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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4:16:26  浏览:90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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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锅[2003]3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确保起重机械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提高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
  (一)首台投入生产的;
  (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
  (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
  (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五条 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试验原则如下:
  (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
  (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 型式试验程序如下:
  (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 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
  (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
  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三)企业集团所属制造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申请型式试验:
  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分别单独申请型式试验;
  2.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该由集团公司申请型式试验。
  第八条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1.申请材料不全的
  2.申请材料不实的
  3.申请单位与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鉴定评审工作机构有关的。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应及时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 制造单位提出的型式试验受理后,即可约请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与型式试验机构约定试验时间等事项,型式试验机构应按期完成试验工作。
  第十条 承担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称型式试验机构)应符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向社会公布后,方可从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专业等方面对试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签发报告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进行培训考核,取得检验师以上资格。试验时,至少有1名具有检验师资格的试验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型式试验机构必须按照本规程规定和各类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细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进行试验。
  各类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细则由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组织起草,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实施。
  第十三条 制造单位提供的型式试验样机,其主要受力结构件必须在本单位制造。制造单位必须声明拟制造的产品与型式试验样机一致。一旦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型式试验结果将作无效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在实验室内无法进行试验的大型起重机械的整机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设备安装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可以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试验,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型式试验时,试验现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试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应符合相关标准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二)试验现场应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应有影响起重机试验的物品、设施
  (三)试验现场应设置进行试验的警示牌,禁止与试验无关的人员进入
  (四)试验人员和配合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试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遵守安全作业规程
  第十五条 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型式试验的样机,试验后应及时更换易损件,经型式试验机构对相关项确认,并履行有关规定程序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批量生产的设备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批量生产的轻小型起重设备的型式试验应在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进行;
  (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应在型式试验样机组装前,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进行。整机型式试验时不再单独进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2年进行1次。
  第十七条 型式试验的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检测机构根据试验细则的要求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表中试验项目不得少于规定的试验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和记录填写。
  第十八条 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试验结果。原始记录填写时,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应用文字表述试验状况和结果;需要另列表格或附图的,应附上表格或附图,保证原始记录的可追溯性。
  原始记录必须由具有检验师资格的试验人员和审核人员审核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判定规则为:试验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全部合格,则综合判定为合格。试验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出现不合格,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对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制造单位,受检单位整改后,仍可以申请进行复检。
  第二十条 完成试验工作后,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向受检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格式见附件2)和《型式试验合格证》(见附件3)。
  型式试验报告的结论页必须由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并加盖型式试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合格证》一式2份,检验检测机构和申请单位各1份。
  型式试验机构同时应将型式试验结果在每月的最后一周按《型式试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要求填好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其中对于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确认后备案,并定期公布通过型式试验的单位和产品名单。
  第二十一条 对于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收到型式试验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中予以明示。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经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增加设备类型和型式,并在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范围内,其型式试验可直接约请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及时上报相应受理机构更换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
  第二十三条 获得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合格证》的制造单位,必须在该产品铭牌、包装和合格证及说明书上标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或相应设备型式试验的备案号。
  第二十四条 制造单位更改名称时,应在更名后30天内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新的营业执照和旧的营业执照以及原《型式试验合格证》,报型式试验机构更换证书。同时按规定到相应受理机构更换《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制造许可明细表或更换型式试验备案表。
  第二十五条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责成制造单位向型式试验机构交回《型式试验合格证》,并向社会公告:
  (一)将型式试验合格证书转让给其他制造单位使用的;
  (二)私自涂改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
  (三)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不一致的;
  (四)申请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六条 申请型式试验的单位对试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仍有不同意见时,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评议的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负责。因型式试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检测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国家质检总局定期组织对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八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制造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时,以及检验机构在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时,应检查相应设备与型式试验结果的一致性。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型式试验机构交纳试验费用。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
     2.《型式试验报告》样式
     3.《型式试验合格证》样式
     4.型式试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

  附件1: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


┏━━━━━━━┯━━━━━━━━━━━━┯━━━━━━━━━┯━━━━━━━━━━┓
┃    设备  │     设备型式    │ 型号规格    │    覆盖    ┃
┃    类型  │            │(主要参数)   │    原则    ┃
┠───────┼────────────┼─────────┼──────────┨
┃       │钢丝绳电动葫芦     │   G≤8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轻小型起重设备│            │         │格向下覆盖     ┃
┃       ├────────────┤         │          ┃
┃       │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   │         │          ┃
┃       ├────────────┤         │          ┃
┃       │环链电动葫芦      │         │          ┃
┃       ├────────────┤         │          ┃
┃       │气动葫芦        │         │          ┃
┃       ├────────────┤         │          ┃
┃       │防爆气动葫芦      │         │          ┃
┃       ├────────────┼─────────┤          ┃
┃       │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   G≤50t   │          ┃
┃       ├────────────┤         │          ┃
┃       │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   │         │          ┃
┃       ├────────────┤         │          ┃
┃       │插腿式叉车       │         │          ┃
┃       ├────────────┤         │          ┃
┃       │前移式叉车       │         │          ┃
┃       ├────────────┤         │          ┃
┃       │托盘堆垛车       │         │          ┃
┃       ├────────────┤         │          ┃
┃       │侧面叉车        │         │          ┃
┃       ├────────────┤         │          ┃
┃       │三向堆垛叉车      │         │          ┃
┃       ├────────────┤         │          ┃
┃       │内燃防爆叉车      │         │          ┃
┃       ├────────────┤         │          ┃
┃       │蓄电池防爆叉车     │         │          ┃
┃       ├────────────┼─────────┤          ┃
┃       │电站牵引设备      │   G≤28t   │          ┃
┃       ├────────────┤         │          ┃
┃       │电站张力设备      │         │          ┃
┃       ├────────────┼─────────┼──────────┨
┃       │输变电施工用抱杆    │   G≤8t    │          ┃
┠───────┼────────────┼─────────┼──────────┨
┃ 旋臂式起重机│柱式旋臂式起重机    │   G≤5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壁式旋臂式起重机    │         │          ┃
┃       ├────────────┤         │          ┃
┃       │平衡悬臂式起重机    │         │          ┃
┠───────┼────────────┼─────────┼──────────┨
┃       │电动单梁起重机     │   G≤8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桥式起重机│            │         │格向下覆盖     ┃
┃       ├────────────┤         │          ┃
┃       │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   │         │          ┃
┃       ├────────────┤         │          ┃
┃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         │          ┃
┃       ├────────────┤         │          ┃
┃       │防爆梁式起重机     │         │          ┃
┃       ├────────────┼─────────┤          ┃
┃       │通用桥式起重机     │   G≤320t   │          ┃
┃       ├────────────┤         │          ┃
┃       │防爆桥式起重机     │         │          ┃
┃       ├────────────┤         │          ┃
┃       │绝缘桥式起重机     │         │          ┃
┃       ├────────────┤         │          ┃
┃       │水电站桥式起重机    │         │          ┃
┃       ├────────────┼─────────┼──────────┨
┃       │架桥机         │   G≤32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冶金桥式起重机     │         │          ┃
┠───────┼────────────┼─────────┼──────────┨
┃门式起重机  │通用门式起重机     │ G≤320t和S≤50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 G≤40t和S≤60m │          ┃
┃       ├────────────┼─────────┤          ┃
┃       │水电站门式起重机    │ G≤320t和S≤15m │          ┃
┃       ├────────────┼─────────┤          ┃
┃       │万能杆件拼装式龙门起重机│   G≤320t   │          ┃
┃       ├────────────┼─────────┤          ┃
┃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    │   G≤40t   │          ┃
┃       ├────────────┼─────────┤          ┃
┃       │装卸桥         │ 生产率(t/h)  │          ┃
┃       │            │   ≤1000   │          ┃
┠───────┼────────────┼─────────┼──────────┨
┃塔式起重机  │普通塔式起重机     │  G·R≤315 tm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电站塔式起重机     │ G·R ≤2000 tm │          ┃
┃       ├────────────┼─────────┤          ┃
┃       │塔式皮带布料机     │生产率(m3/h)≤ │          ┃
┃       │            │300        │          ┃
┠───────┼────────────┼─────────┼──────────┨
┃桅杆起重机  │固定式桅杆起重机    │   G≤32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移动式桅杆起重机    │         │          ┃
┠───────┼────────────┼─────────┼──────────┨
┃缆索起重机  │固定式缆索起重机    │   G ≤ 2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摇摆式缆索起重机    │         │          ┃
┃       ├────────────┤         │          ┃
┃       │平移式缆索起重机    │         │          ┃
┃       ├────────────┤         │          ┃
┃       │辐射式缆索起重机    │         │          ┃
┠───────┼────────────┼─────────┼──────────┨
┃铁路起重机  │蒸汽铁路起重机     │   G≤16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内燃铁路起重机     │         │          ┃
┃       ├────────────┤         │          ┃
┃       │电力铁路起重机     │         │          ┃
┠───────┼────────────┼─────────┼──────────┨
┃       │全路面起重机      │ G·R≤960tm和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流动式起重机 │            │   G≤320t   │格向下覆盖     ┃
┠───────┼────────────┼─────────┼──────────┨
┃       │轮胎起重机       │ G·R≤150tm和  │          ┃
┃       │            │   G≤50t   │          ┃
┃       ├────────────┼─────────┤          ┃
┃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  │   G≤45t   │          ┃
┃       ├────────────┼─────────┤          ┃
┃       │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  │         │          ┃
┃       ├────────────┼─────────┤          ┃
┃       │高架集装箱轮胎起重机  │   G≤60t   │          ┃
┃       ├────────────┼─────────┤          ┃
┃       │集装箱跨运车      │   G≤40t   │          ┃
┃       ├────────────┼─────────┤          ┃
┃       │履带起重机       │G·R≤1200tm和G≤ │          ┃
┃       │            │100t       │          ┃
┠───────┼────────────┼─────────┼──────────┨
┃ 流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       │ G·R≤150tm和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G≤50t    │格向下覆盖     ┃
┃       ├────────────┼─────────┤          ┃
┃       │随车起重运输车     │   G≤8t    │          ┃
┠───────┼────────────┼─────────┼──────────┨
┃       │固定式起重机      │   G≤4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门座起重机│            │         │格向下覆盖     ┃
┃       │            │         │          ┃
┃       │            │         │          ┃
┃       ├────────────┼─────────┤          ┃
┃       │港口台架起重机     │         │          ┃
┃       ├────────────┼─────────┤          ┃
┃       │港口通用门座起重机   │   G≤60t    │          ┃
┃       ├────────────┼─────────┤          ┃
┃       │带斗门座起重机     │   G≤40t    │          ┃
┃       ├────────────┼─────────┤          ┃
┃       │多用途门座起重机    │         │          ┃
┃       ├────────────┼─────────┤          ┃
┃       │集装箱门座起重机    │         │          ┃
┃       ├────────────┼─────────┤          ┃
┃       │电站门座起重机     │G·R ≤2000tm和G │          ┃
┃       │            │≤200 t      │          ┃
┠───────┼────────────┼─────────┼──────────┨
┃   升降机 │冷却塔曲线施工升降机  │   不限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锅炉炉膛检修平台    │         │          ┃
┃       ├────────────┤         │          ┃
┃       │钢索式液压提升装置   │         │          ┃
┃       ├────────────┤         │          ┃
┃       │电站提模装置      │         │          ┃
┃       ├────────────┤         │          ┃
┃       │电站滑模装置      │         │          ┃
┃       ├────────────┼─────────┤          ┃
┃       │升船机         │  G≤320t    │          ┃
┃       ├────────────┼─────────┤          ┃
┃       │施工升降机       │   不限    │          ┃
┃       ├────────────┤         │          ┃
┃       │简易升降机       │         │          ┃
┃       ├────────────┤         │          ┃
┃       │升降作业平台      │         │          ┃
┃       ├────────────┤         │          ┃
┃       │高空作业车       │         │          ┃
┠───────┼────────────┼─────────┼──────────┨
┃机械式停车设备│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层数    │每种型号产品分别进行┃
┃       │            │         │型式试验,层数向下覆┃
┃       │            │         │盖。        ┃
┃       ├────────────┤         │          ┃
┃       │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水平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         │          ┃
┠───────┼────────────┼─────────┼──────────┨
┃   超大型 │通用桥式起重机     │      G>320t│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
┃   起重机械 │            │         │          ┃
┃       ├────────────┤         │          ┃
┃       │防爆桥式起重机     │         │          ┃
┃       ├────────────┤         │          ┃
┃       │绝缘桥式起重机     │         │          ┃
┃       ├────────────┼─────────┤          ┃
┃       │电站门式起重机     │     G>320t和│          ┃
┃       │            │      S>50m│          ┃
┃       ├────────────┼─────────┤          ┃
┃       │普通塔式起重机     │    G·R>315tm│          ┃
┃       ├────────────┼─────────┤          ┃
┃       │电站塔式起重机     │  G·R > 4000tm│          ┃
┃       ├────────────┼─────────┤          ┃
┃       │轮胎起重机       │   G·R>900tm和│          ┃
┃       │            │      G>60t│          ┃
┃       ├────────────┼─────────┤          ┃
┃       │履带起重机       │ G·R>1200tm   │          ┃
┃       │            │和G>100t     │          ┃
┃       ├────────────┼─────────┤          ┃
┃       │门座起重机       │      G>60t│          ┃
┃       ├────────────┼─────────┤          ┃
┃       │电站门座起重机     │  G·R > 2000 tm│          ┃
┃       ├────────────┼─────────┤          ┃
┃       │桅杆起重机       │      G>320t│          ┃
┃       ├────────────┼─────────┼──────────┨
┃       │全路面起重机      │   G·R>960tm和│          ┃
┃       │            │      G>320t│          ┃
┠───────┼────────────┼─────────┼──────────┨
┃ 安全保护装置│电力液压块式制动器   │       不限│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盘式制动器       │         │          ┃
┃       ├────────────┤         │          ┃
┃       │直流电磁铁制动器    │         │          ┃
┃       ├────────────┼─────────┤          ┃
┃       │电动葫芦用锥形转子电动机│      ≤13KW│          ┃
┃       ├────────────┼─────────┤          ┃
┃       │超载限制器       │       不限│          ┃
┃       ├────────────┤         │          ┃
┃       │力矩限制器       │         │          ┃
┃       ├────────────┤         │          ┃
┃       │起升高度限制器     │         │          ┃
┃       ├────────────┤         │          ┃
┃       │防坠安全器       │         │          ┃
┠───────┼────────────┼─────────┴──────────┨
┃   进口各类 │     各种型式    │按对应类型、型式与型号规格的覆盖范围原则┃
┃   起重机械 │            │执行                  ┃
┠───────┼────────────┼────────────────────┨
┃   特殊类型 │     特殊型式    │根据起重机械具体情况,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
┃   起重机械 │            │监察机构确定              ┃
┗━━━━━━━┷━━━━━━━━━━━━┷━━━━━━━━━━━━━━━━━━━━┛


  注:1.所有主要参数中G代表额定起重量,S代表跨度, G·R代 表额定起重力矩(R代表幅度);
    2.规格(主要参数):指相应标准中规定的额定起重量、跨度、额定起重力矩参数系列值或生产率。
    3.设备型号按相应标准中的规定执行。
    4.表中限定参数以上与320t之间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逐台进行。

  附件2: (格式)
                             编号: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设备型式__________________
  型号规格__________________
  制造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名称)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名称)型式试验报告

                          №共  页第  页

┏━━━━━━━┯━━━━━━┯━━━━━━━┯━━━━━━━━━━━┓
┃  产品名称  │      │  型号规格  │           ┃
┃ (设备型式) │      │       │           ┃
┃       │      ├───────┼───────────┨
┃       │      │  商  标  │           ┃
┠───────┼──────┼───────┼───────────┨
┃  制造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           ┃
┠───────┼──────┼───────┼───────────┨
┃  委托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           ┃
┠───────┼──────┼───────┼───────────┨
┃   级别   │      │  试验地点  │           ┃
┠───────┼──────┼───────┼───────────┨
┃试  验依  │      │  出厂编号  │           ┃
┃据      │      │       │           ┃
┃       │      │       │           ┃
┃       │      ├───────┼───────────┨
┃       │      │  生产日期  │           ┃
┃       │      │       │           ┃
┠───────┼──────┴───────┴───────────┨
┃       │                          ┃
┃   试   │                          ┃
┃       │                          ┃
┃   验   │                          ┃
┃       │                       (章)┃
┃   结   │                          ┃
┃       │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   论   │                          ┃
┃       │                          ┃
┃       │                          ┃
┃       │                          ┃
┠───────┼──────────────────────────┨
┃  备     │                          ┃
┃       │                          ┃
┃  注     │                          ┃
┗━━━━━━━┷━━━━━━━━━━━━━━━━━━━━━━━━━━┛


  签发:        审核:       主检:

           (设备型式)型式试验报告

                         №共  页第   页

┏━━┯━━━┯━━━┯━━━━━━━━━━┯━━━━━━━━┯━━┯━━━┓
┃序号│ 试 验│计 量 │ 内 容 和 要 求│ 试 验 结  果│结论│备 注┃
┃  │ 项 目│单 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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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1.报告无“检验专用章”或型式试验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无效;报告无加盖骑缝章无效。
  2.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专用章”或型式试验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无效;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骑缝章无效。
  3.报告无主检、审核、签发人签字无效。
  4.报告涂改无效。
  5.报告是对设备型式的确认,对样品本身的合格与否负责,且仅对符合送样样品的产品有效。

                报告附加说明

  1.委托单位地址、电话:
  2.制造单位地址、电话:
  3.试验地点:
  4.样品情况:
  5.样品接受日期:
   样品试验日期:
  6.试验项目有无外包:
  7.型式试验检验检测机构地址、电话:

  附件3:
┏━━━━━━┓
┃  TX   ┃
┗━━━━━━┛
                 特种设备
                型式试验合格证

                         No. TX 4XXX-XX-XX XXXX
  制造单位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产品标准
  总装图号
  覆盖范围   本证覆盖以下型号规格产品:
  经对上述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审查及样品的检验,确认符合下列标准: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盖章)

  注:(一)本证是对设备型式的确认,对样品本身的合格与否负责,且仅对符 合送样样品的产品有
效。
    (二)证书持有者有责任保证产品符合标准规定和保证产品与送样样品的一致性。

  附注: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编号规定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编号为:
  TX 4000-XX- XX XXXX
  其中:“TX”代表特种设备型式试验;
  “4000”代表起重机械类别代码;
  “XX”二位数字代表型式试验检验检测机构代码(另行公布);
  “XX XXXX”前二位数字代表年份,后四位数字代表证书当年进行的型式试验流水编号。

  附件4: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

  检验检测机构(盖章):      报批负责人:      上报日期:编号:

┏━━┯━━━━┯━━━━┯━━━━┯━━━━━━━━━━┯━━━━┯━━━━━━┓
┃序号│企业名称│设备类型│设备型式│型号规格(主要参数)│证书编号│报告签发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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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公司的经营者实际上受命于或受制于公司大股东,所有与经营无法实现彻底分离,容易发生大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侵犯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文对股东侵权责任的界定、构成要件、股东侵权诉讼的举证规则进行探析。

股东侵权责任的界定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从公司法的角度而言,股东侵权责任,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或者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但从更为广泛的民事侵权视角看,股东侵权责任还应当包括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侵犯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之外的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由此,从侵犯对象的角度,可以将股东侵权责任案件分为四种类型:

1.股东侵犯公司权益案件 股东侵犯公司权益的典型行为包括,股东主要是控股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章程规定,为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担保、进行关联交易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这类股东直接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些情况下会使中小股东的共同利益间接受损,中小股东在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2.股东侵犯其他股东权益案件 这类案件主要是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直接侵犯中小股东权益,如发布虚假信息,导致中小股东权益受损。

3.股东侵犯债权人权益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受理的股东侵权案件大多为此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简称《〈公司法〉解释二》)、《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也多是针对股东侵犯债权人权益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4.股东侵犯其他人权益案件 这类案件并不是严格意义上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侵权案件,但从探讨股东侵权责任的角度,其也应作为一种类型,而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关案例。如法国名酒轩尼诗被“傍大牌”获赔50万案件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由持有杭州勃根地公司90%股份的控股股东顾某和杭州勃根地公司,对受害者法国轩尼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股东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现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股东侵权行为是一般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而如何判断作为侵权者的股东存在过错,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为了强化对受害者的救济,侵权法领域的过错(过失)概念已呈现客观化的趋势,判断过错已经从主观标准向客观标准的方向发展。如对于如何认定证券侵权领域中的过错,我国民法学者王利明提出,只要违法违规就可视为过错,不需要再判断其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等。因此,笔者主要探讨股东侵权责任的其他三个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股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滥用权利侵犯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目前司法实践中,股东的违法行为集中表现为哪些形态,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公司法适用中的审判实践经验发布的《〈公司法〉解释二》、《〈公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中加以总结。《〈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至二十条规定,股东未及时清算、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财产、未经清算注销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瑕疵出资(包括增资时)的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在其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其第十九条规定,瑕疵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的,仍应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股东违反其他法律规定,如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之外其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

2.损害后果 股东的违法行为致使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另一构成要件。具体的损害后果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表现形态不一,如股东侵犯债权人利益案件的损害后果是,股东的违法行为导致债权无法受到清偿,而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可直接认定其侵犯了公司利益,并造成了损害后果。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股东对其违法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最后一个构成要件是,其违法行为与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等受害者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至二十条规定了股东未及时清算、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财产、未经清算注销的违法行为,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债权人利益受损不是由于股东的上述违法行为导致的,则股东无须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侵权诉讼举证规则

目前我国法院受理的股东侵权诉讼案件中,受害者最终获得救济的所占比例更小,主要原因在于:股东侵权行为很难像典型的侵权行为那样被认定和证明,尤其对于受害者,其证明股东存在违法行为、自己所受损害与股东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更是异常困难。为减轻受害者的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尝试在司法解释中,对此作出部分规定。

1.违法行为的证明 对于股东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一般应由受害者承担举证责任。但在有些情形中,受害者很难证明股东存在违法行为。例如,在股东瑕疵出资类型的案件中,债权人作为受害者,很难证明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因为债权人并不属于公司的成员,其并不清楚作为被告的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针对这种情况,《〈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一条规定:先由作为原告的债权人初步举证,证明其有合理理由怀疑被告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再由被告股东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2.损害后果的证明 对于股东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等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则由受害者承担举证责任。

3.因果关系的证明 对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等受害者而言,因果关系的证明构成实践中其对侵权股东提起诉讼的最大障碍。为解决此问题,在某些特殊侵权责任领域,如证券侵权领域,产生了一些特殊的因果关系理论和证明规则。在一般股东侵权领域,还没有产生特殊的因果关系理论。但为使股东侵权案件的受害者获得有效救济,减轻其对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我国一些地方法院同样作了有益探索,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其中的某些探索性做法也给予了一定肯定。例如,对于债权人主张股东没有及时组织对公司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灭失,无法清偿债务的,法院确立了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即推定涉诉股东没有及时组织对公司进行清算,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权益受损),由涉诉的被告股东证明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不是由于其没有及时组织对公司清算造成的。

结 论

针对社会实践中多发的股东侵权事件和司法实践中数量很少的股东侵权诉讼,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随之陆续出台的几个司法解释解决了一些问题,但尚未解决根本问题。股东侵权问题的真正解决,需要将实践中探索总结的股东侵权责任的有益经验如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则,形成法律规定,或者借鉴其他领域可以适用的理论或规则,并归纳出本领域可以推而广之的理论学说与一般规则。

(作者单位:济南大学法学院)

上海市化妆品卫生监督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化妆品卫生监督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卫生监督,保证产品使用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三条 市和区、县卫生防疫站是化妆品的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是:
(一)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核,并参加工程验收;
(二)对化妆品进行卫生监测、检验;
(三)对含新资源或含药物的化妆品的投产进行卫生审核;
(四)对化妆品生产人员的健康检查事项进行监督;
(五)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卫生监督和卫生指导;
(六)对使用化妆品引起的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追究责任;
(八)负责化妆品的其他卫生监督事项。
第五条 卫生监督人员执行任务时应严守纪律,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并须出示证件。违者,应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威胁、阻碍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检查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卫生监督管理
第七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须取得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或变更登记。
《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证发放细则》由市卫生局制订。
第八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分别设有符合化妆品生产卫生要求的车间、原料库和成品库及其相应的设备,防止化妆品受到污染。
化妆品生产所使用的原料、辅料、容器及内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化妆品产品标准中的卫生要求应遵照市卫生局的有关规定。化妆品的卫生标准由市卫生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订。
第九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的选址和设计,应参照《上海市建筑设计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凡生产化妆品所使用的原料属于有关部门制订的可用和限用范围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区、县卫生防疫站提交产品的品名、原料品种名单,申请登记备查。
严禁化妆品生产企业使用禁用原料。
第十一条 利用新资源生产化妆品或生产含药物的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应向市卫生防疫站办理申请手续,经审核同意,取得核准批号后,方可生产。
化妆品生产企业办理申请手续时,应提供产品的原料品种名单及产品卫生评价所需的有关资料,并应提供样品和承担检验费。
申请单格式、样品数量及检验费标准由市卫生局制订。
第十二条 化妆品的标签和说明书至少应具有品名、生产企业名称、产地;含药物的化妆品,应注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使用注册商标的,应注明注册商标记号。
第十三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手癣等疾病的患者,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发现患有上述疾病的,应即调离生产岗位。
第十四条 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实事求是,标签和说明书应真实易懂。
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在申请刊登、播放含新资源或含药物的化妆品的广告前,其广告的有关内容应经市卫生防疫站审核,并向广告经营单位交验市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核准证明。
第十五条 经营化妆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销售变质或被污染的化妆品。
销售非本市生产的化妆品,须凭市卫生防疫站的审核合格证明,方能投放市场。
第十六条 化妆品的进出口由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一者,由市或区、县卫生防疫站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收入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一者,由市或区、县卫生防疫站视其情节轻重,给以行政处罚:
(一)警告并限期改进,限期改进期限不得超过十天;
(二)没收有害化妆品并予销毁;
(三)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责令停业改进或停止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品种,有核准批号的还应注销该产品的核准批号;
(五)吊销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证。
各项行政处罚,可单独或合并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化妆品经使用或经常使用后,证明足以损害人体健康的,由市卫生防疫站会同生产该产品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有核准批号的,同时注销该产品的核准批号。
第二十一条 吊销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证或罚款三千元以上的,由市卫生防疫站会同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销毁有害化妆品,应在所在地区、县卫生防疫站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
罚款收入一律上交国库。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或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对控制化妆品生产、销售的决定,必须立即执行。对处罚决定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市或区、县卫生防疫站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定义:
化妆品:系指以清洁、保护和美化为主要目的,用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及口腔粘膜的日用化学产品。
含药物的化妆品:系指以化妆为主要目的,具有医疗作用的药物(卫生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为其成份之一的化妆品。
标签:系指化妆品容器和包装物上用以刊载文字、图画的标志。
第二十四条 已开办的化妆品生产企业,须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二个月内,向所在地区、县卫生防疫站办理申请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证手续。违者,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说的以上、以下,都包括本数在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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