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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02:21  浏览:86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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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土地局《关于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在《关于颁布〈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87〕18号)中,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费缴纳使用办法,未作出具体规定。经过几年的实施,目前条件已经成熟,应予收缴。现就《天津市外
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使用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费缴纳使用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凡使用集体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均按津政发〔1987〕18号文件中规定的使用国有土地办法由市土地局负责征收土地使用费。
二、对已按文件规定专项储存的,由储存责任方按通知缴费时限,将储存的土地使用费上缴市土地局;未专项储存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已从合资企业提取的,由中方补缴,未从合资企业提取土地使用费的,由合资企业按通知缴费时限补缴;逾期不缴者,按津政发〔1987〕18号
文件第十七条规定处理。
三、所收土地使用费的10%留市土地局作土地管理费使用,其余90%返还所在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用于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环境、土地开发及作土地管理费使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1990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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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二○○○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二○○○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设[200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现将《二○○○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印发你们,请照此安排编制力量,按期完成编制工作。执行中有关具体事宜,请与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五月十六日

  抄送:全国标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办,各大区标办,各编制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标准设计协会

  附件:

二○○○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

说明

  一、本编制工作计划是根据国家建设的实际需要,并经过全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动力、电气、弱电等七个专业专家委员会研究确定。

  二、本计划编制项目共34项,其中建筑13项,结构3项,给水排水9项,暖通1项,动力1项,电气5项,弱电2项。

建筑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目名称 主要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试用图 围墙大门 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围墙大门 北方交通大学科技开发公司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 修编
2 试用图 小型空心砌块框架填充墙体构造(非承重墙) 适用于地震烈度8级及8度以下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 新编
3 专用图 高密度冷瓷增强纤维水泥墙板建筑构造 适用于一般工业、民用建筑的外墙、内墙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埃特尼特亚洲太平洋有限公司 2001年 新编
4 专用图 木龙骨内(隔)墙 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非承重墙内(隔)墙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新西兰木业协会 2002年 新编
5 试用图 平屋面改坡屋面建筑构造 适用于一般扩建或改建的民用建筑平屋面改造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2年 新编
6 标准图 楼地面建筑构造 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常用地面及楼面做法 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 2001年 修编
7 标准图 防火门 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火用门 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 2001年 修编
8 专用图 CM模压木门 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的常用木门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0年 新编
9 专用图 电动排烟天窗 适用于屋面采光、排烟的一般工业建筑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 新编
10 试用图 智能建筑建筑设计与构造 适用于各类智能化综合楼与智能化住宅小区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 新编
11 试用图 老年人住宅 适用于城乡老年人居住的建筑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 新编
12 试用图 村镇住宅 适用于村镇的住宅建筑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 新编
13 试用图 电梯建筑构造 适用于工业、民用建筑中的常用电梯做法 洛阳石化工程公司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 新编

结构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目名称 主要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试用图 轻型屋面梯形钢屋架 跨度15、18、21、24、27、30、33、36m 北方交通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12月 新编
2 试用图 轻型屋面钢天窗架 跨度6、9、12m 北方交通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12月 新编
3 试用图 隔震减震建筑结构构造详图 节点构造、隔震器连接件等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参编) 2001年12月 新编

给水排水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目名称 主要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冷却塔系统设备选用及安装 修编90S436(一)、(二)《玻璃钢冷却塔选用安装图》 机械工业部第一设计研究院 2001年6月 修编
2 标准图 游泳池附件、设备选用及安装 游泳池进、出水口等附件和水处理系统设备的选用及安装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北京环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参编) 2001年6月 新编
3 标准图 开水器(炉)选用及安装 修编87S157《蒸气间断式开水炉》93S180《热管开水器安装选用图》 机械工业部第一设计研究院 2000年12月 修编
4 标准图 雨水斗 修编87S348《雨水斗》 机械工业部第一设计研究院 2000年12月 修编
5 标准图 小型潜污泵选用及安装 DN150口径潜污泵室内及室外安装 机械工业部第一设计研究院
江苏理工大学流体机械研究所(参编) 2001年6月 新编
6 标准图 水池通气管,吸水喇叭管及支架 修编90S319《水池通气管,吸水喇叭管及支架》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6月 修编
7 试用图 柔性接口给水管道支墩(暂定名) DN≤2000的玻璃钢、铸铁和塑料柔性接口给水管道支墩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 2001年12月 新编
8 标准图 小型排水构筑物 合并修编93S217《小型排水构筑物》和88SS238《锅炉排污降湿池》 中国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1年6月 修编
9 标准图 湿陷性黄土地区室外检漏沟等 合并修编86S460㈠-㈦《湿陷性黄土地区室外检漏沟》等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2001年6月 修编

动力设施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目名称 主要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燃油拱顶储罐设计、选用图集 修编原96R311 大庆石油化工设计院 2001年 修编

暖通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目名称 主要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离心式水泵安装 修编90T911㈠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 修编

强电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目名称 主要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接地装置安装 各种接地装置在不同环境下的安装 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 2001年5月 修编
2 标准图 非标准常用配电箱 各种非标箱的系统图、布置图及外形尺寸图 机械部设计研究院 2000年12月 修编
3 标准图 常用风机、水泵软起动控制电路图 各种常用风机及水泵的软起动控制电路 建设部设计院 2001年5月 新编
4 专用图 预制分支电力电缆安装 预制分支电缆垂直、水平等各种安装方式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浙江胜武集团 2000年8月 新编
5 标准图 空调自控系统 各种空调机、风机盘管的控制电路及冷冻机组空调自控系统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2001年5月 新编

弱电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目名称 主要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试用图 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 各种智能化系统的集成及工程实例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弱电专家委员会 2001年5月 新编
2 标准图 演播厅、多功能厅灯光与扩声系统安装 各型演播厅、多功能厅的灯光、扩声系统图、安装图 中国建设标准设计研究所
工程建筑标准设计弱电专家委员会 2001年12月 新编


关于发布《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37号




关于发布《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的公告


为规范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现批准并发布环境保护行业标准《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标准名称、编号和实施日期如下:

《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HJ/T 129-2003),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标准信息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和中国环境标准网站(www.es.org.cn)查询。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特此公告。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 infrastructure of nature reserves
( HJ/T 129-2003 2003-08-13实施)




2003-08-13



前 言


为了引导、限制、规范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制订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规范由国家环保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的原则和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不同类型、不同级别自然保护区(含保护点和保护站)管护基础设施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GB/T 14529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3 定义


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



3.1 自然保护区



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3.2 管护基础设施



指用于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的基础设施,包括标桩、标牌、道路、保护区管理局(处)建筑物(含办公用房、生活辅助用房、实验室、资料室、标本室等)、保护管理站、哨卡、瞭望台和其它基础设施。



4 总则


4.1 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符合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



4.2 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的建设必须同自然景观和谐一致,有利于生态系统、物种和自然遗迹的保护,体现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保护对象的栖息环境,不得搞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装饰性设施。



4.3 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4.4 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4.5 随着自然保护区的不断发展,本规范也将不断修订,一般五年修订一次。



5 标桩、标牌


5.1 自然保护区应设立明显的标桩、标牌,以示区界、指示方向、阐述规章制度、提示警告和表达信息等。对动物主要栖息地、觅食区域和历史文物遗迹应设立明显标志。



5.2 标桩、标牌根据功能分为:区界性标桩、标牌,指示性标牌,限制性标牌,公共设施性标牌,解说性标牌等。



区界性标桩、标牌是标明自然保护区和功能分区的区域界限、位置。



指示性标牌是为人们和车辆提供指南,以帮寻找目标。



限制性标牌是揭示规定、规则,提示人们注意,控制人们活动和行动。



公共设施性标牌是表明设施位置,如休憩、服务、饮水、厕所、垃圾箱等。



解说性标牌主要是说明和介绍情况。



5.3 在有人类活动的自然保护区境界或功能分区区界,应设置区界性标桩,区界性标桩间隔距离一般为500m-1000m,人类活动较频繁的地区或转向点,应适当加密。



5.4 在进入自然保护区境界或在功能分区区界的显要位置,应设置区界性标牌。一般设置1个自然保护区境界标牌,介绍自然保护区的名称、范围、主要保护对象、保护意义、保护要求、管理机构等内容;可以设置若干个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标牌,介绍功能分区的名称、范围、保护要求等内容。其它标牌根据指示方向、阐述规章制度、提示警告和表达信息等需要设置。



5.5 标桩、标牌采用鲜明底色,易识别,文字通俗易懂,清晰明显。对外开放的自然保护区,应注明英文。



5.6 区界性标桩以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一般以水泥预制件为主,长方形柱体,柱体平面长0.24m、宽0.12m,露出地面0.5m,埋入地下深度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注明自然保护区或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全称及标桩序号(图1)。



5.7 标牌以木材或金属材料制作。区界性标牌的牌面为0.68×1m、1.36×2m、2.4×3.5m不同规格,贴近地面设置,或牌面底部距地1m设置;其它标牌的牌面为0.68×1m、1.36×2m不同规格,牌面底部距地1m设置(图2)。



5.8 标桩、标牌的设置应与自然环境协调,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自然遗迹。



5.9 栅栏的设置规格(长度、高度、结构等),应根据保护需要,按保护对象进行确定,以起到防护作用为准。



























6 道路


6.1 自然保护区的道路分为干道、巡视便道和小道:



(1)干道:指国家或地方公路连接自然保护区的道路,路面宽度为6m-8m;



(2) 巡视便道:指设在自然保护区内的由管理局(处)至各保护站、居民点或经营活动场地的道路,砂土路面,以单车道为主,部分路段可设双车道以便会车;



(3) 小道:指在自然保护区内供人们行走的道路,可根据自然地势设置自然道路或人工修筑阶梯式道路,有条件的可铺碎石或片石,路面宽度1m-1.5m。



6.2 自然保护区的道路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 道路布设以满足自然保护区管理、科研、巡视防火、环境保护以及生活需要为原则;



(2) 内部道路可按不同等级,构成交叉路网,内部道路需与外部交通衔接;



(3) 应充分利用现有道路系统和结合防火道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村地;



(4) 核心区不得修建道路;



(5) 道路标准应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使用性质确定,道路线形应顺从自然,一般不搞大填大挖,尽量不破坏地表植被和自然景观;



(6) 道路行走位置不得穿越地质不良和有滑坡、塌陷、泥石流等危险地段。



6.3 道路网应通过图面布线,分别确定道路的起止点、走行方位、中间控制点、道路里程和建设标准。



6.4自然保护区旅游区的内部交通应以小道为主。



6.5 自然保护区的道路不得改变河流或溪流的流向。在沼泽地、坡地、地表松软或分布有苔原植被的特殊地段,应架设搭桥,宽度为1m-1.5m,高度为0.5m-1m。



6.6在有危险性的路段,应设置护栏、护网、隔墙、扶手、台阶等安全防护设施。



7 建筑物


7.1 自然保护区建筑物分为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建筑物、保护管理站和哨卡、瞭望台等。保护区管理局(处)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生活辅助用房、实验室、资料室、标本室等。



7.2 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址一般应建在自然保护区外,其选定原则为:



(1) 有利于保护管理和科研活动的开展,便于宏观控制措施的实施;



(2) 交通方便,有较好的内外衔接条件;



(3) 场地适宜,位于城镇或靠近城镇,便于安排职工和家属生活及职工子女上学;



(4) 靠近水源、电源,不占或少占农田;



(5) 不受周期性自然灾害的威胁。



7.3 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的办公用房应根据自然保护区的规模、管理人员数量等情况,确定建筑层数和面积,人均办公面积不超过20m2。



7.4保护区管理局(处)应建有实验室、资料室、标本室、家属宿舍及生活配套设施,合理布局,方便工作和生活。



7.5 保护管理站原则上应建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便于管护,一般只建职工食堂和宿舍。



7.6 对于保护管理站和已建在自然保护区内的管理局(处)办公用房,其建筑物高度一般不超过树冠层。



7.7 已建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建筑物和保护管理站,除确属不合理者外,不应搬迁或变更。



7.8 监视塔、瞭望台(楼)等瞭望设施的设置,必须视野宽阔,控制范围广。设置位置、结构形式和高度,应顺应自然地形地势条件。



7.9 检查站、哨卡设施根据需要设在人和车辆经常通过的主要道口处。



7.10 对可观察野生动物地区,应设置野生动物观察亭(台)、哨所,以竹、木、砖、石等地产材料为主。



7.11 建筑物的建设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的施工、安装及材料等条件,合理选用先进技术和标准设计。



7.12 自然保护区内的建筑物,外表要与周围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用瓷砖、玻璃墙、大理石等贴面,不得用鲜明的颜色。



7.13建筑物的结构造型、材料和装修标准应与自然保护区的性质、功能相协调,尽量降低建设和维修费用。



7.14建筑物应建在朝向、环境、地形等条件较好的位置,符合采光、照明、通风、防火、卫生等有关标准,达到安全、适用、经济的效果。



8 科研、监测和宣传教育基础设施


8.1 自然保护区应制定近期和远期科研计划,应有必要的科研依托单位。自然保护区以常规性科研为主,专题性科研主要配合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进行。



8.2 自然保护区应在核心区和缓冲区设立定位观测站,确定观测内容,配置相应观测仪器,做好观测记录和样品采集。核心区定位观测站只能观测,不能采样,缓冲区定位观测站可观测和采集标本、样品。



8.3 自然保护区实验室应根据本区的生态观测和科研要求,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和试剂,严格管理,使实验室井然有序地运行。



8.4 实验室室内布局以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安全和操作方便为原则。



8.5资料室、标本室应建立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标本系列档案,并逐步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8.6 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还应建立科普馆或博物馆,设大型标本陈列、图片资料展览、实物展示等陈列室。



8.7 标本、模型、图片等资料的陈列形式和标准,根据陈列物品种类、规模和数量等进行确定。



8.8自然保护区的宣传栏主要内容包括读报栏、自然保护知识普及栏、画廊等。宣传栏位置设置应适中,布置形式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8.9 宣传栏的橱窗陈设应讲究思想性、艺术性,宣传栏的高度应在2m左右,每个橱窗面积约为0.9m×0.6m,宣传栏可用木材或金属材料制作。



9 其它基础设施


9.1 自然保护区应尽量采用太阳能、沼气、风能等清洁能源。



9.2 自然保护区内供电线路应尽量地下敷设。



9.3 自然保护区供水水源可采用地下水或地表水,一般以地下水为主。水源选定原则主要有:



(1) 供水距离短,水量充足;



(2) 水质良好,饮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水源地应选在居住区和污染源的上方;



(4) 重要水生生物栖息地不能用作水源。



9.4 排水设施必须满足生活污水、生产污水和雨水的及时排放。排水方式一般采用明渠(沟)或自然排放。



9.5 湿地类自然保护区不得用于自然保护目的之外的水源,不得修建排水工程而破坏湿地。



9.6 自然保护区旅游区应修建国家规定的一类公共厕所,其它地区根据需要修建三类公共厕所。



9.7 自然保护区及其周边的宾馆、饭店、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与功能区相适应的标准,未达标污染物不得排入自然环境。



9.8 自然保护区旅游区和人类活动地区应设置垃圾箱,垃圾箱的设置间隔一般为50m-100m。



9.9 垃圾应填埋处理,在保护区外设置填埋场,达到国家规定的处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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