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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02:44  浏览:92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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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修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修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11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电通信管理,保障邮电通信安全,促进邮电通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电通信业务和通信行业管理。
第三条 省、市、县邮电局(含邮政局、电信局)是本辖区邮电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邮电部门的领导下,履行通信行业管理的职能。
第四条 各级邮电部门应加快邮电基础设施建设,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电通信服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邮电部门编制邮电通信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总体规划。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住宅小区、工矿区、开发区时,规划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将邮电局(所)、邮电服务网点、电信管线建设纳入统建配套范围,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水利、城市道路等工程时,建设单位和当地邮电部门应将电信管道等项目与该项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车站、机场、港口、码头时,建设单位和邮电部门应将邮电局(所)、邮件装卸转运的作业场所、出入通道等设施与该项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未将前两款规定的有关设施与该项工程同时设计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除由地方政府统筹建设的外,邮电局(所)、邮电服务网点、电信管线、邮件装卸转运的作业场所等邮电设施的建设费用由邮电部门承担。已由建设单位统一出资的,应按成本价与邮电部门结算。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邮电通信设施,需经过公路、铁路、桥梁、河道、隧道、街道及其他建筑物的,邮电部门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审批。
第十条 城镇居民住宅楼、办公楼及其他公共建筑物,应在地面层设置信报收发室或标准信报箱;新建、改建的应预设电信管线。
第十一条 邮电部门应根据当地人口密度和通邮需求,按邮电部的有关规定,在方便群众的地方设置邮亭、报刊亭、信筒(箱)、公用电话亭。有关部门应按城市规划的要求,在选址和用地方面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二条 邮电部门因通信建设需要设置电杆和敷设地下电信管线,需使用土地的,应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因建设邮电通信设施毁损青苗、树木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邮电部门或承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章 通信行业管理
第十三条 邮电部门负责国家通信网的建设与管理。
地方各部门可与邮电部门合办邮电通信事业,利用国内外资金和各专用通信网的潜力,加快通信事业的发展。
第十四条 下列邮电业务允许非邮电部门经营:
(一)无线电寻呼业务;
(二)800MHz(兆赫)集群电话业务;
(三)450MHz(兆赫)无线电移动通信业务;
(四)国内VSAT(甚小天线地球站)通信业务;
(五)电话信息服务业务;
(六)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
(七)电子信箱业务;
(八)电子数据交换业务;
(九)可视图文业务;
(十)邮政终端业务;
(十一)经国务院或邮电部批准允许经营的其他邮电业务。
经营上述邮电业务,实行申报制度或经营许可证制度。
第十五条 申办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到邮电部或省邮电管理局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取得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使用频率后,方可经营。
第十六条 在公用通信网不能满足需要的地区或部门,因特殊需要,经邮电部门批准,可建设专用通信网。
专用通信网只限建网单位内部使用。在公用通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地区,经邮电部门批准,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专用通信网可代办部分公众通信业务。
向公用通信网租用专用通信线路的,由邮电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生产、进口、销售通信设备、产品,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接受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邮电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未经检验合格和未取得入网许可证的通信设备、产品,不准销售和安装使用。
第十八条 外国及港、澳、台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省从事通信业务的经济技术合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十九条 邮电通信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有保护下列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义务:
(一)邮电局(所)、邮电标志牌、邮政编码牌、宣传栏(牌)、邮电通信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
(二)邮亭、信筒(箱)、信报间、信报箱、报刊和集邮销售门市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的邮件转运站;
(三)公用电话亭(点)、电信管线、无线电台、微波站、机务站、增音站、线路巡房、机房、卫星通信地面站、天线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二十条 邮电通信业务代办点、单位和住宅区设立的收发室及其工作人员应迅速、准确、完整地传递邮件、电报,并负有保管和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通信线路一般不得迁改。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迁改通信线路时,应先征得当地邮电部门同意,迁改工程由邮电部门负责,迁改单位应承担迁改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不得在通信线路、微波通信、卫星通信地面站等通信通道的保护区域范围内兴建影响通信畅通和危害通信线路安全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二十三条 凡是在通信线路沿线附近建筑施工、筑路、进行农田水利建设、敷设管道、水下作业、砍伐树木等,如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应事先取得邮电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
第二十四条 执行邮电通信任务的车辆,凭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车辆通行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禁行路线和禁停路段规定的限制,但遇有交通警察要求停车时,应停车接受检查。
持特种车辆通行证执行邮电通信任务的车辆和工作人员通过桥梁、渡口、隧道、检查站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优先放行。
持特种车辆通行证执行邮电通信任务的车辆和工作人员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交通警察应就地处理后放行;确需到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处理的,由交通警察登记后放行,待其完成该次邮电通信任务后再行处理;因严重肇事不能放行的,交通警察应迅速通知有关邮电部门。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公用通信网上安装电话机、传真机及其他通信终端设备。
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缴纳邮电通信资费。
不得盗用他人移动电话、程控电话号码或密码使用电信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不得伪造或冒用邮电专用标志、邮电日戳、邮政夹钳、邮袋等邮电专用品。
第二十七条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单位负有载运邮件的责任,保证邮件优先发运,并保障邮件的安全;电力部门应优先提供邮电通信的电力供应。

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邮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公民使用邮电通信的自由和秘密,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电通信业务的情况,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邮电通信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和通信纪律,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
(一)不得无故拒绝、拖延或中止邮电通信业务;
(二)不得隐匿、毁弃、私拆邮件;
(三)不得故意延误邮件、电报传递;
(四)不得借工作之便徇私舞弊、刁难和勒索用户。
第三十条 各级邮电部门对用户使用邮电业务的申请应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程序提供及时、优质服务。
第三十一条 邮电部门应及时为已缴交初装费的电话待装户安装开通电话。交费后超过六个月未安装开通电话的,自交款之日起的电话初装费(含工料费)的利息,邮电部门应返还待装户。
第三十二条 城镇电话发生故障,属用户线路故障的,邮电部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修复;属电缆故障的,邮电部门应在七十二小时内修复。如遇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修复的,应向用户说明情况并尽快修复。超过十五日不能修复的,用户免交当月的月租费。
第三十三条 各级邮电部门应在营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公告营业时间、营业种类及资费标准,在邮筒(箱)上标明其开取的次数和时间。
第三十四条 邮件、电报、报刊应及时、准确、按址投递。经批准开办邮件特快专递、快递业务的,递送邮件的时间应符合邮电部规定。
第三十五条 各级邮电部门应及时答复用户对邮电通信服务提出的查询,接受社会对邮电通信服务的监督,并在十日内答复用户的投诉,及时处理用户的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办理申报手续或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通信业务的,由邮电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停止中继线服务、没收违法经营所得。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邮电部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擅自开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由邮电部门停止中继线服务。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通信设备和产品的,由技术监督部门或邮电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由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阻断、损坏通信线路的,由邮电部门责令其按邮电部门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和承担修复费用;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规划部门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有关条款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拖延或拒缴邮电资费的,由邮电部门中止其通信服务,并从逾期日起每日加收应缴资费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盗用电话号码、密码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伪造冒用邮电专用品的,由邮电部门没收有关物品,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 邮电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邮电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造成用户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

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通信设备和产品的,由技术监督部门或邮电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由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盗用电话号码、密码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正,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人民之声》杂志上重新公布。



199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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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侦查终结制度改革

余澳


内容提要:侦查终结是刑事诉讼中承前启后的一项重要程序,它与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构造、原则紧密相联。但我国的侦查终结制度在设计和运行上存在诸多缺陷,没有较好的体现现代刑事诉讼的要求。在当前我国关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讨论背景下,我国的侦查终结制度也亟待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侦查终结 理论基石 制度改革

侦查终结,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它是侦查阶段对已经开展的各种侦查活动和侦查工作进行审核和总结的最后一道程序,是侦查任务已经完成的标志。从程序上讲,它是连接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关键环节。然而,这一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在当前的理论界和实践界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而,对于侦查终结的目的、地位、条件、处理方式、制约机制等问题都没有深入地研究和总结 ,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陷。因而,本文试图将侦查终结制度提升到一个较高的理论高度,以唤起人们的关注,同时从立法与司法两方面对我国侦查终结制度改革给予一定的建议。
一、 改革的理论基石:刑事诉讼的价值、构造及原则
(一) 侦查终结与刑事诉讼价值
安全与自由乃刑事诉讼最基本的价值。 因为当代刑事诉讼法既是一部打击、制裁犯罪,同时也是一部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法律。安全与自由这一对最为基本的价值因而也就贯穿于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的始终,为刑事诉讼中各项具体制度的设计与实施从宏观上进行了价值指明。作为刑事诉讼若干制度中的一项具体制度——侦查终结制度,同样体现了安全与自由的价值取向。
1、侦查终结与安全价值
刑事诉讼本质上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国家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打击犯罪、制裁犯罪分子以维护社会秩序与利益,从诉讼价值关上讲即在于对安全价值的需求。安全,不仅有助于社会的稳定、整体利益的维护,同样有助于公民个人利益的保障与对国家权威的信任。刑事诉讼主要的由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环节构成。每一环节的实施对于追究、制裁犯罪都起着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就侦查而言,它是刑事诉讼的发起阶段,它在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基本查清犯罪事实方面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毫无疑义,没有侦查的启动与终结则不会有起诉与审判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安全价值则无从追求与维护。侦查终结是对侦查结果的一种法律上的评价和处理,它对于及时将犯罪嫌疑人交付起诉机关进而启动审判程序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罚以回复受损之社会利益、维护社会安全以及使无罪之人免受刑事处罚,恢复个人安定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2、侦查终结与自由价值
“要求自由的欲望乃是人类根深蒂固的一种欲望。这种欲望连小孩都有。” 自由价值体现在刑事诉讼中主要表现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二战结束后,人权保护的世界性趋势愈发明显。在刑事诉讼领域,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强调(尤其是前者)对被追诉者权利的保护,体现在其中的则是对自由价值的追求与维护。因为刑事诉讼的进行,一般情况下都会限制与剥夺被追诉者的诸多权利,如自由与财产。如果这种限制与剥夺非法,那么定会损害被追诉者的利益,这对个人与国家都是一种不利。具体到侦查制度,由于这一阶段涉及到许多强制侦查措施和秘密侦查措施的实施,所以往往也最容易发生侵害被追诉者利益的情况。因而,启动侦查终结程序,尽早对侦查结果做出判断与处理就有助于维护被追诉者个人利益。因为,一方面,如果被追诉者无罪或罪不当罚,则应当解除先前的强制措施以恢复人身自由、财产安全,同时又维护了被追诉者的名誉;另一方面,如果被追诉者有罪,那么则会交付起诉、审判,这样不仅结束了被追诉者的不安定状态,同时也保障了其尽早获得审判的权利。
(二) 侦查终结与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论对我国理论和实践的影响目前还主要限于审判阶段。 其实,在侦查阶段同样存在一种诉讼上的三角构造。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是攻击防御的两方,而检察机关或法院作为监督机关则居于其中距于其上,是三角构造中的第三方。以侦查终结为例,侦查终结并不是一种侦查机关的单方行为,它仍然体现了一种控辩平等和第三方监督的三角构造模式。首先,侦查终结要建立在严格的法定条件上不得恣意行事,要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权利;其次,侦查终结可能会导致移送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移送起诉后,尚有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两道程序,对侦查终结的处理结果进行监督;但如果案件被撤销而又没有相应的监督制约,则可能导致错误的撤销案件决定损害国家利益和被害人利益。因而,第三方监督是必然的。强调侦查终结的诉讼构造论,目的是通过诉讼构造论蕴涵的控辩平等和权力制约观念来保障侦查机关做出正确的处理决定,同时维护被追诉者的利益。
(三) 侦查终结与刑事诉讼法原则
刑事诉讼法原则是贯穿于刑事诉讼始终的根本性准则,它是抽象的价值与具体的规范之间的较为具体而又抽象的东西,正因为此它具有立法准则、守法、执法准则、司法准则的功能 。侦查终结,这一被当前理论界和实践界忽略的刑事诉讼制度其实体现了诸多的现代刑事诉讼法原则。
因为,第一,做出侦查终结的决定及其相关的处理方式必须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这就要求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终结的条件及其处理方式做出详细的规定,这是程序法定原则的要求;第二,侦查终结阶段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防御性手段则体现了控辩平等原则和辩护原则;第三,侦查终结后对于撤销案件情况的审查则体现了司法审查原则(在我国为检察监督原则)。第四,在什么期限内应当侦查终结则体现了诉讼及时原则等等。
所以,在构建侦查终结制度时,我们不仅应以现代刑事诉讼法原则为指导,而且要将侦查终结制度与刑事诉讼法原则结合起来,体现出现代刑事诉讼法原则的鲜明特色。
二、 中国侦查终结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编第二章的第九节对侦查终结制度作了相关的规定。其中,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是关于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是关于侦查终结的条件及处理方式的规定,第一百三十条是关于撤销案件的规定。
通过与国外先进制度的对比与分析 ,我们认识到我国的侦查终结制度在理论及立法、司法方面都是存在不足的。
第一,对于侦查终结的目的和地位尚未明确;第二,未规定侦查期间。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将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等同于侦查期间,这既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侵害同时也违背了诉讼及时原则。第三,将侦查终结的条件规定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样就由于立法中的宜粗不宜细而给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其次,处理方式尚不完善,尤其在疑案的认定和处理方面。第四,缺乏对侦查终结的监督制约和撤销案件后被害人救济程序的规定。第五,现行补充侦查制度使侦查终结制度丧失其应有意义等等。
这就导致了我国现行的侦查终结制度过分的关注刑事诉讼中的安全价值,而忽视了自由价值,由此导致控辨的不平等,使刑事诉讼的诸项原则不能充分实现。所以,在当前关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讨论中,我们应当从高处着眼,认真关注我国侦查终结制度的重构,做到价值的平衡、构造的合理、原则的落实。
三、中国侦查终结制度的改革
(一) 定位:目的与地位
刑事诉讼本质上是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侦查程序的展开一方面即是为了这种安全价值的实现。但是,现代刑事诉讼在追求安全价值的同时无不蕴涵有人权保障的观念。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讲,刑事诉讼的发展史也就是一部权利保护史。因而我们不能仅仅将侦查终结的目的定位为将犯罪嫌疑人移交起诉机关、审判机关进而定罪处罚,我们更应当看到侦查终结制度对于将有罪的人及时进行审判,从而解除其不安定状态、保障被追诉者获得及时审判的权利以及解除对无罪的人或者罪不当罚的人的人身、财产的限制或剥夺,从而保障其权利的目的。
由于我国在诉讼上奉行诉讼阶段论,因此侦查、起诉和审判都被认为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同等重要的阶段,没有孰轻孰重之分。侦查终结,作为对侦查结果的评价和处理阶段,它同侦查程序的其它制度一样有着自身的独立地位和价值。这可以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中反映出来。因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用专门的一节对侦查终结制度进行了规定,可见其地位的重要性。
(二) 侦查期间的设置
从刑事诉讼立法的国际通例来看,多数国家都对侦查期间进行了规定,而没有对审判期间进行规定;而我国的情况刚好相反,我国对审判的期间作了规定却没有对侦查期间作出规定(这里需要辩明的是,我国刑事诉讼第九节即侦查终结一节对期限的规定,实际上是对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的规定,而不是对侦查期间的规定,在实践中,人们往往将二者等同)。事实上,审判权是一种司法权,而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审判的过程是法官心证形成的过程,为保障法官心证形成的独立性和充分性,(所以审判的过程)不宜用时间来加以限制 。而侦查权本质上为一种行政权 。按西方学者的观点,行政权的行使应当是有时间限制的,否则公民的权利就会始终处于不安定状态。另外,侦查权的行使较其它行政权而言更易侵犯公民的权利,所以我们应当明确规定侦查期间,一方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则因诉讼及时的遵守而保障人权。
那么,我们应当从如何构建侦查期间呢?第一,起算时间的规定。在实践中,侦查的发动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一为在基本确定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二为在没有掌握犯罪嫌疑人情况时对犯罪事实的侦查。如果我们将侦查期间的起算时间规定为侦查发动之时,那么在后一种情况则对侦查机关明显不利,甚至会出现还没有查清犯罪嫌疑人而侦察期限就已届满的情况。所以,我们认为,侦查期间的起算点应当自侦查转为对特定人时开始起算。第二,结束期间的规定。按照陈永生博士的观点: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案情重大复杂,在6个月内无法侦查终结的,经法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案情特别重大复杂,在12个月内仍然无法侦查终结的,经严格的批准程序,可以再次延长6个月。所有案件侦查程序的最长期限都不得超过18个月。
(三) 侦查终结的条件及处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侦查终结的条件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于何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则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这样势必增加侦查机关对此问题的把握难度,导致侦查人员对侦查终结条件的认识主要依据主观经验,尤其是在我国目前侦查人员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容易出现对案件的错误判断。因此,我们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典应当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出详细的规定。
我们认为,所谓“事实清楚”,它应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实体法事实清楚和程序法事实清楚。第一,实体法事实清楚主要包括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清楚,具体指:1、犯罪事实是否发生;2、犯罪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为;3、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具体又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等;4、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5、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无刑事责任能力;6、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罪过;7、应否追究刑事责任。这七项内容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谓的“七何”。其次,作为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这对于侦查终结后处理意见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此过程中,侦查机关应注意查清是否有诸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刑事责任的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在侦讯过程中的表现,如是否有自首、坦白等减轻处罚的情形,有无逃跑、毁灭证据等加重处罚的情形等。第二,程序法事实,是指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案以及有无违反程序的情形。“程序的实质是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其一切布置都是为了限制恣意、专断和过度的裁量。” 程序,尤其对于当下中国法治现实中的权力恣意和权利缺失现象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侦查终结阶段,侦查机关应当查清其在侦查过程中是否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背程序性要求的行为,对于通过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同时,应当对有关的侦查人员予以一定的制裁。
“证据确实、充分”是侦查终结的另一个条件。“证据确实、充分”是证明标准的具体体现。我国当前理论界,在证明标准上主要存在“客观真实观”和“法律真实观”两种意见的分歧。但两者对于“证据确实、充分”含义的理解“却不是那样截然对立的。” “证据确实、充分”主要指以下标准: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2、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3、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4、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惟一的结论。 因而,笔者认为,不论是“客观真实观”还是“法律真实观”都必须体现为一定的操作标准,而“证据确实、充分”则是这两种证明标准观的共同的具体表现。此外,我国在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作出有罪判决时都要求“证据确实、充分”。笔者认为,将“证据确实、充分”作为侦查终结的证明标准之一是十分有必要的。因为,我国奉行诉讼阶段论,侦查、起诉和审判三阶段在诉讼中有着各自独立的地位。但现实中却由于强烈的“侦查本位主义”,侦查从某种意义上讲决定着起诉和审判,案件在侦查阶段就被决定,庭审成为“走过场”。 因而,对侦查终结的条件作出较高的证明标准要求是应当且必然的。
在侦查终结的处理方式上,我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了两种处理方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撤销案件。同时,对于检查机关的自侦案件,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三种处理方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制作不起诉意见书;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没有犯罪事实的或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和不是犯罪的、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撤销案件。
以上规定对侦查终结后的有罪、无罪及罪不当罚三种主要情形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对于侦查终结后的疑案处理方式却没有相应的规定,这是我们值得思考和加以完善的。
我们认为,在侦查期间结束后,案件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则应由侦查机关将案件提交给侦查监督机关(我国为检察机关)审查决定,即疑案的认定应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依据,这是疑案认定的客观要求;疑案的审查由侦查监督机关决定,这是疑案认定的主观要求。在作出了疑案的认定后,侦查机关则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这样的处理机制,一方面是为了贯彻严格的无罪推定原则,以保护被追诉者的权利;另一方面是以中立的第三方对案件性质作出评判,符合程序正义最为基础和核心的要求“任何人不得作自己案件的法官”。
(四) 侦查终结的监督制约及救济
从总体上讲,侦查终结会做出两种处理方式,即移送起诉或撤销案件。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有审查起诉和法庭审判两道关口对侦查终结后的处理作出评判。而撤销的案件,如果没有相应的审查或监督机制的话,则无法对其进行救济且会损害被害人要求追诉的利益。因而,侦查终结的监督机制实质上是针对撤销案件这种情形而言的。
我们认为,撤销案件的监督权在我国现阶段体制下应当由检察机关行使,待条件成熟则应由法院行使。侦查终结后,如果侦查机关认为是应当撤销的案件(包括三种情形:无罪撤案;罪不当罚的撤案;疑案撤案),那么应当在制作了撤案意见书后,申请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部门批准,同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被害人及其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部门提出意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部门在作出决定时应当听取包括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在内的三方意见,经审查后既可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也可以指令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对于准予撤案的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对撤案的理由不服(如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根本就没有犯罪,而侦查机关以罪不当罚的名义撤案等情形)或者被害人认为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侦查机关和侦查监督机关却作出撤案的决定时,这种情况下就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向上级检察机关的申诉权,上级检察机关有权改变或维持下级检察机关的决定。如果侦查机关对检察机关继续侦查的指令不服,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仍不能被接受,则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
此外,我们应当注意,撤销的案件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如果有新的证据,侦查程序就可以再次启动。同时,为了避免侦查机关再次启动侦查程序的随意性,我们认为这时的侦查启动权应当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部门审查之后,在有新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才应批准侦查机关(部门)立案侦查。
(五) 补充侦查
在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刑事诉讼中,由于实行“单轨制”侦查,强调国家侦查机关对侦查权的专属性并排斥被追述者一方的自行侦查行为,因而其往往都通过侦查终结制度来限制侦查权的行使,同时对侦查终结后的补充侦查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在日本,侦查终结后,原则上不能再进行侦查,确有补充侦查的必要时,一般情况下只能进行任意性侦查,强制性侦查的进行则只能在第一次审判日之前。
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补充侦查的规定是比较宽松的。《刑事诉讼法》第68条、140条和165条分别规定了三种补充侦查,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因此,我国的补充侦查是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其中,与侦查终结制度有密切联系的是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理由很简单,两者都发生在侦查终结制度之后。从设立补充侦查的立法意图来看,补充侦查仅是一种例外情况,其目的之一是为了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实践中补充侦查却成了一种常态,使侦查终结制度丧失了其应有的意义,导致终而不结。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以内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这就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不分案件的简繁而统一将补侦期限规定为一个月使得其缺乏针对性和现实操作性;第二,以二次为限,究竟是具体的某一阶段的次数还是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三种情况下的补侦总次数,对此法典没有予以明确;第三,对于补充侦查时所准予采取的侦查手段没有予以具体明确,就可能导致强制性侦查手段的重复使用。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区防洪应急预案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区防洪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办〔2007〕161号


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德市中心城区防洪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六日



宁德市中心城区防洪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城市洪涝、山洪及由暴雨引发的地质灾害等灾害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宁德中心城市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我市社会安全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防洪法》、《水法》、《防汛条例》、《福建省防洪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大纲》;省委、省政府《福建省处置经济社会紧急情况工作预案》(闽委〔2003〕22号)、《宁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政〔2007〕11号);城区上游金涵水库调度方案,结合宁德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宁德中心城区(蕉城、东侨)内洪水(含江河洪水、山洪等)、暴雨渍涝等灾害事件的防御和处置。另外由暴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国土部门编制的专项预案处置。

1.4 工作原则

  宁德中心城区防洪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防为主、防抢结合;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坚持服从大局、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坚持公众参与、军民联防;坚持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等原则。

2 城市概况

2.1 自然地理

  宁德中心城市位于福建省东北部沿海,其地理位置为东经119°8′至119°5′,北纬26°30.5′至26°59′之间。宁德中心城区主要由蕉城城区和东侨开发区组成,现有面积为15.6km2,人口20.5万人。城区属亚热带海洋性气候,气候温和湿润,雨量充沛。台风雨季是本区域的主要天气形势,其次是锋面雨,年平均降雨量为2045.6mm,其中3~9月份约占全年的四分之三至五分之四。年最大平均风速为11.0m/s,实测瞬时最大风速达28m/s,海上达40m/s。

  城区地形为三面环山,一面临海。区内水系发达,大小溪流密布,其中影响及流经城区的溪流大小溪流共有12条,总集水面积181.8km2。城区位于主要河流金溪南侧,南际溪和小东门溪贯穿期间。金溪位于城区西北侧,全长29km,流域面积157.33km2,境内集水面积99.5km2;南际溪位于城区南侧,全长4.21km,流域面积4.663km2;小东门溪位于城区中部,贯穿城区,流域面积2.789km2。此外,还有坑溪、党校溪、西门溪、北门溪、坪塔溪、后岗溪、古溪溪和后山溪等诸小溪流,其来水主要经东湖塘海堤二十五孔水闸和贵歧四孔水闸注入三都澳。

2.2 洪涝风险分析

2.2.1 暴雨洪水特征及成因

  宁德市的气候属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雨量充沛。城区处于海岸暴雨中心,年平均暴雨日数达7天(大暴雨年平均为1.4天)。暴雨多集中在8~9月,其次是6月。其原因是7~9月受台风及部分雷阵雨的影响,按过程雨量25mm以上的台风降雨或出现8级以上大风,作为影响台风的标准统计,年平均影响台风达到3.2 次。台风期间,均易产生暴雨,造成洪涝灾害。水灾成因一是由于城区部分地势平坦低洼,二是现有水利设施标准低。但是造成经常性水灾的主要成因是当上游洪水来临,下游又适逢涨潮,洪水不能及时渲泄,形成洪涝灾害。目前宁德市中心城区局部地区的防洪标准不到3年一遇,有的地方甚至每年都遭水灾。

  另外,城区背靠山,面临海,海拔高程相差大,在城区的汇水面积小,仅为20.85km2,溪流较多(大小12条),坡陡流短,汇流快。一般暴雨终止后2~3小时即出现洪峰,而且暴涨暴落。当洪峰进入城区后,坡降突然变缓,行洪相应减慢,加之流域内山林植被遭受破坏,蓄水保土作用差,水土流失后,造成河床淤高淤窄。又因东湖塘内鱼池增多,行洪港道被占用耕种养殖,原滞洪区的地面库缩小,同时东湖新村地基偏低,高程均为2~2.6m,都在洪水位以下,极易形成内涝。综上述种种因素所致均在不同程度上造成或加重了城区的洪涝灾害。

2.2.2 城市历史洪水

  根据有关资料记载,自解放以来,宁德中心城区洪涝灾害频发,平均约每10年发生一次较大洪涝灾害,并造成巨大损失。

  1966年9月3日,14号台风带来全市的大暴雨,城区降雨量达176mm,山洪暴发,东湖塘25孔水闸因海潮顶托,渲泻不及,造成塘内2万多亩耕地被淹,塘内水深超过4m,外潮位达5.10m,该年洪水相当于5年一遇,潮水相当于30年一遇。

  1969年9月27日11号台风带来暴雨,适遇8月大潮,东湖塘海堤决口,洪水淹至体育场(现闽东大广场),造成洪、涝、潮三灾,南际溪桥头下洪水位达5.496m,超过警戒线水位1.6m。该年洪水相当于3年一遇,潮水10年一遇。

  1971年9月17日23号台风,城区风力达9级以上,三日降雨212mm,山洪暴发,东湖塘外潮位达4.52m ,造成海潮顶托,水闸排洪受阻,闸内水位高达3.0米,(超过设计水位0.15m)整个塘内耕地被淹,塘内大门山渠道缺口,五里亭排洪闸损坏,全市民房倒塌66座,损坏1739间。该年洪水相当于3年一遇,潮水3年一遇。

  1973年9月17日,城区发洪水,四小时降雨165.5mm 。暴雨造成洪涝灾害,东大街,环城路一带,路面水深达2.5m,房屋倒塌53间,死亡2人,据不完全统计,直接经济损失达68万元。该年洪水相当于4年一遇,潮水2年一遇。

  1990年8月19日12号台风,全过程雨量达488mm,超过历史最大雨量,适逢天文大潮,东湖塘内水位达2.75m。这年受灾的密度和次数创宁德历史上记录。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288.4万元。该年洪水相当于15年一遇,潮水4年一遇。

  1996年7月31日8号台风,宁德洪灾损失达1.3亿元,该年洪水相当于10年一遇,潮水50年一遇。

2.2.3 淹没范围及风险分析

  由于城区三面环山、一面临海的特殊地理位置,城区河流暴雨形成洪水只能经过东湖塘二十五孔水闸和贵歧四孔水闸泄入三都澳。从洪水成因分析看,城区发生洪涝灾害的主要原因是山洪暴发后加上外海高潮位顶托,导致洪水无法及时排泄,从而造成灾害。此外,城区溪河的淤积和人为设阻降低了河道行洪能力,加上近年来旧城改造、宁川路、闽东路及长兴城建设,抬高了城区地面高程(城市现有地面控制高程3.9米以上),减少了滞洪区容积,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城区的洪涝灾害。

  根据近年来历次暴雨成灾情况看,蕉城区易涝低洼地带主要分布在宁川路西侧,蕉城南路东侧之间的下宅园、小场、桥头下以及东湖新村。此外,因道路排水系统淤积、堵塞,在蕉城南路宁德一中门口路段、芦坪路、宁川北路先锋广场路段以及鹤峰中路电业局路段,路面积水也比较严重。东侨开发区易涝低洼地带主要分布在华侨农场场部、五里亭及文笔嘉园小区等部位。

2.3 洪涝防御体系

2.3.1 城区水系及排水情况

  金溪流域由小金溪、洋梅溪、大金溪组成,全流域面积157.33km2,河道全长29km,30年一遇的洪峰流量1217.1m3/s。该流域来水量由金溪河道通过宁德大桥、溪口、贝头、兰溪直接排入东湖地面库经25孔水闸及贵岐4孔水闸入海。小东门溪和南际溪为城区内河,流域面积8.01km2, 30年一遇的洪峰流量86m3/s,两溪在东侨开发区逸涛小区汇合后,直接排入东湖地面库经25孔水闸及贵岐4孔水闸入海。坪塔溪、后岗溪、古溪、后山溪的来水,全部经城市下水道排入南大塘排洪渠,再由25孔桥水闸及贵岐4孔水闸入海。目前,南大塘排洪渠因征地等原因,尚未建成。

2.3.2 蓄水工程情况

  流域内现有水库5座,主要分布在金溪流域内,其中位于流域上游水库有4座(下大洋水库、金溪电站水库、金涵水库、中前水库),总控制流域面积147.175km2,总库容为2034万m3;下游有一座东湖塘地面库,控制流域面积192.5km2,3.0m高程以下总库容为1325万m3,有效库容1145万m3。由于城区上游水库设计均未留有防洪库容,因此诸水库对城区的防洪起不到有效调节作用,流域内的洪水主要经东湖塘地面库调蓄后,再经东湖塘海堤25孔水闸及贵岐4孔水闸排泄入海。

金溪流域水库情况一览表

名 称 集雨面积
(km2)
库 容
(万m3)
用 途
下大洋水库 30 347 发 电
金溪电站水库 78.1 34 发 电
金涵水库 36 1628 灌溉、供水
中前水库 3.056 25 灌溉、供水
东湖塘地面库 192.5 1145 排涝、养鱼

2.3.3 防洪工程情况

(1)金溪防洪堤

  金溪为流经宁德城区最大的一条河流,右岸大部分靠山边,仅有少部分农田,已建有堤防。左岸从金涵大桥(桩号1+110)至溪口抽水泵房(桩号1+110)为规划新城区的金涵组团及沿104国道工业走廊,本已纳入1999~2001年全省千公里江堤建设计划,由于资金有限,无法实施,经报请省水利厅批准作了调整。目前该河道的防洪工程基本上是维持原有现状,左岸无堤防设施,仅靠砌石田埂挡水,塌岸严重,导致水土流失,河床淤积。

(2)东侨开发区,由于地势低洼,防洪工程任务繁重,根据《宁德市城区防洪规划》,东侨开发区防洪堤总长为13.9km。通过这几年的建设,已建成防洪堤约3.1km,其中已达到30年一遇设计标准的仅为800m(龟山段)。由于东侨开发区东湖塘地面库周边的防洪堤尚未闭合,故已建成的工程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2.3.4 排涝工程情况

  宁德城区的排涝工程主要有南大塘排涝渠和宁德旧城区部分低洼地这两部分。南大塘排涝渠为旧城区蕉城镇的坪塔溪、古溪、后山溪、后岗溪四条小溪的汇水排洪渠,汇水后入东湖塘滞洪区经二十五孔水闸及贵岐四孔水闸入海,现状南大塘已年久失修,上游水土流失,塌岸严重,高速路以西旧河道局部被填,高速路以东已无水道可辩,宁川路以上河道已被民房建筑涵盖,下游仅为一些小水沟汇入水塘或田渠。宁川路以下河段及南大塘被列入规划的新区的金塔组团为高新产业、体育娱乐及高级住宅区,整治修复对新城区排洪影响巨大。目前,南大塘渠道6.08km长的挡墙未修建,其两侧建设用地的地面标高最低在3.5m以上,经过修建挡墙后,可以使该区域排涝标准达到5年一遇涝水不漫溢。宁德市旧城区的东湖新村一片及南门溪乾路一片,由于其地面标高仅为3.0m左右,原东侨开发区未开发前,由于东侨开发区地面标高均低于该标高,排涝问题不突出,现东侨开发区的地面标高均应填至3.5m以上,加上沿河防洪堤工程建成后,这两片的涝水已不能自由排出,排涝标准低于5年一遇。

2.3.5 防潮工程情况

  宁德城区防潮工程主要是指位于城区东部的金马海堤和五里洋海堤(白井塘段),其中:金马海堤全长2.49公里,该工程建成于上世纪60年代,曾因常年遭受台风暴雨和海潮的袭击以及原工程设计施工遗留问题造成堤身沉陷量大、堤身漏水、塌陷等工程隐患,致使工程防潮标准偏低。针对上述隐患,2005年底市政府投入3000多万元,用于工程除险加固,2007年6月通过竣工验收,目前该工程防潮标准已达50年一遇。但是与其相邻的白井塘海堤防潮标准仅达到20年一遇。

  因此,根据2004年7月经省水利厅审查批复的《宁德市防洪防潮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宁德中心城市防洪标准应为30年一遇,防潮标准为50年一遇,排涝标准采用5年一遇涝水不漫溢设计。现状的宁德城区防潮、防洪、排涝标准均偏低,中心城区现状防洪形势极为严峻。

2.4 重点防护对象

  市、区党政机关要地,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各类学校,电信、移动、联通宁德公司,银行、人防工程、燃气公司、水厂,国家粮食储备库、油库、加油站,104国道、罗宁高速等主要交通干线以及市内易积水交通干线和危房稠密居民区。

3 组织体系与职责

3.1 指挥机构

  宁德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蕉城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处置中心城市防洪应急有关事务。宁德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侧重于处理全市防汛工作应急事务和中心城区防汛应急有关事务的宏观指导,而蕉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则主要负责处理和协调各自辖区内有关防汛抢险事务的具体实施。其中涉及市级单位负责的城区管理事项,主要由市防指为主负责协调,而涉及群众生活、人员撤离等具体工作的,则由蕉城、东侨按管辖范围负责协调。

3.2 成员单位职责

  直接获取防汛信息的单位应坚持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重点是密切监视天气和江河、水库水位变化情况,在暴雨洪水发生之前向有关部门发出预报。根据规定,气象部门负责发布气象信息、天气预报、暴雨警报和台风警报;水文部门负责发布洪水信息。其他有关单位按宁政[2007]117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及成员单位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的通知》的要求,分别负责城区防洪相关事宜,其中市级部门主要侧重于对全市防抗洪水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对中心城区防抗洪灾工作的宏观指导,蕉城、东侨有关部门侧重于负责城区防抗洪水工作的具体实施。

  当发生严重灾情,洪水开始退落后,各有关单位应把抗洪工作重点转移到救灾工作上来,抓好安置灾民、医疗防疫,恢复灾区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和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各项支援灾区工作。

3.3 办事机构

  宁德市防汛办为市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蕉城区防汛办为区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东侨防汛工作办事机构。

4 预防、预警与应急响应

4.1 预防预警信息

4.1.1 气象水文信息

  由市气象局发布暴雨预报,将有关暴雨信息及时向市领导、市防指报告,并通过气象预警信息平台及时将预警信息发送到有关单位和区域内有关防汛责任人。市防指接报后,将有关暴雨信息发布到市防指成员及蕉城区防指、东侨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由蕉城区防指和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将暴雨信息及时传达到基层,做好有关防范部署。

  由宁德水文分局发出洪水预报,将预报的城区水文站点水位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市防指根据预报结果,视情况向市领导汇报和作出防御部署,并通报蕉城区防指和东侨开发区管委会作好相应防范准备。蕉城区政府和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及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市防指部署适时作出防范部署,明确防范目标,督促有关单位和乡(镇)、居委会(社区)组织干部群众不间断进行巡查。

4.1.2 防洪与排涝工程信息

(1)防洪工程信息

  当接到洪水预报信息时,城区有关街道、社区、堤防管理单位等应组织人员加强对工程监测,并将堤防、闸涵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报告市、区防汛指挥部,堤防、闸涵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及时、迅速报告市、区防汛指挥部。

  当堤防、闸涵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决口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区域发出预警信息,同时向市、区防汛指挥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置险情的行政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作出抢险决策。

(2)排涝工程信息

  当出现大雨以上降雨强度,排涝沟渠排水管网开始运行时,市建设局要加强对蕉城区范围内红线宽24米以上(含24米)主、次干道排水设施的检查,确保排水畅通;蕉城区要加强对辖区内红线宽24米以下支路排水设施的检查,确保排水畅通;东侨开发区要加强对辖区内主、次干道排水设施的检查,确保排水畅通。同时,蕉城区、东侨开发区所属的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及时对辖区内排水沟渠(主、次干道排水设施除外)进行清淤、疏浚或排除故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4.1.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发生后,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动态灾情、抓紧核实,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报告,区防指接报后迅速报告市防指。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应在灾害发生半小时内及时上报。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4.2 预警级别划分和响应措施

  本预案根据城市洪水、暴雨渍涝、台风等灾害事件的严重程度,将预警级别由重到轻划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色表示,并以此确定向社会发布的警示标志。发生各量级灾害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及时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结合当地实际就近、就高转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则按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的要求,按照既定的防御方案进行防御。

4.2.1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进入Ⅳ级预警状态:

(1)预计或发生1小时降雨量达到30mm以上;

(2)预报市区或上游6小时降雨量达50mm;

(3)预报市区或上游24小时降雨量达150mm;

(4)小东门溪或南际溪可能发生2~5年一遇洪水。

  发生以上各种情况之一时,市区沿河各地方尚处于防范标准之内,但城区部分低洼地带可能会排水不畅。各单位应加强值班和防守力量,并采取相应措施。

4.2.1.1 市防汛办

(1)加强值班力量,实施领导带班。

(2)加强对降雨和洪水的监视,掌握重要控制站的雨情、水情,实时通报。

(3)研究可能出现的危害,发出防御部署通知。

(4)了解、反馈城区各片区防御动态。

(5)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防汛指挥部领导和省防办报告有关情况。

4.2.1.2 市气象局

(1)分析降水重点区域天气发展趋势。

(2)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暴雨实况及预报意见。

(3)收集有关站点的降雨情况。

4.2.1.3 市水文分局

(1)收集汇总有关溪河水文站点的实时雨情、水情。

(2)分析洪水发展趋势,对洪水进行滚动预报。

(3)发布洪水信息或警报。

(4)及时向市防汛办报告暴雨洪水实况。

4.2.1.4 市水利局

(1)加强防汛值班力量。

(2)密切关注雨、水情,部署市区防洪工程设施的检查工作。

4.2.1.5 市国土资源局

(1)了解督促城区防御地质灾害工作的部署情况。

(2)对市区重点地区防滑坡、崩塌等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4.2.1.6 市建设局

(1)做好沿小东门溪、南际溪两岸夜景设施的安全防护工作。

(2)加强对市政设施的巡查,做好城区主、次干道的排水工作。负责协调解决因城市改造而引起的城区排水不畅问题。

4.2.1.7 蕉城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1)加强值班力量,保持与市防汛指挥部、区有关部门的沟通。

(2)督促街道办事处派出人员、队伍对低洼地和易发生地质灾害点进行安全巡查,做好所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沟渠等的排水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范、解决。

4.2.1.8 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加强值班力量,保持与市防汛指挥部、市直有关部门的沟通。

(2)加强对辖区内低洼地和易发生地质灾害点进行安全巡查,做好道路、沟渠等的排水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范、解决。

4.2.2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进入Ⅲ级预警状态:

(1)预计或发生1小时降雨量达到50 mm以上;

(2)预报市区或上游6小时降雨量达100mm;

(3)预报市区或上游24小时降雨量达180mm;

(4)小东门溪或南际溪可能发生5~10年一遇洪水。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时,小东门溪水位较低,沿河两岸仅局部位置出现受淹情况,但南际溪及沿岸部分地方将出现洪水漫溢。此时,各有关单位除继续做好前述第一款情况下受威胁人员转移等各项工作外,相关单位还应做好下列重点工作。

4.2.2.1 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1)指挥长到指挥部坐镇指挥。

(2)密切监视金涵等城区上游水库的调度运行情况。

(3)关注对东湖塘25孔水闸运行情况,并及时进行防洪调度。

(4)对城区各地防洪、防暴雨、防地质灾害工作做出部署,发出抗洪抢险紧急通知。

4.2.2.2 市防汛办

(1)加强值班力量,实施领导带班。

(2)加密对降雨和洪水的监视,掌握重要控制站的雨情、水情,实时通报。

(3)召集有关专家会商汛情,分析洪水现状及发展趋势。

(4)研究可能出现的危害,发出防御部署通知。

(5)向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汛情,了解、反馈各片区防御动态。

(6)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防御暴雨诱发次生地质灾害(滑坡、泥石流)的工作情况。

(7)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和省防办报告有关情况。

4.2.2.3 市气象局

(1)分析降水重点区域天气发展趋势。

(2)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暴雨实况及预报意见。

(3)收集有关站点的降雨情况。

4.2.2.4 市水文分局

(1)收集汇总有关溪河水文站点的实时雨情、水情。

(2)分析洪水发展趋势,对洪水进行滚动预报。

(3)发布洪水信息或警报。

(4)及时向市防汛办报告暴雨洪水实况和预报情况。

4.2.2.5 市水利局

(1)加强防汛值班力量。

(2)负责市区防洪设施的检查、巡查。

(3)密切注视金涵等城区上游水库的蓄水情况,指导水库做好防洪调度工作。

4.2.2.6 市国土资源局

(1)了解督促城区防御地质灾害工作的部署情况。

(2)对市区重点地区防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4.2.2.7 市建设局

(1)做好沿城区溪河两岸夜景设施的安全防护工作。

(2)加强对市政设施的巡查,特别是中心城区局部内涝地区管网的疏通巡查。维修好排涝设施,随时启动排涝设备。

4.2.2.8 市交通局、公路局

(1)做好城区本部门负责管养范围内水毁道路修复的各种准备,及时抢通水毁路段。

(2)市交通局负责市区通航水域内运输方面安全。

4.2.2.9 蕉城区防汛指挥部、东侨开发区管委会

(1)加强值班力量,防汛指挥长在坐镇指挥。

(2)组织相关人员、队伍对辖区内易发生地质灾害点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3)组织抢险队伍,负责低洼地带人员、财产的转移撤离工作。

4.2.2.10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加强城区道路巡逻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力量,对部分隐患和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4.2.2.11 市卫生局

  开展不良气候的卫生防治工作。

4.2.2.12 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闽东日报社、宁德电视台

  负责防汛抗洪抢险的宣传工作,做好市委、市政府的防洪部署和工作动态的报道。电视台应及时播发气象预报信息,及时滚动播报暴雨洪水动态信息。

4.2.2.13 金涵等城区上游水库

(1)根据设计及经审批的水库度汛方案做好防洪调度工作。

(2)接受市防汛指挥部的监督,服从市防汛指挥部的防洪调度。

4.2.3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进入Ⅱ级预警状态:

(1)预计或发生1小时降雨量达到80mm以上;

(2)预报市区或上游6小时降雨量达120mm;

(3)预报市区或上游24小时降雨量达220mm;

(4)小东门溪或南际溪可能发生10~20年一遇洪水。

  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密切监视暴雨洪水发展趋势和地质灾害主要危险点状况,重点对抗洪抢险工作作出部署,对主要防洪工程运行状况实施监控;同时,各成员单位应按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迎战大洪水的各项准备工作。各有关单位除继续做好前述第二款情况下受威胁人员转移等各项工作外,相关单位还应做好下列重点工作:

4.2.3.1 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1)召开防汛会商会及指挥部成员紧急会议。

(2)发出部署抗洪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3)及时组织力量封堵防洪缺口。

4.2.3.2 市政府办公室

(1)了解城区抗洪救灾动态,向市政府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2)督促蕉城区、东侨开发区政府全面做好防御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4.2.3.3 市防汛办

(1)实时收集掌握城区抗洪救灾动态。

(2)向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汛情、险情和灾情。

(3)提出决策指挥建议,为指挥部拟制文件。

(4)加强与宁德军分区、宁德武警支队的联系,协助做好军警、民兵预备役人员投入抗洪抢险的准备工作。

(5)经指挥部领导批准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防洪信息。

(6)向市委、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和省防办报告情况。

4.2.3.4 市气象局

(1)分析并预报市区及上游未来降雨趋势,特别要做好短时降雨的监测预报工作。

(2)参与防汛及防洪调度会商研究。

4.2.3.5 市水文局

(1)加密对市区河流水文站点洪水的预测预报,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洪水预报情况。

(2)参与防汛及防洪调度会商研究。

4.2.3.6 市水利局

(1)督促蕉城区水利局做好防洪抢险准备及城区防洪堤的安全检查和巡查。

(2)在洪水到来之前,提出封堵防洪缺口的方案,报市防指。

(3)参与防汛及防洪调度的研究决策。

4.2.3.7 宁德军分区

(1)根据掌握的实时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协调驻宁解放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2)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所辖部队准备和投入抗洪救灾力量及进展情况,协助做好城区防洪缺口的封堵工作。

4.2.3.8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做好城区危险和隐患路段的交通管制,协助做好防洪缺口的封堵工作。

4.2.3.9 武警宁德支队、消防支队

(1)根据掌握的实时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部署所辖各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随时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2)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所辖部队准备和投入抗洪救灾力量及进展情况,协助做好城区防洪缺口的封堵工作。

(3)准备好冲锋舟及其他抢险器材,随时投入抗洪抢险工作。

4.2.3.10 宁德电业局

(1)坚持24小时值班。

(2)部署电力部门防抗大洪水的各项准备工作。

(3)落实可能受淹配电房、变电房、变电站及电力线路的防洪方案,及时启动市区应急供电预案,确保市区供电。

(4)组织110供电保障小组随时处理应急供电故障。

(5)切实保障党、政、军、通讯、防汛、气象、医院、公安、看守所等重要部门的用电。

4.2.3.11 市交通局

(1)坚持24小时值班。

(2)组织运输企业,共同做好进出宁德城区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道路的保畅通工作,及通航水域内运输方面安全防范和水路运输保障工作。

(3)组织做好抗洪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

4.2.3.12 市、区通信部门(中国电信、移动、联通等)

(1)组织落实防汛应急机动通信设备和队伍,部署各自通信保障工作。

(2)保障党、政、军,防汛及抗洪抢险指挥的通信畅通。

(3)及时将经过有权发布信息部门确认的防汛相关信息,以声讯、短信等方式发送至市区各电信、移动、联通手机用户。

4.2.3.13 市国土资源局

(1)坚持24小时值班。

(2)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小组人员随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情况。

(3)指导做好市区防御滑坡等地质灾害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性斜坡范围内重点工程、单位及居民房前屋后的巡查,责成责任人做好监测和防范工作。

(4)掌握市区重点地区的地质险情动态,并向市委办、市政府办和防汛指挥部报告重点险情及处理情况。

4.2.3.14 市教育局

部署、落实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特别是在校学生的安全转移,以及危险校舍的安全防范工作。

4.2.3.15 市建设局

(1)坚持24小时值班。

(2)负责做好市区自来水供应的保障工作,及时抢修出现的管道冲毁、破裂等事故,有效应对市区自来水供应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3)负责落实应对措施,做好市区下水管道、市政设施的巡查、维护工作。

4.2.3.16 市民政局

(1)坚持24小时值班。

(2)组织做好人员转移后的生活安置,安排好灾民的吃、住、穿等工作。

4.2.3.17 蕉城区党委、政府,东侨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

(1)主要领导全面负责抗洪救灾工作。

(2)及时组织力量封堵防洪缺口。

(3)组织和落实相关街道、居委会做好受淹地带人员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活安置工作,做好避难地点灾民吃住穿的安排。

(4)组织抢险队伍,发动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投入抗洪救灾。

4.2.3.18 蕉城区防汛指挥部、东侨开发区管委会

(1)坚持24小时值班。

(2)及时将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的部署等向区党委、区政府汇报,并传达到基层和有关单位,同时结合实际作出防范部署,做好跟踪、检查、落实和督促工作。

4.2.3.19 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闽东日报社、宁德电视台

(1)负责落实防汛抗洪相关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市级新闻单位,播发市委、市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有关防洪工作部署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汛情通报,以及市气象局和宁德水文局的有关暴雨、洪水警报预报的播发工作。

(2)负责统一接待、安排市外主要新闻媒体单位来宁采访的记者,做好全市防汛抗洪抢险的宣传报道工作。大力宣传报道防汛抢险救灾的英雄事迹,及地方、部门的重要抗洪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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