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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8:26:17  浏览:95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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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修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修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修正)

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活跃群众文化生活,保证其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和其他歌舞娱乐场所(含附有文艺表演、卡拉OK设施的茶座、酒吧、咖啡厅、餐厅等),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第五条 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的房产使用权;
(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场所面积:歌厅不少于60平方米,舞厅不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厅不少于40平方米,设包房的卡拉OK厅总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每个包房不少于6平方米;
(四)扩声系统的声压级,正常使用应在96分贝以下。场外噪声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五)场内包房(厢)应有透明门窗;
(六)符合规定的消防、照明(含应急照明)设施;
(七)相应数量的治安人员;
(八)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申请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企业分级登记注册的规定报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凭《文化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
(三)凭《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七条 禁止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下列行为:
(一)聘用和接纳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证的国内外乐队和表演人员进行演出;
(二)舞厅接纳未满18周岁青少年;
(三)播、唱、奏内容反动、淫秽的曲目;
(四)诲淫性的表演;
(五)用色情服务方式招徕、赔随顾客;
(六)包庇、纵容暗娼拉客卖淫;
(七)包庇、纵容流氓滋事活动和其他违法活动。
第八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转包经营,必须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九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违反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审批、管理权限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一)项和第八条的,责令停止营业,没收经营者的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一)项的,没收经营者的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二)项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七条(三)项的,没收经营者的非法财物,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经两次罚款仍不改正的,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四)、(五)、(六)、(七)项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两次罚款仍不改正的,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罚没款物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由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员予以行政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纵容、包庇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者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如有违反或玩忽职守者,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以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条例相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

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

(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4日公布施行)

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五)项和第十一条中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修改为“没收违法所得”;
二、将第十条第(四)项中规定的“没收经营者的播唱工具”修改为“没收经营者的非法财物”;
三、删去第十二条关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经营者《文化经营许可证》或公安机关吊销经营者《安全合格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注销其经营项目”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正,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人民之声》杂志上重新公布。



1997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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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按规定
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称预提所得税),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一个时期以来,我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基本上认真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的加强,各地引进资金、
设备、技术也日益增多,由于存在有些引进单位、部门缺乏对我国税法的全面了解、税务部门间信息交流的不足以及对有关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理解不一等原因,造成目前对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不严,乱开减免税口子,税款流失比较严重的局面。为维护我国税收权益,严肃支付人代扣
代缴税款义务,现就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工作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的规定,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征收(深圳市除外)。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税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税务部门)
要尽职尽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预提所得税的税收管理,对预提所得税的各项税收政策(包括近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关于对担保费征收预提所得税的规定)、管理要求要及时贯彻、落实。对重点预提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要定期进行必要的培训,以提高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意识

二、预提所得税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各级税务部门,不论是主管税务部门,还是负责内资企业税收管理的税务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加强对所管辖企业对外支付属于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征税范围的各类所得的税收监督、控制。主管内资企业税收管理的税务部门,在日常的管理、
稽查工作中,对企业向外国公司支付的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费用以及外国公司转让财产、股权等收益,应严格审核企业是否就这些已支付的费用和收益按规定代扣代缴了预提所得税,或者按规定的程序履行了免税报批手续。一经发现问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给主管税
务部门。主管税务部门应积极主动与主管内资企业的税务部门建立或完善信息交换及税源控制制度。
三、扣缴义务人同外国企业签订信贷、租赁、技术转让、股权转让、担保等合同或协议后,应将所签订的上述合同报主管税务部门;同时应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履行扣缴义务。各级主管税务部门要结合当地情况,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重点加大对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检查力度,特别是
对大、中型国内企业、各类资金、技术、设备引进部门,每年必须进行定期、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应扣未扣、应缴未缴的税款,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减免,必须严格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严禁超越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擅自扩大减免税范围。需要给予减免税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国税发〔1993〕050号)规定的要求办
理。没有办理减免税的,或者减免税申请在没有得到批准之前,扣缴义务人发生支付款项的,一律按税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的税率代扣代缴税款。
五、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征管方式特殊、涉及面广,在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全面的控管措施之前,各级主管税务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同当地外经贸、海关、外汇管理局、银行等部门的联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必要的信息交换制度,制定必要的控管措施。同时,
要多途径、多渠道调查、了解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税源情况,要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新闻、往来信件等渠道收集信息,研究了解当地企业、部门引资情况,了解企业股权比例变动情况,积极查清税源,做到应征的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入库。
对通知中所提出的各项要求,各地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总局将根据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管理状况,规范管理程序,制定具体管理规程。为此,各地要注意总结经验,寻找不足,并在1999年1月31日之前,将1998年度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的工作,包括采取的措
施、建立的控管制度、取得的成效、税款增减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等,进行书面总结,在年终工作总结中一并报告总局。



1998年5月29日
关于杭州飙车案: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谈起

温跃


1、万众瞩目的杭州飙车案以判决刑期为三年的交通肇事罪落下了帷幕。此案受人瞩目的关键词有如下几个:飙车、超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富家子弟、改装车辆等。

2、我先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谈起。

3、97刑法以推崇罪刑法定原则为特色,强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因此,97刑法立法时尽量不厌其烦地把各个罪的客观方面表述的细致周到,取消了很多的口袋罪,使得人们可以依据刑法规定判定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如果说97刑法有什么败笔的话,可能最大的败笔就是114条和115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设置了。

4、先看看条文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案三】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5、当时设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动机是善良的,但考虑肯定是不周到的:97刑法采取的是列举犯罪方式(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加犯罪对象(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的立法技术进行立法的。刑法修正案三可能觉得例举犯罪对象的方式太过幼稚和迂腐,取消了犯罪对象的例举,只保留了犯罪方法的例举。由于犯罪方法的例举肯定会有遗漏,由于97刑法推崇罪刑法定原则,所以为了防止犯罪分子使用除了放火、决水、爆炸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等方式外,又添加了一个兜底性的条款“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规定。如此一来,似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了。

6、问题不是出在漏不漏的地方,而是出在罪刑法定原则被抛到了九霄云外了,更重要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共有26个条文,42个罪名,其中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除114条和115条涉及到的8个罪名(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外,其与的34个罪名都是各种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侵犯的对象都是不特定的。如果搞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那么其它34个罪名还有设置的必要吗?包括交通肇事罪在内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电信设施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等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都能够被立案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因此,在刑法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只要有114条和115条就够了,其他24个条文涉及到的34个罪名都可以取消了。正如,如果在侵犯人身权利罪中只设立二个条款四个罪名,就完全可以代替现有的其他罪名了:232条:故意杀人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过失以其他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刑法只用两个条款这样来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那么人们一定以为立法者疯掉了。可是,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立法者就是用这种立法技术进行规定的。

7、有不少学者出面为立法者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这种拙劣的立法技术进行辩护:所谓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指那些危险方法其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相当才能够使用“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

8、我认为学者们的这种辩护是荒谬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26个条文42个罪名都是用各种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方法而言,不能说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其危险性超过劫持航空器、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易燃易爆设备、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等方法。方法本身的危险性取决于环境场合等因素,因个案而不同。放火的危险性有可能只烧掉村里的几间茅草屋,投毒案件也不都是象南京汤山陈正平在面食中投放毒鼠强有那么严重的后果。因此,仅仅从犯罪的方法的抽象的危险性角度,是无法限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的。何况,后来有司法判例把偷盗窨井盖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偷盗窨井盖的行为方式其危险性在个案中都象放火、决水、爆炸那么严重吗?

9、如果不能界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其他34个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上的区别,那么带来的严重后果就是一旦发生那34个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时,都有可能被定罪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是造成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刑是死刑。这也意味着整个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有大量的死刑设置,而我国立法者一再宣称97刑法中已经大量减少了死刑的设置。

10、杭州飙车案中,民愤已经大到公众和一些法学专家们不想给那个犯罪嫌疑人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程度了,大家齐心协力想给他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这里涉及到“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问题,这本来就是一个法学难题,抽象讨论是似乎很清楚的,一旦放入个案中往往模棱两可或者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11、从纯理论上看,间接故意特征是“放任”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排斥结果的发生。我国刑法中故意和过失定罪和量刑往往有天壤之别,而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就在于行为人行为时的微妙的心理态度区别。由于人这种复杂的动物,往往行为人自己都说不清自己的心态,正如人们往往说不清为何爱一个人一样。呵呵!

12、在司法实务中,除非犯罪行为人喜欢写日记什么的,或者其归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心态是放任,即为了追求其他目的,对受害人的后果烦不了,该他倒霉之类的。一般情况下要认定是行为人主观心态,往往要从其外在的行为上推断。有的个案似乎很容易推断,有的个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杭州飙车案中,法院的判决认为(1)犯罪嫌疑人撞人后主动立即停车。(2)主动下车查看受害人。(3)主动拨打120进行救护。(4)超速了但车速在110公里以内不是200公里以上。因此推断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排斥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因此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主张其为放任受害人死亡的观点认为,(1)在闹市区飙车,就是对受害人的受害结果采取的放任。(2)车辆进行了改装。(3)多次超速且这次也超速。(4)犯罪嫌疑人是富家子弟,且出事后其同伴嬉笑无所谓地样子,且好像说犯罪嫌疑人家里有钱赔点钱了事。

13、我先对法院的观点进行如下反驳:(1)是否排斥犯罪后果是指犯罪嫌疑人行为时的心理态度,不是指行为结束后的心理态度。因此,即使撞人后立即停车,不能推定他就没有放任结果的犯罪故意。一个人直接故意犯罪后,也可能不逃跑而抢救伤员呢。假设这个犯罪嫌疑人是个不知好歹被宠坏了的无知的富家少年,为了飙车逞强好胜,曾写过日记或对他人说过:“即使飙车时撞死几个人算什么,该他们倒霉,顶多我家花点钱消灾而已”但真的撞人后本能停车并打电话120救援,难道其后的行为就能推断其行为时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吗?(2)是否超速是没有问题的,因为那条路限速50公里。问题是超速多少真的那么关键吗?公安和检察院都对究竟超速多少很关注,请专家认证究竟超速多少?其实,本案中,如果行为时是放任心态,即使没有超速的飙车,也应该认定是间接故意。正如一位交警说的,“即使是每小时70公里也是飙车”。

14、我再对主张是放任的人的观点进行如下反驳:(1)什么是飙车?无非就是在公路上比赛或者开斗气车时的行为。所谓开车就是从甲地到乙地,有可能是为了建设四化从甲地到乙地;有可能是为了家事从甲地到乙地;有可能是为了见情人从甲地到乙地;有可能是无聊开车兜风;有可能是朋友间买了车试试谁的车性能更好比比速度和驾驶技能。法律过问人们开车从甲地到乙地的目的吗?即使是飙车这个目的,凭什么推定我就放任对别人的生命健康的危害?在闹市飙车就是放任?新手在闹市开车是否也是放任?放任与否与开车是目的相关吗?与开车的地点相关吗?(2)车辆改装就是为了超速?一贯超速这次就是放任?超速行驶撞人就是放任结果的发生?如果真的只要超速撞人了,就应该认定是放任,那么倒是少了很多交通事故和交通肇事了,因为都认定为故意犯罪了。其实绝大多数交通事故都与超速有关,而没有国家把超速后出事故都定性为故意犯罪的。所谓事故,就是过失。可见是否超速不能作为是否放任的判断标准。(3)富家子弟怎么了?父母挣的钱是合法的,除非你有证据证明这钱违法。法律不是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吗?有钱难倒是过错?撞人后有钱给予受害人赔偿总比没有钱给受害人赔偿要好。凭什么说富家子弟都是把别人死活都不当一回事的?偏见,仇富心理在作怪。在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吗?如果是个穷人家的孩子借人车飙车出事,社会公众还会那么愤愤不平吗?现在有些人总是拿富人说事,比如,财政部有个专家就说过提高个税起征点是让富人占了便宜,而最近有个水资源专家为了给水涨价,又说:低水价使得富人更占便宜。明明是干损害穷人的事情,却拿富人来说事,这不是明摆着利用社会的仇富心理,挑动群众斗群众吗?

15、我认为,如果闹市飙车情形有蔓延的趋势,如果仅仅按照交通肇事罪判三年太轻,可以在交通肇事罪里增加这种情形的量刑幅度,但不要动不动提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那是立法者的一个败笔,何必总是揭人伤疤呢?这年头干什么事容易呀!另外,在交通肇事罪中增加量刑情形和幅度,也可以减少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无谓争议,即使是过失,量刑已经提高上去了,有助于抑制这种飙车潮流。最后,不论是富家子弟还是下岗职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是要坚持的,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前提。

【作者工作单位】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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