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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关于批准法国、丹麦、比利时、美国等十三家生产企业的肉类产品在我国市场试销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1 13:27:03  浏览:81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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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关于批准法国、丹麦、比利时、美国等十三家生产企业的肉类产品在我国市场试销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关于批准法国、丹麦、比利时、美国等十三家生产企业的肉类产品在我国市场试销的通知

          (动植检动函〔1998〕32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对中国输出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在批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11家肉类生产厂家的肉类产品在我国市场上试销的基础上,根据赴法国、丹麦、比利时、美国对四国出口肉类检疫管理体制、法规、检疫检验体系及猪禽屠宰加工企业兽医卫生状况的考核结果,确定其中的十三家(名单见附页)企业既符合输出国的各项规定条件,也符合我国对国外肉类生产厂家注册的条件草案的要求。因此,国家局决定批准法国、丹麦、比利时、美国的十三家肉类屠宰加工企业的肉类产品在我国市场试销。

  1、批准企业生产的肉类产品在中国市场进行试销的期限为一年,自1998年4月1起至1999年4月1日止。

  2、在试销期间内,批准企业的肉类产品一律分别由与国外肉类生产厂家联合申

请的广州市利华工贸公司和香港海松有限公司直接进口。香港海松有限公司指定广州市水产进出口公司、中山市水产进出口公司、上海燕海龙乡农产品有限公司负责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3、肉类产品进口前,须由广州市利华工贸公司和香港海松有限公司指定的广州

市水产进出口公司、中山市水产进出口公司、上海燕海龙乡农产品有限公司报国家局审批,广州市水产进出口公司、中山市水产进出口公司、上海燕海龙乡农产品有限公司办理审批手续时,需持香港海松有限公司的书面委托函。指定的进境口岸为广州、深圳、拱北、上海、天津、大连。

  4、向中国出口的肉类产品须是批准企业屠宰、加工的肉类产品,禁止将非批准

企业的肉类产品向中国出口,否则取消试销资格。

  5、当被批准出口肉类产品的企业所在国家发生疫情时,相关产品禁止向中国出

口。

  6、批准企业的肉类产品须用冷藏集装箱直运上述指定口岸。同一集装箱内只能

装载批准品种的肉类产品,不得装载其它任何产品。集装箱须由出口国官方检疫检验机构加施的铅封或其他金属封识。在集装箱抵达中国口岸时,未经中国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不得开启封识。

  7、向中国出口的肉类产品,在每一外包装上清楚地标明注册厂家的名称、地址

、注册编号、产品名称、件数、重量、生产日期,并加贴出口国官方检疫检验机构的带注册号的检疫合格标志或检疫检验印章。每一个集装箱须随附一份出口国检疫机关签发的卫生证书,证书中须注明注册厂的名称、地址、编号、收货人、发货人、启运地和目的地,集装箱号码、封识号码等。

  8、肉类产品进境前或进境时,须由广州市利华工贸公司、广州市水产进出口公

司、中山市水产进出口公司、上海燕海龙乡农产品有限公司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经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合格者,加施检疫合格标志。

  9、符合上述要求的肉类产品即可在我国市场销售,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肉类

产品的存放及销售情况进行监督。

  10、国家局要求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加大执法力度,凡来自未经国家局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的肉类产品,一律限定在动植物检疫机关注册监管的宾馆、饭店做配餐用,或在动植物检疫局注册的工厂熟制或来料加工全部出口,严禁在市场销售。

  附件:经国家局批准在我国市场试点鲜销肉类产品的比利时、法国、丹麦、美国的生产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验疫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经国家局批推在我国市场试点鲜销肉类的比利时、

           法国、丹麦、美国的生产企业名单

 

        广州市利华工贸公司代理申请的美国企业名单

 

┌────────────┬───────────────────┬────┬───┬─────┐

│ 名 称        │  地 址              │注册号 │产品 │生产能力│

│            │                   │    │   │ (吨)  │

│            │                   │    │种类 │     │

├────────────┼───────────────────┼────┼───┼─────┤

│GOLD KIST ELLIJAY    │PO BOX MELLIJAY GA 30540       │ P40  │鸡肉类│1488│

├────────────┼───────────────────┼────┼───┼─────┤

│GOLD KIST SUMTER    │2050 HIGHWAY 15 SOUTH       │ P17980│鸡肉类│ 2230  │

│            │SUMIER SC 29150            │    │   │     │

├────────────┼───────────────────┼────┼───┼─────┤

│GOLD KIST       │PO BOX 1086 RUSSELLVILLE       │ P17500│鸡肉类│ 12994  │

│RUSSELLVILLEAL     │ AL  35653             │    │   │     │

├────────────┼───────────────────┼────┼───┼─────┤

│GOLD KIST BOAZ     │PO BOX 474 BOAZ AL          │ P413 │鸡肉类│ 770   │

├────────────┼───────────────────┼────┼───┼─────┤

│TYSON FOOD INC.     │600 N. BERRY ST. SPRINGDELE      │ P5842 │鸡肉类│ 3650  │

│BERRY ST. PROCESSING  │ARKASAS. 72764            │    │   │     │

│PLANT          │                   │    │   │     │

├────────────┼───────────────────┼────┼───┼─────┤

│TYSON FOOD INC.     │200 EAST CHERRY ST. CLARKSVILLE,   │ P7101 │鸡肉类│ 11226  │

│GLARKSVILLE       │  ARKANSAS, 72830          │    │   │     │

│PROCESSING PLANT    │                   │    │   │     │

├────────────┼───────────────────┼────┼───┼─────┤

│TYSON FOOD INC. PINE  │5505 JEFFERSON PARKWAY,       │ P13456│鸡肉类│ 3280  │

│BLUFF/JEFFERSON     │                   │    │   │     │

│PARKWAY PLANT      │PINE BLUFF,ARKANSAS 71601      │    │   │     │

└────────────┴───────────────────┴────┴───┴─────┘

 

     香港海松有限公司代理申请的法国、丹麦、比利时企业名单

┌──────────┬──────────────┬──────┬────┬─────┐

│名 称       │  地 址         │注册号   │产品种类│ 生产能力│

│          │              │      │    │ (吨) │

├──────────┼──────────────┼──────┼────┼─────┤

│SOVIBA SUD ROUTE  │BP 70 SAINT MAIXENT L’   │ 792460  │猪肉类 │ 1580 │

│DEPARTEMENTALE 737 │ECOLE,FRANCE        │ 2 CEE   │    │    │

├──────────┼──────────────┼──────┼────┼─────┤

│DANISH CROWN A.   │ANDREAS STENBERGSPLADS 4  │ 32    │猪肉类 │ 6070 │

│M.B.A.       │HORSENS 8700        │      │    │     │

├──────────┼──────────────┼──────┼────┼─────┤

│DANISH CROWN A.   │SLAGTERIVEJ 2 GRINDSTED 7200│ 340    │猪肉类 │ 4860 │

│M.B.A.       │              │      │    │     │

├──────────┼──────────────┼──────┼────┼─────┤

│N.V. GOEMAERE    │MUIZELSTRAAT 2 WEVELGEM   │ 181    │猪肉类 │ 2978 │

│          │BELGIUM           │      │    │     │

├──────────┼──────────────┼──────┼────┼─────┤

│DAT-SCHAUB A.M.B.A. │88 STOREGADE ESBJERG    │ 417    │猪肉类 │ 14950│

├──────────┼──────────────┼──────┼────┼─────┤

│ABATTOIR JEFFROY ZI │ABATTOIR JEFFROY ZI 29520  │ 29.027.  │猪肉类 │ 1010 │

│29520 CHATEAUNEUF  │CHATEAUNEUF DU FAOU     │ 01    │    │    │

│DUFAOU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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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政府


哈行署发〔2006〕31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哈密地区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已经2006年第3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哈密地区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
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哈密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生产隐患,有效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除外)均有权对哈密区域内工矿企业、商贸流通、食品卫生、建筑、农机、道路交通等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发现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向地、县(市)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三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非法进行生产、经营的,即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资质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或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或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已被相关部门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经营,但仍擅自进行生产经营的;
(二)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各类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
(三)隐瞒各类伤亡事故的;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负责人在煤矿或非煤矿山及其它重点行业投资入股的;
(五)其它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地、县(市)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已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处理的。
第四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建立健全受理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领取奖金的办法。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六条 根据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对举报事项评估确认的结果,认定确实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
(一)对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或违法行为,可能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3000元的奖励;
(二)对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或违法行为,随时可能造成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至6000元的奖励;
(三)对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或违法行为,随时可能造成安全生产特大事故的,给予举报人6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
第七条 核查处理举报事项以及对举报人的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地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地直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县(市)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本县(市)所属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
(二)各县(市)、各部门受理举报事项发生交叉时,应按职责范围相互及时转交核查处理;
(三)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负责人在煤矿、非煤矿山和其它重点行业投资入股及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接到举报的部门及时转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核查处理,经核查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四)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延长核查处理时限;
(五)受理举报的部门对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及时报送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其根据实际情况,对举报事项及奖励对象和标准进行复审后,报请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确定,统一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举报人接到领取奖金的通知后,应在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对于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第九条 各县(市)对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的结果要及时上报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励资金根据职责范围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及时将核查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地区安委会办公室、地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6〕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十月十日



鞍山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和《辽宁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以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告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政府部门和有国有资产的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三)专项资金、基金的审计结果;

(四)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政府重大经济活动支出的审计结果;

(五)关系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关注问题的审计结果;

(六)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事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结果;

(七)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八)专项审计调查和政府交办的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告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分别履行以下程序:

(一)审计机关公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呈报的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报的报告中加以说明,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同意后,方可公告;

(三)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交办审计事项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经委托审计的有关部门和交办审计的本级政府同意;

(四)公告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由审计机关按规定批准;

(五)审计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审计公告的管理工作,制定审计公告实施办法,规范审计公告行为。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第七条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由组织实施的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上级审计机关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审计项目,由授权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

第八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审计处理处罚情况及建议;

(五)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结果中涉及不宜公告的内容,应当予以删除或修改。

第九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单项公告,即对单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告;

(二)分类公告,即对同类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告;

(三)综合公告,即对多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综合性公告。

具体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公告方式,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审计机关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以纸质形式发布;

(二)通过政府公告或审计机关网站发布;

(三)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四)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

审计机关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采用一种形式,也可同时采用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以新闻发布会公告审计结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90日内发布,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发布时间。

第十三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审计结果公告出现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阻碍审计结果公告,影响审计机关正常工作,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各县(市)、区审计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鞍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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