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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交通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9:45:36  浏览:99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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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交通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中共交通部党组


中共交通部党组文件

交党发[2005]26号



关于印发《中共交通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党委、部内各司局:
  现将《中共交通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从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全局出发,为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根本举措。制定《具体意见》,建立健全具有交通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部署,推进交通行业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需要。部党组根据《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交通实际制定了《具体意见》,对交通系统建立健全惩防体系作了全面的部署,《具体意见》的贯彻实施,必将为交通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各级党委及行政领导班子要将建立健全具有交通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有机结合起来。突出重点,扎实开展工作,不断推进交通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主动协助党委抓好贯彻落实,推动贯彻落实工作有步骤开展。要加强对各项任务落实的监督检查,认真了解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注意总结推广实践中的好做法,分析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部属各单位,要按照《具体意见》的要求,10月底前制定出本单位切实可行的具体办法。机关各司局及在任务分解表上承担牵头任务的有关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按时组织完成任务。各单位对贯彻实施《具体意见》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交通部党组。

中国共产党交通部党组(章)
二○○五年八月十日

中共交通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
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抓紧建立健全具有交通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进交通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制定以下具体意见。
一、建立健全交通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围绕建设和谐交通、文明交通、廉政交通,加强交通行政能力建设。紧密结合交通发展现状、发展进程和行业思想文化道德特点,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纳入交通发展的总体规划,与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有机结合起来。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不断推进交通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促进交通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1)按照《实施纲要》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要求,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从交通行业实际出发,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便于操作、具有交通特色的《具体意见》。(2)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大治本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3)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重要讲话中关于当前要抓好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处五个方面工作要求的框架,安排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工作。(4)按照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精神,认真运用党反腐倡廉的基本经验和交通行业多年来形成的工作思路,加强全局性、前瞻性、规律性问题的研究,在实践中完善,在完善中发展。(5)按照近期具体、中期原则、长期宏观的思路,对2005年至2007年的反腐倡廉任务作出具体安排;对2008年至2010年的工作提出原则要求,对2011年至2020年的工作进行宏观规划。
(三)主要目标。2005年至2007年,具有交通特色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整体格局和工作机制基本建立,预防腐败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明显提高,对部机关和部属单位权力行使的监督切实得到加强,交通行业腐败现象得到初步遏制,人民群众对交通行业的反腐倡廉工作满意程度不断提高。2010年,各项工作进一步巩固、落实、深入、提高,建成与“三步走”战略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交通行业腐败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建成完善的具有交通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二、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教育的基础性作用
(一)加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反腐倡廉教育
深入、持久地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教育和理想信念、法律纪律、优良传统教育。紧密联系实际,进行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教育。2005年至2006年上半年,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开展“清正廉洁,永葆先进”的主题教育活动。2006年下半年至2007年,进行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和科学发展观为主要内容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主题教育,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理论学习。把反腐倡廉理论作为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采取自学、培训、参加组织生活等形式,每年组织两次对反腐倡廉理论的专题学习。2005年至2006年,重点学习《江泽民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纲要》、胡锦涛同志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论述,进行学习心得体会交流和征文评选,以评促写,以写促学。2007年,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深化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理论学习。
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党校的教学计划。2005年,部党校、机关党委和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共同组织编写《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系列教育读本》。从2006年开始,把《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系列教育读本》学习纳入部党校的教学大纲,反腐倡廉教育课时不少于总体课程的十分之一。每年要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新进领导班子的成员、新当选和新任命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集中进行一次廉政培训。
广泛开展领导干部讲廉政党课活动。从2005年开始,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讲一次廉政党课,作一次反腐倡廉形势报告。每年评选优秀讲稿,并汇编成书,使廉政党课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二)开展面向全行业的反腐倡廉教育
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纪律教育。2005年,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在全行业进行一次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教育,增强广大党员的纪律观念。继续开展谈心活动,坚持部领导与交通厅(局)长、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谈心制度。2006年至2007年,进一步深化作风纪律教育,把专题学习、群众评议与改进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开展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从2005年开始,每年在全行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树立一批勤政廉政的先进典型,通过报刊、网络、电视、演讲会、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宣传典型,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剖析一批典型案例,采取观看电教片、编辑典型案例等形式,进行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同时,充分借助国家公布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加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教育。
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认真落实中央提出的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要求,切实做到廉政文化进机关、进站所、进车船、进工地、进家庭。在全行业构建廉政文化活动载体,弘扬交通行业传统文化精髓。在机关开辟廉政文化角,在图书馆阅览室充实廉政文化读物,在全行业开展廉政格言警句征集、廉政主题征文等活动。2005年,抓好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活动试点工作,建成部分廉政文化示范单位。2006年,总结经验,整体推进,形成一批廉政文化示范单位。2007年,推广示范单位的经验,使廉政文化建设活动进一步广泛深入开展。
开展干部职工喜闻乐见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活动。运用廉内助、廉政贺卡、廉政短信、廉政展览、廉政书画摄影影视作品等多种形式开展廉政宣传教育。
(三)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
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党组(党委)宣传教育总体部署。部党组和各级党组织要完善宣传教育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工作。建立交通行业新闻发布制度,通报交通发展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加强对于新闻舆论的引导。2005年,在《中国纪检监察报》创办廉政交通专栏。2006年,在《中国交通报》、《中国水运报》、交通部机关、部直属单位的网站上开办反腐倡廉专栏或网页,制作、播放廉政交通公益广告,扩大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覆盖面。2006年至2007年,进一步做好新闻宣传工作,让全社会和全行业了解和掌握交通行业反腐倡廉工作,形成交通行业反腐倡廉工作的良好氛围。
在抓好每年各项任务落实的基础上,不断巩固、深化、提高。到2010年,形成比较完善的宣传教育工作格局,进一步提高思想道德教育的实际效果,初步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
三、建立起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制度的保证作用
(一)建立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各级党组(党委)、行政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继续贯彻执行《中共交通部党组工作规则》,2005年制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暂行办法》、《交通系统处级以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在决策和执行中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细化运行规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决定制度。2006年在部已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行政监察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方面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和评估制度、推行决策听证和公示制度。2007年,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制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坚持和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等制度。
(二)建立完善规范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制度。落实《廉政准则》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落实部党组提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个不准”。2005年,进一步完善《交通部机关干部廉政规定》、《交通部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实行“一岗双责”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定》,建立完善公路、水路、海事《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交通行政效能投诉办法》。2006年至2007年,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交通部《公务员从政行为规范》、《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施细则》、《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实施细则》等制度。
(三)建立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监督制度。2005年,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对交通行业廉政建设的重要批示,制定《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基本建设及大宗物资采购活动加强廉政监督工作的意见》。贯彻交通部《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2006年,制定《工程项目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工程项目廉政档案制度》、《农村公路建设纪检监察巡查制度》。2007年,制定监察部门对工程项目开展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的实施办法。
(四)建立完善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制度。2005年,对过去出台的单项纪律处分规定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建立《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2006年至2007年,制定《关于违纪违法财物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的规定》,建立健全《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的惩戒配套制度。
(五)建立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2005年,制定《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职责权限、运行规则和操作办法。2006年至2007年,修订完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办法》,制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
在抓好每年工作的基础上,使反腐倡廉的法规制度不断完善。到2010年建立起反腐倡廉的制度框架,为反腐败工作提供制度保证,初步建立起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
四、建立起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充分发挥监督的关键作用
(一)切实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全面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2005年,制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以及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办法。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的五项具体规定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出国(境)审查审批和配偶、子女从业规定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初步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信息库。建立和完善上级纪检监察主要负责人同下级领导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经济责任。2006年,制定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具体意见,明确监督的内容、方式,规范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从政行为和工作程序。制定《纪委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的办法》、《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督促检查的办法》和《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意见》,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亲属回避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回避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对部机关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人事任免、政府采购、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2005年,分析提出部机关权力运行的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加强监督检查。2006—2007年,对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通过科学配置权力,健全监督程序、完善监督措施,逐步建立健全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加强对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对交通行政许可行为评议考核活动,对违反行政许可规定实行责任追究。贯彻落实《行政监察法》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加强对交通各级行政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和执法监察。进一步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加强对施政过程、行政执行和行政行为的监督,以监督促管理。
(三)加强对部属单位基本建设和大宗物资采购活动的监督。2005年,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部属单位基本建设和大宗物资采购活动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审批、招标投标、物资采购、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加强审计监督,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做到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制定《交通行业委托社会审计组织从事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2006年至2007年,建立和完善会计委派制度,进一步加大会计委派制试点范围,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建立起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和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
(四)切实加强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监督。2005年,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继续把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设计变更、材料供应、资金拨付等环节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加强监督工作力度。组织开展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专项稽查。加强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及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2006年至2007年,完善落实廉政合同监督检查考核办法。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纪检监察派驻制,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探索实行纪检监察巡查制,进一步健全与检察机关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加强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常性监督检查。
(五)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2005年起,每年组织一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情况的抽查,认真落实有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参加的领导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认真执行组织人事部门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前,先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规定。2006年至2007年,制定《加强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干部选拔任用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办法》,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向党组织推荐的干部人选,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六)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支持和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组织的执法检查和监督,认真倾听人大代表的批评和建议,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提案、视察、建议,倾听政协、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议案,不断改进工作。2005年建立特邀党风廉政监督员及工作联系制度,充分发挥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特邀监督员的监督作用。2006年,实行交通重大问题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健全受理群众信访举报的工作机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交通行业公务员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强化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功能。支持和接受新闻媒体依法进行舆论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通过舆论促进监督。
在抓好每年工作的基础上,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到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监督网络,形成反腐倡廉监督工作的整体合力,初步建立起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
五、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坚定不移地惩治腐败
(一)以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严厉惩治腐败分子。重点查办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以及严重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收钱送钱、跑官要官、行贿受贿、赌博以及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支持或伙同亲友非法敛财的案件。
(二)严肃查办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的违纪违法问题。着重查办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插手招标投标、设计变更、材料采购、资金拨付等活动中的违纪违法问题。重点查办贪污、受贿,挪用、挤占建设资金的案件。
(三)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严肃查办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贪赃枉法、吃拿卡要等发生在基层和执法人员中的以权谋私案件。认真查处在公路管理中乱收费、乱罚款、乱设站的“三乱”行为。严肃查处在征地拆迁、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四)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提高执纪执法水平。2005年总结交流交通纪检监察、公安、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之间,协调配合办案的工作经验。2006年进一步完善办案程序,严格在法律和党规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办案手段和措施,保证办案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初步形成各执纪执法机关协调配合的有效机制。2007年,进一步按照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要求,规范立案、调查、审理、处分、执行等各个环节。加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力度,做到案件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形成办案整体合力。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进一步拓宽和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挖掘案件线索。整合信访举报和案件信息资源,掌握信访举报和案件检查的动态,对重要的信息进行跟踪督查。建立信访举报和案件检查的联动工作机制。
(五)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坚持案件“一案两报告”制度。从2005年起,建立和完善 “一案两报告”制度,做到每查办一起案件,在移送审理时,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提出对发案单位的整改建议。2006年,针对交通系统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分析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原因,制定相关规范,明确纪律要求,堵塞管理中的漏洞。2007年,总结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的经验,健全相关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六、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从根本上预防腐败
(一)深化交通投融资体制改革。2005年,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经营权转让行为,制定《收费公路经营权益转让办法》。落实和完善资金监管制度,认真执行《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至2007年,建立交通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管理机制。完善咨询评估和专家评议制度,使投资项目决策更加科学化;研究制定项目公示制度,实现交通政府投资项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推行投资人招标制,研究制定相关规定,规范投资人招标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体系,制定交通重大项目稽查制度,实行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追究制。培育公路、水路建设代建市场,开展公路、水路建设代建制试点工作。
(二)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2005年清理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废止或修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建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从业单位信息系统,及时公布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建立起交通建设市场的信用监管体系。2006年,改进评标办法,推行合理低价中标,鼓励在概算投资控制下的无标底招标,逐步推行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改革资格预审办法,深化资格预审工作。加强对招标人的管理,规范招标行为。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2007年,稳步推进公路养护运行机制改革,逐步建立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制度,全面推行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制度。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05年继续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规范交通行政审批事项,完善审批方式,加强后续监管,严格规范备案、核准的范围和程序。2006年至2007年,加强行政许可的配套制度建设,制定完善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程序、许可条件、监督检查及行政投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科学、严密的审批操作规程,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部门和人员的自由裁量权。2007年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逐步实行网上审批。推行政务公开,做到机关办事时限公开,保证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机关办事结果的公开,投诉渠道的公开,以公开促公正,提高行政审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四)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2005年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继续加强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中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核、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试用等工作,进一步扩大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范围和比例。探索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副局级领导职位在系统内部竞争上岗试点,落实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和任职回避、交流制度,完善并严格执行部机关重要岗位干部定期轮岗的办法,围绕制定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标准,完善干部考核考察制度和办法。将审计结果纳入干部管理与评价的重要体系。加大组织处理力度,对群众反应强烈,严重影响工作,问题一时难以查清的干部,采取停职、免职、调离等组织措施。认真贯彻《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2007年,逐步推行部机关、部属单位副局级领导职位在系统内竞争上岗制度,选择部机关、部属单位少数正局级领导职位面向行业或社会公开选拔。探索党委、党组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干部任免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制度,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罢免制。
(五)全面推进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2005年提出关于开展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6年至2007年推行交通行政综合执法试点。
七、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要把建立健全交通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纳入交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交通行业各级党组织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组(党委)主要领导负总责,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各项任务的落实。成立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人负责,指导和推动贯彻落实工作深入开展。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级纪委要以更大的精力、更大的力度,协助党组(党委)抓好体系建设各项任务的分解和落实,加强督促检查,组织协调各单位各部门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措施。各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尽快把任务分解到协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对负责的各项工作,研究提出落实的具体意见。要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各协办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三)建立机制,加强督查。建立责任机制,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责任分工、考核和追究。建立督查机制,把定期检查、平时抽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每半年召开会议听取专题汇报,每年度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建立奖惩机制,对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落实不力、工作进展迟缓的单位及领导,进行通报批评或责任追究。建立保障机制,在人员、经费、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有力保障。建立测评机制,对阶段性成果进行科学分析,准确把握反腐倡廉形势,提高工作预见性。建立工作联系点,抓好指导调研,加强督促检查,总结推广经验。通过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为构建和谐交通,促进交通运输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一、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教育的基础性作用 1、加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反腐倡廉教育 结合巩固和扩大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开展“清正廉洁,永葆先进”的主题教育活动。 机关党委 纪检组监察局 2005年-2006年
进行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和科学发展观为主要内容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主题教育,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2006年-2007年
采取自学、培训、参加组织生活等形式,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理论学习。 每年组织两次
重点学习《江泽民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纲要》、胡锦涛同志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论述,进行学习心得体会交流和征文评选,以评促写,以写促学。 人劳司纪检组监察局 2005年—2006年
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深化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理论学习。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党校的教学计划。 纪检组监察局 2007年
组织编写《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系列教育读本》。 纪检组监察局 机关党委部党校 2005年
把《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系列教育读本》学习纳入部党校的教学大纲,反腐倡廉教育课时不少于总体课程的十分之一。 机关党委 人劳司部党校 从2006年开始
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新进领导班子的成员、新当选和新任命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集中进行廉政教育培训。 纪检组监察局 机关党委 每年一次
《中共交通部党组关于落实〈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任务分解表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一、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教育的基础性作用 1、加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反腐倡廉教育 组织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讲一次廉政党课,作一次反腐倡廉形势报告。 纪检组监察局 从2005年开始
2、开展面向全行业的反腐倡廉教育 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在全行业进行一次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教育,增强广大党员的纪律观念。 2005年
继续开展谈心活动,坚持部领导与交通厅(局)长、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谈心制度。 每年一次
进一步深化作风纪律教育,把专题学习、群众评议与改进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2006年-2007年
每年在全行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树立一批勤政廉政的先进典型,通过报刊、网络、电视、演讲会、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宣传典型,表彰先进,弘扬正气。 体法司 从2005年开始
剖析一批典型案例,采取观看电教片、剖析典型案例等形式,进行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同时,充分借助国家公布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教育。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每年一次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做到廉政文化进机关、进站所、进车船、进工地、进家庭。在全行业构建廉政文化活动载体,弘扬交通行业传统文化精髓。 体法司 2006年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一、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教育的基础性作用 2、开展面向全行业的反腐倡廉教育 在机关开辟廉政文化角,充实图书馆阅览室廉政文化读物。 机关党委 2005年
在全行业开展廉政格言警句征集、廉政主题征文等活动。 体法司 2006年
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活动试点工作,建成部分廉政文化示范单位。 2005年
总结经验,整体推进,形成一批廉政文化示范单位。 2006年
推广示范单位的经验,使廉政文化建设活动进一步广泛深入开展。 2007年
组织开展干部职工喜闻乐见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活动。运用廉内助、廉政贺卡、廉政短信、廉政展览、廉政书画摄影影视作品等多种形式开展廉政宣传教育。 纪检组监察局 常年
3、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 完善宣传教育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工作。 体法司 纪检组监察局 2005年
建立交通行业新闻发布制度,定期通报交通发展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加强对于新闻舆论的引导。
在《中国纪检监察报》创办廉政交通专栏。 纪检组监察局
在《中国交通报》、《中国水运报》、交通部机关、部直属单位的网站上开办反腐倡廉专栏或网页,制作、播放廉政交通公益广告,扩大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覆盖面。 体法司 2006年
进一步做好新闻宣传工作,让全社会和全行业了解和掌握交通行业反腐倡廉工作,形成交通行业反腐倡廉工作的良好氛围。 机关党委 2006年-2007年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二、建立起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制度的保证作用 1、建立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制度。 进一步完善各级党组(党委)、行政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 人劳司 机关党委 2005年
制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暂行办法》、《交通系统处级以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实施细则》
进一步完善在决策和执行中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细化运行规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决定制度。
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行政监察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方面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和评估制度、推行决策听证和公示制度。 纪检组监察局 2006年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制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 2007年
坚持和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 纪检组监察局 2006年
推行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等制度。
2、建立完善规范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制度。 落实《廉政准则》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落实部党组提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个不准”。 常年
进一步完善《交通部机关干部廉政规定》、《交通部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实行“一岗双责”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定》。 机关党委 2005年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二、建立起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制度的保证作用 2、建立完善规范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制度。 建立完善公路、水路、海事《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交通行政效能投诉办法》。 体法司 纪检组监察局 2005年
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交通部《公务员从政行为规范》、《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施细则》、《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实施细则》。 人劳司 2006年—2007年
3、建立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监督制度。 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对交通行业廉政建设的重要批示,制定《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基本建设及大宗物资采购活动加强廉政监督工作的意见》。贯彻交通部《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纪检组监察局 2005年
制定《工程项目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工程项目廉政档案制度》、《农村公路建设纪检监察巡查制度》。 公路司 2006年
制定监察部门对工程项目开展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的实施办法。 2007年
4、建立完善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制度。 对过去出台的单项纪律处分规定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建立《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2005年
制定《关于违纪违法财物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的规定》,建立健全《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的惩戒配套制度。 2006年-2007年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二、建立起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制度的保证作用 5、建立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制定《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职责权限、运行规则和操作办法。 纪检组监察局 机关党委 2005年
修订完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办法》,制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 2006年-2007年
三、建立起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充分发挥监督的关键作用 1、切实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制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以及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办法。 2005年
初步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信息库。
建立完善上级纪检监察主要负责人同下级领导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
加强对领导干部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的五项具体规定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出国(境)审查审批和配偶、子女从业规定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人劳司 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经济责任。 审计办
制定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具体意见,明确监督的内容、方式,规范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监督的从政行为和工作程序。制定《纪委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的办法》和《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督促检查的办法》,制定《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意见》。 纪检组监察局 2006年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三、建立起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充分发挥监督的关键作用 1、切实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亲属回避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回避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人劳司 2006
2、加强对部机关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 分析提出部机关权力运行的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加强监督检查。 机关党委 各司局 2005年
对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通过科学配置权力,健全监督程序、完善监督措施,逐步建立健全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 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 2006-2007年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 人劳司
加强对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对交通行政许可行为评议考核活动,对违反行政许可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体法司
贯彻落实《行政监察法》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加强对交通各级行政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和执法监察。加强对施政过程、行政执行和行政行为的监督。 纪检组监察局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三、建立起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充分发挥监督的关键作用 3、加强对部属单位基本建设和大宗物资采购活动的监督。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部属单位基本建设和大宗物资采购活动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审批、招标投标、物资采购、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的监督。 纪检组监察局 2005年
加强审计监督,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做到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制定《交通行业委托社会审计组织从事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审计办 纪检组监察局
建立和完善会计委派制度,进一步加大会计委派制试点范围,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建立起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和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 财务司 2006年-2007年,
4、切实加强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监督。 继续把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设计变更、材料供应、资金拨付等环节的检查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加强监督工作力度,组织开展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专项稽查。 纪检组监察局 公路司水运司 2005年
加强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及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完善落实廉政合同监督检查考核办法。 纪检组监察局 2006年-2007年
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纪检监察派驻制,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探索实行纪检监察巡查制,进一步健全与检察机关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制度,
加强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常性监督检查。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三、建立起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充分发挥监督的关键作用 5、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每年组织一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情况的抽查,认真落实有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参加的领导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认真执行组织人事部门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前,先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规定。 人劳司 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 2005年起
制定《加强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干部选拔任用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办法》。 2006年-2007年
领导班子成员向党组织推荐的干部人选,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6、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 建立特邀党风廉政监督员及工作联系制度,充分发挥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特邀监督员的监督作用。 纪检组监察局 2006年
实行交通重大问题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 办公厅 机关党委
健全受理群众信访举报的工作机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交通行业公务员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四、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坚定不移地惩治腐败 1、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严厉惩治腐败分子。 重点查办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以及严重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收钱送钱、跑官要官、行贿受贿、赌博以及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支持或伙同亲友非法敛财的案件。 纪检组监察局 机关党委 常年
2、严肃查办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的违纪违法问题。 着重查办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插手招标投标、设计变更、材料采购、资金拨付等活动中的违纪违法问题。重点查办贪污、受贿、挪用、挤占建设资金的案件。
3、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 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严肃查办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贪赃枉法、吃拿卡要等发生在基层和执法人员中的以权谋私案件。
认真查处在公路管理中乱收费、乱罚款、乱设站的“三乱”行为。严肃查处在征地拆迁、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公路司
4、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提高执纪执法水平。 总结交流交通纪检监察、公安、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之间,协调配合办案的工作经验。 纪检组监察局 2005年
进一步完善办案程序,严格在法律和党规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办案手段和措施,保证办案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初步形成各执纪执法机关协调配合的有效机制。 2006年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四、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坚定不移地惩治腐败 4、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提高执纪执法水平。 进一步按照严格依法依纪办案的要求,规范立案、调查、审理、处分、执行等各个环节。加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力度,做到案件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形成办案整体合力。 纪检组监察局 机关党委 2007年
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进一步拓宽和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挖掘案件线索。整合信访举报和案件信息资源,掌握信访举报和案件检查的动态,对重要的信息进行跟踪督查。建立信访举报和案件检查的联动工作机制。
5、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建立和完善 “一案两报告”制度,做到每查办一起案件,在移送审理时,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提出对发案单位的整改建议。 从2005年起
针对交通系统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分析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原因,制定相关规范,明确纪律要求,堵塞管理中的漏洞。 2006年
总结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的经验,健全相关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2007年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五、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从根本上预防腐败 1、深化交通投融资体制改革。 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经营权转让行为,制定《收费公路经营权益转让办法》。落实和完善资金监管制度,认真执行《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财务司 2005年
建立交通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管理机制。完善咨询评估和专家评议制度,使投资项目更加科学化;研究制定项目公示制度,实现交通政府投资项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规划司 2006年-2007年
推行投资人招标制,研究制定相关规定,规范投资人招标管理。 公路司
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体系,制定交通重大项目稽查制度、实行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追究制。 规划司
培育公路、水路建设代建市场,开展公路、水路建设代建制试点工作。 公路司
2、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 清理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废止或修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有关规定。 公路司水运司 2005年
建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从业单位信息系统,及时公布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建立起交通建设市场的信用监管体系。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五、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从根本上预防腐败 2、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 改进评标办法,推行合理低价中标,鼓励在概算投资控制下的无标底招标,逐步推行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加强对招标人的管理,规范招标行为。 公路司水运司 2006年
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
稳步推进公路养护运行机制改革,逐步建立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制度,全面推行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制度。 公路司 2007年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继续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规范交通行政审批事项,完善审批方式,加强后续监管,严格规范备案、核准的范围和程序。 体法司 2005年
加强行政许可的配套制度建设,制定完善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程序、许可条件、监督检查及行政投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科学、严密的审批操作规程,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部门和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2006年—2007年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逐步实行网上审批。 科教司 2007年
推行政务公开,做到机关办事时限公开,保证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机关办事结果的公开,投诉渠道的公开,以公开促公正,提高行政审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办公厅纪检组监察局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五、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从根本上预防腐败 4、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继续加强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中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核、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试用等工作,进一步扩大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范围和比例。 人劳司 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 2006年
探索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副局级领导职位在系统内部竞争上岗试点。
落实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和任职回避、交流制度,完善并严格执行部机关重要岗位干部定期轮岗的办法,
围绕制定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标准,完善干部考核考察制度和办法。
将审计结果纳入干部管理与评价的重要体系。
加大组织处理力度,对群众反应强烈,严重影响工作,问题一时难以查清的干部,采取停职、免职、调离等组织措施。 常年
认真贯彻《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2005-2006年
逐步推行部机关、部属单位副局级领导职位在系统内竞争上岗制度,选择少数部机关、部属单位正局级领导职位面向行业或社会公开选拔。 2007年
探索党委、党组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干部任免制度。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制度,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罢免制。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五、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从根本上预防腐败 5、全面推进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 提出关于开展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体法司 2005年
推行交通行政综合执法试点。 2006-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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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收入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 财政部


中国科学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收入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2年7月15日,中国科学院、财政部


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了加强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收入和收益分配的管理,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收入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过去,中国科学院有关收入和收益分配的规定自行废止。
附件: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收入和收益分配管理的
暂行办法

附件: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收入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积极合理组织收入,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收入和收益分配的管理,引导各单位依法生财、聚财、理财和用财,保证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科学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关于深化改革科研单位事业费拨款和收益分配制度的意见》和1989年财政部第2号令《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组织收入的原则
一、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要积极发挥各自学科优势,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设备、技术、科研成果等条件,通过多种形式为社会服务,促进社会、经济和科技事业的发展。
二、各单位在组织收入中,要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严格进行成本核算,注重经济效益,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使国有资产保值、增殖。
三、各单位为社会提供服务和组织收入,既要放宽搞活,又要加强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二条: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各单位组织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财务部门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二、各单位组织收入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各单位组织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或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
四、为全面反映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各单位应按要求统一上报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五、各单位主办的公司应定期向主办单位财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第三条:收入的内容
一、事业性收入:指各单位向社会提供有效服务,按国家规定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科研任务收入:指各单位从国家、部门、地方和企业等单位接受的纵、横向科研任务所取得的收入。
(二)技术性收入:指利用本单位人力、物力和技术,为用户提供技术性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技术转让收入:指本单位通过研究成果、专有技术、专利权、版权等有偿转让所取得的收入。
2.技术咨询收入:指为外单位的生产、科研计划、产品和项目以及为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划,提供信息、可行性研究、技术和经济论证等所取得的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指运用技术知识为解决特定项目提供技术设计、工艺编制、工程计算、标准配方、设备改造、调试安装、产品测试、标准审查、鉴定、分析化验和摄像制图等所取得的收入。
4.技术培训收入:指接受委托进行技术培训、代培等所取得的收入。
5.技术承包收入:指本单位人员承包或领办企事业单位所取得的收入。
6.技术成果出口收入:指本单位研究成果、专有技术、专利权、版权等有偿向国外出口转让所取得的收入。
7.技术入股及联营分红收入:指本单位以技术、资金以及设备等,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联营、合资、合作等所取得的收入。
(三)中试产品收入:指在进行中间试验期间试制的产品,经出售或转让所取得的收入。
(四)新产品试制收入:指试制生产在技术上有较大突破的产品,经出售所取得的收入。
二、生产经营性收入:指各单位内部未实行独立核算的工厂、车间、农场等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含中试产品和新产品试制收入)。
三、上缴收入:指各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包括所办公司、工厂、招待所等)按有关规定上缴给主管单位或部门的纯收入(税后未进行分配的利润)。
四、其他收入: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收入,如各单位的出版发行、生活服务、科技展览、科技交流服务和外事服务收入以及固定资产租赁收入等。
第四条:收入的核算
一、各单位组织收入,必须进行严格的成本(费用)核算。成本(费用)的主要内容包括:工资、补助工资、劳务酬金、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设备购置费、折旧费或仪器设备使用费、业务费、管理费、销售费等。
二、各单位在组织收入过程中所耗费用已在科学事业费列支的,在核算收入时,应相应冲减单位当年事业费支出。
三、成本(费用)的计算:
(一)各单位对可直接计算出成本(费用)的科研任务收入、中试产品收入、新产品试制收入和生产经营性收入以及其他各项收入,应按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课题(产品)成本核算。其成本要严格按实际发生数计算,并做到真实、准确、可靠。
(二)对难以计算实际成本的部分技术性收入、生活服务收入等可按一定比例计算成本。
(三)为促进科研任务的完成和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必须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科技人员的收入与完成的任务和为社会做出的贡献直接挂钩。科研项目和课题完成并验收后,可按项目经费结余数的40—60%提取劳务酬金奖励有关人员。
为鼓励科技人员为社会服务,对由单位组织工作时间开展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科技展览、科技交流服务,可以从纯收入中提取20—30%的劳务酬金,用于奖励有关人员。
四、各单位主办的公司,应独立核算,依法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主办单位的水、电、气、设备、房屋等应按月、季及时结算,并按规定及时计入成本。主办单位收到上述返还的费用后应冲减相应的支出。
五、各单位借给公司的资金,应收取资金占用费,其年占用率为银行贷款年利率的70—80%。各公司支付的资金占用费计入成本。主办单位收到的资金占用费全部作为增加“拨入事业费”(自收自支单位作为增加“周转金”)。
六、各单位对变卖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废旧物资的收入,直接作为增加“专用基金——科研发展基金”,全部留给单位按有关规定使用。
七、各单位对接受赠送的仪器、设备、材料、车辆等要计价入帐。属于固定资产的,要登记造册并视同购进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收益分配
一、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组织的收入,其纯收入作为增加“拨入事业费”与院拨的科学事业费统一使用。
二、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单位,开展经营和为社会服务取得的纯收入,按照财政部(86)财综字第143号文件的规定,先提取10%的修购基金,其余部分按规定缴纳有关税金并建立专用基金。
三、各单位投资兴办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公司取得的利润应首先用于归还借款。
四、各单位投资兴办公司所取得的利润,公司税前分利,主办单位作为增加“事业收入”;院投资兴办公司所取得的利润分成,作为增加财政投入。
五、为增强院、所两级的资金宏观调控能力,支持基础研究和开发工作,保证一院两种运行机制的正常运转,院、所独资兴办的技术开发公司的年利润(指税后利润),应上缴主办单位10—35%。具体比例由主办单位会同董事会、管委会确定。劳动服务公司按10—20%的比例上缴。
第六条:专用基金的建立
一、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纯收入与经费包干结余应统一转入专用基金,按照4∶6的比例建立科研发展基金和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
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的收支结余,在提取修购基金和缴纳有关税金后,应按照一定的比例建立科研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及医疗基金。


(一)修购基金。各单位要逐步建立设备、仪器修购基金制度,从收入中提取修购基金;有条件的单位要逐步建立折旧制度。提取的修购基金或折旧基金,要专项管理,用于设备、仪器的修理和更新,不得挪用于经常性开支。
(二)科研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各单位提取的科研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在保证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其具体提取比例可由单位自定。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后备基金。
(三)医疗基金。凡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单位,应按一定比例或标准提取医疗基金,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
三、各单位用专用基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必须报经院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减免税款的使用
一、各单位对按国家规定减免的税款,要单独计算。
二、对按国家规定减免的税款,应全部用于抵补事业支出,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职工奖励。
第八条:其他
一、院属各单位也可执行所在地方政府制定的科技政策规定。
二、本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由中国科学院制定并报财政部审定后执行。
三、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陕西省公路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陕西省公路项目)
(签订日期1989年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于1989年2月27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表2”所述的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感到满意,要求银行就本项目予以资助;
  (B)在借款人的帮助下,本项目将由陕西省(以下简称陕西)执行。作为该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使陕西得到本贷款协定所提供的贷款资金。鉴于银行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以及银行和陕西在同一天签订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和定义
  1.01节 1985年1月1日《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通则)不包括3.02节最后一句,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1.20节 本协定中所使用的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词义均按“通则”中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措词,则具有以下词义:
  (a)“陕西”系指陕西省,借款人的某一行政机构或其任何后继部门。
  (b)“项目协定”系指在本协定签订的同一天银行与陕西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随时修改。
  (c)“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中所指的帐户。
  (d)“moc”系指借款人的交通部及其任何继承者。
  (e)“SPTD”系指陕西省交通厅及其任何继承者;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所规定和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五千万美元(USD50,000,000)的贷款。
  2.02节 (a)此项贷款数额可根据本协定“附表1”的规定,从本贷款帐户中提取,以支付本协定“附表2”所列的和应由贷款款项支付的已支出的(或经银行同意也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项目所需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以银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一家银行开立并保持银行可以接受的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出均应符合本协定“附表5”的规定。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1994年12月31日,或由银行另行规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银行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对于尚未提取的资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0.75%)的年率,及时向银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经提取、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部分,借款人应在每一个“利息期”按年利率及时付给利息,此项年利率应为0.5%,加上该利息期开始前刚结束的上一个半年的“核定借入款成本费”。
  (b)银行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将该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费”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
  (i)“利息期”系指本协定2.06节中规定的从各个日期开始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订日在内的“利息期”。
  (ii)“核定借入款成本费”系指于1982年6月30日后银行已经提取而未清偿的借入款部分,该笔成本费用由银行合理确定,并以年利率来表示。
  (iii)“半年期”系指以日历年计算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2.06节 利息及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期为每年的2月15日和8月15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本协定附件3中所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贷款的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承认对为实现本协定“附表2”中规定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除了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地履行本贷款协定中所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外,借款人应促使陕西履行项目协定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应采取或促使其采取必要的或适当的一切行动,包括提供项目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使陕西能履行这些义务,不应进行或允许其进行任何有碍或干涉履行这些义务的活动。
  (b)借款人将根据银行所满意的安排,向陕西提供贷款资金。
  3.02节 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采购以及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4”的规定办理。
  3.03节 银行和借款人特此同意应由陕西根据本项目协定2.03节履行“通则”第9.04节、9.05节、9.06节、9.07节、9.08节和9.09节(分别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日程表、记录和报告以及维修及征地等节)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a)对于根据费用清单请求从贷款帐户中提款支付的一切费用,借款人应:
  (i)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该费用支出的记录和帐目。
  (ii)保证证明以上开支的所有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单据)保存下来,直到银行收到最后一次提款的那一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后,至少再经过一年;
  (iii)使银行的代表能够检查这类记录,及
  (b)借款人应(i)由银行可以接受的独立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ii)中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各种记录和帐目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
  (ii)尽快向银行提供一份由上述审计师所作的按照银行合理要求的范围和详细程度核定的这类审计报告,报告的提交无论如何不应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六个月,以及上述审计师的一份关于本财政年度期间递交的支付报表以及这些报表准备过程中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是否能作为有关提款依据的单独意见。
  (iii)向银行提供随时合理要求的有关上述帐目、该帐目的审计及其记录。

  第五条 银行的补充规定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K)段的规定,将补充事项规定如下:
  (a)陕西若未能履行本项目协定中应履行的义务;
  (b)本贷款协定签字后已出现的情况所造成的一种特别形势,使得陕西无法履行本项目协定中规定其应履行的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h)段的规定,规定补充下列事项,即:
  本协定5.01节(a)段所述的情况,将发生并持续至银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六十天之久。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补充条件:
  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贷款协定。
  6.02节 在“通则”12.02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作为补充事项写入送交银行的意见或意见书,即已由陕西批准或核准,且项目协定条款对陕西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90天为“通则”12.04节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为“通则”11.03节所要求指定的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
    FINANMIN
    BEIJING
    用户电传号码
    22486MFPRC CN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1818H街 N.W.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
    INTBAFRAD Washington,D.C.
    用户电传号码:
    440098(ITT)
    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妥善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亚洲地区副行长
     赵锡欣         阿提拉·卡罗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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