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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下达1999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6:38:35  浏览:82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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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下达1999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下达1999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的通知
人事部



根据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现将1999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1999年的人事计划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关于深化两个调整、抓好三支队伍、推进分类管理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人事计划体制改革,健全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计划的管理体制,强化约
束机制,保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的总量与国民经济协调增长,为机构改革和各项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关于计划安排
(一)职工人数计划。根据十五大关于推进机构改革、坚决裁减冗员的精神和中央关于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1999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继续实行从紧政策,严格控制机关和财政供给事业单位的人员增长,按照机构改革的进程做好人员分流工作。1999年全国机关、事业单
位人员计划的调控目标是,职工人数要控制在1998年年末实有人数的规模内。对从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及其他特殊增人需求,将另行下达专项指标。
(二)工资总额计划。1999年国家安排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划比1998年增加198.8亿元,增长7.2%。随文先期下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增加97.1亿元,主要包括:转正定级增资及翘尾,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增资,工龄及教、护龄津贴,专业技术
职务聘任、工人考工定级等正常增资项目,其他专项增资计划指标,待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后另行下达。
三、落实计划的意见
(一)各级人事部门要重视加强人事计划的宏观调控职能,把人事计划作为人事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来抓,特别是在今年地方推进机构改革的形势下,做好人员和工资计划工作尤为重要。各级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人事计划的各项工作。
(二)今年人员计划要着力调整结构。在人员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通过人员调整和岗位置换,优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结构。要坚持满足重点需要与政策性优先就业相结合、积极引导与严格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等政
策性优先就业人员到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发挥才干,建功立业,重点充实一线和基层,实现新增人员的合理配置。
(三)要加强对减员指标使用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好减员指标是完成今年人员计划工作的关键。减员指标要由各地区、各部门人事计划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掌握和控制,主要用于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等政策性优先就业人员。
(四)暂停从社会上招录工作人员。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当前严格控制提拔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等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23号)精神,机构改革期间,原则上不再安排社会招收计划,暂停各级机关从社会上和在机关内部工作的工人
中公开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急需充实工作人员的,可向人事计划部门申请增人指标,从其他机关调剂,一般不得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
(五)加强中央机关、事业单位和垂直管理部门的人员计划管理。为巩固机构改革成果,防止人员反弹,要进一步严格中央机关、事业单位的增人计划管理制度。实行中央和省级垂直管理的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分别向人事部、省级人事部门报送年度人员计划,按照人事部、省级人事
部门审批下达的计划分解下达给所属单位。其他部门无权给垂直管理部门下达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凡未经人事部门审批自行下达人员计划的,各级人事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和兑现工资。
(六)继续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及临时工的管理。要坚决遏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增长过快的局面,把工勤人员数量控制在合理的比例之内。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清退机关编外人员和临时人员。
(七)加大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的实施力度。各地区人事计划部门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扩大增人计划卡的实施范围,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管理。同时,各级人事部门应积极探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管理的有效措施。
(八)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增长计划。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合理安排1999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划,职工工资总额的发放应控制在国家计划内。如计划出现“缺口”,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程序申请追加。
(九)结合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逐步改变低工资、高福利的分配格局。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将各种工资性收入纳入工资总额统计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范围。
(十)继续研究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分类管理办法。在推行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管理的基础上,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为契机,研究探索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宏观调控办法,进一步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
(十一)研究、探索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发放办法的改革措施。为有效地控制财政供给人员的增长,规范工资发放行为,要研究人员和工资计划与预算拔款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十二)逐步推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监察制度。在继续改善和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同时,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工资基金监察制度,进一步强化工资基金管理,加大执法力度。
另外,因机构改革和部门高校调整导致隶属关系变更或成建制划出(入)职工的部门,应在今年4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我部规划财务司审核,以便调整相关地区和部门的劳动工资计划基数。



199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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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来遏制贪官“洗黑钱”

杨涛


26日下午,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许可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逮捕山东省十届人大代表李信。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许可逮捕省十届人大代表李信的报告》,认为李信利用担任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涉嫌受贿犯罪。(《中国青年报》7月27日)
今年6月中旬,一篇“山东济宁市副市长李信下跪丑态”的帖子被发到了互联网上,并且附上了李信下跪的照片。6月24日李信被山东省纪委“双规”。同时,举报人李玉春也因“涉嫌包庇”被刑事拘留。举报人称,2003年3月,她在李信授意下,担任一家上海公司的法人代表。然而她发现,公司源源不断有巨额汇款前来,于是意识到副市长涉嫌“洗黑钱”。此后李玉春退出公司并举报李信的问题,一度遭到李信派人殴打。
从报道来看,李信之所以会出事,那是因为他在“洗黑钱”过程中选错了人,选了一个并不“听话”的李玉春。但我们可以设想,如果不是李玉春良心发现,对李信不断地进行举报,李信的腐败行为很难说就会暴露,至少也不会像现在一样及时暴露。而如果换了其他人帮李信“洗黑钱”,他们很有可能就不会去举报。因为,为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洗黑钱”并没有规定为是洗钱罪,对于此类“洗黑钱”的行为并不会受到严历的处罚,因此,其他人拿着高额的回报承担着不大的风险也就很有可能就不会去举报。
在中国现行刑法规定,洗钱罪仅有四种上游犯罪:贩毒、走私、恐怖活动、黑社会组织犯罪,也就是说只有对上面所说的四种犯罪所得进行“洗黑钱”的行为才构成洗钱罪。至于当初没有把为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洗黑钱”的行为包括在洗钱罪的犯罪构成当中,也许是制定法律时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的犯罪金额比较小,腐败分子还不需要“洗黑钱”的方式来转移自己的犯罪所得。然而,法律的规定已经远远落后于现在形势的发展,近些年,腐败犯罪的金额动辄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甚至于几亿元的天文数字,贪官也日益需要用“洗黑钱”的手法来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为贪官“洗黑钱”的行为越来越多的发生。要更有力地打击腐败犯罪就不能不对为贪官“洗黑钱”的行为进行打击,而现有的法律对为贪官“洗黑钱”的行为的打击并不完善也不够严历,因而,有必要将为贪官“洗黑钱”的行为规定为洗钱罪。
从世界范围来看,将几乎所有的严重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也要求将腐败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因而,我国刑法也有必要适应世界的潮流将为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洗黑钱”的行为规定为洗钱罪,如此使为贪官“洗黑钱”的人心有所畏不敢轻举妄动,也可能使为贪官“洗黑钱”的团伙成员产生分化,不至于让一个李玉春孤单地与贪官作斗争。
值得高兴的是,全国人大已于今年3月22日成立了《反洗钱法》起草小组,要对反洗钱工作进行全面规范。我们也期待将为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洗黑钱”的行为规定为洗钱罪,加大对为贪官“洗黑钱”的行为打击力度,让贪官不再有“洗黑钱”的机会!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外交通事故主管与处理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外交通事故主管与处理问题的答复


公交管[1991]96号

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路外的道路交通事故管辖与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凡属《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称道路范围以外“乡(镇)村自行修建的道路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楼群道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厂矿企事业的专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由于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的范围,其事故公安机关只能应单位要求比照有关道路交通法规配合单位处理。

此复。

一九九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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