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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40:42  浏览:82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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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府


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推行招标承包制。招标承包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凡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在海口市、三亚市,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五十万元以上)的,工程所在地在其他县(市)、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二十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必须实行招标投
标。
第四条 少数特殊工程(或保密工程)可由建设单位议定施工企业,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条 凡持有效的技术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和工程承包公司,均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投标。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监督。并相应成立省、市、县招标办公室,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视工程规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一)凡中央、省属单位在省会所在地建设的工程项目,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在各市县兴建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造价一千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建设厅直接管理。其他项目由省建设厅委托各市、县建委(城建局)管理。
(二)市、县属工程项目,分别由各市、县建委(城建局)管理。
第八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招标单位、投标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监督检查招标全过程是否公正合理。严禁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明招暗定的不法行为。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的形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以下统称招标单位)负责,招标单位无力组织的,可委托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招标工作必须按基建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并具备如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经批准列入国家、省、市、县的年度基建计划;
(二)工程设计文件和概预算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业经批准;
(三)资金已经落实;
(四)建设场地、交通、水源、电源等准备工作就绪;
(五)持有城镇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和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设计项目审批表》;
(六)已完成招标资料等准备工作;
(七)已确定招标形式;
(八)投标企业资质等级已经审查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后才能着手组织招标会议。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地址、内容、发包范围、工期和技术要求、材料设备供应方式、验收标准、可供施工使用的场地、供水供电、道路等;
(二)建设工程施工图纸设计说明;
(三)现场勘察,送标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四)其他条款要求。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可以从工程投资中提取招标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点五至千分之二作为招标活动费用,包括用于补偿投标入围而未中标者。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参加投标企业应在招标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报送投标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法人委托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技术资质等级证书和开户银行帐号、资信证明;
(二)企业成立时间,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三)企业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过去承建的主要工程完成情况等;
(四)港澳及国外施工企业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要出具与我国有业务往来的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信用担保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从中选择三个至五个企业参加投标,报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向投标企业发送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 投标企业接到招标文件后,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填写标函,加盖本企业和法人代表印鉴,密封报送招标单位。标函一经送出,不得修改。

第五章 标 底
第十六条 工程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也可委托工程咨询站、建设银行、标准定额站等单位编制。编制人员必须持有省核发的预算员证书,并在标底预算书上签名方能生效。
编制标底的依据是:
(一)工程设计文件,概预算和招标内容;
(二)国家和省有关定额和规定;
(三)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包括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定期发布的调整价格);
(四)现场施工条件等。
第十七条 标底编制后,按第七条规定,送省或省市、县招标办公室审查。有关人员要严守标底秘密,不得泄漏。

第六章 中 标
第十八条 开标前,由建设主管部门、建行、标准定额站、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织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中标原则。
第十九条 开标仪式由招标单位主持,投标企业参加,当众开启标书,公布各投标企业的投标书内容和工程造价。招标领导小组按照中标原则,评定中标企业并当众宣布。然后报建设主管部门发给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条 评定中标企业应根据如下基本条件:
(一)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
(二)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法能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三)评定中标价以标底价为基数,按概算价下浮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十,按预算价上浮百分之三,下浮百分之十为限;
(四)能遵守工程合同及其他条款。
第二十一条 如果投标企业的投标价均超出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范围,分别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属标底无误的,招标领导小组按中标原则商定中标企业;
(二)属标底不准确的,复核调整标价后,评定中标企业。
第二十二条 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特殊工程不超过二十日),建设单位和中标企业必须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必须与招标内容一致。
第二十三条 中标通知书一经送出,招标单位不得改变中标企业,中标企业不得拒绝承包中标工程任务。违者按中标造价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罚款,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中标企业必须自行完成中标工程主要部分的施工,附属工程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可分包给具有相应技术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但中标单位必须向招标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负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中标企业不得将工程分包给技术资质等级不相应的施工企业,不得转包工程牟利。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招标单位必须秉公办事,不得收取回扣或者索贿;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投标,不得弄虚作假或者行贿。违者,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在招标、投标工作中,转包中标工程从中牟利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施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 按第三条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而不实行者,不准施工,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境外、省外(包括港、澳、台)独资企业在本省投资建设的项目,使用本省施工队伍可以自主决定;境内外、省内外合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海南省建设厅制定发布。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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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筑施工现场职工意外伤害责任保险试行办法

甘肃省建设厅


甘肃省建筑施工现场职工意外伤害责任保险试行办法

甘建建[2001]114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筑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建筑企业职工因工遭受意外伤害后能获得有效的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事故风险,促进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意外伤害责任保险是强制性保险。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都必须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建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为从事施工作业职工和现场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缴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应计入工程成本,不得向职工摊派。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监督指导。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安监站)具体组织和管理,其职责是:



㈠负责全省建筑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管理、备案、宣传、咨询及有关问题的协调处理等工作。



㈡负责对保险人的承保资信能力进行考察,并向省建设厅报告。



㈢督促、检查建筑企业按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工作。



㈣协同承保单位对意外伤害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监督承保单位按投保条款规定进行赔付。



㈤指导和管理各地(州、市)建筑安全管理机构的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保险范围



㈠在施工现场和场内外临时设施,由于不安全因素或意外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



㈡本单位职工从事与施工相关工作而遭受意外伤害的;



㈢在施工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疾病造成突然死亡的;



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工伤事故。



第五条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缴付保险费的次日零时或约定的起保日起至工程交工之日止。工程因故停工、不开工或延期的项目,按实延长日期计算,并即时办理保险顺延手续。工程提前竣工,保险期限也应相应提前终止。投保单位因故中途退出施工,须出具建设单位终止合同的证明和建设管理部门的有关手续,核定退保费用。



第六条 保险费按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收取,标准是: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普通工程为1500元;101万元—1000万元建筑工程按投保工程合同价1.2‰收取;1001万元—5000万元按投保工程合同价的1.0‰收取;5001万元—10000万元按投保工程合同价0.8‰收取;10001万元以上按投保工程合同价0.6‰收取;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及构筑物拆除工程等按工程合同价的1‰收取。



第七条 意外伤害保险索赔



㈠施工现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当及时按规定程序上报。根据保险公司承保责任,施工现场发生意外伤害导致的住院医疗、致残、死亡事故均属赔付对象。



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事故原因死亡,保险人赔付死亡保险金。



㈢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致伤残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保险人依照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赔付相应的残疾保险金。



㈣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约定的金额赔付,最高赔付金额为5万元。其中包括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1万元。



㈤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意外伤害需要治疗时,应及时通知保险机构。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的,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1、自然灾害、战争、军事行动或参与动乱、暴乱的;



2、故意犯罪或拒捕、吸毒、自杀、打架、斗殴、酗酒的;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4、被保险人非意外伤害致残或永久丧失身体机能的;



5、在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医疗机构进行的身体检查及治疗的。



第八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残废或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机构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㈠保险单证、投保单位证明。



㈡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及保险公司出具的代查勘报告。



㈢被保险人死亡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死亡证明书、医疗费凭证,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㈣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的,应提交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立即到保险机构为从事危险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手续。投保单位在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手续时,应一次性交清保险费。已开工建设的工程,施工企业应补办意外伤害保险,但缴纳保险费时应扣除已完成工作量应缴纳的保险费用。



第十条 保险人应依法承担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和理赔,并有义务协助投保的建筑施工企业改善生产条件,完善安全防护措施等。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总站可制定实施细则。








国家林业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2012年第9号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国家林业局对201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4件,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07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告。

国家林业局
2012年10月23日




国家林业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国家林业局关于接受民间生态绿化公益事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发字﹝2001﹞101号)
2. 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01﹞540号)
3. 对《关于查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林函策字﹝1993﹞109号)
4. 关于非法收购死虎、倒卖虎皮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3﹞289号)
5. 林业部关于森林植物检疫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95﹞133号)
6. 关于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能否再授权的答复(林函策字﹝1995﹞264号)
7. 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厅函策字﹝1996﹞28号)
8. 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区分林地和园地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8﹞171号)
9.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吉林省安图县土地局向白河林业局征收土地年租金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8﹞236号)
10. 国家林业局关于挖掘他人林木据为己有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1999﹞14号)
11. 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计算盗伐、滥伐林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9﹞190号)
12.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更新采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1999﹞297号)
13.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鞍山市清理非法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0﹞76号)
14.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工企业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139号)
15.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进口木材检疫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193号)
16.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非法经营木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275号)
17. 国家林业局关于黄羊冻体为野生动物产品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295号)
18.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宅基地调整后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办函策字﹝2001﹞35号)
19.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解释的函(林函策字﹝2001﹞43号)
20. 国家林业局关于确定“林区”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4号)
21.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测算立木蓄积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5号)
22.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林区非法收购木炭行为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8号)
23.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规定具体应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80号)
24.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占用林地征收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办函策字﹝2001﹞200号)
25.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11号)
26.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资源采伐、运输管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18号)
27.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执法权限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42号)
28. 国家林业局关于超强度采伐林木行为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48号)
29. 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5号)
30.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林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7号)
31.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砍伐处罚执法权属问题的复函(办函策字﹝2003﹞36号)
32. 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的函(林函策字﹝2003﹞109号)
33.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函(林函策字﹝2003﹞148号)
34.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59号)
35. 国家林业局关于处理林木使用权争议问题如何适用法律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85号)
36.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201号)
37.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4﹞33号)
38.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的复函(林函策字﹝2004﹞54号)
39.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伐公路护路林执行法律法规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4﹞85号)
40. 国家林业局关于毁林案件中被毁坏林木及其伐桩灭失的立木蓄积测算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4﹞97号)
41. 国家林业局关于经济林用地性质的复函(林函策字﹝2005﹞121号)
42. 国家林业局关于滥伐经济林木有关问题的意见(林策发﹝2006﹞9号)
43. 国家林业局关于使用过期失效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6﹞99号)
44. 国家林业局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有关违法事实认定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1号)
45. 国家林业局关于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异地采购木材如何处理的复函(林策发﹝2007﹞102号)
46. 国家林业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适用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13号)
47.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和野生植物采集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48号)
48. 国家林业局关于河道林木采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59号)
49.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采伐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84号)
50. 国家林业局关于征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247号)
51. 国家林业局关于查处野生动物违法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8﹞54号)
52.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8﹞189号)
53.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责任山、自留山上毁林种植甘蔗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8﹞216号)
54. 国家林业局关于缅甸陆龟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9﹞149号)
55.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农田内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办策字﹝2009﹞183号)
5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5﹞98号)
57. 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05﹞166号)
58. 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05﹞166号)
59. 国家林业局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05﹞166号)
60.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第一批34项林业行政许可内容)
6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9﹞206号)
62. 国家林业局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策发﹝2004﹞228号)
63. 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发﹝2007﹞61号)
64.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批准核发工作的通知(林策发﹝2006﹞224号)
65.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策发﹝2008﹞150号)
66. 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确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策通字﹝1995﹞83号)
67. 关于国内托运、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林造发﹝2001﹞523号)
68.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造板检疫范围的通知(办造字﹝2002﹞32号)
69.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办造字﹝2005﹞59号)
70.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灭虫药包及布撒器安全管理暂行方案》的通知(林造发﹝2006﹞210号)
7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0﹞269号)
72.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02﹞92号)
7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2﹞164号)
7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3﹞80号)
75.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造字﹝2002﹞51号)
7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和《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林资发﹝2001﹞549号)
77. 林业部关于重申已核发《林权证》的林地不应再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函(林函资字﹝1997﹞111号)
78.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发放土地证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资字﹝2001﹞201号)
79. 国家林业局关于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林资发﹝2004﹞132号)
80.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发放林权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06﹞42号)
81.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
82. 国家林业局关于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2﹞275号)
8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5﹞16号)
84. 国家林业局关于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资发﹝2006﹞114号)
85. 国家林业局关于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7﹞30号)
86.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林资发﹝2002﹞191号)
87.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种苗工程建设申请林木采伐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02﹞16号)
88.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3﹞41号)
89.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树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3﹞81号)
90. 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天然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23号)
91. 国家林业局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44号)
92. 国家林业局关于征用、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4﹞95号)
93. 国家林业局关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因占用征用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4﹞137号)
94.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5﹞217号)
95.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工业原料林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6﹞110号)
96.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非商品材采伐限额使用问题答复的通知(办资字﹝2007﹞64号)
97.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凋落物及腐殖质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8﹞170号)
98.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防护林采伐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08﹞70号)
99. 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
100. 关于颁发《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林资字﹝1988﹞297号)
101. 关于印发《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林资调﹝1998﹞22号)
102. 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发《“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4﹞14号)
10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6﹞227号)
104.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09﹞214号)
10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1﹞267号)
10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
107.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108.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6﹞109号)
109.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部分野生植物出口实行年度审批的通知(林护发﹝2006﹞105号)
110.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红松资源保护与野生红松籽采集利用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95号)
11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野外大熊猫救护工作规定的通知(林护发﹝2001﹞68号)
112. 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
113. 关于大力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依法禁止濒危物种及其产品贸易宣传的通知(林护字﹝1993﹞63号)
114. 林业部关于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保护管理陆生野生动物行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4﹞109号)
115. 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号)
116.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犀牛角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护发﹝2002﹞130号)
117. 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号)
118.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类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0号)
119.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实验用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4﹞124号)
120. 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熊资源保护及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4﹞252号)
12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毛皮野生动物(兽类)驯养繁育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护发﹝2005﹞91号)
122.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3号(麝香、豹骨等野生动物原材料及产品库存申报)
123. 关于对虎皮、豹皮及其制品实行标识管理和进一步规范其经营利用活动的通知(林护发﹝2007﹞206号)
124. 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7﹞242号)
125.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象牙及其制品规范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8﹞258号)
126.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办护字﹝2001﹞10号)
127.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120号)
128.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
129.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1﹞551号)
130. 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131. 关于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6号)
132. 关于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93﹞74号)
133. 林业部关于发布《黑熊养殖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护通字﹝1997﹞56号)
13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鸟类环志管理办法(试行)》和《鸟类环志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林护发﹝2002﹞33号)
135. 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09﹞190号)
136.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改发﹝2009﹞232号)
137.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印发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
138.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01﹞146号)
139. 国家林业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计发﹝2001﹞560号)
140.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4﹞89号)
14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计发﹝2006﹞61号)
142.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计字﹝2009﹞93号)
14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04﹞100号)
14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工程科技支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科发﹝2006﹞3号)
145.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通知(办科字﹝2007﹞41号)
14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09﹞106号)
147.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生物产业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林科发﹝2009﹞275号)
148. 林业部关于发布《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评审办法》、《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科通字﹝1994﹞133号)
149.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人发﹝2007﹞162号)
150.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07﹞259号)
15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种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场发﹝2001﹞27号)
152.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01﹞105号)
15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1﹞533号)
15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2﹞93号)
15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2﹞186号)
15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7﹞142号)
157.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样式的通知(林场发﹝2007﹞241号)
158.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8﹞88号)
159.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油茶种苗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8﹞253号)
160. 关于取消《林木种苗检验员证》年检制度和调整《林木种苗检验员证样式》的通知(林场发﹝2011﹞153号)
161.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苗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02﹞188号)
162.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3﹞54号)
16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3﹞131号)
164. 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宣发﹝2009﹞84号)
165. 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管理的通知(濒办综字﹝1999﹞42号)
166. 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松子(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0﹞24号)
167. 国家濒管办关于禁止出口发菜及其制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植字﹝2000﹞69号)
168. 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01﹞4号)
169. 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茸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1﹞46号)
170. 国家濒管办关于禁止出口锹甲类昆虫的通知(濒办字﹝2001﹞73号)
171.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濒发﹝2001﹞234号)
172. 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在出入境口岸隔离区内商店摆卖珍贵动物和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通知(濒办字﹝2002﹞53号)
173. 关于进一步加强红豆杉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3﹞63号)
174. 国家濒管办关于印发《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和表现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濒办字﹝2004﹞71号)
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04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
176. 国家濒管办关于依法规范《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07﹞30号)
177.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号(个人携带少量指定兰花品种的人工培植活体标本从广东省境内口岸直接赴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标签管理)
178. 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0﹞26号)
179. 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活体爬行动物进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濒办动字﹝2000﹞51号)
180. 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若干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1﹞56号)
18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01﹞180号)
182.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的通知(林退发﹝2001﹞550号)
18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林退发﹝2003﹞90号)
184.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退字﹝2003﹞34号)
185.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退耕还林采伐问题的复函(办退字﹝2009﹞3号)
18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11﹞3号)
187.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09﹞294号)
188. 国家林业局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人工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沙发﹝2002﹞258号)
189.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若干意见(林沙发﹝2003﹞2号)
190.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做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林分抚育和管护工作的通知(林沙发﹝2005﹞12号)
191.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沙产业的意见(林沙发﹝2010﹞278号)
192.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5﹞118号)
19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湿发﹝2010﹞1号)
19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7﹞45号)
二、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 关于在林地内建设住宅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89﹞88号)
2.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89﹞112号)
3. 关于《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问题的答复(林策法﹝1991﹞02号)
4. 关于地区行署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能否管辖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复函(林函策字﹝1991﹞108号)
5. 对“关于滥伐林木‘违法所得’如何认定的请示”的复函(厅函策字﹝1991﹞11号)
6.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1﹞244号)
7. 关于违反《森林法》第十九条如何处罚的复函(林函策字﹝1991﹞274号)
8. 关于林业执法证件等问题的复函(林策律﹝1991﹞12号)
9.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2﹞6号)
10. 关于“林区”概念所指范围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2﹞15号)
11.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2﹞25号)
12. 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律﹝1992﹞04号)
13. 关于征用、临时使用集体林地征收费用请示的复函(林策律﹝1992﹞11号)
14. 关于实施木材运输检查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林策律﹝1992﹞14号)
15.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四)项的解释(林策字﹝1992﹞51号)
16. 对盗伐、滥伐森林和其它林木有关处罚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92﹞243号)
17. 关于非法采伐责任田的林木如何处罚的答复(林策律﹝1993﹞01号)
18. 关于《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第七条的答复(林策律﹝1993﹞13号)
19. 关于对《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3﹞291号)
20. 关于购买木材运输证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3﹞317号)
21. 关于非法捕杀和出口昆虫标本案件定性处理的函复(林函策字﹝1993﹞322号)
22. 林业部关于《林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94﹞28号)
23. 林业部关于经济林地是否属于林地问题的函复(林函策字﹝1994﹞41号)
24. 林业部关于护路林管理中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4﹞111号)
25. 对《关于何为“正当理由”的请示》的复函(林策监﹝1995﹞24号)
26. 林业部关于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林权证书能否撤销的答复(林函策字﹝1995﹞212号)
27. 林业部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四)项解释意见的函(林函策字﹝1995﹞67号)
28. 林业部对《关于如何适用<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等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林函策字﹝1995﹞137号)
29. 林业部对“关于滥伐林木‘违法所得’如何认定的请示”的复函(林函策字﹝1996﹞96号)
30. 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对私自填写使用木材运输证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厅函策字﹝1996﹞37号)
31. 林业部办公厅对“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请示”的复函(厅函策字﹝1996﹞53号)
32. 林业部关于解释《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复函(林函策字﹝1997﹞30号)
33. 国家林业局关于连霍高速公路郑州段扩建工程占用的两侧防护林带是否属于林地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6﹞73号)
34. 国家林业局关于鲁林政发﹝2007﹞96号文的复函(林策发﹝2007﹞143号)
35. 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4﹞94号)
36. 国家林业局关于抓好灾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林发明电﹝2008﹞18号)
37. 国家林业局印发《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1﹞416号)
38. 关于禁止从日本引进樱花树苗的通知(林护﹝1986﹞242号)
39. 林业部办公厅关于重申禁止从日本引进樱花树苗的通知(厅护字﹝1997﹞18号)
40. 林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厅护字﹝1997﹞32号)
41.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全国开展无检疫对象苗圃建设工作的通知(林造发﹝1999﹞206号)
42.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林造发﹝2000﹞497号)
43.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松科植物产品检疫管理的紧急通知(林发明电﹝2002﹞14号)
44.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灾区重建征占用林地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林资发﹝2008﹞34号)
45.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扩大内需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9﹞100号)
46. 林业部关于实行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的通知(林资通字﹝1995﹞6号)
47. 关于实施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林资(权)﹝1995﹞7号)
48.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办资字﹝2009﹞5号)
49. 关于加强林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字﹝1989﹞222号)
50. 关于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89﹞235号)
51. 关于实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91﹞102号)
52. 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林资通字﹝1997﹞40号)
53.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木材凭证运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通字﹝1998﹞86号)
5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林资发﹝2003﹞167号)
55. 林业部关于木片生产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通字﹝1995﹞130号)
56. 关于颁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资字﹝1989﹞327号)
57. 林业部关于加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林资通字﹝1995﹞41号)
58.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实施效绩考核工作的通知(林资发﹝1999﹞140号)
59.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4﹞138号)
60. 关于清理整顿养熊场的紧急通知(林护通字﹝1993﹞131号)
61.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鸟类管理的紧急通知(林传﹝1999﹞51号)
62. 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格控制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和驯养繁殖活动的紧急通知(林发明电﹝2003﹞34号)
63. 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99号)
64. 关于印发《中国保护大熊猫及其栖息地工程资金募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8号)
65. 关于实行《特许猎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89﹞353号)
66. 关于加强珍稀野禽、野味和观赏野生动物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字﹝1990﹞527号)
67. 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林护通字﹝1992﹞118号)
68. 林业部关于加强鸵鸟养殖业管理的通知(林护通字﹝1996﹞120号)
69. 林业部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园建设管理的通知(林护通字﹝1996﹞68号)
70.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鳄类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1﹞215号)
71.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1﹞345号)
72.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林护发﹝2003﹞121号)
73.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3﹞185号)
74. 关于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号)
75. 林业部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内自然资源管理的通知(林护通字(1996)5号)
76.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省级统一招录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安字﹝2004﹞53号)
77.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林安﹝1986﹞342号)
78. 关于确定盗伐滥伐林木、毁坏幼树数量计算方法的意见(林检法﹝1989﹞1号)
79.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林安字﹝1994﹞44号)
80. 关于林业保护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财综﹝1994﹞48号)
81. 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
82. 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督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6﹞65号)
8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1999﹞126号)
84. 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的通知((82)林科字34号)
85. 关于加强全国林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重点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林科﹝1986﹞162号)
86. 关于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科学技术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科计﹝1988﹞23号)
87. 关于印发《林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科通字﹝1997﹞105号)
88.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种用林木种子(苗)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林场发﹝2010﹞4号)
89.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3﹞13号)
90. 关于注册库存象牙的通知(濒办﹝1989﹞9号)
91. 濒管办关于发布《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办审批程序(暂行)》的通知(濒办字﹝1999﹞6号)
92. 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鸟类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濒办动字﹝1999﹞115号)
93. 国家濒管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野生鸟类出口工作的紧急通知(濒办动字﹝2000﹞22号)
94. 国家濒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龟鳖类贸易管理的通知(濒办字﹝2001﹞45号)
95. 国家濒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蛙类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01﹞62号)
96. 关于统一使用《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通知(濒办字﹝2001﹞67号)
97. 国家濒管办关于暂停从部分国家进口特定野生动物物种标本的通知(濒办字﹝2001﹞72号)
98. 国家濒管办关于停止受理部分龟鳖类进口申请的通知(濒办字﹝2002﹞41号)
99. 国家濒管办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3﹞67号)
100.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04﹞149号)
101.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天字﹝2006﹞96号)
102.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营造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07﹞219号)
103. 关于印发《“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策字﹝1990﹞466号)
10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01﹞521号)
10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林退发﹝2008﹞146号)
106.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产品交易会管理的通知(林行发﹝2003﹞29号)
107. 国家林业局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科发﹝2000﹞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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