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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报送企业职工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应调整工资所需工资额指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8:51:01  浏览:91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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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报送企业职工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应调整工资所需工资额指标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报送企业职工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应调整工资所需工资额指标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铁道部、邮电部、水利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调整工资的基础上逐步实行,
缴费标准开始时可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的调整再逐步提高”的决定,并根据《国务院关于下达199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1993年框架计划草案的通知》(国发〔1992〕1号)中,关于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增加工
资指标的安排,请你们抓紧制定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施方案,尽快报政府批准后出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国营企业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增加的工资总额计划指标在方案批准后由劳动部给予追加,按标准工资的3%专项安排。
二、各地区、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的3%或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一般控制在2%)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原则上从1992年7月开始。个别地区因准备工作来不及,可以适当推迟,但最晚不迟于1992年10月份。
四、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劳动部门归口管理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统一调剂使用,并记入劳动部统一印制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不得列为职工个人专户。
五、为便于安排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增加的工资总额计划指标,各地区、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统计测算工作。测算指标应包括:
(一)国营企业职工人数;其中,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职工人数。
(二)国营企业月标准工资总额;其中,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职工月标准工资总额。
(三)国营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需增加的月工资总额和当年工资总额;其中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职工需增加的月工资总额和当年工资总额。
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制定的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施方案及其测算指标,经政府批准后,请于七月底前报送劳动部。由劳动部审核后,分别下达相应的工资计划指标。
七、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增加的工资总额计划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行确定。



199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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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政办〔2004〕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八月六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办〔2004〕31号),设立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直属正县级特设机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属企业(含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党委,履行市委赋予的职责。

一、划入的职责

1.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的职能。

2.市财政局承担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

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拟定市属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的职能。

4.市委组织部承担的企业干部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市属企业改革和重组;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市属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行使投资收益和处置权。依据有关规定,指导、监督集体企业资产的管理和处置。

(三)负责市属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审核批准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发展规划、经营计划、收益运用计划和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属大中型重要企业派出监事会;审核监事会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依据法定程序对市属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健全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使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情况进行评价,提高使用效益。

(七)监缴市属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并对其使用提出意见。

(八)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有关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九)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4个处(室)。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协助领导处理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信访、安全工作;负责党委会和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和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机关工作情况的综合、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重大政策起草、拟订工作;研究市属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市属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

(三)规划发展处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市属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市属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履行对市属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市属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推进市属企业的发展。

(四)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管理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五)统计评价和业绩考核处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市属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制定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的政策和办法,组织对监管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研究分析国有经济运行信息;拟定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办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综合考核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六)企业分配处

拟定市属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对市属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定市属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指导市属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七)行政资产管理处

负责市直机关占用国有资产的财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处置、产权调剂、产权纠纷、资产评估等监督管理工作;拟定监督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审批工作。

(八)事业资产管理处

负责市级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的财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处置、产权调剂、产权纠纷、资产评估等监督管理工作;拟定监督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收缴市级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

(九)产权管理处

研究提出改革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拟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市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及备案;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市属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

(十)集体企业资产管理处

负责集体企业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制定资产管理的办法和制度,指导、监督、审核集体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处置;负责市属服务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预算管理、资本收益、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等工作。

(十一)企业改革改组处(郑州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

研究提出市属企业改革的政策;指导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市属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指导市属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指导市属企业依法兼并破产,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市属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承担郑州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监事会工作处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市属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三)企业干部管理处

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研究拟定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组织指导市属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工作。

(十四)党建工作处

负责市属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负责市属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市属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协调市属企业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指导市属企业的统战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核定总编制100名(其中行政编制9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9名)。设主任1名,党委书记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3名,党委副书记1名,中层领导职数34名(含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

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机构按市委郑发〔2001〕17号文件规定设置。



关于深入推进国土资源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7〕162号

关于深入推进国土资源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中国矿业联合会,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治贿发〔2007〕3号)和《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中治贿发〔2007〕4号),深入推进国土资源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当前形势,高度重视国土资源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来,按照部的统一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土地和矿业权评估机构围绕土地出让、矿业权出让、土地和矿业权评估、项目发包等四个重点,以项目清理为切入点,认真自查自纠,发现了一些管理漏洞,梳理出了易发生商业贿赂的环节,整改了一批问题,完善和出台了一些制度,查办了一批案件,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今后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呈现出良好的工作势头。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工作前紧后松,出现了疲沓、松懈的倾向;有的自查自纠抓的不实,深入不够;有的存在畏难情绪,对案件线索没有进行深入排查等等。由于土地、矿产资源的稀缺性、价值量大,当前反映在土地、矿产方面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这次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治理商业贿赂既是党中央、国务院确立的专项工作,也是国土资源系统自身工作的需要。国土资源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需要持续推进,常抓不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思想上更加重视,态度上更加坚决,措施上更加有力,务求取得新的更加明显的成效。
  二、进一步加大力度,努力取得国土资源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新进展
  深入推进国土资源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突出部门特点,把专项治理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相结合,与国土资源管理各项业务工作相结合,要通过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来规范和推进业务工作,通过业务工作的完善来进一步深化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一)搞好自查自纠检查评估,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在前段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检查评估的基础上,部拟于8月份对国土资源领域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检查评估,严格坚持《国土资源领域治理商业贿赂评估验收标准》(国土资厅发〔2006〕143号)中制定的13条具体标准,对照检查,对没有达到检查评估标准的,要督促其“补课”,确保自查自纠工作不留死角和盲区。要利用自查自纠检查评估的机会,对土地、矿业权出让工作做一次全面总结。要针对查找出的问题,研究提出具体的处理措施和办法。对涉及商业贿赂的人员,要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识态度等,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对监管上存在的漏洞和不足,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重点,落实整改责任,能够立即整改的问题要马上进行整改,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提出解决的时间表。要通过自查自纠检查评估,有针对性地改进和规范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二)开展土地出让专项清理,深化国土资源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针对当前各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比较普遍的问题,为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关于严厉查处非法低价出让土地、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案件的部署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建设部、审计署五部委共同组织,即将对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开展专项清理。清理内容包括是否将应出让的土地作划拨处理,是否将应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按协议方式出让,出让金的定价、收支是否合法合理,以协议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有无违反规定改变规划用途的问题等。各地要通过这次专项清理,进一步深化国土资源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对清查出的问题,属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要坚决纠正;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要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属于犯罪行为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属于监管薄弱环节和制度漏洞的,要建立和完善有关规范,以保证土地出让的规范有序。
  (三)正确掌握政策界限,坚决惩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
  按照《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中治贿发〔2007〕4号),正确把握商业贿赂的行为界限和处罚幅度,进一步加大查办国土资源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力度。要认真落实有关移送和受理商业贿赂案件的规定,积极拓宽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来源,强化案件线索的收集和管理,建立健全大案要案报备制度和查办案件定期通报制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执纪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查处案件,对发现涉嫌商业贿赂犯罪的,按照管辖权限,及时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同时按照国土资源管理职能,继续加大对土地出让和矿业权出让中不正当交易行为举报线索的核查力度,直接查办一批案件,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和矿业权的行为,并在适当的时机向社会公布一批商业贿赂案件。
  查办商业贿赂案件,要着重查处国家公务员利用审批权、执法权搞官商勾结、索贿受贿的案件,着力查处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违法的案件。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有案不立和办人情案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对以罚代刑、以纪代刑或者错误裁决的,要坚决纠正。
  (四)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防治国土资源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要以改革为统揽,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铲除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和条件,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发生。进一步开阔工作思路,按照转变工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推进市场化改革的思路,加快土地出让和矿业权出让的市场机制建设,逐步缩小土地划拨和协议出让范围,扩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尽快建立划拨供地公示制度。推进无偿占有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无偿取得的采矿权的有偿处置工作,探索建立矿业权审批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创新和完善行政审批的运行、管理和监督机制,逐步推行数字执法、网上审批等方式,规范审批行为。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实行“阳光”行政,积极建立土地、矿业权市场信息公开制度。推进国土资源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作为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的重要依据。按照“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要求,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廉政文化建设,提升国土资源系统干部队伍的素质,使其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带头遵守法律法规,严格纪律。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国土资源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高度重视,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本单位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加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进展,大力宣传治理商业贿赂在推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方面取得的成效,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典型示范教育,利用典型商业贿赂案例加强警示教育。加强政策法律和理论研究,深入实际总结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搞好工作指导。加强理论研究,并善于把研究成果转化为相关政策和制度。各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进一步搞好组织协调,认真开展督促检查,推动治理商业贿赂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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