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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6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40:43  浏览:97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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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6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6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确保2007年初我国吉林省长春市成功举办第6届亚洲冬季运动会(以下简称亚冬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亚冬会组委会(以下简称亚组委)、亚奥理事会和亚冬会参与者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亚冬会的进口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亚冬会体育场馆建设所需的进口设备,按现行政策规定,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税进口设备范围及数量由亚组委汇总后报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三、对亚组委为举办亚冬会进口的体育竞赛器材、设备,包括:亚奥理事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我国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竞赛器材、设备和比赛用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免税政策的亚冬会进口体育竞赛设备、器材及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亚组委汇总后报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四、对亚组委、亚奥理事会、各国际单项联合会、各亚洲单项联合会、各参赛国(地区)代表团、新闻界、赞助商与供应商直接用于亚冬会的进口设备在运动会期间按暂准进口货物规定办理,运动会结束后复运出境的予以核销;留在境内或做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上述暂准进口的商品范围、数量清单,由亚组委汇总后报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五、对亚组委、亚奥理事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等从国外邮寄进口且不流入国内市场的、直接用于亚冬会的非贸易性文件、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合理数量的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确定。

六、对参赛运动员因亚冬会比赛成绩获得的奖金或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七、对亚组委、亚奥理事会和亚冬会参与者取得的其他收入均应照章征税。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地财政、税务及海关等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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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
1998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已于1998年10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1月21日起施行。

为正确执行我国加入的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称纽约公约),现对人民法院依照纽约公约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预收人民币500元。
二、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关规定,依申请执行的金额或标的价额预收执行费。如人民法院最终决定仅承认而不予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在扣除本规定第一条所列费用后,其余退还申请人。
三、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不得对承认和执行分别两次收费。对所预收费用的负担,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当事人依照纽约公约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决定予以承认和执行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如无特殊情况,应在裁定后六个月内执行完毕;决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的,须按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5〕18号《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报》社推出的201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的第五项是:司法建议。
司法建议,顾名思义,是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建议。关于其重要性及法院在此方面取得的成绩,专家们已经讲得很清楚,我们依然是从身为一名法官的角度,谈谈该如何做好此项工作。
发出好的司法建议,法官要有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公民意识。之所以要有这些意识,用法院系统自己时常所引用的一句话来讲,就是很多法官时常是“就案办案”,不注重“社会效果”。实际上,即便法官们真的是这样,究竟是对与错,从理论到实务界,均是有争议的。然而,就当前我国的社会环境、法治环境来看,就司法建议这一做法来看,这些意识必不可少。
提及大局意识,很多法官会认为政治色彩太浓,淡化了法治色彩。其实,自国家诞生之日,人类及其活动就注定摆脱不了政治的影响,无论古代社会的“王法”,还是现代社会的法治,无一不是政治的一部分。再说直接点,美国这样所谓公认的法治完备的国家,首席大法官依旧是总统任命的。当然,也出现了法官裁定由谁当总统的有趣现象。不过,这恰恰说明了法治与政治的密不可分。同时,不能不说的是,我们生活的环境下,往往会出现所谓的大局,只是某些领导机关甚至是某些领导个人的认识和判断,或者所谓的保稳定、促和谐需以某一群体的合法利益法律不予保护为代价。直接些说,就是公检法都不立案,甚至要求所有的律师不得为某类案件、某类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如果是这种情况,法官们其实也是可以向有权机关发出司法建议的;如果确确实实涉及大局,法官们更有必要了。毕竟,法官也是可以参与“大局”的人。关于责任意识、公民意识,我想无需作过多的解释。没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即便是从道德的角度,每个公民也是当有的,何况,法官虽然不是社会直接的管理者,但法官所处理的每一起案件,或在细微处,或在一部分群体中,乃至整个社会,产生极深远的影响。影响好的案例暂且不提,不好的,彭宇案、李昌奎案、赵作海案,着实值得每位法官深思。至于公民意识,法官的专业是法律,法治语境之下,法官更能明白什么是公民意识。当然,令人遗憾的是,法官们的公民意识即便很强,即便是法官自身,想真正发挥一名公民的作用,做共和国一名有着各种应有的权利的公民,与现实还是有着一段距离的。但正因如此,法官们当从自己的工作做起,为更多的人争取更多的公民权利。
司法建议的提出离不开法官对案件的公正、妥善处理。司法建议虽然针对的是司法权限管理之外的事实和现象,却是基于案件的审理;没有案件本身,司法建议即无从谈起。所以,建议必须建立在案件的公正、妥善处理的基础上。只有如此,法官们的建议才能得到被建议方的认可和重视。试想,案件本身的判决已不为当事人接受,判决之外的“建议”在当事人那里只能是被视作多余,建议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当然,仅仅如此还是不够的,法官们的建议一定要有所针对性,有实际价值,发出之后,能让被建议方切身的感受到:的确如此。否则,泛泛而谈,不痛不痒,就没有发出的必要。

司法建议需要整个社会予以重视和落实,尤其国家机关要起带头作用。司法建议之于法院、法官,严格说来,不是其职责所在,但这项工作一旦被最高司法机关纳入法院系统的整体工作,法院和法官自身首先当予以重视并付诸于行动。不过,司法建议所建议事项的最终落实,不是法院、法官所能控制的,这就需要被建议的对象予以重视和落实,按照建议,逐步、逐项修订和完善不足之处。在此方面,尤需国家机关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特别是具有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如果这些行政机关在因管理不善、执法不当败诉之后,依然我行我素,实在是令法官们极为伤心欲绝的一件事。


作者:刘振厚
单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邮编:464100 电话:0376-636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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