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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印制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做好商标印制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23:47:39  浏览:85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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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印制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做好商标印制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商标印制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做好商标印制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3]第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期,《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分别取消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设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核准”和“印制商标单位审批”项目。为做好商标印制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商标印制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标印制管理工作中,应继续加强对商标印制行业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上述两个文件发布后,原已核发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和《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以下简称“两证”)自然失效。

“两证”取消后,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商标标识印刷”企业或者增加“商标标识印刷”经营范围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经核准登记注册,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或“商标标识印刷”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商标标识印刷经营活动。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印制违法行为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予以定性处理。

(一)对未经许可、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商标标识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和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印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三)项所述行为。

(三)印刷明知或应知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引起公众误认的商标标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五)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

(四)除《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以外,违反该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的,依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三、商标印制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转变职能,改变监管方式,把商标印制监管工作的重心由资格审核转变到行为监管上来,以经济户口管理为基础,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加大对商标印制企业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印制商标标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商标印制行业的正常秩序。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时研究商标印制监管工作的新形势,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思路,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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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政办〔2010〕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鹤壁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鹤壁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鹤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污染、谁补偿”和“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结合鹤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鹤壁市行政区域内海河流域浚县、淇县和山城区的地表水水环境生态补偿。


第三条 浚县省控考核断面为卫河汤阴五陵,市控考核断面为浚内沟二安;淇县省控考核断面为卫河浚县王湾,市控考核断面为折胫河良相;山城区省控考核断面为汤河水库。


第四条 生态补偿考核的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目标值依据市政府与县区政府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确定。


第五条 三个省控断面生态补偿金扣缴金额依据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核定的扣缴金额确定。


第六条 市控考核断面水质超出与市政府签订环保责任目标值的,每项污染因子根据超标程度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市控断面生态补偿金:


(一)0.5<超标倍数≤1.0时,生态补偿金按照“超标倍数×生态补偿基准金”计算;


(二)1.0<超标倍数≤2.0时,生态补偿金按照“2×超标倍数×生态补偿基准金”计算;


(三)超标倍数>2.0时,生态补偿金按照“4×超标倍数×生态补偿基准金”计算。


浚县浚内沟二安生态补偿基准金为2万元,淇县折胫河良相生态补偿基准金为3万元。


第七条 市控断面生态补偿金计算依据《鹤壁市环境质量周报》中的水质监测数据,按周计算。


第八条 市环保、财政部门每季度通报一次市控断面生态补偿金扣缴情况。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生态补偿金扣缴及资金转移支付工作。生态补偿金采取年终结算时扣收该县区财力的办法统一扣缴。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依据核定的各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会同市环保部门对有关县区进行生态补偿和奖励。


(一)省财政对我市的上游补偿下游资金和市财政扣缴的市控断面生态补偿金优先用于省财政扣缴我市的水源地生态补偿金。


(二)省财政对我市的上游补偿下游资金按40%和60%分别补给浚县和淇县。


(三)市控断面生态补偿金的70%用于市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30%用于水环境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较好县的奖励,以及两县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补偿。


(四)省财政依据断面达标率给予的奖励资金直接奖给断面所属的县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30日起施行,《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海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鹤政办〔2009〕57号)同时废止。




关于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检查和调研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检查和调研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根据部党组《关于印发<2004年水利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水党[2004]7号)的要求,经研究,我部将组织对水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和调研。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检查和调研的目的
  按照国家在资源环境管理等领域推行综合执法的要求,通过对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和调研,分析和研究水行政执法工作中的经验、典型做法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水利系统进一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二、检查和调研的内容与方式
  采取实地检查和调研的方式,检查和调研提纲见附件。

  三、检查和调研的组织
  检查和调研由部政策法规司会同驻部监察局组织,各流域机构参加检查和调研。

  四、时间安排
  实地检查和调研将于6月-10月间进行,具体时间和日程由各检查(调研)组安排。
  11月底前完成总检查(调研)报告起草工作。

  五、分组安排
  实地检查和调研分为6个组,每组3-5人。具体分组情况如下:
  组 别 调研地区 备 注
  第一组 长委、四川、贵州、湖北
  第二组 黄委、河南、甘肃、宁夏、青海
  第三组 海委、松辽委、天津 (松辽委重点为国际河流执法)
  第四组 淮委、安徽、湖南、江西
  第五组 珠委、广东、广西 (重点为涉港、澳地区执法)
  第六组 太湖局、上海、浙江、福建

  六、其他事项
  请流域机构选派熟悉情况、文字功底好的同志(1名)参加检查和调研,并于5月30日前将名单报部政策法规司。

  联 系 人: 许维、李晓静
  联系电话:(010)63202891、63202919
  传 真:(010)63202921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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