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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导游管理网络联网大检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8:34:07  浏览:98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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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导游管理网络联网大检查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开展导游管理网络联网大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导游网络管理系统”自2002年2月南京旅游工作会议部署实施以来,目前已完成了全国31个省份的安装、调试和联网工作,形成了以国家旅游局为中心,各省区市旅游局为核心节点,连通地市旅游局的全国性管理网络。根据《国家旅游局党组2004年工作要点》和《2004年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中关于“加快导游管理网络建设,早日实现全国联网,‘五一’黄金周前进行联网大检查”的要求,国家旅游局计划在“五一”黄金周期间进行全国导游管理网络联网大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第一步:网络检查
  为了检查城市、省、国家三级网络是否畅通,及时了解和解决网络中技术、操作、管理各环节存在的问题,4月20日前,请各省市旅游局首先进行联网自查,将检查所得的信息及时上传,并将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国家旅游局。
  第二步:实地检查
  “五一”黄金周期间,各地旅游局组织检查人员,深入景区景点、旅行社、宾馆饭店、餐馆等旅游团队活动的场所,按照导游计分制管理规定,对导游进行大检查。
  国家旅游局将组织检查组对部分重点城市进行抽查。抽查的内容主要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证、年检等操作规范情况;手持机、各站点间数据同步情况;导游计分制检查情况等。
  二、检查要求:
  1、截至目前,全国共有检查员2185名,已上传检查记录数26194人次。各省市旅游局按照国家旅游局《导游计分制检查员卡管理办法》(旅质监发[2004]1号)的规定,在4月20日前按比例配齐手持读卡机和检查员卡。
  2、“五一”黄金周期间,各地要加大检查力度,切实提高检查人员的检查率和手持机的使用率,国家旅游局将及时公布各地检查情况。
  3、各地旅游局专用服务器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保证开机,指定固定电话,设置固定的公网IP地址,定时对导游员管理网络系统进行维护和审核,以保证城市、省级旅游局上传的数据能够与国家旅游局同步传输。
  希望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开展工作,逐步完善导游网络管理系统,充分发挥其在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中的作用。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OO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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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的决定(2004年)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在鉴湖特别保护区内进行水上运动等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三、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锡兰政府联合海运航线协议

中国政府 锡兰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锡兰政府联合海运航线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锡兰政府根据一九六三年七月二十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锡兰政府海运协定”,本着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为促进和加强两国航运事业的发展,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联合航线的组成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国远洋运输公司,锡兰政府指定锡兰航运公司(以下简称指定航运公司)本着对等的原则投入数量相等吨位相似的船舶组成中、锡两国联合航线。投入联合航线的船舶,仅限于双方锁指定航运公司自有的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

  第二条 联合航线经营范围
  联合航线的船舶经营于中、锡两国对外开放的国际通商港口之间,承运来往两国的干货、液体货、旅客及邮件、行李等。

  第三条 合理分配货源
  对双方投入联合航线的船舶,挂靠中、锡两国对外开放的国际通商港口承运中、锡两国的的物资时,享有公平均等经营机会,双方按照不同货种的运费收入情况对等分配货源,但在中、锡两国港口货源不足时,联合航线船舶可各自订载和承运来往于第三国的货物。
  缔约双方同意,联合航线船舶所运输的货物、旅客、邮件及行李的运费,由双方指定航运公司共同制定本航线费率表,经双方指定航运公司同意,可以对费率表进行补充和调整。

  第五条 船期表
  指定航运公司应根据中、锡两国贸易货源情况共同制定船期表,该船期表在正常情况下应为期三个月,为适应临时发生货运量和运输方式的变化,经双方指定航运公司同意可以对船期表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六条 经营责任
  各指定航运公司分别负责其投入本联合航线的船舶在营运中发生的财务成果和运输责任。

  第七条 港口代理
  缔约双方同意,锡兰航运公司同意将委托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为其在中国港口的船务代理人,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将委托锡兰航运公司为其联合航线船舶在锡兰港口的船务代理人。
  各项代理条件和服务报酬,由双方航运公司同各有关代理人另行在代理合同中议定。
  双方代理人应尽最大努力使船舶及时获得泊位和速遣,保证船舶尽可能快地周转。

  第八条 承运邮件
  中、锡联合航线上的船舶所承运的邮件,其财务结算应按照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签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锡兰政府邮政包裹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单政
  本联合航线的船舶,各自使用本公司制定的提单、客票和其它运输证件。

  第十条 对政府法律,规章的遵守
  缔约一方指定航运公司的船舶在缔约另一方的领土内时,必须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令规章。
  缔约一方的法律规定(如入境,离境,移民,护照,海关,检疫,汇兑规定)适用于进入其领土内的缔约另一方指定航运公司船上的旅客、船员或货物。

  第十一条 港口使费和运费
  缔约双方同意,所指定航运公司投入本联合航线的船舶,按船舶所挂靠的中、锡港口规定汇寄的使费(包括港口税,灯税,引水费,装卸费及船员个人借支,伙食供应,加油加水,垫仓物料等一切费用)及在中、锡两国间承运旅客的票款收入和货物运费,均按1968/7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锡兰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的帐户办理。

  第十二条 联合委员会
  为了贯彻本协议各有关条款,磋商解决本协议所产生的问题,缔约双方同意由个指定航运公司指排相等人数的代表组成一个联合委员会。该委员会根据需要轮流在中国和锡兰进行会晤。

  第十三条 协议的修改
  如缔约一方欲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新的条款时,应向缔约另一方提出要求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缔约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换文确认后生效。

  第十四条 协商
  缔约双方或所指定的航运公司间对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中,如果有分歧,应根据共同协商、互相凉解的精神求得解决。

  第十五条 协议生效日期及期限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缔约各方若想终止本协议,可以在任何时候通知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本协议即自行失效,除非终止本协议的通知在其到期之前经双方同意撤销。
  自一九七二年四月二十日开始的五年期限满以前,缔约双方应就重订本协议事项进行商谈。
  本协议于一九七二年四月二十日在科伦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僧伽罗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其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锡兰政府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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