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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5:14:46  浏览:98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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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外贸中心,各部委直属总公司:
最近,国家外汇管理局连续发现多起外贸企业甚至是外贸专业公司涉嫌利用假报关单骗购国家外汇的案件,这不但违反了国家外贸管理规定,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外汇流失,也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名誉损失。根据国家外贸管理局《关于下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
通知》(〔97〕汇国发字第01号)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将几家公司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并重申坚决打击不法单位骗购外汇行为,要求各地外汇管理局及有关银行严格执行有关监管规定。
为此,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工作的通知》(〔97〕汇国函字第15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同时请结合我部《关于转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外经贸计财字第53号)和《关于防止不
法分子利用假报关单骗购外汇的紧急通知》(〔1997〕外经贸计财发字第218号)精神,努力加强业务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加强内部管理,严格业务授权、报告和监督制度,增强遵纪守法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进口付汇的规定。各级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层层把关,堵塞漏洞,发
现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研究堵塞管理漏洞的办法。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工作的通知(略)



1997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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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隐蔽性证据”,是指含有隐蔽性信息的证据。所谓“隐蔽性信息”,则是指不为外人所知而只有作案人才知晓的案件细节。

实践中的隐蔽性证据,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证据的来源具有隐蔽性。例如,甲故意杀人后,将凶刀埋藏在其屋后第二棵树下1米处,因藏匿地点隐蔽,外人难以发现,公安机关反复勘查现场和搜查甲住处均未能查获,后根据甲的供述才起获该凶刀。该凶刀的藏匿地点隐蔽,除非作案人本人,否则不可能知晓,故该凶刀(物证)属于来源具有隐蔽性的证据;二是证据本身在内容上蕴含了隐蔽性信息。例如,乙因涉嫌受贿被立案侦查,后乙供述,受贿地点是在其私车上,时间为傍晚7点左右,行贿人当时是用两张报纸包裹着5万元现金,因受贿人当时开着车,所以接过赃款后随手丢在了车的后排座上,等等。乙的上述供述,即蕴含着隐蔽性信息,因为受贿的时间、地点以及具体过程,属于只有作案人(受贿人)才知晓的隐蔽性信息,证据(供述)蕴含上述隐蔽性信息,即构成隐蔽性证据。

由于隐蔽性证据本身蕴含着不为外人所知而只有作案人才知晓的隐蔽性信息,据此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与案件事实之间建立起直接联系,因此,司法实务中往往利用证据中的隐蔽性信息判断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或者印证其他证据的真实性。

我国司法实务中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的比例一直居高不下,在被告人“时供时翻”、“反复自白”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证供的真实性,一直是证据实务中的棘手难题,而隐蔽性证据因为在判断证据真实性方面的独特优势,成为处理翻供、翻证问题的“杀手锏”。对此,2010年6月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明确规定:“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互相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有罪。”这一规定明确建立了“隐蔽性证据”规则,赋予了隐蔽性证据较高的证明力,即只要隐蔽性证据的合法性得到保证且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即可据此直接认定被告人有罪。

但是,“隐蔽性证据”虽然证明力较高,但在司法实务中仍要注意规避错案风险:

一是防止“孤证定案”。正因为隐蔽性证据本身的证明力较高,司法实务中部分侦查人员往往将工作的重心放在对隐蔽性证据的收集上,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对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调查,结果导致隐蔽性证据因为缺乏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而成为“孤证”。以前述某乙受贿案为例,若该案仅有某乙的有罪供述,而缺乏行贿人的证词以及起获的赃款等其他证据相印证,则该案即使有隐蔽性证据,亦不得定罪,因为,该隐蔽性证据因为缺乏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已经构成“孤证”,而孤证不得定案。

二是防止“替身犯”。所谓“替身犯”,即冒名顶罪之人。如果案件存在“替身犯”,则过于强调隐蔽性证据的运用,反倒可能导致错案,因为,作案人与“替身犯”完全可以联手布局,以所谓“隐蔽性证据”诱使侦查机关“入彀”。识破迷局、防止“替身犯”,关键是加强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判断,尤其是要注重从经验法则的角度对案件细节进行甄别。

三是防止“隐蔽性证据”因为隐蔽性信息的泄露而失效。何谓“隐蔽性证据”,本身也有一个如何认定的问题,认定不当同样可能导致错案。例如在一起投毒案中,被害人发现自家食用油中含有农药,因怀疑毒药系与自己有隙的邻居所投,随即在自家院坝中大声谴责邻居,并引来大量群众围观,案件信息(投毒时间、地点以及所投毒药)基本曝光。后公安机关将邻居列为犯罪嫌疑人展开侦查,犯罪嫌疑人很快认罪,虽然并未进一步搜集到其他证据(如装农药的容器),但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过程(投毒时间、地点、所投农药的种类等)与案发情况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且作案时间、地点以及所投农药种类等皆属案件的隐蔽信息,非作案人本人一般不可能知晓,因此,尽管没有进一步的证据,仍决定对其移送审查起诉。该案中,作案时间、地点以及所投农药种类等固属案件的隐蔽信息,但因为该案被害人曾在院落中大声叫骂并引来大量群众围观,导致案件信息曝光,因此,原本的隐蔽信息已经不再具有隐蔽性,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有罪。

由此可见,实践中在运用隐蔽性证据定案时,一定要谨慎小心、注意规避错案风险,绝不能仅仅因为隐蔽性证据的存在,就不再进一步收集、调查其他证据,而是要对证据进行全面收集、审查、判断,综合权衡能够形成证据锁链后方能定案。

(作者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广东省举报涉假犯罪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举报涉假犯罪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财政厅2010年4月28日以粤公通字〔2010〕13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广东省举报涉假犯罪奖励是指对举报假币、假发票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犯罪进行奖励。为规范广东省举报涉假犯罪奖励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奖励金的申请、审批和使用程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广东省举报假币犯罪奖励办法》、《广东省举报假发票犯罪奖励办法》和《广东省举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奖励办法》规定,我省设立举报涉假犯罪奖励专项资金,该经费纳入我省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广东省举报涉假犯罪奖励专项资金由省公安厅先行垫付,支付的金额按年度由省公安厅向省财政厅申请划拨。省公安厅应在省政府确定的奖励资金总额和标准内严格控制奖励资金审批规模。

  第四条 省公安厅是我省举报涉假犯罪奖励的审批和支付机关。根据案件管辖规定,立案侦查涉假犯罪案件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或刑事侦查部门为公安机关立案单位。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是举报涉假犯罪奖励的申报机关。

  第五条 奖励金实行一案一报。省公安厅根据举报有功人员所提供情况的准确程度及其在协助侦查工作中所发挥的作用,按相关奖励办法予以奖励,在收到《广东省举报涉假犯罪奖励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奖励金审批和下拨。

  第六条 举报假币犯罪奖励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在破案或抓获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后30个工作日内填写《广东省举报涉假犯罪奖励审批表》,并附上简要案情、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假币没收收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破案的须附上破案报告,经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逐级呈报省公安厅。

  第七条 举报假发票犯罪奖励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在破案或抓获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后30个工作日内填写《广东省举报涉假犯罪奖励审批表》,并附上简要案情、税务机关出具的假发票鉴定没收收据(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破案的须附上破案报告,经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逐级呈报省公安厅。

  第八条 举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奖励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在破案后30个工作日内填写《广东省举报涉假犯罪奖励审批表》,在该审批表“举报及案件侦查情况”栏中根据举报事实的准确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确认举报等级(分为四级),并附上相关审批材料,包括举报有功人员名单(代号)、举报信函记录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合法机构评估的货值、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及破案报告书,经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逐级呈报省公安厅。

  第九条 举报涉假犯罪信息实行报告备案制度。各级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涉假犯罪重大线索、情况的,应做好举报资料记录工作并及时报告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局。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局收到举报涉假犯罪重大线索、情况的报告后,应当登记备案,确定举报备案编号。

  第十条 举报涉假犯罪奖励经省公安厅审批同意后,将奖励金直接划拨到公安机关立案单位。如举报人明确到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领取奖励金,由省公安厅将奖励金直接划拨到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或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在收到奖励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与举报有功人员商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奖励金,并在支付举报有功人员奖励金后7个工作日内将奖励金支付情况上报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局,逾期不报的,省公安厅将暂停受理当地举报涉假犯罪奖励。省公安厅直接受理举报的,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由省公安厅或省公安厅指定的办案单位发放。公安机关奖励金发放单位应对涉假举报奖励造册登记。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立案单位应确保举报涉假犯罪奖励金及时、足额支付给举报有功人员,不得截留、挪用。举报有功人员在接到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或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金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或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直接退回省公安厅装财部门,并将情况上报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局。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举报涉假犯罪奖励金的申请、审批必须严格把关,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者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1日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举报假币犯罪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广东省举报涉假犯罪奖励审批表;2.举报假币犯罪奖励统计表;3.举报假发票犯罪奖励统计表;4.举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奖励统计表),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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