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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外轮理货公司改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7:52:33  浏览:97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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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外轮理货公司改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水字[2002]287号


关于原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外轮理货公司改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省(直辖市)交通厅(委),原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务局,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

我部以交水发[2002]238号文件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原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外轮理货公司股权划转问题的通知》。按照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各港口企业与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应分别到当地财政部门和财政部办理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同时,港口外轮理货公司改制工作政策性和专业性强,为规范和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港口企业与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应就改制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磋商,并将下列材料报部:

(一)双方签署合资经营的协议书;

(二)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四)办公场地证明。

二、经交通部许可后,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各港外轮理货公司在改制未完成之前,其收入的分配和管理仍按原办法执行。

四、各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促使各港外轮理货公司改制工作规范有序地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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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中国涉外经济法》

朱奇武
编者按:

本文作者为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这篇评论,是作者生前的最后一篇文章(作者1995年6月20日完成本文,1995年6月23日因病逝世)。今天,本刊发表朱奇武先生的这篇绝笔之作以?怀念。
我很高兴获悉深圳大学副教授沈木珠同志出版了她38万字的著作--《中国涉外经济法》,这在研究中外经济关系方面又增加了一支强劲的生力军
。我在拜读之余,谨写几点意见,作为评议,以资鼓励和互勉。

首先,我感觉在近十年之内,沈木珠同志撰写和出版了五部书:《中国涉外经济法概论》、《海商法新论》、《中国对外贸易法律》、《涉外经济法理论与实务》和《中国涉外经济法》,还发表了一批论文,可谓硕果累累,充分说明她在科研、教学战线上,不辞劳苦,奋力拼搏,这在市场经济十分发达的深圳,显得更加难能可贵。但从另一方面看,也只有在涉外经济如此发达的深圳,才能促使作者取得如此辉煌的成果。

其次,木珠同志抓住中外关系中最重要的规律,适应国家和社会的需要,与时代同步前进。这就是说,她在当前中外经济大循环中,抓住最关键的环节--中国涉外经济法,在科研、教学战线上默默耕耘,获得惊人的成就。一般来说,近几十年来,国际关系的重点已从政治、外交逐渐转到经济、贸易方面来,所以,我们加强了国际经济和涉外经济法的研究。不过,国际经济法和涉外经济法虽然紧密相连,但有重要区别,它们虽然都以不同的国籍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作为主体,它们都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以及它们都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但是,它们的性质、法律地位,以及发生的作用是不同的。其一,中国涉外经济调整的是中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而不是一般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属于国内法性质。其二,中国涉外经济法适用的是中国对外贸易法、中国涉外投资法,以及因参加和承认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不是一般国家之间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其三,中国涉外经济法的宗旨和目的是保证和促进中国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与国际经济法是不大相同的。就以近几年来发生的中外经济关系的问题来说,美国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中美谈判和达成知识产权的协议,中国要求复关和参加世界贸易组织等,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国涉外经济法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迫切性,而我们在这方面的研究,却是多么不够,多么薄弱!

再次,木珠同志在她的著作中全面地、系统地论述了中国涉外经济法,这包括着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国对外贸易法、中国涉外投资企业法、中国涉外技术转让法、中国涉外货物运输、保险法、海关法、商检法、涉外税法、外汇管理法、涉外经济仲裁法及诉讼等,可以说,在中国涉外经济法的领域中,应有者尽有,且论述令人折服。即使在目录上没有的特区经济法,但实际上在讲全国性的法律制度中和有关章节中,都结合着讲到了;同样在目录上没有的商品检验法,她在讲对外贸易法中也结合着作了介绍。中国涉外经济法的性质和范围非常广泛而复杂,没有一个庞大的涉外经济法律体系,不仅不能把所有的重要内容包罗进去,而且要贯彻执行,付诸实施,就难乎为技了。比如办理进出口贸易而不懂运输保险,就不能把货物装运船上,送给买主;如果不懂外汇,也不能支付货款,清算债务。木珠同志著作的体系独具特色,
不仅系统、完整,而且轻重分明、详略得当。

第四,木珠同志在她的著作中发挥了精心研究,大胆阐述自己独立见解的特点。大家知道,本来写一本科学著作己属不易,而要在科学著作当中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作为创新以贡献宝贵的意见,则尤为困难。现在学术界往往将涉外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混淆不清。木珠同志讲涉外经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但是,她特别指出涉外经济法是与国际经济法不同的,它们调整的对象不同,它们的主体不完全相同,它们的法律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等等。这种在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分析,坚持正确论断,不仅需要付出艰苦的劳动,而且需要坚强的毅力和巨大的勇气。如关于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责任问题,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她指出国际公约明确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该包括利润损失在内。

此外,木珠同志在她的著作中不但讲述了中国涉外经济法的各种法律制度,而且理论联系实际,讨论了中国涉外经济法的许多实践情况,提出政策指导法律、法律规定实践的论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积极实行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政策,尽力扩大对外贸易,积极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学习管理经验。1988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为1030亿美元,在世界出口贸易总额中占第16位;1991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在1357亿美元,在世界出口贸易总额中占第12位;1992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达1656亿美元,在世界出口贸易总额中占第11位。这其中,涉外经济法是起了重要的作用。

总而言之,《中国涉外经济法》一书,全面、系统地讲述了中国涉外经济法的各种法制,内容充实,材料丰富,结构严谨,表述清楚,文字通畅,无疑是一本优秀的涉外经济法教科书,可以推荐为高等学校的统用教材。
1995年6月20日
(1997年7月23日 深圳商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翻悔不愿同居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翻悔不愿同居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55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司法厅:
司法部转来你厅4月25日建字第89号呈悉。关于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翻悔不愿同居,应如何处理问题,经研究后,我们意见:根据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精神,双方结婚,已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得结婚证书者,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在登记后,又翻悔不愿同居,可依照内务部1955年6月1日公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第五条关于离婚的规定酌情处理。至于双方结婚虽经登记,而有其他情节使婚姻关系不能成立的(例如因一方系重婚,其婚姻根本无效),则系另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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