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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托儿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2:49:05  浏览:84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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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托儿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托儿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6〕13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托儿所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中山市托儿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托儿所的监督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保护婴幼儿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招收3周岁以下婴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各类托儿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托儿所按照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市教育部门为托儿所的业务管理机关,负责托儿所开办、变更、停办的业务审批及托儿所婴幼儿保育和教育管理工作,拟定有关制度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承担对托儿所的业务指导及督导评估。
  市民政部门为托儿所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托儿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市卫生部门负责拟定托儿所卫生保健制度,统筹组织医疗保健机构做好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对婴幼儿家长进行婴幼儿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拟定托儿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辖区内托儿所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做好托儿所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市物价部门负责做好托儿所收费备案、公示工作,规范其收费行为。
  市建设部门负责做好托儿所场所安全检查、鉴定和危房排查工作。
  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婴幼儿接送车行驶秩序管理,做好婴幼儿接送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
  市交通部门负责对从事婴幼儿接送的运输企业、车辆和驾驶员按有关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规范进行管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托儿所依法为教职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保障托儿所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各镇人民政府(含火炬区、区办事处,下同)负责其辖区范围内托儿所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配合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托儿所儿童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条 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教育部门牵头定期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托儿所管理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托儿所管理工作,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托儿所实行联合执法检查。


  第五条 开办托儿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置在安全、卫生、通风、明亮、安静、干燥、有独立出入口的三层以下建筑物内,并有一定室外活动场地;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应的经营面积;
  (三)设置活动室、寝室、厨房、厕所、保健室及教职员工办公室;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有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所长、教师、保育员、保健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开办托儿所的具体标准由市教育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条 托儿所的所长以及保教人员(包括教师、保育员、保健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关心爱护儿童;
  (二)具有一定专业文化水平、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技能。所长、教师应具备幼儿教育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相应的幼儿园教师资格,所长应具有2年以上幼教工作经验,并取得托儿所所长岗位培训上岗证书;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45周岁以下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经市妇幼保健机构培训合格和劳动就业培训机构岗前培训合格。
  (三)身体健康。有所属镇区医院或市属医疗单位体检合格证明,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病史,无精神病史。


  第七条 托儿所开办的审批分筹办和正式设置两个阶段。筹办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筹办期内不得开业。到期不申请开办或达不到开办条件的,取消筹办资格。
  (一)申请筹办托儿所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筹办申请表;
  2.开办经费来源证明;
  3.所长、保教人员配备计划;
  4.举办者的资格证明(申请办所的单位须出具法人资格证明;申请办所的个人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正式设置托儿所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中山市托儿所正式开办审批表》;
  2.举办者资格证明(申请办所的单位须出具法人资格证明;申请办所的个人出具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户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无刑事制裁文件);
  4.办所场所产权证明或合法使用证明文件;
  5.建筑物安全证明文件;
  6.《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书》;
  7.厨房的卫生许可证明文件;
  8.卫生保健检查合格文件;
  9.所长、保教人员学历、资格证明;
  10.全体工作人员的健康证。


  第八条 托儿所开办审批程序:
  (一)申请筹办:
  1.举办者向所在镇区教科文卫办(或教办,下同)提交筹办托儿所的有关材料;
  2.镇区教科文卫办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市教育部门统一规范的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告知举办者补充材料;
  3.镇区教科文卫办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办所场所;
  4.镇区教科文卫办加具意见后连同筹办材料报市教育部门;
  5.市教育部门审查筹办材料并察看办所场所设备后决定是否同意筹办。
  (二)正式设置:
  1.举办者在筹办期内,达到开办条件后,可向市教育部门提交全部正式设置的申报材料;
  2.镇区教科文卫办收齐所有申报材料后,出具市教育部门统一规范的受理通知书;
  3.镇区教科文卫办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开办条件;
  4.镇区教科文卫办加具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报市教育部门;
  5.市教育部门组织人员对办所条件进行检查;
  6.达到开办条件的,批准开办,并颁发办学许可证。


  第九条 托儿所经市教育部门批准后,举办者凭市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于30日内到市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方可开业。


  第十条 托儿所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规定向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托儿所不得招收3周岁以上的幼儿,不得超班额招生,不得违背0-3岁婴幼儿的认知规律进行文化知识传授和技能训练。


  第十二条 托儿所婴幼儿接送必须保障婴幼儿安全,原则上由家长接送,家长与托儿所商定由托儿所接送的,婴幼儿接送车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配置儿童座椅、安全带,并按每4个婴幼儿配备一个保教人员的标准配备保教人员跟车陪同。


  第十三条 托儿所必须持有效证照经营,并亮证亮照,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教育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所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招收婴幼儿的;
  (二)招收超过3周岁以上幼儿的;
  (三)超班额招生的;
  (四)托儿所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妨碍婴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婴幼儿生命安全的;
  (五)开展违背婴幼儿认知及成长规律的活动,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
  (六)管理混乱,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五条 市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托儿所的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违反卫生、消防或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开办的托儿所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按本规定要求补办开业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15日颁布的《中山市托儿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0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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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的工资、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工资局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的工资、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工资局


复函
甘肃省劳动局:
在试行修改后的《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期间,对于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如果本人未受刑事处分,仍应视为在厂职工,分配不叙职务的工作,但应降低原有工资待遇和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严格考察,以观后效。至于工资、劳保福利待遇究竟应降
低多少,可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后执行。
关于上述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在处分撤销以后,其受处分期间可以与受处分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64年3月25日

关于印发《ISO14000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发〔2006〕68号




关于印发《ISO14000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高我国区域环境管理水平,我局组织制定了《ISO14000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ISO14000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ISO14000 办法 通知

附件:

ISO14000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

总 则

  一、为提高区域环境管理水平和环境管理的有效性,建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规范ISO14000国家示范区申报、创建、验收、审批、命名和后续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区域:

  (一)地、县级及以下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城区”);

  (二)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等(以下简称“园区”);

  (三)省级以上(含省级)风景名胜区等(以下简称“景区”)。

  上述地区在达到《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标准及评价方法》(附一)后可申请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

  三、本办法适用于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申报、创建、验收、审批、命名和后续管理等。

  四、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原则:

  (一)自愿性原则;

  (二)示范性原则;

  (三)辐射性原则;

  (四)创新性原则。

申 报

  五、ISO14000国家示范区由区域管理机构申报,经所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风景名胜区也可经科技部、建设部推荐。

  六、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申报条件

  (一)有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环境管理机构,各级组织环境管理职责明确;

  (二)已经按照ISO14001标准的要求建立环境管理体系,通过认证并持续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三)区域内15%以上工业污染企业建立了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

  (四)按全过程管理原则制定环境管理、污染预防、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节能降耗、废物利用、绿色采购等方面的措施和激励政策;

  (五)建立突发性生产安全、自然灾害、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措施、演练人员培训制度,区域内相关组织和人员的环境意识普遍提高,自觉参与环境管理体系的实施。

  七、ISO14000国家示范区申请材料包括:

  (一)ISO14000国家示范区申请函;

  (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三)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编写纲要见附二)。

  八、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

  (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九、ISO14000省级示范区如符合条件,也可按上述程序申报国家级示范区。

创 建

  十、申请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区域,应按ISO14001标准和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标准的要求,制定环境管理方针和目标,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明确环境管理职责,编制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建立运行监控机制,确保环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区域内相关组织积极建立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并申请认证。

  十一、做好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区域环境规划并得到有效实施。

  十二、做好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区域内产生的废水、废气、固废(含危废)应有相应的处理设施或管理措施;形成一定的生态工业体系;区域各相关组织建立绿色消费、绿色采购制度;降低物耗,节能、节水、节电、废物利用措施齐全。

  十三、做好区域内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环境管理制度。针对企业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安全、环境污染突发性事故的不同特性,采取相应的预防处理处置措施,并建立响应机制。

  十四、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加强区域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建立定期发布区域内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及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信息制度,环境质量保持良好并持续改善。

  十五、做好环境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定期征求公众对区域内环境管理、环境质量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公众参与环保活动和监督工作,努力构建和谐区域。

  十六、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实施过程档案管理制度。

验 收

  十七、验收

  (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合格的区域组织现场检查,材料不合格的按要求补报相应材料。

  (二)经现场检查认为基本符合创建条件的,组织专家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

  (三)验收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申请单位所在地区省、市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人员;

  2、相关部委的有关人员;

  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方面的专家。

  十八、验收内容和方式

  按《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标准及评价方法》的规定进行。

  十九、验收程序

  现场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区域创建ISO14000示范区工作情况汇报;

  (二)材料审核与现场检查:对照创建标准对有关材料(含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及实施过程的档案记录材料)进行审核;并随机抽取重点污染企业和市政设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系统等进行实地检查;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现场验收初步意见与创建单位负责人交换意见;

  (三)向创建单位宣布现场验收意见。

  二十、通过验收的区域,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验收未通过的区域,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审批与命名

  二十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司对验收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拟批准的ISO14000国家示范区及基本情况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和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十五天,向社会征求意见。

  二十二、经公示无异议的,报主管副局长批准,对其命名并授牌。有异议的,委托所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整改,并将整改完成情况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整改后符合创建条件的,再次公示,不符合整改要求的不予命名。

  二十三、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命名方式为“ISO14000国家示范区”。

  二十四、获得ISO14000国家示范区称号的区域,每年底应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其环境管理、环境建设、环境绩效方面的信息。获得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区域可在招商、宣传等活动中使用ISO14000国家示范区称号。

后续管理

  二十五、ISO14000国家示范区每年须进行工作总结,并由所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将检查结果和示范区年度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参照附二)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十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每三年对示范区进行一次考核复查(考核复查内容及程序参照附三)。

  二十七、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示范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责成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验收标准要求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取消命名:

  (一)体系运行失效或到期没有接受监督或复评,被认证机构取消认证证书的;

  (二)区域环境管理不善,未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复查或所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的;

  (三)区域内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造成严重环境影响的;

  (四)环境管理不善导致区域环境质量恶化,影响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

  (五)区域内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六)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于国家和本地区发展水平的。

  二十八、对环境管理体系运行好的示范区,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建议,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可以免于年度检查;对取得突出成效的示范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二十九、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每年组织召开ISO14000国家示范区经验交流会,对年度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进行横向交流;组织相关单位对受到表彰和奖励的示范区进行现场观摩学习;每年组织一次新闻发布会,将ISO14000国家示范区建设的成效和经验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多种媒体对示范区建设经验和成效进行宣传和推广;不定期组织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国际交流和研讨会。

其 他

  三十、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三十一、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省级ISO14000示范区管理办法,并开展省级ISO14000示范区创建工作。

  附一: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标准及评价方法

  附二:ISO14000国家示范区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年度总结编写纲要

  附三:ISO14000国家示范区复查内容及程序

附二:

ISO14000国家示范区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年度总结编写纲要

  一、ISO14000国家示范区工作报告编写纲要:

  1、区域基本情况

  区域的设立状况、行政关系、地理位置、区域范围、主导产业、经济社会发展简况等。

  2、建立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的背景

  3、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工作情况

  介绍区域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历程和主要工作。包括组织机构的建立,环境方针的确立,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制度建设,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评估方式和结果等。

  4、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取得的主要成就

  (1)区域环境管理职能的完善,管理制度的规范;

  (2)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环境绩效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

  (3)区域企业、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等。

  5、工作体会和下一步工作目标

  (1)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工作体会和经验;

  (2)说明区域下一步的工作改进方向和主要工作目标。

  6、区域其他需要总结的工作

  二、ISO14000国家示范区技术报告编写纲要:

  1、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记录性、证明性技术文件或资料

  (1)ISO14001体系建立、实施及运行情况的说明;

  (2)ISO14001体系运行取得的绩效。

  2、符合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记录性、证明性材料

  (1)对照《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标准及评价办法》对区域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对照表,对照表包括序号、创建标准、实现情况等内容。

对照表参照如下:

序 号
项 目
创 建 标 准
区 域 状 况
说 明

         
         
         


  (2)汇总反映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标准的有关原始资料。

  三、ISO14000国家示范区年度工作总结编写纲要

  1、本年度内示范区发展基本情况介绍:区域建设情况,经济发展情况,组织机构变化情况等。

  2、本年度内示范区环境管理工作包括:

  (1)环境管理体系内审、年检情况;

  (2)持续改进情况;

  (3)环境管理制度建设及实施、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介绍;

  (4)鼓励区内企业开展ISO14000认证的政策及实施情况

  (5)区内企业建立、实施环境管理体系情况;

  (6)对公众环境意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情况;

  (7)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8)建立绿色采购、招商、消费、生产的情况;

  (9)各类事故应急机制及培训演练情况;

  (10)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取得的社会、环境、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绩效。

  3、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存在的不足及下一年度工作设想和建议等。

附三:

ISO14000国家示范区复查内容及程序

  一、ISO14000国家示范区复查内容

  1、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

  2、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3、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持续改善;

  4、有关激励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5、环境监管是否有效并进一步完善;

  6、示范区建设和管理方面是否有新的创新;

  7、环境友好、资源节约是否成为各相关方的自觉行为。

  二、ISO14000国家示范区复查程序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相关部委、省市环保局及有关专家组成复查组进行检查。复查采取会议汇报、现场检查、资料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程序如下:

  1、被复查单位按照复查内容要求进行工作汇报;

  2、进行现场检查的资料核查;

  3、复查组对复查情况进行总结,提出复查意见;

  4、宣布现场复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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