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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7:13:22  浏览:88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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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尔吉斯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基于两国人民睦邻友好的历史传统,
坚信进一步加强中吉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助于维护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重申恪守一九九二年建交以来两国签署和发表的政治文件所确立的各项原则,以及《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致力于将两国关系提高到崭新的水平,
决心使两国人民间的友谊世代相传,
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本着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长期全面地发展两国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关系。
第二条
缔约双方相互尊重对方根据本国国情所选择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道路,确保两国关系长期稳定发展。
第三条
吉方重申一九九二年至二○○一年期间两国元首签署和通过的政治文件中就台湾问题所阐述的原则立场不变。吉方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吉方反对任何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企图,反对“台湾独立”,反对台湾加入任何必须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和地区组织。确认不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和进行任何官方往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将继续支持吉尔吉斯共和国为捍卫国家独立、主权及领土完整、发展和巩固民族经济以及维护国内稳定所作的努力。
第四条
缔约双方满意地指出,两国边界问题已获得全面解决,决心并积极致力于将两国边界建设成为永久和平、世代友好的边界。缔约双方将严格遵守两国间签署的有关边界协定的规定。
缔约双方将根据现行协定采取措施,加强边境地区军事领域的信任和相互裁减军事力量,以加强各自的安全,巩固地区及国际稳定。
第五条
缔约双方不参加任何损害对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联盟或集团,不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包括不同第三国缔结此类条约。缔约一方不得允许第三国利用其领土损害缔约另一方的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
缔约一方不得允许在本国领土上成立损害缔约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组织和团伙,并禁止其活动。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经贸、军技、科技、能源、环保、金融、信息技术及其他双方共同感兴趣领域的合作,促进两国边境和地方间经贸合作的发展,并根据本国法律为此创造必要的良好条件。
第七条
缔约双方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交通和过境运输合作,并致力于促进包括本国在内的区域间交通运输网的建设。
第八条
为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传统友谊,巩固中吉睦邻友好合作关系,缔约双方将鼓励两国文化和教育机构之间的交往与合作,促进双方在培训各领域干部、互派大学生、进修生、教师和学者方面的合作。
第九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以及各自的现行法律和法规,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缔约一方法人和自然人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双方签署的有关条约相互提供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
缔约双方有关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研究并解决缔约一方的法人和自然人在缔约另一方境内进行合作和经营活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第十条
缔约双方将加强在联合国、上海合作组织和其他国际和地区组织范围内的合作。在缔约双方都参加的上述组织审议缔约双方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全球问题时,缔约双方将相互交换意见和进行磋商,以协调双方在这些问题上的立场。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将在国际和区域金融机构、经济组织和论坛内开展合作,并根据上述机构、组织和论坛章程的规定,协助缔约一方加入缔约另一方已成为成员(参加国)的上述机构。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本国法律和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在双边和多边基础上开展合作,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以及有组织犯罪、非法移民和非法贩运毒品和武器等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双方作为其他国际条约缔约国的义务,也不针对任何第三国。
第十四条
本条约需经缔约双方根据本国法律批准,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并无限期有效,直至缔约一方至少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条约效力为止。
第十五条
在缔约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通过制定单独议定书形式对本条约进行修改、补充。有关修改、补充为本条约不可分割部分。如有必要,缔约双方将就实施本条约条款签定补充协定。
第十六条
本条约于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吉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尔吉斯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江泽民 阿斯卡尔·阿卡耶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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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经2011年第4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建议,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建议,包括经大会主席团决定转为建议处理的议案。
  本规则所称提案,是指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下同)审查立案,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要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为积极推进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构建和谐鄂州服务。
  第四条 办理建议、提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湖北省驻鄂州单位和有关机关、组织(以下统称承办单位),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分工,办理建议和提案。
  (二)依法办理。办理建议、提案,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办理。
  (三)实事求是办理。办理建议、提案,应当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研究办理和答复。对有条件解决的,应抓紧落实解决;因条件限制短时间内不能解决的,应积极创造条件,订出计划,逐步解决;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应说明情由,做好解释工作;超越本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职权范围的,应积极向上级反映,争取解决。
  (四)注重办理实效。办理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紧紧围绕全市的中心工作,抓住事关全局、事关国计民生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改进办理方法,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努力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 各承办单位应加强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不断增强公仆意识、法制意识和民主意识,高度重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
  第二章 办理范围和职责
  第六条 各承办单位具体承办范围为:
  (一)承办本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交的建议;
  (二)承办本级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在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闭会期间提出的,经本级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提交的提案;
  (三)承办上级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在市长领导下开展,由一名副市长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以及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有关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制订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机关、组织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协调处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提出需重点处理的建议和提案,督促有关承办单位抓好落实;
  (四)办理须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的建议和提案;
  (五)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听取建议人和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承办单位认真总结办理工作,交流、推广办理工作先进经验;
  (七)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办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八)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建议办理工作,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年度提案办理工作;
  (九)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建议和提案办理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他承办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交办的建议和提案;走访建议人和提案者,听取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制订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向交办单位报送办理工作进度和总结。
  第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应把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确定一名领导分管。主要领导应亲自办理重点建议提案,亲自审定重点建议提案的复文,亲自督促检查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分管领导负责对办理工作进行组织部署、检查督促,对答复意见审核把关,组织现场办理活动和与建议人、提案者见面工作,确保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第三章 办理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收集和分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应组织力量,协助做好建议和提案的收集、登记、整理、分类、分办等工作,根据建议、提案的内容和相关单位的职责确定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的方式分为独办、分办、会办三种方式。独办是指建议、提案只需一个单位单独办理;分办是指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会办是指需要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对会办件交办单位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主办单位有组织和协调会办单位办理的义务。
  第十一条 交办。
  (一)每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由市人民政府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联合召开建议提案交办会,在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对办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后,向各承办单位交办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各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应到会承接办理任务。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发书面通知交办。
  第十二条 接收。承办单位对本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应认真进行清点和核对,办理签收手续。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接收单位应在收到建议和提案7个工作日内,填报交办回执单,向交办单位说明理由,提出调整建议,经交办单位同意后退回,由交办单位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处理或自行转办。
  第十三条 承办。承办单位接收建议和提案后,应逐件研究分析,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办理工作方案,提出办理工作计划、进度安排和工作要求;办理工作量较大的单位要召开交办会,将办理任务落实到具体承办科室和工作人员。承办单位应做到:
  (一)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和答复工作,做到办复率100%,与建议和提案主要提出人见面率100%,首次书面反馈意见满意和基本满意率95%以上。
  (二)加强与建议人和提案者的沟通、联系,在办理前与建议人和提案者见面,准确理解其建议和提案的意图和要求,办理中或办理后,征询其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对代表或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承办单位应与领衔的代表或委员见面;对党派、人民团体及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应由承办单位的负责人与之见面,听取意见。
(三)按要求重点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和提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可组织专家、学者讨论办理工作方案;对建议和提案中提出的特殊、紧迫问题,承办单位应列为急件尽快办复;建议和提案所提问题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答复。对所承办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当自建议、提案交办之日起5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予以书面答复建议人、提案者。对问题复杂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有困难的,在报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先向建议人或提案者说明情况,再作正式答复,正式答复最迟不得超过8个月。
  (一)向建议人和提案者作出答复的应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直接交办的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交其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直接答复建议人或提案者。
  (二)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意见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汇总,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审定后答复建议人和提案者,各承办单位不需直接答复建议人或提案者,但可以与建议人或提案者沟通、联系。
  (三)主(会)办的建议或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在收到建议或提案之日起2个月内,将会办意见提交主办单位;主办单位汇总各会办单位的意见后,提出办理意见统一答复建议人或提案者,并将复文抄送会办单位;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主办单位要积极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作出答复;必要时,会办单位可与主办单位共同听取建议人或提案者意见,联名书面答复。会办单位不直接答复建议人或提案者,但可与建议人、提案者沟通、联系。
  (四)分办的建议或提案,各承办单位应当针对建议或提案所提的问题和建议,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将办理情况直接分别答复建议人或提案者。内容相同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可以并案办理,但应分别答复建议人和提案者。
  (五)复文应使用单位公函纸,按照规定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审签,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上承办单位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


复文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符合工作实际,做到事实准确、内容完整、语气诚恳、行文流畅。复文应有针对性,对建议和提案所提意见、建议应逐条明确回答,不得答非所问、敷衍塞责。办理中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问题,承办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但不得以请示、报告代替答复。为了向建议人和提案者进一步说明情况,承办单位可在复文时附有关文件供其参阅。
  (六)办结分类。根据办理结果的四种分类情况,承办单位应在复文首页右上角分别标明类别:
  1、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当年可以落实或基本落实的标 “A”;
  2、建议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落实,但年内不能办完的标 “B”;
  3、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落实但列入计划待以后落实的标“C”;
  4、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不能解决但作了解释说明的标“D”。
  第十五条 审核。复文由经办科室起草后,先送科室负责人初审,再送办公室负责人核稿,最后报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审定签发。重要复文须经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或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
  第十六条 寄送复文。
  (一)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复文寄送建议人和提案者。对代表或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复文应标明领衔代表或委员,并寄送联名的每一位代表或委员;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提案,复文寄送召集人。
  (二)承办单位在向建议人或提案者寄送复文的同时,各附寄一份《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三)承办单位须将建议复文及《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2份,提案复文及《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报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2份;所有复文及《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均须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份。
  (四)市人民政府承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的复文须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人大常委会;承办的省政协提案复文须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所有复文均须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第十七条 跟踪落实。承办单位向建议人和提案者作出答复后,对答复中承诺的事项要认真兑现,对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事项要制订明确的落实计划和当年工作目标,并抓紧落实。办理工作有了一定进展或情况发生变化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建议人或提案者作出补充答复,并报送交办部门。对往年承办建议、提案的未落实事项,也应跟踪办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每年年底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有重点地督查建议、提案的跟踪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总结。承办单位应在每年9月底以前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总结,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内容包括建议和提案提出的主要问题的处理情况,办理工作措施、经验和取得的成效,办理过程中征求建议人和提案者意见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工作的意见。
  第十九条 存档。承办单位在当年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应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办理材料立卷和归档,以备查阅。
  第四章 办理制度
  第二十条 承办工作责任制度。各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实行承办单位主管领导、经办科室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应严格办理程序,在建议和提案的接收、登记、分办、承办、催办、审核、答复、见面、落实、总结、奖惩、存档等各个工作环节实行定领导、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限、定标准,对办理进度、答复率、见面率、落实率、满意率进行量化考核,将办理工作情况列入单位目标管理和个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检查督办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采取电话联系、下发催办督办通知书、编发办理建议提案工作通报、到承办单位和工作现场检查、召开专题会等形式,加强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全面、准确地掌握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及时协调和帮助解决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承办单位也要做好内部督办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与建议人和提案者联系制度。各承办单位应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联系,采取登门走访、邀请建议人和提案者座谈、参加现场办理活动、电话联系、寄送资料等多种方式,征求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确保与建议和提案的主要提出人见面率达到100%。
  第二十三条 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对每年建议和提案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将部分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且具有可行性的建议和提案列为重点建议提案,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阅批或领办,交由有关承办单位重点研究办理,并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督办,促进落实。各承办单位都应确定本单位重点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研究办理,促进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深入开展。
  第二十四条 意见反馈制度。各承办单位应采取与建议人和提案者见面、寄送《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等多种方式,征求建议人和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将建议人和提案者在《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上反馈的意见,向有关单位通报。承办单位要虚心接受建议人和提案者的意见,不断改进办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不满意件重新办理制度。建议人和提案者对建议或提案办理工作明确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在收到反馈意见后,主要领导应亲自过问,并提出重新办理的指导意见。承办单位或具体承办科室负责人应与提出不满意意见的建议人或提案者见面沟通,直接听取和交换意见,制订和落实改进工作的措施.对不满意件重新办理,在收到不满意意见2个月内再次作出书面答复,直至建议人或提案者表示满意或理解。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作为对单位责任目标考核的内容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附后)。
  第二十七条 对办理建议和提案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每2年进行一次,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对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依法对承办单位领导和承办人员实施行政问责:
   (一)对办理工作不重视,不明确分管领导,不落实具体承办人员的;
  (二)敷衍塞责,办理工作质量差,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建议人、提案者意见较大的;
  (三)互相推诿、久拖不办,贻误办理工作的;
  (四)承办责任制度不健全,承办人员不负责任,遗失建议或提案文本的;
  (五)超过规定时限未办理完结而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州政发〔2002〕20号)同时废止。


  办理建议提案工作考核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各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提高执行力,优质高效地完成好每年的建议提案办理任务,提高建议提案的办理落实率。根据目标考核评估方案具体内容,特制定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原则
  考核过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每年年初建议提案交办会上确定有建议提案承办任务的单位。(无承办任务的单位不作为考核对象,在目标考核评分时,此项评分原则上不扣分。)
  三、考核内容及细则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建议提案办理完结率、办理效果、办理规范性、办理时效性等四项,整个考核评分按百分制计算。
  1、办理完结率考核(40分)
  承办单位如将该单位承办建议提案全部办理完毕,则此项得40分。如在规定时间内,有部分建议提案未办完,则根据已办件数X与应办件数A比例来折合给分(实得分=40*X/A)。
  2、办理效果考核(40分)
  办理效果好坏由建议提案提出人评定,根据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上满意、基本满意率评判。如在规定时间内,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有部分未签字或签不满意,则根据已签(基本)满意件数Y与应办件数A比例来折合给分(实得分=40*Y/A)。
  3、办理规范性考核(10分)
  办理规范性按照建议提案办理回复的标准格式来评定,每发现一处格式问题扣2分,直到10分扣完为止。
  4、办理时效性考核(10分)
  按照每年交办会要求办结完成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建议提案的答复函与征求意见表,如每件建议提案每晚报一天则扣0.1分,直到扣完10分为止。
  待四项分值累加后得出累计分B,再转换为目标考核实际分值C(C=2*B/100)。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地方各级团代表大会有关选举问题的暂行意见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地方各级团代表大会有关选举问题的暂行意见
(1981年9月10日)



  地方各级团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委员会是地方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各级团委应遵照团章规定按期召开团代表大会。召开团代表大会之前,须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写出请示报告。得到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批准后,再进行团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一、代表名额

  省、市、自治区团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一般为五百人至八百人。团员和所辖单位特多的省、市,代表名额最多不超过一千二百人。

  自治州团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一般为三百人至五百人。团员和所辖单位较多的自治州,代表名额最多不超过六百人。团员和所辖单位较多的自治州,代表名额也可少于三百人。

  省辖市和北京、上海、天津的市辖区团代表大会的代有名额,一般为三百人至五百人。团员和所辖单位特多省辖市,代表名额最多不超过八百人,团员和所辖单位特少省辖市,代表名额也可少于三百人。

  县(旗、市)、自治县和省辖市的区团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一般为二百人至四百人。团员和所辖单位特多的县(旗、市)、自治县和省辖市的区,代表名额最多不超过六百人。团员和所辖单位较少的是(旗、市)、自治县和省辖市的区,代表名额也可少于二百人。

  代表名额的分配,可参照各条战线团员人数的分布和少数民族情况确定。代表中团员的比例:省、市、自治区一般应占百分之三十左右;省辖市、自治州和中央直辖市的区一般应占百分之四十左右;县(旗、市)、自治县和省辖市的区一般应占百分之五十左右。自治区、自治州、旗、自治县、以及少数民族杂居地区,少数民族的代表应占较大比例。

  代表中团的专职干部(包括少年工作者)所占比例:省、市、自治区一般为百分之五十至六十;省辖市、自治州和中央直辖市的区一般为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县(旗、市)、自治县和省辖市的区一般为百分之二十左右。地方各级团代表大会的女代表,应不低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至三十。

  二、代表的产生

  县以上各级团代表大会的代表,应由所辖团组织召开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以得票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当选。所辖团的委员会因任期未满,不宜召开代表大会的,可以召开团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一级团代表大会的代表。团代表会议的代表,可由下一级团的委员会或全委扩大会议推选产生。

  代表人选要注意先进性和广泛性。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的代表人选中,应考虑有一定数量的青年党员。

  代表候选人的产生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自下而上提名,经过充分酝酿,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

  地方各级团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团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该级团代表大会的代表。

  三、代表资格的审查

  审查代表资格的权力,属于团代表大会。团代表大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负责进行这项工作。为了给代表大会审查代表资格作好准备,在代表大会召开以前,各级团委可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不符合代表资格者,应及时提请原选举单位考虑更换。原选举单位如有不同意见,应提交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审查决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应向大会报告审查情况,提请大会审查通过。

  四、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产生和任务

  大会主席团由各代表团(小组)酝酿提出候选人名单,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大会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大会主席团必须贯彻执行集体领导的原则,有关会议的重大问题,都要经过主席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它的主要任务:

  1.按照大会通过的议程主持大会;

  2.组织大会的报告和讨论;

  3.组织代表讨论出席上一级团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和本届团委委员候选人,主持选举;

  4.组织代表讨论大会的决议。

  五、委员、候补委员名额

  团省、市、自治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名额,一般为六十至一百人。团员和所辖单位特多的省、市、自治区,最多不超过一百二十人。

  团自治州委委员、候补委员名额,一般为三十人至五十人。团员和所辖单位较多的自治州,最多不超过六十人。团员和所辖单位较少的自治州,也可少于三十人。

  团省辖市和北京、上海、天津的市辖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名额,一般为四十人至六十人。团员和所辖单位特多的市:最多不超过七十人。

  团县(旗、市)、自治县和省辖市的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名额,一般为二十至四十人。团员和所辖单位特多的县(旗、市)、自治县和省辖市的区最多不超过五十人。

  委员和候补委员的比例:团省、市、自治区委的候补委员一般可占委员、候补委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左右;州、市、区、县一般可占百分之十五左右。

  委员和候补委员中,团的专职干部(包括少年工作者)的比例,一般就占百分之七十左右。

  团自治区、自治州、旗、自治县委委员、候补委员中,少数民族要占较大的比例。

  六、委员、候补委员的产生

  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应由代表团(小组)提出,经过几上几下的反复讨论,最后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

  委员、候补委员由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得票超过全体代表半数方可当选。

  委员、候补委员的候选人,不限于本届代表大会的代表。

  委员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七、常委和书记、副书记的名额

  团省、市、自治区委常委一般为九至十五人;团州、市、区、县委常委一般为七至十一人。正、副书记不要超过常委的半数。

  常委会一般应由团的专职干部组成。

  八、常委和书记、副书记的产生

  常委和书记、副书记要经全体委员反复酝酿确定候选人,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得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一次全体委员会,由代表大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委托一位委员主持。

  从委员中增选常委和书记、副书记,须由全委会选举产生。

  九、选举办法

  代表、委员、候补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的产生,都应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

  差额选举的具体形式有两种:一是正式选派时,提出的候选人数,一般多于应选人的百分之二十左右。二是在正式选举前,进行预选。预选时的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经过预选,确定与应选人名额相等的候选人名单,最后再正式选举。

  选举结果,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则以得票多的当选。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所缺名额应在其余候选人中进一步充分酝酿后,进行第二次选举。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接近应选名额,经大会主席团讨论,并征得代表们的同意,也可以减少应选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书记、副书记的选举,经过充分酝酿,如果意见完全一致,候选人也可以不多于应选人。

  对候选人的基本情况。要认真负责地向选举人进行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各种质询,要作出负责的说明和答复。

  代表、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当选的代表、委员、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排列。得票相同的,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十、报批手续

  为了做好委员、候补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酝酿工作,在召开代表大会前,各级团委应采取召开全委会或常委扩大会等形式,认真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并在逐个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一个预备名单。委员、候补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名单的酝酿,应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并在团代会前,向上级团委报告。预备名单只是对于选举结果的一种希望,应由原领导机关掌握,它在最后是否有效,要由选举的结果决定。

  地方各级团的委员会和常委、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以后,要报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批准,俟上级团委批复以后,由同级党委发文公布。报上级团委审批时,须附有委员、常委的基本情况和书记、副书记的任职呈报表。上级团委接到下级团委的选举结果报告后,应及时研究批复。并将批件抄送下一级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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