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7:29:00  浏览:85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12〕7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洛阳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河南省副中心城市、著名旅游城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洛阳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逐步把洛阳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2405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整治和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要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优化村镇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285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265平方公里以内。根据洛阳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严禁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要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发展,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要加强水资源保护,划定城市水系蓝线保护范围,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要加强城市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绿线保护范围,加强对伏牛山等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水源地、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分期供给规模和区位布局合理。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危房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明清古城传统风貌和格局。要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世界文化遗产龙门石窟,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隋唐洛阳城遗址等大遗址,关林、白马寺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加强对伊河、洛河两岸建筑形式、高度、体量的控制和引导,保护好山体和水体,突出城市自然景观风貌和特色。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洛阳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洛阳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洛阳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洛阳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洛阳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建省对超标准排放污物实行收费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对超标准排放污物实行收费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6月26日福建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81年7月3日省人民政府公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收费标准和办法
第三章 排污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奖 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为人民造成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一切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基建项目以及挖潜、革新、改造项目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任何排污单位都必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切实负起治理污染的责
任。
本省境内凡排放污物超过国家颁发的现行《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的所有单位,均按其超标准倍数、数量和性质,收取排污费。

第二章 收费标准和办法
第三条 超标准排放污水收费标准和测定污水浓度的采样地点见附表。如污水中同时含有多种污物时,以超标准最高的一种为收费依据。
第四条 排放含二氧化硫、二硫化碳、硫化氢、氯气、氟化物、氮氧化物、苯等废气,每万立方米超标准收费标准是:十倍以下收八元;十倍至五十倍收二十五元;五十倍以上收四十元。
排放工业粉尘超标准的,每公斤收费三分。
工业、民用窑炉没有消烟除尘装置冒黑烟的,每烧一吨煤收费二元,每烧一吨油收费四元。已有消烟除尘装置不能达到排放标准者,酌情核减收费。
第五条 工业废渣无堆放设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一般废渣每立方米月收费六元,剧毒废渣每立方米月收费十五元。废渣严禁排入江河湖海等自然水体。
第六条 凡是1981年1月1日起新建、扩建的项目,因不执行“三同时”的规定,投产后排污超标准者;已有“三废”治理设施,不运行、不维修、不发挥效益,继续污染环境者;用稀释、渗漏、漫流等方式排污者;直接向饮用水源区、风景游览区、水产养殖场、自然保护区、城
市居民区排污者;申报排污情况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者,均按一至五倍增收排污费。

第七条 凡有治理设施,并发挥了效益,排污数量或浓度显著降低,但因国内治理技术的限制,经过努力仍不能达到排放标准者;有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计划和措施,并已开工治理某种污染物,在限期内能达到排放标准者;因政策性亏损而无力照章缴纳排污费又积极采取治理措施者
,应由排污单位提出报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地(市)环保部门核实批准,可酌情减收或缓收排污费。
第八条 企业支付的排污费,全民所有制企业百分之八十摊入成本,百分之二十由企业基金支出;集体所有制企业在计征所得税时予以列支。因污染事故造成的罚款,均从利润留成或企业基金中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的排污费和罚款从行政、事业费中开支。
第九条 排污数据及其变动情况,排污单位按环保部门的排污收费登记表,如实报送,以环保部门核实的为准。监测方法由省环保局统一规定。县(市)属单位(包括县以下单位),由县(市)环保部门核准后发出收费通知书;地(市)属单位(包括地、市属以上的单位),由地(市
)环保部门核准后发出收费通知书。排污单位接到收费通知书后,应按月向开户银行交款,到期不交者,开户银行按当地环保部门通知书划拨。排污单位对缴费额有异议时,可向上一级环保部门反映或提交人民法院裁决。

第三章 排污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排污费和污染事故罚款归财政预算外收入,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挪用。排污费由开户银行开列环境保护专户存储。从全民所有制单位收得的排污费,上交省财政统一管理;从集体所有制单位收得的排污费,按隶属关系,由当地财政管理。此项资金百分之九十五作为老
企业污染防治的补助,百分之五由财政部门留给当地环保部门,作为环保先进单位、个人的奖励和环保事业经费的补助。
第十一条 治理项目的补助,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地(市)环保部门,地(市)环保部门会同同级计委、经委、建委、财政部门审查,综合上报省环保局,省环保局会同省计委、经委、建委、财政厅共同审定,由省计委列入年度计划,按排污单位隶属关系下达。集体所有制单位按
隶属关系,由当地环保部门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并下达。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收得的款项,互不占用。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二条 企业积极治理“三废”,搞好文明生产,保护环境有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在污染防治工作中,创造新工艺、新技术,经过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企业开展综合利用,应给予奖励。奖励办法按福建省财政厅闽财企〔1979〕067号《关于工业治理“三废”、开展综合利用的资金来源和奖励政策的通知》执行。
综合利用项目的确定及其留成利润的使用,由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会同环保、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民健康,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损失的单位,除按有关规定赔偿损失外,各级环保部门还要分别不同情况,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批评、警告、罚款,或者责令停产治理。
对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引起人民伤亡或者造成农、林、牧、副、渔重大损失的单位的领导人,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其他公民,要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各地、市现行的超标准排放污物的收费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

超标准排放污水收费标准
━━━━━━━━━━┳━━━┳━━━┳━━━┳━━━┳━━━━━━━
超 ┃ 三 ┃ 三 ┃十 五┃ 五 ┃
收费金额 标 ┃ 倍 ┃ 倍 ┃倍 ┃ 十 ┃
(元/吨) 倍 ┃ 以 ┃ 至 ┃以 十┃ 倍 ┃污水采样地点
数 ┃ 下 ┃ 十 ┃上 ┃ 以 ┃
含污物种类 ┃ ┃ 倍 ┃至 倍┃ 上 ┃
━━━━━━━━━━╋━━━╋━━━╋━━━╋━━━╋━━━━━━━
汞、镉、铅、砷及 ┃ ┃ ┃ ┃ ┃ 在车间或处理
其无机化合物,六价 ┃0.08 ┃0.12 ┃0.25 ┃0.50 ┃ 设备排出口测
铬化合物 ┃ ┃ ┃ ┃ ┃ 定
━━━━━━━━━━╋━━━╋━━━╋━━━╋━━━╋━━━━━━━
铜、锌及其化合物、┃ ┃ ┃ ┃ ┃
硫化物、挥发性酚、 ┃ ┃ ┃ ┃ ┃
氰化物、有机磷、石 ┃0.04 ┃ 0.06 ┃0.12 ┃0.20 ┃ 在单位排污口
油类、硝基苯类、苯 ┃ ┃ ┃ ┃ ┃ 测定
胺类、氟的无机化合 ┃ ┃ ┃ ┃ ┃
物 ┃ ┃ ┃ ┃ ┃
━━━━━━━━━━╋━━━╋━━━╋━━━╋━━━╋━━━━━━━
悬浮物、生化需氧 ┃0.02 ┃0.05 ┃0.08 ┃0.10 ┃ 在单位排污口
量、化学耗氧量 ┃ ┃ ┃ ┃ ┃ 测定
━━━━━━━━━━╋━━━┻━━━┻━━━┻━━━╋━━━━━━━
┃在6~5或9~10之间收0.04 ┃ 在单位排污口
酸、碱(PH值) ┃在5~4或10~11之间收0.06 ┃测定
┃在4以下或11以上收0.08 ┃
━━━━━━━━━━┻━━━━━━━━━━━━━━━┻━━━━━━━



1981年7月3日

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的通知

国海岛字[2010]644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指导和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编制工作,保护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促进海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现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规定,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在向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用岛申请的同时,必须一并提交《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是申请审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法定文件,也是各级政府审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项目的主要依据。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实施开发利用活动。任何不按照《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实施的开发利用活动,一律视为违法用岛行为,中国海监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由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资质单位由国家海洋局认定),《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编制单位同时提交该方案的《项目论证报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编写内容及要点如下:

一、无居民海岛的基本情况

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要对申请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下列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1.海岛的明确地理坐标位置(附图);

2.海岛的面积及自然形态情况;

3.海岛的自然资源及生态系统情况;

4.海岛周边海域的生态及水文情况;

5.海岛及海岛周边海域的开发利用情况;

6.开发利用区域地形地貌及生态情况。

二、开发项目的基本情况

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要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如下说明:

1. 建设项目的性质、名称、功能等情况;

2. 建设项目占用海岛的面积、使用方式等情况;

3. 建设项目中各建设工程及类型等情况;

4. 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数量等情况;

5. 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及运行管理等情况;

6. 建设项目的计划使用年限及建设时序等情况。

三、开发项目的空间布局

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要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建设项目的空间布局进行如下说明:

1.是否符合拟开发海岛的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2. 建设项目在无居民海岛上的具体区位;

3. 建设项目总体工程布局规划(附图);

4. 建设项目占用海岸线的位置及长度;

5. 建设项目占用周边海域的区位及面积;

6. 建设项目对海岛形态及资源生态的影响。

四、海岛开发的有关问题

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要对与海岛开发特殊性有关的问题进行如下说明:

1.如何减少建设项目对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形态造成重大改变;

2.如何减少建设项目对无居民海岛的资源生态造成重大影响;

3.如何保护和修复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形态及生态系统;

4.如何使建设项目的高度、结构和色彩等形态与无居民海岛的地形地貌、植被等要素相协调;

5.如何做到建设项目不占用或少占用海岸线,尽量与海岸线保持合理距离;

6.如何保证建设项目所在无居民海岛的淡水供应;

7.如何保障建设项目所在无居民海岛的电力及能源;

8.如何确保建设项目所在无居民海岛的交通及运输。

五、开发海岛的保护措施

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要对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如下说明:

1. 对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中规定保护的无居民海岛区域资源及生态系统采取何种保护措施;

2. 对建设项目造成无居民海岛形态和生态的影响采取何种恢复措施;

3.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对无居民海岛及周边环境产生的影响采取何种控制措施;

4.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工业和生活垃圾、污水等采取何种环保处理措施;

5.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建设项目采取何种节能减排、低碳环保等措施;

6.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建设项目采取何种防灾减灾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规定,对无居民海岛要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的原则。单位和个人在开发海岛活动中,必须始终贯彻在保护中开发和在开发中保护的法律精神,严格按照上述要求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国家和省海洋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进行认真评审,以达到依法用岛、科学用岛和有效用岛的目的。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