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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农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19:48  浏览:83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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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农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农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白城市农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白城市农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为理顺农业和农村经济管理主体,强化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市委常委会议精神,撤销市农业局和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组建白城市农业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承担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其综合协调等职能,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职能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市委、市政府有关农业、农村工作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综合协调;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见,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负责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中央和省农业、农村工作宏观政策措施,具体实施意见的制定和有关农村工作的文件、领导讲话以及上报材料的起草工作;参与筹备市委、市政府召开的有关农村工作的重要会议,并督促、协调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二)研究拟定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全市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组织起草农业及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监督检查有关农业法律、法规的实施。
  (三)负责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其综合协调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农村改革的意见;指导全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承包管理及使用权流转工作;参与全市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工作。
  (四)研究制定农业资源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建议和全市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全市“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经济信息。
  (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六)制定全市农业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报审及实施;指导全市农业教育培训及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培训。
  (七)拟定地方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种植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种子、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市内生产及流入市内的种子、农药、有关肥料等产品的登记;组织、监督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负责农机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认证和管理工作;指导农机修造、农机供油和维修网络建设工作。
  (八)指导全市农垦企事业场、直属企业改革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按照权限管理直属单位国有资产、财务、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经济发展服务。
  (九)承办农业有关涉外事务,组织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农业委员会设10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承办会议、文电、政务信息、保密、信访、保卫、档案等工作;管理委机关房产和物资;拟定委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及时通报农业和农村工作重要信息。
  (二)综合调研科
  负责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综合会议筹备以及综合性文件和汇报材料的起草工作;参与拟定农业产业发展政策;总结并宣传农业及农村工作的重大举措和典型经验;对稳定、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管理、农村收益分配和减轻农民负担、乡村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对调整农村生产关系和培育农村市场主体方面的宏观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农村市场体制建设、农村财政、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改革措施和重大政策;对农产品流通和宏观调控以及发展农村外向型经济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对农村市场流通方面的宏观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农村社会事业与经济协调发展、农村城市化建设、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民主政治建设以及农村基层干部的工作方式方法和重大农村社会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对农村社会发展的宏观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农业产业化指导科
  负责制定农业产业化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研究拟定全市农业产业化相关政策,并对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面的宏观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搞好对农业产业资源开发和生产结构布局等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指导龙头企业和生产基地建设;参与农业产业化项目立项的审核、论证;协调、指导农业产业化工作,综合、检查农业产业化实施情况。
  (四)农业科
  研究提出全市农业、园艺特产、绿色食品、农垦经济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提出耕地保护、补偿与改良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市的农情调度;研究、指导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市农业生产和农业技术推广;指导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负责全市农作物原良种的繁育计划和落实;组织全市农业植物内检工作。研究制定全市农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农业资源区划工作。组织拟定全市农垦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并负责全市农垦企事业场的管理。
  (五)农业机械管理科
  研究提出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及重大技术措施的建议;研究指导农机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引导农机产品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机械化普及和应用水平;组织指导全市农机化生产;拟定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指导农机修造、农机供油和维修网络建设。
  (六)农村经济管理科
  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研究提出稳定和完善家庭经营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建议;研究、指导农经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财务审计;组织指导农村土地承包、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合同管理等工作;组织对农村经济收支、农民收入与农民负担情况的监测,监督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参与全市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工作。
  (七)政策法规科
  承办农业法规的起草和全市农业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工作,对其他部门起草的法规中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条款提出审核意见;指导全市农业行业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市内生产及流入本市的化肥、农药、种子等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登记和管理;承担农业行政复议工作。
  (八)科技教育科
  拟定全市农业科技、教育培训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综合协调工作;承办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审核报批及实施工作;管理科技成果,组织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全市农民教育和农业教育培训工作。承办农用地、宜农湿地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协调监督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生态农业建设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负责全市农民体育运动协会工作。
  (九)市场信息科
  研究拟定全市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农业部门信息系统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各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组织协调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检验及地方农业各产业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标准的拟定;组织地方绿色食品标准的拟定及认证管理,组织农业各产业产品的质量认证工作。
  (十)人事劳资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工作;拟定全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农业行业特种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农业科技队伍建设以及科技干部职称评聘和科技干部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定工作;负责离退休老干部管理工作。
  委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农业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27名(含纪检监察人员编制1名、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党委副书记、纪检书记1名;正副科长(主任)13名(含总农艺师和党委办公室主任各1名)。
  四、其他事项
  农业委员会会计工作站的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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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加快农业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力,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施用肥料、病虫鼠草害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饲料加工技术,渔业捕捞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和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与水
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水产、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指导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计划、财政、物资、商业、工商行政管理、人事、教育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支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四条 省、市(地)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同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农业科研单位、农业院校之间的协调工作,实行农科教结合,调动各有关部门开发和推广农业技术的积极性,加速农业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
鼓励和支持引进先进的农业技术,促进国内外农业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六条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院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第七条 乡(镇)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县(市、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区域性(包含小流域)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作为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分支机构。
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受同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领导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业务指导;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受县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并受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业务指导。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应确定编制,配备农业技术人员,所需经费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纳入乡(镇)财政预算。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的补贴不得减少。
第八条 乡(镇)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农业技术的专业培训;
(三)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
(四)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五)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第九条 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认真做好本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并加强与当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协作,面向社会,积极开展推广农业技术的服务活动。
第十条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院校,应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农业技术人员,研究解决当地农业生产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开展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加快先进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普及和应用。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建立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聘用农民技术人员,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宣传农业技术知识,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措施,为农业劳动者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 发展农村群众性科技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各类农业技术协会、研究会、学会等群众性科技组织开展工作,发挥其在推广农业技术中的作用。

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第十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科技人员,应具有中等以上有关专业学历,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专业考核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制定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农民技术人员经县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考核后,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证书。
第十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应向农业劳动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信息、技术服务,普及农业科技知识,指导农业劳动者科学地使用各项农业先进技术,提高农业生产水平,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对在乡(镇)、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其工资按有关规定向上浮动或享受补贴。
村农民技术人员的报酬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职称,聘任技术职务。对长期在乡(镇)、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定,以考核其推广工作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实绩为主,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晋升。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院校的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在评定职称时,应将其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实绩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队伍的稳定。调离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应征求上一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意见。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征得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与应用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将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列入当地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计划。
农业技术推广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适应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应严格按照试验(包括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的程序进行,贯彻执行技术标准或规程,保证推广工作的质量。
试验应达到的标准及审定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省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组织农业劳动者和各类农业规模经营者学习农业科技知识,提供技术指导,提高农业劳动者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
农业劳动者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可取得绿色证书。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选择取得绿色证书的农业劳动者、农业规模经营者和其他有条件的农户作为农村科技示范户,进行应用示范,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对农村科技示范户应用推广农业技术在物资、技术、资金、销售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自愿原则应用农业技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业劳动者应用农业技术。
第二十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农业技术,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实行无偿服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院校以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进行农业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当事人各方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各自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推广农业技术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使该项资金逐年增长。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实施和技术培训。
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从财政当年支农支出中安排和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专项储存,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提出使用计划,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七条 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从其兴办企业的以工补农、建农资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用于本乡(镇)、本村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具体数额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第二十八条 收购、加工或经营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大宗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或其他指定的单位交纳技术改进费,专项用于品种的改良、农业技术的改进和推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所必需的试验基地、实验设施、办公场所等必要的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无偿调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基地、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
第三十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兴办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经济实体,有关部门在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对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引进、研究、推广农业技术成绩突出的;
(二)在培养农业技术推广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长期在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支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贡献突出的。
第三十二条 各级科技进步奖应增加农业技术推广成果的奖励名额,用于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农业技术应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推广未经审定、试验的农业技术的;
(二)强制农业劳动者应用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
(三)在技术推广和经营服务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或无偿调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基地、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赔偿,并可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挪用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或技术改进费的,由财政、审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剽窃他人成果或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荣誉称号的,由授予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994年12月30日

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4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不仅进一步减轻了农民负担,而且有力地促进了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2005年是改革攻坚的关键一年,要继续调整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进一步推进以农村税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试点,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为做好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和要求,扎实做好今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和完善农村分配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和覆盖农村的公共财政制度,加快以农村税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试点。试点工作总的要求是:按照不断深化、综合配套、巩固完善、探索创新、有所突破的思路,认真落实农业税减免政策,努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进一步探索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确保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加强领导,制定计划,明确分工,抓好落实。

  二、加强分类指导,继续加大减免农业税力度

  2005年要进一步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加大农业税减征力度。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免征农业税;进一步降低其他地区农业税税率,其中,2004年农业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的省份再降低4个百分点,2004年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的省份再降低2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与正税同时减征或免征。全面取消牧业税。因减免农(牧)业税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方案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制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级财政和有条件的市、县财政要继续安排必要资金支持基层改革,不得将减免农业税形成的资金缺口留给基层。鼓励地方根据自身财力条件,自主决定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其自主免征农业税减少的收入从2006年开始列入中央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的测算补助基数。

  三、开展农村综合改革试点,探索建立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新机制

  积极推进以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的农村综合改革试点。200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选择至少1个有代表性的市(地)或若干代表性强、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工作扎实的县(市)进行农村综合改革试点。

  按照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努力建立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对乡镇内设机构实行综合设置。严格控制乡镇领导职数,从严核定和控制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数量,由省级政府实行总量管理,确保5年内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数量只减不增。按照在合理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的基础上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整合现有乡镇事业站所。强化公益性事业单位公共服务功能,其经费主要由财政保障;强化经营性事业单位自我发展能力,使其逐步走向市场。

  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正常经费支出需要。进一步加大对县特别是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力度。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有财力,统筹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免课本费、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的实施,确保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就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加快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严格教师资格和准入制度,加大城乡教师交流力度,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农村学校建设要统筹规划,量力而行,严禁不切实际超标准建设。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加大薄弱学校改造工作力度,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根据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继续改革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确保乡镇正常经费支出需要。积极推行和完善“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改革。中央财政要采取奖励和补助措施,引导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在财力分配上向财政困难的县乡倾斜,鼓励县乡增收节支、精简机构和人员等。完善城乡公共财政制度,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新增财政支出和固定资产投资要重点向农村倾斜,加大对农村教育、道路、供水、卫生、文化事业的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建立健全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逐步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四、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做好乡村债务的核实和化解工作

  要采取切实措施,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各地一律不得给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要建立健全新债责任追究和乡村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乡村,必须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历史上形成的乡村债务,要以县为单位,抓紧进行清查核实,摸清底数,加强审计,明确责任,分类登记,逐步化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责任,积极开展化解乡村债务试点。要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乡镇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五、以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为重点,探索建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投入新机制

  中央和省级财政要进一步调整支出结构,设立农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对农民兴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给予适当补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搞好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责任,在坚决按时取消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同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和兴办其他农村公益事业的新机制、新办法。严格区分加重农民负担与农民自愿投工投劳改善自己生产生活条件的政策界限,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制度,在切实加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本着自愿互利、注重实效、控制标准、严格规范的原则,引导农民开展直接受益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公益事业。要积极探索政府资助的激励机制和奖励办法,鼓励农民兴办农村公益事业。

  六、推进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减轻农场职工负担

  要积极推进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按所在地政策同步减免农(牧)业税,将农场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费”的收费全部免除,防止通过调整土地承包费加重农场职工负担,把税费改革的好处切实给到农场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国有农场的改革方向是,实行政企分开,按市场规则组建产业化、集团化、股份化经营管理企业。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属地管理、积极稳妥的原则,开展以剥离办社会职能、减少管理层次为主要内容的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试点。

  七、加强农村税费改革督查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

  各地区要继续加强农村税费改革督查工作,健全制度,完善机制,改进方式,采取定期检查、重点抽查、明察暗访、蹲点调研等形式,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确保各项改革政策的全面落实。要加强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抓紧制订并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考核办法。继续深入治理各种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加强对各种涉农收费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监管,涉农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严禁越权审批涉农收费项目或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坚决抑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过快上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不准收取承包费。健全群众信访反馈监查制度,对农民上访比较集中、反映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要及时派出调查组进行核实处理。

  各地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健全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机构,完善职能,建立健全制度,明确目标和任务。有关部门要认真制订以农村税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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