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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水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3:34:43  浏览:98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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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水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三都水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

(2005年3月12日三都水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乡村公路是指除国、省、县道公路外通达乡(镇)村(自然村、寨)的公路。

  第四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公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扶持和促进乡村公路建设。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乡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第六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对在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通乡公路建设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通村公路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 乡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按规划实施的乡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

  第九条 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乡村公路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

  第十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乡、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

  (一)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预算安排;

  (二)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的资助;

  (三)由受益群众自筹或者投工投劳;

  (四)社会捐助;

  (五)其他方式。

  筹集的乡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乡村公路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通乡公路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通村公路建设用地由受益的村组自行调剂解决;跨村公路用地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建设乡村公路需要拆迁房屋等设施或者清除地上其他附着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乡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乡村公路相关技术标准。

  乡村公路建设工程竣工后,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乡村公路应当设置公路里程碑、指路牌、地名碑等交通标志。

  第十五条 乡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文物古迹保护、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规定。

  修建横跨乡村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管线设施等,必须符合相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 乡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边坡)外缘起3米以内为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1米以内为公路用地。

  乡村公路经过村寨、田间的路段,应当设置排水设施和农灌通水道。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乡村公路的养护。

通乡公路的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通村公路的养护以村民自养为主,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八条 因山洪、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致使乡村公路中断或者受到严重损坏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村民修复。

  第十九条 建设和养护乡村公路,需要在公路用地以外的荒山、荒地、河滩取土挖沙采石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规划确定,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应当予以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索取费用。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稳固路基、美化路容的要求,对乡村公路的绿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谁造谁受益谁管护。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乡村公路或者公路用地从事下列行为:

  (一)堵塞边沟,利用路面引水灌溉;

  (二)向路面排水;

  (三)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设施;

  (四)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堆积物;

  (五)挖掘、采矿、取土、烧窑、制坯;

  (六)移动、拆除和毁坏交通标志或设施;

  (七)其他侵占、损坏、污染乡村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乡村公路两侧开山炸石、采伐树木或者进行其他施工作业,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不得危及乡村公路和公路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乡村公路用地的绿化林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砍伐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及时补种。

  第二十五条 除乡村公路防护和养护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乡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乡村公路上非法设置路卡路障、拦截车辆、收费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公路原状,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公路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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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由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辆如过去的自行车一样飞到我们千家万户,但因此交通肇事案件也大幅提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时常会出现了一些令人困惑的问题。笔者现就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当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地位谈几点个人的看法。

  案情:张某自有一辆东风牌货车长年下乡收购大豆,车主张某雇李某为其开车,一日在收大豆的路上该车与相向的一农用三轮车相撞,致农用车车主当场死亡张某与雇佣的司机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农用三轮车负主要责任,东风货车负次要责任,乘车人无责任。

  该案如三方均起诉应如何处理?该案当中的三个人的法律地位如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该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那么农用三轮车的损失应由张某赔偿,司机李某的损失应由张某赔偿。那么张某的损失谁来赔偿呢?《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何为重大过失,就是在此事故当中应负主要责任,但该案恰恰是负了次要责任。那么司机在此次事故当中就一点责任就不用负了吗?张某在此次事故当中也是受害者,他在此事故当中受伤后也应是原告,但被告应列谁呢,列农用三轮的车主,那么只能得到主要责任的赔偿,列司机?司机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当中肇事,按规定应雇主承担责任,那就是说张某本人要承担次要责任,而在此事故当中张某是无责任的,为什么不能得到全额赔付呢?司机在此事故当中是应负次要责任的,但其在得到赔付之后就再也不用拿钱了,也不用承担自己在此事故当中的过错责任了。在此笔者要谈几点看法:笔者认为农用车主的赔偿和司机的损害赔偿依法有据,在此就不多谈。现就车主被雇员撞伤的法律责任,说一下个人的意见。本人虽查阅了很多资料但未看到明确的规定,故自说自话以供探讨。我以为该案是一个侵权案件,是由农用三轮车的车主的行为和司机的行为共同造成了一个张某受伤的损害后果,司机在此次事故当中存在过错,那么就应当承担与之过错相应的责任。司机在此事件当中存在过错,只单存因为与车主是雇佣关系就可以逃避责任,这与立法精神也是相违背的,雇主因雇员工作当中出现损害他人的情况由雇承担责任,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很好的实现,而并不是让司机逃避责任。虽司机在此事故当中是承担次要责任,但其是有过错的,民事责任一个重要的原则是“自己责任原则”,即人们只需承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而无需为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在侵权法上,典型地表现为侵权人按照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与之相应的民事责任,无过错的无需承担责任。而《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而此处的重大过失,本人认为是有问题的,司机没有重大过失就可以不承担责任吗?雇主在车上坐着无责任却要对自已的伤情承担次要责任,不能得到完全的赔付是不公平的。司机在此事件当中负次要责任,对于三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数十万元,你一个次要责任就不用负责了吗?是侵权人就要承担与之过错相应的责任,不能以是否重大为依据。在此笔者见意修改《解释》第九条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故本人认为该案张某起诉应列农用车车主和司机李某为共同被告为益。

  【作者介绍】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政部关于转发总政治部制发的《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式样)、《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式样)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转发总政治部制发的《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式样)、《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式样)的通知
民政部


现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制发的《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式样)、《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式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说明:
一、革命军人因公牺牲不称烈士的,由部队填发《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一次抚恤金,由家属居住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一九七九年一月八日规定的牺牲抚恤标准发给。对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优待( 包括补助),参照烈士家属的有关规定办? 怼? 二、革命军人因病死亡,由部队填发《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家属凭证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1981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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