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3:50:29  浏览:87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对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以下简称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属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以上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实行承包、承租、挂靠方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
(一)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三)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
第四条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方式,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自开票纳税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纳税人。
自开票纳税人不包括个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
代开票纳税人,是指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需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以上所称代开票单位是指主管地方税务局。
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第五条 第四条所称符合规定条件,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第六条 自开票纳税人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填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见附件一)。
自开票纳税人对下列情况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一)未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二)非货物运输劳务;
(三)由其他纳税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及挂靠人)提供的货物运输劳务。
第七条 代开票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凡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提供以下资料并缴纳税款后,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一)《代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证书》;
(二)所承运货物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代开票单位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代开发票时,统一使用出包方、出租方以及被挂靠方的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代开票单位对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应按发票所注承运单位逐户建立货物运输收入台账,逐笔登记代开发票数量、发票号码、开具金额,并将代征的税款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解缴入库。
第八条 除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第九条 货物运输业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的发票,发票的样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海洋运输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内容印制和使用。
第十条 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逐栏、如实填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填写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一条 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和监督。凡已经委托给其他部门管理的,必须依法收回。
第十二条 在全国实行新的由税控器具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以前,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汇总、传递方法如下:
(一)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要先征收税款后再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并将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填写《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见附件二)。
自开票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除报送营业税申报表外,必须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见附件三)的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
纳税人每月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不得小于每月发票开具金额。
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要先代征税款后再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票中介机构在解缴代征税款后,必须按主管地方税务局规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见附件四)的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
(二)《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和《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必须是电子信息,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作(见《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
(三)县(市)级地方税务局应将《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和《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进行汇总,并将汇总后的电子信息于每月20日前送同级国家税务局。
凡具备网络条件的地方税务局,可由县(市)级地方税务局将《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汇总后的电子信息上报地(市)或省级地方税务局,由地(市)或省级地方税务局将本级汇总后的电子信息于每月22日前送同级国家税务局。
第十三条 对自开票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方法。对自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一律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十四条 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联运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
(二)联运合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三)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计帐凭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第十五条 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代开票单位代开发票时,按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即时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年终时对“双定”户按以下方法进行清算:
(一)开票金额大于定额的,以开票金额数为依据征收税款,并作为下一年度核定定期定额的依据。如定期定额税款已征,可将按期征收的定期定额税款退还纳税人或抵顶下期税款;
(二)开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数征收税款。如定期定额税款已征,可将代开发票时征收的税款数额退还纳税人或抵顶下期税款。
第十六条 代开票纳税人是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的,其“双定”税款可由主管地税局委托出包方、出租方以及挂靠方统一代征。年终以出包方、出租方以及挂靠方为单位进行统一清算,清算及下一年度核定方法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符合营业税法规规定的减免条件的自开票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有关资料,并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后才能享受减免营业税优惠。
符合营业税法规规定减免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必须提供主管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减免税文书,其由代开票单位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的营业额,才能享受减免营业税优惠。
省级地方税务局要制定加强对营业税减税免税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第十九条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承包人、承租人或挂靠人,向其发包、出租或所挂靠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者外,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个人向其运营车辆的车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第二十条 凡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省级地方税务局要制定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二十一条 地方税务局要按规定向委托代征税款单位支付代征税款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并实行年审。具体认定和年审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印章式样

开票人专章(式样)
100000123456789① xx省xx县地税局② 1234567③
}1.0CM

3CM 3CM 2CM

注:1、①为自开票纳税人识别号,②为自开票纳税人主管税务局名称,③为自开票纳税人主管地税局代码。
2、开票人专章由自开票纳税人自行刻制,印模报主管地税局备案。
3、开票人专章加盖在运费发票下方正中央。













附件2
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

主管地税局名称: 主管地税局代码:
序号 开票日期 发票号码 开票金额 承运单位名称 承运单位识别号 取得运输发票单位 名 称 取得运输发票单位 识别号 备注













合计 ———— ————

注:1、本汇总清单由地税局每月汇总一式二份。
2、“承运单位名称及识别号”是为了统计承运单位所属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等“双定”税款与开票征收税款的年终清算。
3、“取得运输发票单位名称及识别号”栏,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必须填,否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运费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










附件3

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

自开票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码号:
主管地方税务局名称: 主管地方税务局代码:
序号 开票日期 发票号码 开票金额 取得运输发票单位名称 取得运输发票单位识别号 备注













合计 ———— ————

注:1、本汇总清单由自开票纳税人每月汇总一式三份,一份留底,二份在申报纳税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局。
2、“主管地方税务局名称及代码”是指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的主管地方税务局的名称及代码。
3、“取得运输发票单位名称及识别号”栏,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必须填,否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运费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









附件4

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

中介机构名称: 中介机构代码:
序号 开票日期 发票号码 开票金额 承运单位名称 承运单位识别号 主管地税局名称 主管地税局代码 取得运输发票单位 名 称 取得运输发票单位 识别号 备注













合计 ———— ————

注:1、本汇总清单由代开票中介机构每月汇总一式三份,一份留底,二份在解缴代征税款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主管地方税务局。
2、“承运单位名称及识别号”是为了统计承运单位所属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等“双定”税款与开票征收税款的年终清算。
3、“主管地方税务局名称及代码”是指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的主管地方税务局的名称及代码。
4、“取得运输发票单位名称及识别号”栏,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必须填,否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运费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防震救灾,从我做起

潘志国 律师
2008-5-22
(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longren.bokee.net)

历史将永远铭记这个坐标:北纬31度,东经103.4度。一场强震撼动中国,数万生命顷刻陨落。汶川,血泪之地,生民之痛,家国之殇。
中国将永远铭记这个日子:2008年5月19日,五星红旗缓缓下降,13亿人民默默祈祷,向那些静默于废墟之下的生命志哀!这一刻,大江南北,长城内外,神州共悲;这一刻,山峦无语,江河呜咽,举国同哀!
当共和国国旗为平民而降,当亿万人民同此国殇,它以庄严的仪式、鲜明的象征,展现了政府与人民生死不离的血肉联系,体现了一个民族对生命的敬畏尊重,昭示了“以人为本”的普世理念,诠释了执政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宗旨。这是新中国首次为一场特大自然灾害的死难者设立的全国哀悼日,也是第一次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的体现,其将写进共和国文明、进步的历史中!
“国之兴也,视民如伤,是其福也”。确定哀悼日,降半旗志哀。这不仅是对社会舆论的积极回应,也是对传统文化心理的尊重,更是对国家法律制度的依法贯彻落实。这是以国家的名义,用最高的祭奠、最为庄严、正式的国家法律制度的形式,集中表达对灾区遇难者的哀思与尊重之情;这是对那些在灾难中幸存下来的生者的一种最好的激励与抚慰;这是对广大关心、支援灾区的社会各界人民的一种肯定、支持与激励;这更为具体地展现了我们国家、政府高度强调以人为本,充分、全面保护人权的治国理念与实际行动。通过对死者的哀悼,民众、政府的真情流露、实际行动,会让逝者相信,“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将成为社会对他们的承诺,他们将因此走得安心。
“每一个人都是这个广袤大陆的一部分,任何人的死亡都是我的损失,因为我是包孕在人类之中的。不要问我丧钟为谁而鸣,它为每一个人敲响”,成了我们对待灾难以及灾区人民的“启示录”。
“一切技术、一切规划以及一切实践和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标。”正是秉着共同的“善”,大家都冲着一个共同的目标??挽救生命,战胜灾害。靠近我,温暖你。人们以一种感同身受的心情,守望互助的担当精神,表达着悲悯,传递着温暖,释放着冷静和坚强。从震后废墟中显露出的人性的温情和美丽,从迅速展开的全民大救援来看,一个我们呼唤已久的,对国家长治久安和蓬勃发展极为可贵的公民社会在地震中得以成长。通过救灾,民众、政府、社会各阶层皆在客观上增进了彼此之间的互信与互尊。地震虽然震裂了山川大地,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中国当代的裂痕,也为中国震开了一道历史性的未来之门。在血与泪的洗礼中,彰显出来的人性的光辉、人民政府的成熟、中华民族的坚韧、社会的进步,这才是对死难者最好的慰藉。
“谁也不曾料到,这是如此艰难的一年。2008,我们热切期待阳光和欢笑,却不料被一路风暴阻隔……然而,中国在低头抱怨吗?没有,中国挺起了他的脊梁!”
98年的洪灾,我们抗过来了,03年的非典,我们挺过来了,08年初的冰雪灾害,我们走过来了,难道现在的地震就可以让我们低头弯腰么,不,绝不,任何的自然灾害吓不倒勤劳朴实的中国人民。迎难而上,百折不挠,我们就能战胜灾难。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我们就能重建家园。在人祸面前,我们有理有节,在灾难面前,我们选择坚强,这才是那个在困难面前不低头压不趴击不倒的中华民族,这就是我们民族的精神。加油,中国!
救援还在继续,挑战仍在眼前。太阳会照样升起,明天仍然是我们所期待的。愿全民哀悼凝聚起防震救灾、重建家园的顽强信念,用我们的不屈斗志和实际行动激励国人,告慰逝者??任何困难都难不倒英雄的中国人民!即将实现奥运百年梦想的中华民族,将用我们的勇气毅力和决心,用彼此的关怀互助和爱心,来证明??奥林匹克精神与我们同在!
灾区的重建,需要方方面面的继续努力,发挥每个人的公民责任。作为法律人,要更多地从自身职能出发,努力地尽到本分,提供更为有效的法律服务与保障,这才是对逝者的最大的安慰,而这也是他们对于我们的最大的期望。
哀悼日,告诉我们不能遗忘;哀悼日,是我们奋起的宣誓;哀悼日,我们相互珍惜;哀悼日,我们无所畏惧!
防震救灾,从我做起,立刻做起!为灾区人民祈福,愿逝者安详,生者前进!

关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认可[2004]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认证活动”的规定,为规范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管理,现就有关注册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审核员、培训教师和咨询师的注册年龄问题
考虑到认证现场审核、培训、咨询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劳动强度较大,对审核员、培训教师、咨询师注册年龄应予以适当限制。按照国家有关人事和劳动保障的规定,并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国家认监委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T)不再受理年龄在65周岁(含65周岁,下同)以上人员的各类认证审核员(检查员,含实习)、认证培训教师、认证咨询师以及各类认可评审员的注册和换证申请。在2005年1月1日前已经注册、换证的,年龄已到65周岁及以上的各类审核员(检查员,含实习)、培训教师、咨询师,凡注册证书有效期在2005年12月31日前未到期的,可工作至2005年12月31日,届时自行失效。在此之前到期的,其注册证书自行失效。
二、关于对审核员审核经历的承认问题
各类审核员在国家认监委批准的中外合资认证机构取得的审核经历、凡符合CNAT注册准则要求的,CNAT秘书处在注册时应予以承认。
三、关于境外注册审核员转换咨询师问题
2004年12月1日前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咨询机构,其人员持有境外注册机构颁发的审核员、高级审核员资格证书,申请转换为管理体系认证咨询师资格的,申请者需提供CNAT曾出具的审核员资格确认证明,向CNAT秘书处提出管理体系认证咨询师注册资格转换申请。受理转换申请的期限,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05年3月31日止。
请各地方认证监督部门尽快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的各认证咨询机构。请CNAT和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和咨询机构按此通知精神做好相关工作。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