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99号
现将《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管理行为,依照《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参照《辽宁省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结合我市实际,划定下列范围为高新技术:
(一)微电子科学与电子信息技术;
(二)新医药、生物技术;
(三)新材料技术;
(四)光电子与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五)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六)环境保护与环境生态技术;
(七)地球、空间、海洋技术;
(八)核应用技术;
(九)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及高效农业新工艺、新技术。
市科技行政部门应根据上级部门制定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目录,国内外高新技术发展方向以及本市的具体情况,定期对本市高新技术范围进行修订。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业务。
(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专业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企业年总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并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与设施,全员劳动生产率年人均在10万元以上,年人均利税在2万元以上;技术开发型企业年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七)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收入。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九)企业的各项环保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六条 设立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负责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认定小组由市科技、财政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七条 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两次,采取企业申请、分批认定、两年有效、第三年复审的程序。
第八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企业填写《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批表》,并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高新技术产品介绍、生产装备及管理现状、科研经费的投入使用情况、企业的发展情况及前景预测);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证书;
3.企业的章程和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4.经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5.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高新技术产品投产鉴定证书;
6.环保达标鉴定材料。
(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认定标准和条件,在进行现场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提交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评审。
(三)评审合格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颁发《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牌匾。
第九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复审一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通知复审企业;
(二)企业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报材料;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申请复审的市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核查;
(四)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复审合格的市高新技术企业重新颁发《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条 企业申请复审时,须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复审报告(包括企业研发、生产、效益情况概述,符合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情况说明等),并附《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报表》一式三份。
第十一条 已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合并、分立、转业的,须重新申请认定;停业或被兼并的,收回认定证书和命名牌匾,停止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认定或年度复审中弄虚作假的,撤销其认定资格,废止认定证书和命名牌匾,并两年内不予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本市相关规定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定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时,对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每年从高新技术企业中评出优秀市高新技术企业2至5家,符合法定条件的,连续给予科技三项经费的重点支持。同时在科学技术项目选定、向省、国家推荐项目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享受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葫政发〔1997〕41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稿)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01年 第 19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作修订,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14号公告,为统一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的填制标准,保证跨关区快速通关作业系统在全国的顺利实施,对《规范》作以下修改:
(一)《规范》第九条“运输工具名称”增加如下内容,相关内容作相应修改:
1.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货物填报进境英文船名(必须与提单、转关单填写完全一致)+“/”+“@”+进境船舶航次。
(2)航空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国际空运联程货物填报8位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为空。
(3)铁路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中转货物填报车厢编号+“/”+“@”+8位进境日期(年年年年月月日日)。
(4)公路及其它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5)以上各种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使用载货清单(广东地区)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报“@”+13位载货清单号;其它提前报关货物为空。
2.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出境货物:出口非中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货物:境内江海运输填报“驳船船名”+“/”+“驳船航次”;境内铁路运输填报车名(4位关别代码+TRAIN)+“/”+日期(6位启运日期);境内公路运输填报车名(4位关别代码+TRUCK)+“/”+日期(6位启运日期)。
上述“驳船船名”、“驳船航次”、“车名”、“日期”均须事先在海关备案。
(2)铁路运输出境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3)其它运输方式出境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2位载货清单号)。
(二)《规范》第十条“提运单号”最后一款修改为:
1.进境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进境货物:填报海运正本提单号;进口提前报关为空。
(2)航空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1位总运单号+“/”+8位分运单号,无分运单号的填报11位总运单号;进口提前报关为空;国际空运联程货物填报“@”+总运单号。
(3)铁路运输进境货物:填报铁路运单号;进口提前报关为空。
(4)其它运输方式进境的转关运输货物,本栏目为空。
(5)以上各种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填报车牌号。
2.出境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出境货物:出口中转货物填报海运正本提单号;出口非中转货物为空;广东省内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车牌号。
(2)其它运输方式出境货物:广东省内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车牌号;其它地区为空。
二、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明确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要求的通知》(署通[2000]747号),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在同一出口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区之间结转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填制《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还应同时填制《出(进)口货物报关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原则上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部分栏目有特殊填制要求。为此,对《规范》作以下修改:
(一)《规范》第三条“进口口岸/出口口岸”增加一款,作为倒数第二款:
在不同出口加工区之间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出口加工区海关名称及代码。
(二)《规范》第四条“备案号”最后一款增加如下内容:
出入出口加工区的保税货物,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帐册备案号;出入出口加工区的征免税货物、物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第六位为D的电子帐册备案号。
(三)《规范》第八条“运输方式”第三款增加一项,作为第4项:
4.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Z”;同一出口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货物,填报“9”(其他运输);
(四)《规范》第十二条“贸易方式(监管方式)”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填制的《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应选择填报适用于出口加工区货物的监管方式简称或代码。
三、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及局部调整报关单填制要求的通知》(署通发[2001]285号),《规范》第三十五条“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第三款第2项修改为:
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本栏目填报内容包括:品名、牌名、规格、型号、成份、含量、等级等。
四、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便捷通关作业规程(试行)〉的通知》(署通发[2001]401号),经海关批准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应在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结转报关单前,向海关申报“清单”。一份报关清单对应一份报关单,报关单商品项由报关清单归并而得。通关系统自动审核报关清单与报关单及电子帐册的一致性。为此,《规范》第三十三条“项号”增列一款,作为最后一款:
经海关批准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应在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结转报关单前,向海关申报“清单”。一份报关清单对应一份报关单,报关单商品项由报关清单归并而得。
五、为顺利实施协定税率,凡申报采用协定税率的商品,必须在报关单的备注栏填报原产地证明标记,为此,《规范》第三十二条“标记唛码及备注”增加下述内容,列在本条的最后:
凡申报采用协定税率的商品,必须在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原产地证明标记,具体填报方法为:
在一对“〈〉”内以“协”字开头,依次填入该份报关单内企业能提供原产地证明的申报商品项号,各商品项号之间以“,”隔开;如果商品项号是连续的,则填报“起始商品项号”+“”+“终止商品项号”,例如:
某份报关单的第2、5、16项商品,企业能够提供原产地证明,则填报“〈协2,5,16〉”;
某份报关单的第4、9、10、11、12、17项商品,企业能够提供原产地证明,则填报“〈协4,9-12,17〉”。
上述尖括号(〈〉)、逗号(,)、连接符(-)及数字都必须使用非中文状态下的半角字符。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修订稿)
二ОО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用语:
1.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可将现行报关单放大后使用)。
2.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3.EDI报关单:指申报单位采用肋I方式向海关申报的电子
报文形式的报关单及事后打印、补交备核的书面报关单。
4.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入、出境后按报关
单格式提供的证明,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
续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一、预录入编号
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预录入报
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
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二、海关编号
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海关编号由各海关在接受申报环节确定,应标识在报关单的
每一联上。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其中前两位为分关(办事处)
编号,第三位由各关自定义,后六位为JI匝序编号。各直属海关对
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别编号,并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
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
各直属海关的理单岗位可以对g3档的报关单另行编制理单I/刁
档编号。理单g3档编号不得在部门以外用于报关单标识。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选择填报《关
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必须在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或
分册,下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登记手册》
限定或指定的口岸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符的,应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登记手册》的变更手续后填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出口
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
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 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
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在不同出口加工区之间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出口加工区海
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
码。
四、备案号
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
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
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㈦卜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
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以下均简称《登记手册》)、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
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除少量低价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
《登记手册》的外,必须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登记手册》
的十二位编号。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登记手
册》编号。
2.凡涉及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
明》编号,不得为空;
3.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备案号长度为12位,其中第1位是标记代码。出入出口加
工区的保税货物,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帐册备案号; 出入
出口加工区的征免税货物、物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第六位
为D的电子帐册备案号。
五、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本
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
出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
期。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
关单均免于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六、申报日期
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
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日期。
预录入及EDI报关单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与实际情况不
符时,由审单关员按实际日期修改批注。
本栏目为6位数,/顷序为年、月、日各2位。
七、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
或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经营单位编码
为十位数字,指进出口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1.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2.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
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填报代理方。
3.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
外商投资企业。
八、运输方式
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
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报
特殊情况下运输方式的填报原则如下:
1.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2.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4.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Z”; 同一出口
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货物,
填报“9”(其他运输);
5.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运输方式
代码表》中运输方式“0”(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区)、
“1”(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7”(保税
区运往非保税区)、“8,,(保税,仓库转内销)或“9”(其他运输)。
九、运输工具名称
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
本栏目填制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
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船舶呼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
号)+“/”+航次号;
2.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
进出境日期(8位数字,即年年年年月月日日,下同);
3.铁路运输填报车次(或车厢号)+“/”+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进出境日期+“/”+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进出境日期;
6.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
7.无实际进出境的加工贸易报关单按以下要求填报: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及料件结转货物,加工贸易成品凭《征
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
进出的货物,同一出口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之间相
互结转(调拨)的货物,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在出口报关单本
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 即“转入
XX(关区代码)XXXXXXXXX(进口报关单/备案清单
号)”。按转关运输货物办理结转手续的,按转关运输有关规定填
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㈤”+16位转关申报单
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货物填报进境英文船名(必
须与提单、转关单填写完全一致)+“/”+“㈤”+进境船舶航次;
2.航空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④”+16位转关中报单
预录入号;国际空运联程货物填报8位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为
不分页显示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