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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可以对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5:08:32  浏览:84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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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可以对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可以对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批复

1995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78号《关于被执行人系专业银行,能否对其在人民银行的款项采取强制措施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专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是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专业银行未按执行通知自动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该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有关人民银行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时办理;拒不协助执行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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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外事工作管理若干规定

国家体委


体育外事工作管理若干规定

(1995年3月1日国家体委发布)


  一、文件处理
  (一)凡以国家体委名义上报国务院、党中央的外事活动文件,均需通过外联司审核后上报委领导签发。
  (二)凡属涉及国际体育组织或其他组织的带有方针政策性问题的文件,凡涉及政治、政策、对外表态性文件,凡涉及对外重大经济利益的文件,凡涉及对外重大人事问题的文件均先报外联司。
  (三)来华海外团队组的接待通知,一般的可授权对外体育交流中心、各单项运动管理中心及其他被授权部门签发,重要的,特别是涉及多边国际竞赛的需报外联司核。
  (四)出访团队组的出访方针、总结、小结和情况报告以及来华接待的简报,均须报外联司一份,外联司视情况予以上报或给予指导。
  (五)活动中发生了问题和失误应及时报告,外联司协助处理和补救。
  (六)在文件处理中,尽可能减少周转环节,以提高办文效率。
   二.活动审批
  (一)各部门和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人力情况、外事经费的额数和自筹资金的可能性,每年10月中前,将下一年度的对外活动计划报外联司,由外联司统筹、平衡、归总报委领导批准。年底前,把本年度的活动执行情况报外联司。
  (二)计划外的各种活动应报外联司。在国内举行的各种多边国际比赛,包括省市区要求举办的,均应归口外联司报批,省市区体委或其他行业体协或单位要求自筹经费组队参加境外多边国际体育竞赛的,亦应由外联司审批。外联司认为要报委领导的,签署意见上报。,
  (三)与政治比较敏感的国家和地区的交往活动,赴台赴港澳的活动均应按外交部、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港澳办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四)计划内项目的换项,计划内的项目增加顺访,均按计划外项目处理。
  (五)计划内项目的个别人员增减和调整,在经费允许范围内商外联司处理。
  三、出国组团
  (一)一般应在活动批准后方能组团,组团由派遣单位实施,报外联司审核后送人事部门政审。司局级领导干部(含外地同级领导)由委领导批准后,不再政审。特殊的紧急性计划外活动,可通过外联司采取有关人员一次审批办法。
  (二)一般出访团队的领队人选可由派出单位提名,报外联司。委领导出访的代表团或随行人员名单、重大体育团队出访的团长人选的提名由外联司协调后提出建议报委领导批准。
  (三)外联司可以根据全局平衡和通盘考虑的原则,根据对外政策的需要,对团队组的规模、组成、具体人选提出意见与派出部门协商。
  (四)外联司可以根据国家体委需要和调动省市地方协积极性,就某个具体活动的组团及人选问题与派出单位协商。
  (五)外联司根据外交部的规定办理护照和签证,如需要在境外办理赴第三国签证,必须报外联司审核,必要时报委领导审批。
  四、外事经费
  (一)计划财务司根据财政部每年度核批我委的外事经费预算,确定各部门的分配数额,会签外联司,报委领导批准后执行。
  各部门在本年度分配数额内安排出国,来华外事活动,并可调剂使用,超过部分的经费(外汇和人民币)自行解决。
  (二)委机动费主要用于为外交服务的活动,临时性的紧急和其他重要事宜,由外联司负责报委领导批准,报计划财务司备案。
  (三)外事经费执行情况,由计划司负责上半年按季、下半年按月通报各部门有关领导。
  (四)政事经费管理办法由计划财务司另拟。
   五、来华接待
  (一)外联司和对外体育交流中心按已批准的活动的规模,发出访华邀请和办理签证,或者协助有关单位和各中心办理。
  (二)来华海外团队组的接待工作分别由外联司、对外体育交流中心或被授权的单位和管理中心负责、亦可委托对外体育交流中心组织实施。国家体委赋予对外体育交流中心承担实施或协助实施重大体育外事接待的任务。
  (三)一般临时性的短期来访特别是业务洽谈性的来访活动授权外联司审批,必要时报委领导。但凡属落地签证、延长在华停留期限,发给多次往返签证的,必须由外联司审批。
  六、港澳台交往
  (一)外联司设国家体委港澳台办公室,专门处理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体育交往和合作事宜。
  (二)对台工作仍坚持归口管理原则,在进行任何带有承诺性联络前必须报港澳台办公室。活动经立项或批准后,各承办单位在港澳台办公室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三)与香港、澳门的有关活动的联系和批准以及制定方针政策,均应通过外联司港澳台办公室按程序和规定办理。
  (四)赴港澳访问或过境时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集资、筹资。捐赠、赞助性活动,特殊情况应报香港或澳门新华分社。
  (五)如需在香港过境停留须事先报外联司审核。必要时上报领导。
  七、委领导的外事活动
  (一)我委范围内的体育外事活动,涉及委领导的出访活动。原则上由外联司负责,凡涉及单项活动或会议时,由有关单位承办,外联司归口。外宾来华及境外客人的接待任务由外联司协调后,由办公厅具体安排领导同志。
  (二)我委副部长以上级别的离退休或二线领导同志的出访活动由承办单位报外联司归口,上报委领导。
  (三)为了便于委领导同志安排工作,外联司每半年将委领导出访的初步计划报办公厅。
  八、与我驻外使领馆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联系
  (一)与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公务联系归口外联司,外联司可就某一项具体活动或某一事情允许其他承办部门进行事务性联系,但是属于交涉性问题可由外联司协助处理。
  (二)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内电联络须经外联司领导签发。
  (三)对外交流中心或其它管理中心和单位可以就活动执行中的一般事务性问题,可用明传方式与我驻外使馆文化处文化官员或领事馆联络,但必须使用国家体委某某部门的全称和加盖公章。
  九、对外宣传
  (一)对外宣传工作是体育外事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宣传司负责归口,外联司积极配合。两个部门要及时对有关体育的对外表态问题拟出口径通报各有关单位。
  (二)有关境外记者前来采访的审批问题,由宣传司报外联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境外记者境内的采访安排和管理,由宣传司负责,外联司予以指导,各有关部门配合。
  (三)国内新闻单位去境外采访,由宣传司归口审批,报外联司审核。要制止以采访为名办个人私事为实的现象。
  (四)海外报刊对我国体育事业和活动的报道。由宣传司综合整理,定期通报。
  十、其它
   (一)个人自行联系的出访活动或者个人联系不通通过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的私人出访活动,均应按因私出境办理,国家体委主管部门人事审批。外联司不承担办理护照签证义务。
  (二)我国教练人员派往境外长期任教,经批准的运动员赴境外参赛仍按国家体委有关规定办理。
  (三)直属体育院校、直属科研单位和体育学会的涉外活动仍由科教司归口,直接报外联司办理。。
  (四)体育报、新体育、体育出版社、中国体育等新闻单位的涉外活动,仍由宣传司归口,直接报外联司办理。
  (五)国家体委其他司局的涉外活动,由外联司直接归口办理。
  (六)文史、体博、电子中心的涉外活动目前暂由外联司归口管理。
  十一、对外交流中心负责机关一、二、三司的对外联络工作,具体运作,根据事业的需要和发展,不断改革和完善。


关于禁止发布含有不良内容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信息产业部


关于禁止发布含有不良内容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信管理局:

近期以来,一些电信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电视、报纸等媒介大量发布含有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不良内容的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如“姓名解析”、“情色玫瑰坊”、“探索两性秘密”、“少女到女人的情感实录”等,并在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方式上误导消费者。这些不良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不仅污染社会风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而且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净化广告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现就规范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信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代理或者发布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时,应当具有并提供下列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业务种类”中含有“信息服务业务”项目的《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跨地区电信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还应当提供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发出的关于确认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备案确认文件。

二、电信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发布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时,应当在广告中清晰标明经营者名称及其经营许可证编号。

三、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禁止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期刊、互联网、印刷品等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含有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不良内容的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

四、电信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广告中应当清晰标明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五、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时,应当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含有不良内容的广告、不能提供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六、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予以处罚:

对发布含有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不良内容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的,按照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对广告中未标明或者未清晰标明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七、对违反《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利用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提供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不良内容信息的电信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依据《电信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由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八、本通知中的“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固定网和移动网等公众通信网络向用户提供的语音信息服务或者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等信息服务,含声讯、短信息、彩信、彩铃、WAP等。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关于规范声讯服务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2002]第127号)停止执行。各地对在执行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应当及时研究解决,并分别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信息产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信 息 产 业 部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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