医疗机构初审,首诊医疗机构于每月20日前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审报销。

第六条 参保居民市外急诊住院医疗费结算

参保居民外出时,突发疾病需就地就医的,出院后10日内,凭有效发票、住院治疗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疾病证明,儿童需监护人身份证等资料,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七条 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结算

享有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偿资格的参保居民,持特殊慢性病证、IC卡、病历本,到定点住院医疗机构使用IC卡记账,先使用门诊家庭补偿金金额,门诊家庭补偿金用完后,由统筹金支付50%,在定点医院直接结算,并实行特殊慢性病年度最高限额管理(以进入统筹范围内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准),并纳入本人年度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累计额。具体标准如下:

特 殊 慢 性 病 种
统筹基金

支付(%)
限额

(元/年)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及肾移植抗排斥治疗
50%
4000

恶性肿瘤
50%
2000

精神病
50%
1000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50%
1000

三级高血压
50%
1500

系统性红斑狼疮
50%
1500

结核病需要全程化疗的
50%
1000

帕金森氏综合症
50%
1000

糖尿病合并症
50%
1500


第八条 未成年人风险补偿

(一)未成年人因疾病或没有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事故死亡的,由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金10000元。死亡补偿金由法定受益人领取。领取死亡补偿金应凭医院死亡证明或火化证、当事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三证”、领款人身份证、户口本、与当事人关系证明等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后,再办理补偿金领取手续。

(二)未成年人在校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应由自己承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予以补偿,年度内最高补偿限额为3000元。超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和超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不予补偿。领取意外伤害补偿金应凭当事人医疗保险“三证”、学校出具的意外伤害证明、有效发票、费用清单、门诊或住院病历、出院小结、疾病证明、领款人身份证等资料,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偿手续。

第九条 异地安置居民医疗费用结算

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外地,户口未迁出,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0周岁的参保居民,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安置医疗资格。办理时,应携带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三证”、暂住证到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填写《上饶市城镇居民异地安置人员申请登记表》。每年度可变更一次。

异地安置参保居民在居住地选择一家综合性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作为年度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可用门诊家庭补偿金冲抵,不足部分个人自负。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金进行补偿。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按上年度该类人员平均住院医疗费用为基数,基数以内的医疗费以统筹区同等级医院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超出基数部分按市外转院标准补偿。

第十条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女居民分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携带准生证及医疗保险证、卡办理住院和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

(二)按规定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的医疗费用;

(三)九种特殊慢性病在定点住院医疗机构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

(四)急诊住院费用;

(五)与住院治疗过程不可间断的门诊紧急抢救治疗费用;

(六)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分娩医疗费用;

(七)异地安置人员在异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八)符合《上饶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和其它有关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 统筹基金不予补偿的费用。

(一)《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试行)》、《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试行)》以外的费用;

(二)工伤医疗费用;

(三)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住院医疗费用;

(四)交通事故、自杀、自残自伤、酗酒、吸毒、打架斗殴、卖淫嫖娼、刑事犯罪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参保居民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费用;

(六)补缴和等待期间的医疗费用;

(七)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其它不予补偿的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 门诊家庭补偿金结算

(一)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家庭补偿金记账金额按月如实结算。

(二)定点零售药店门诊家庭补偿金记账金额的95%按月结算,其余5%留作年终经考核后视情况拨付。

(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于次月的10日前(附处方的复式联)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上月门诊家庭补偿金记账金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次月25日前完成审核和拨付。

第十四条 统筹基金结算

(一)年度初根据参保居民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总额,在留足门诊家庭补偿金后,其余作为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统筹支出控制总量。

(二)统筹支出控制总量的22%作为异地就医、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等费用预留金,3%为风险基金,剩下部分作为统筹地区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统筹支出控制总量。

(三)所有定点医院统筹支出控制总量留10% 为考核预留金,视年终考核情况拨付各定点医疗机构。

月定点医疗机构统筹支出控制总量=定点医疗机构统筹支出控制总量×90%÷12。每月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统筹支付费用超过月统筹支出总量80%的按80%拨付,20%待年终决算时拨付。

(四)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不同,核定出各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人次统筹支付费用限额。月超出人次统筹支付限额的费用按限额拨付,低于限额的按照实际统筹支付额拨付。

(五)市内、外转诊转院的医疗费用统筹支付金额计入首诊医院的月结算总额。

(六)特殊慢性病实际统筹支付金额按实按月拨付。

(七)年终决算。全年统筹基金控制总量在月结算之后的节余部分按以下二种情况拨付:

1、控制总量节余部分大于或等于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超限总金额之和时,拨付各医院实际超限金额。拨付后仍有节余的,节余部分的80%按各定点医疗机构统筹支付金额占总统筹支付金额比例,分别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剩下20%滚存。

2、控制总量节余部分小于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超限金额之和时,按各定点医疗机构超限金额占总超限金额比例分配控制总量余额。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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