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南宁市江南区华雄汽配经销部倒卖限制进口轿车总成定性处罚的请示》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04:25  浏览:81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南宁市江南区华雄汽配经销部倒卖限制进口轿车总成定性处罚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南宁市江南区华雄汽配经销部倒卖限制进口轿车总成定性处罚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南宁市江南区华雄汽配经销部倒卖限制进口轿车总成定性处罚的请示》(鲁工商办字〔1992〕225号)收悉。经与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和国家计委有关部门联系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正常渠道进口的汽车维修配件不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物资,凡有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经营,但只能用于汽车维修。对以维修配件名义进口汽车总成和零部件拼装汽车的行为,应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关于加强拼装汽车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
〔1987〕第241号)及《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轿车生产点的通知》(国发〔1988〕8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1992年9月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医药管理局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医药商品购销合同管理及调运责任划分办法》的通知

国家医药局 中国工商行


国家医药管理局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医药商品购销合同管理及调运责任划分办法》的通知

1990年9月21日,国家医药局、中国工商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工商银行分行、各直属商业企业: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医药商品购销活动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存在着签订合同不规范、执行合同不严肃、责任划分不清等问题,影响了医药商品流通的正常进行。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加强医药商品购销合同的管理,明确购销双方的责任,保障购销双方的正当权益,特制订《医药商品购销合同管理及调运责任划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企业在本办法发布之前签订的购销合同(协议),仍按原规定办理,不得以与本办法不符为由,单方面解除原合同(协议)。

附:医药商品购销合同管理及调运责任划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药商业企业之间商品供应合同管理,明确商品供需双方责任,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在进行商品购销调运的业务活动中要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及有关规定并一律采用合同制(上级指令调拨除外)。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 购销双方发生经济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可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企业在商品购销调运活动中,要严格遵守社会主义商业道德,认真执行《医药商业服务规范》。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五条 商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须经购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员签字并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函件、电报、电传要货,待另一方承诺后,视为合同生效,电话要货嗣后追补正式合同。
第六条 签订合同要明确下列有关内容:
一、商品名称、厂牌、规格、含量、计量单位、包装。
二、数量、质量(包括对质量的具体要求)。
三、价格(单价或参考价格,实价或扣率)。
四、交货时间、地点(包括自提、代运、运输方式、路线、中转地点和单位、到达地点的车站、码头)。
五、结算方式(包括开户银行、帐号、付款期限)。
六、其它(本办法中未列而应说明的特殊条款)。
七、违约责任
第七条 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不准签订合同或成交。
第八条 销货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按期交货。半年合同分季或按要求时间开票。在合同有效期后二十天(危险品五十天、笨重商品五十天、怕热、怕冻商品延续到解除期后20天内)交运,视为按期执行合同。超过上述期限交运商品,要经双方协商同意。
第九条 由于商品包装的原因,单一品种规格,签订合同分点时,尽量以箱(件)为单位,减少拆箱(件)。开票时如按箱(件)计算超出或少于合同总数量10%(玻璃仪器20%,贵重商品应按合同规定数),双方应视为执行合同,不得拒收商品和拒付货款。
第十条 合同签订后,不得单方面变更内容或解除,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变更,按下列各项办理:
一、购货方需要变更合同时,必须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提出;销货方在接到购货方的变更合同通知时(以收到日邮戳为准),需在十日内给予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如货未交运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办理变更合同手续;货已交运,不能追回时,要照常发运结算,并及时通知购货方。
二、因生产等原因,销货方不能履行合同时,最迟要在交货时间前一个月内,向购货方提出变更合同的通知,在未办妥变更合同手续之前,原合同仍有效。
三、合同注明的专项订货不得注销合同。

第三章 责任划分
第十一条 销货方必须按合同规定发货,并做到以下五项要求:
一、商品包装牢固,唛头清楚。
二、一般商品应符合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的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要求。危险品要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要求。
三、发运的商品,要货单相符、货单同行(包括:运单或发运证明、副发票、磅码单;原料商品的化验单或合格证;精密医疗器械说明书、线路图、检验记录或合格证)。
四、不能随货同行的单据,销货方要将其附在银行托收的单据内或于交运后两日内邮寄对方。
五、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标准、零件不全的商品,不得发运。
第十二条 发运有效期商品(除合同有规定外)照下列各项办理:
一、效期在三年或三年以上的,一级站交运时有效期不得低于十二个月;二级站交运时不得低于八个月。
二、效期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一级站交运时有效期不得低于九个月;二级站不得低于六个月。
三、效期在一年及一年以下的,一级站交运时有效期不得低于有效期的二分之一;二级站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四、二级站地产品种,执行一级站的发运期限。
五、国家储备轮换的品种,效期在三年以上的,交运时有效期不得低于十二个月(原料药不得低于十八个月);效期二年以上的不得低于一年(原料药不得低于一年)。
六、对边远、交通不便的地区,销货方发货时应发给效期较远的商品。
第十三条 没有效期的商品,不论有否厂方负责期,从销货方交运单标明的日期起一级站对质量负责十二个月;二级站负责八个月(地产品种,执行一级站的规定)。
购货方收到超过厂方负责期的产品,经检查质量合格,应视同良品经营。
在销货方负责期内,商品发生质量问题,由销货方负责换或退货,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除外);超过销货方负责期的,销货方可代为向生产厂联系,所发生的损失及费用由购货方负担。
实行“三包”的商品,合同上要订明“三包”的内容及期限。
第十四条 销货方需向当地承运部门办理托运,经投保货物运输险后所发生的索赔,按国家医药管理局“国药物字(87)第527号文”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购货方在接到承运部门到货通知后,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提货手续(怕热、怕冻、贵重、特殊管理商品随到随提):
一、当场点清件数,检查包装外型是否完整,发现破损或异型,要与承运部门当面拆件,并取得货运记录或承运部门的证明。
二、对于自装、自封、整车交件未清点,运单上注明货主自理等商品,所发生的破漏短缺,经销货方查明后,其全部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三、属于销货方责任,要在到货后十五天内提出要求处理或赔偿,销货方接到查询后在二十天内作出答复,三个月内结案(残次品保留至结案期)。逾期发生的损失,由销货方负担。
四、属于承运部门责任,要按规定办理索赔,否则损失由购货方负担。
五、超过提货规定限期,造成的损失由购货方负担。
六、要严肃查明毒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危险品、贵重品种的短少原因,并写出处理报告。
第十六条 购货方要在货到后十五天内验收完毕。在十五天内验收完毕确有困难时,要及时与销货方联系延长验收限期,延长期不得超过七天。销货方要在接到查询二十天内,作出具体答复,并在三个月内结案。逾期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销货方负担。
X光射线管、整流管及各种放射管等单件商品,外包装完好(附有完整的检查记录)但管泡的玻璃管壁破裂或其它部位残损,能查明责任的,由责任方负担损失,否则由销货方负担。
第十七条 购货方对有异议的到货,应先办理提货,作好详细记录。在十五天内向销货方提供详细情况和处理意见,并要做到:
一、错发、错运、错收、溢收商品,要妥善保管。残损的商品要及时进行整理(医疗器械要保持原样)勿使商品受损失,未经销货方同意,不得动用。残次品要保留到结案。
二、销货方要在接到查询二十天内作出具体答复,在三个月内结案。
第十八条 购货方发现商品原箱(件)或原瓶(包括空瓶)短少,要作出现场记录,查明到货日期或原发货单号码,并附原装箱、检验单等,由验收员、复验员、仓库主管出具证明,加盖公章。保持包装原样至结案期。
到货后半年内,发现上述问题,可向销货方提出,销货方负责办理补足;超过半年的,销货方要代向生产厂联系,如有损失由购货方负担。
同一品种、规格的商品原箱短少,索赔起点:一、二级站与二级站之间为20元以上(不含20元);省内单位的索赔起点,由省内主管部门自行规定。麻醉药品按《麻醉药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销货方在商品发运、取得运单后,途中遇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根据肇事地点的距离,由就近一方派员查实情况,挽救损失。取得当地行政部门、承运部门的证明,据发生的损失实绩,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投货物运输保险的,按合同规定交货地点的码头、车次划分;交货前发生的损失,由销货方负担;交货后发生的损失,由购货方负担。
第二十条 运输商品的费用,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照下列各项办理:
一、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除外)在商品到达对方车站、码头前的一切费用(包括中转费),由销货方负担;到达后的费用,由购货方负担。
二、医疗器材、化学试剂、玻璃仪器,在发货方车站、码头装车(船)前的费用,由销货方负担;交运后的费用(包括中转费)由购货方负担;中转所需加固费由销货方负担或双方协商负担。
三、X光射线管、整流管,交运前要重新检查(检查记录随货同行)所需费用,采用航空运输(X光射线管装在套管内,整流管装在高压发生器内,可随整机铁路发运)费用,由销货方负担;购货方没有航空条件的,可运至距购货方较近的航空地点后,再由购货方提运,费用由购货方自理。
四、购货方因特殊情况,要求改变销货方原定运输方式、路线所增加的费用,由购货方负担或双方协商负担。
五、购货方在原有包装外,要求改变或加固包装,其增加的费用由购货方负担。
六、合同另有规定者,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商品调运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输损耗按国家医药管理总局(81)国药储字第442号文办理。

第四章 作价与结算
第二十二条 商品作价,按国家物价局、国家医药管理局规定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医药商业批发企业之间商品供应价格:
一、异地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按销货方所在地交运日(运单上的日期)牌价为准(或按合同实价)。
二、同城采用支票结算的,以销货方开票日牌价为准(或合同实价);采用付款委托结算的,以付款日(银行日戳为准)牌价为准(或合同实价)。
第二十四条 商品供应价格的计算,应以当天牌价进行折扣后计算,单价元以下保留四位数(化玻保留两位数),总值元以下保留二位数。
第二十五条 销货方同意作退货处理的,属于质量负责期内,按原价退还货款;超过质量负责期的,按销货方与生产厂协商的价格办理;换货的不办理货款结算。
第二十六条 销货方在接到购货方变更合同的函电时,商品已发运,购货方不得拒付货款。
购货方延付货款(验单承付,合同另有规定除外),按银行结算办法规定,计付赔偿金。
第二十七条 购货方在承付期内,对下列情况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一、承付货款以前,发现部分品种、规格、含量、数量、质量、价格、金额、装量、包装与合同内容不符或货单不符时,可拒付不符部分的货款。
二、在办妥变更合同手续后,仍将原商品发运。
三、符合银行结算办法中拒付条款的其它规定。
购货方拒付时,应按银行有关规定提供合同和证明。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八、九条中执行合同内容者,购货方不得拒付。购货方对拒付的商品必须负责妥善保管,不准动用。
第二十八条 购货方开户银行必须认真审查拒付理由,查验合同。对于付款单位的无理拒付、以及应当部分拒付提为全部拒付的,银行不予受理。经说明无效,银行有权强制扣款。
第二十九条 购货方承付货款时,不得扣抵其它款项或以前托收的货款。
第三十条 购货方不得采取由甲地调进商品,按乙地价格承付贷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有关条款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符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为准。原《医药商品调拨责任制》(中药材、中成药除外)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医药管理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向塞班岛陈氏企业派遣制衣劳务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向塞班岛陈氏企业派遣制衣劳务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一九八六年我公司开始向塞班岛陈守仁家族所属企业(联泰公司)派遣制衣劳务,这项业务发展迅速。目前,我有九家对外承包劳务公司的近一千四百名制衣劳务人员在该企业工作。但由于我劳务公司的管理费收取方式与美国有关法律相抵触,近两年来矛盾屡出,引起了美国当局的干
预;加之陈氏现在大陆广泛寻求合作伙伴,企图利用我公司内部竞争,从中渔利,对我继续发展这一业务带来非常不利影响。为此,今年三月三日至四日,外派塞班岛陈氏企业劳务协调小组在南京召开协调小组会议,协调小组成员公司就向陈氏派遣制衣劳务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现将会议纪要和陈氏企业派遣劳务的统一合同转发给你们,今后与陈氏企业的成衣劳务合作,请执行会议纪要原则,并以统一合同对外签约。对于不执行协调原则或不切实按统一合同对外签约的公司,我部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一:会议纪要
为进一步理顺我派往塞班岛陈氏工厂劳务的关系,加强我内部管理,统一对外,外派塞班岛陈氏企业劳务协调小组九个成员公司于一九九三年三月三日至四日在南京召开了会议。经贸部合作司钱国安副司长、吴喜林副处长和外交部领事司沈一芳副处长等也参加了会议。
会议期间,各公司代表回顾了自去年五月在上海召开首次会议以来,各公司与陈氏工厂的合作情况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着重探讨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和办法。会议纪要如下:
一、现状和问题
与会代表认为,目前陈氏工厂的中国成衣劳务基本均由参会的九家公司派出。现在陈氏厂工作的中国劳务总数为一千三百八十二人,还有一些已签合同尚待执行,下半年总人数将超过一千五百人,约占我派往塞班岛劳务的三分之一。所以,陈氏工厂是我公司劳务合作的重要伙伴,应该
保持和推动这一合作。但各公司认为目前迫切需要解决如下两个主要问题:
1、收取管理费问题。去年五月陈氏工厂因工人工资问题违反当地法律,被当地政府罚款九百万美元,同时不再代我公司收取管理费,致使各公司自去年下半年基本上均收不到管理费。某些单位派人上岛收管理费时,被工人告发,引起了美国劳工局到现场调查,责令退回已收取的款项
。而陈氏集团为解脱自己,也不允许在工作和宿舍收费。由于派出劳务单位得不到经济效益,个别工厂已拒绝派人。
2、统一对外的问题。陈氏集团为谋取最大的利润,利用中国公司的内部竞争,要求越来越高,条件日趋苛刻。如合同期强行定为三年;不付劳务人员的动员费;提高定额;减少承担出国劳务人员的旅费等。同时,陈氏集团最近派人到国内到处物色新的合作伙伴,违反我内部的协调规
定。
二、措施和做法
与会代表经深入讨论就以下措施和做法取得了一致意见:
1、鉴于在国外向劳务人员收取管理费遇到劳务人员不愿交,雇主不让收,法律不准收的情况,各公司从现在开始,不在国外收取劳务管理费,改为在国内收取,具体收取办法由各公司确定。
2、统一收取劳务管理费标准。以个人得大头,公司和派出单位得小头的原则,根据塞班岛的特定情况,管理费的标准一律按劳务合同规定的劳务人员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五计收,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和加班工资及奖金归劳务人员。劳务人员自负在外的住宿、税收和办理出国的各种
手续费用;国内停发工资、奖金和补贴。此标准由经贸部下文时开始执行。对已在外的劳务,如内部协议规定的管理费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一律降至百分之二十五;如原管理费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仍维持到劳务人员到期回国。
3、统一对外。与会代表认为,为有效保护我国公司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外商利用我内部竞争,强加不合理条件,各公司必须采取联合行动,一致对外。今后,本协调小组各成员公司在重大问题上必须一致对外。大家希望外交部和经贸部明文规定除协调小组九家公司外,其他
公司如与陈氏企业开展成衣劳务合作必须事先经经贸部批准和接受本协调小组的协调,否则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经贸委不予审批,外事部门不办理护照和出境证。
4、统一合同。大家认为必须执行统一合同,才能有效地统一对外。与会代表对去年五月在上海拟订的统一合同稿进行了讨论和修改,特别增加了一些有利于保护我方利益的条款。统一合同的草稿请上海国际公司请法律顾问进行咨询。定稿后,请经贸部下发,协调组全体成员公司必须
以此对外签约。与会代表建议,请合作司陈永才司长率组赴关、塞两岛时向陈氏工厂转告协调组关于执行统一合同的意见。第一家成员公司按统一合同稿与陈氏工厂商签合同时,应及时报告经贸部合作司并通报成员公司。
三、纪律和处罚
与会公司一致同意严格遵守上述协调意见,请合作司负责监督,如发现违反者作如下处罚:
如本协调组成员公司违反协调规定或协调小组以外公司不经批准与陈氏工厂签约,建议经贸部按《关于我国公司在塞班岛开展制衣劳务业务的补充通知》(〔1992〕外经贸合函字第1号)严肃处理。
四、其他
与会同志希望合作司能搜集美国和塞班岛的劳务、移民和税收方面的法律,翻译汇编成书,由各公司购买。希望陈司长赴塞班岛期间,能与塞班当局进行接触,沟通官方联系渠道,加深他们对我公司的了解,促进双方合作的顺利进行。
与会同志感谢江苏国际公司的会务安排和热情接待。
中国泉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中国上海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中国宁波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广东省对外劳动服务公司
中国北京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中国纺织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中国建材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附件二:劳务合同

编号:×××
甲方:________________(按××国法律注册的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按××国法律注册的公司)
鉴于甲方在塞班岛拥有制衣工厂,乙方是中国经贸部批准的可以在塞班岛经营对外劳务业务并在中国国家工商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公司,双方一致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北马里亚纳的有关法律、法规,就甲方聘用乙方制衣劳务人员事宜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人数、工种、服务期
应甲方聘请,乙方同意派遣____名(衬衫、T恤、裤子等)制衣劳务人员赴甲方在塞班岛的工厂(公司)工作,服务期限为贰年,自劳务人员离开中国国境之日计算。若遇轮换劳务人员办证时,甲方酌情可延长或缩短劳务人员的服务期一至三个月,而服务期须得到北马里亚纳联邦
政府的批准。乙方劳务人员的工种、人数分配见合同附件一。该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门。
第二条 派出期限、责任补偿
按本合同签订之日始计算,全部劳务人员须在十二个月之内分批派出。第一批劳务人员须在五个月之内派出,后续劳务人员应按双方商定的期限分批派出(见附件一)。
双方确认的劳务人员在甲方将入境手续办妥,乙方劳务人员因故不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出境,乙方须赔偿甲方手续费每人一百八十美元;乙方劳务人员办妥出国护照,因甲方原因未予办理入境手续,甲方应赔偿乙方每人一百八十美元(体检不合格者,双方均无责任)
其中,签约____月内,甲乙双方共同商定所派劳务人员名单。签约____月内,双方均须向对方提供办理劳务人员出入境手续所必须的材料,详见附件二。该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门。签约____月内,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入境证、居住证、劳动许可证(简称“三证”)和
机票。机票应在劳务人员出发前十天交乙方,乙方应组织劳务人员做好出境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第三条 动员费、出入境手续及费用
本合同签定之后,甲方应在一个月内按合同人数×××人每人一百美元付给乙方作为派遣动员费,并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户头(乙方银行户头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
乙方劳务人员出入境手续,由乙方办理,并承担费用;乙方劳务人员进出塞班岛的过境、入境、居住、劳务许可证等手续,由甲方办理,并承担费用。
第四条 国 际 旅 费
甲方承担乙方劳务人员从中国(____),到塞班岛的往返旅费(包括机票、途中食宿等一切费用)。
第五条 工资、税金
根据北马里亚纳联邦法律,劳务人员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以计时制支付工资,不同工种实行不同的工资标准。本合同双方商定的工种及对应的基本工资标准见附件一。每小时最低工资不少于二点一五美元。如北马里亚纳联邦劳工法对工人工资标准有新的规定时,即应按新
规定和标准计算乙方劳务人员的基本工资。兼管理的劳务人员(如,生产组长、质量员等),每人每月至少增加津贴四十美元;非直接生产的劳务人员的工资与当地同类人员相同。加班工资为对应工资的一点五倍;法定节假日(见第十条节假日)加班工资为对应工资标准的二倍。甲方每二
周对劳务人员发放一次工资,劳务人员须按北马里亚纳联邦政府规定交纳个人入息税( )、联邦保健基金(SOCIAL SECURITY TAX)和应交纳的其他税收。甲方应予先公布政府规定的交纳标准。
第六条 食宿、交通及费用
乙方劳务人员每人每月向甲方支付伙食费一百二十美元,住宿费三十美元,甲方应提供相等价值的伙食和符合劳工法规定标准的有空调设备的住房、卧具、洗澡间、室内厕所等,并应无偿提供煤气、电、水、上下班的交通车辆接送等。
第七条 医疗、保险、病退
甲方对乙方劳务人员免费提供医疗服务,包括去当地医院就诊治疗。乙方劳务人员因病连续二个月以上未上班,经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将其送回国内。其该病退劳务人员系到达塞班岛九十天以内(含九十天)开始连续病假,其回程旅费由乙方承担。应甲方要求,乙方将在三至五个月
内派出替换人员,并承担国内办理出境手续费用和赴塞班岛的旅费。若乙方劳务人员系超过九十天开始连续病假而病退,其回程旅费和替换人员赴塞班岛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劳务人员病假期间,甲方应向乙方劳务人员提供每人每天七美元的生活补贴。
乙方劳务人员到达塞班岛始,就享受甲方提供的工作时间内的人身意外保险,并同时通告乙方劳务人员(及其家属)其保险内容。乙方劳务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发生因私意外事故,甲方负责向责任方交涉(或诉讼),由责任方负责。
第八条 伤 亡
乙方劳务人员如发生工伤,在治疗期间,照发基本工资。若乙方劳务人员个人原因致伤,在治疗期间,甲方补助乙方劳务人员每人每天七美元。
乙方劳务人员应聘期间发生死亡、致残时,甲方负责办理一切善后事宜,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若甲方责任,则除甲方承担一切有关费用外,须按当地法规给死者家属以抚恤费×××美元,给致残者以补偿×××美元,包括承担返回中国(____)旅费(包括机票、途中食宿、必需的
护理等一切费用)。
第九条 停工、终止服务
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劳务人员停工,甲方按本合同的基本工资(即每小时二点一五美元,每天八小时)和实际停工天数计发劳务人员的停工期间工资,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劳务人员无法工作而中止服务期时,甲方承担乙方劳务人员返回中国(____)的旅费(包括机票、途中食宿等
一切费用),并按本合同每月基本工资补偿劳务人员个人二个月的工资。
因自然灾害造成乙方劳务人员临时停工,甲方应向乙方劳务人员提供每人每天七美元的补贴。
第十条 节 假 日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劳务人员享受北马里亚纳联邦劳工法规定的劳务人员应享受的有薪节假日,节假日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一条 劳 动 保 护
甲方向乙方劳务人员提供工作服、手套和不同工种所必须的有关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二条 事 假
乙方劳务人员由于家庭不幸和其他原因,经甲乙双方同意,可请紧急事假。其回国费用由乙方劳务人员自理,事假期间甲方停发工资。
第十三条 辞退、延聘、调回
乙方劳务人员若严重违纪,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予以辞退。被辞退的劳务人员回国费用自理。经甲方要求,乙方同意,另派替换劳务人员所发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若甲方需延长乙方劳务人员的服务期限或轮换乙方劳务人员,应在服务期间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商告乙方,经乙方同意后方可延长。
延期后的原劳务人员的工资标准应在原工资标准上至少增加百分之十,并享受一个月的有薪探亲假,其回国探亲返往机票由甲方负担。若其愿意放弃探亲休假,则由甲方给予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和回国单程机票费用的补偿。
若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可缩短个别劳务人员的工作期限,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劳务人员的义务
乙方劳务人员应遵守北马里亚纳联邦的法律、法令、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并应遵守甲方的工作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乙方劳务人员不能参与同本人身份不相符的任何活动,不能泄露甲方的业务秘密,并且不能接受其他任何单位的招聘,不擅自辞退本合同规定的工作。
甲方应保证乙方劳务人员的安全,为乙方劳务人员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以外的正常活动,并尊重乙方劳务人员的生活习惯和对工作、生产、生活等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 不 可 抗 拒 力
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和严重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若合同确已无法继续履行,甲方应保障乙方劳务人员安全回国,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六条 仲 裁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事项提交设在____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分会,并按该会现行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由败诉方承担。仲裁期间本合同除仲裁部
分外,其余条款继续执行。
第十七条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劳务人员返回中国且甲乙双方结清帐务完毕之日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欲终止合同,需提前两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方可终止合同。如不经协商而单方面终止合同,则终止合同一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其 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订补充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双方代表签字后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一式两份,用中文书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在一九九 年 月 日在______(地点)签字。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1993年4月14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