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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网站群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34:05  浏览:99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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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网站群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政办发〔2006〕5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网站群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政府网站群建设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石家庄市政府网站群建设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石家庄市政府网站群建设和管理,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和《河北省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政府系统网站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事业单位建立的政府性质的网站。

第三条石家庄市政府网站群是指以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石家庄”为中心网站,以我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和主要事业单位网站为子网站的网站群,是我市通过互联网统一对外发布政务信息的窗口,是我市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电子政务应用的载体和平台之一。

第四条石家庄市政府网站群以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和办事服务,促进政府与公众的互动交流,推动全市电子政务应用和普及为宗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石家庄市信息中心是石家庄市政府网站群建设与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石家庄”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子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明确分管领导,确定责任机构并保证必要的人员编制和经费,配备能够满足工作要求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网站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从事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了解政府工作业务,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素质,并接受市信息中心组织的各项工作培训。

第三章 网站建设

第八条市信息中心负责网站群门户网站及子网站共享应用的网络条件、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的建设。市政府门户网站为市政府部门和主要事业单位网站建设提供软硬件技术支持。未建网站的政府部门和主要事业单位,今后原则上不再独立建站,应充分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的软硬件资源进行建设。

第九条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软硬件资源建立的部门、单位网站由市信息中心负责运行维护,所需资金列入市信息中心每年的预算。市政府部门自建的网站,由本部门负责运行维护,所需资金列入本部门每年的预算。各县(市)、区政府网站,由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建设和运行维护,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列支。

第十条各子网站的建设和链接方式。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硬件环境和设备、软件系统,为各部门和主要事业单位建站,部门和主要事业单位远程管理维护。

(二)市政府门户网站为部门、单位子网站提供硬件环境,部门自备主机,利用自有软件系统或市政府门户网站软件系统建立网站,主机由市政府门户网站托管,部门、单位远程管理维护。

(三)独立建立的市政府部门、单位网站,通过相应技术方式与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数据直接交换,实现互通共享。

(四)市政府部门下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其下属单位网站通过链接,纳入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群。

第十一条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网站,各县(市)、区政府网站要突出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全市统一要求,规划建设本部门、本单位网站的内容、应用。同时,要努力创建具有适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的特色栏目和应用。

第十二条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石家庄市政府网站群的域名管理遵循以下规范。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域名为www.sjz.gov.cn,中文实名网址为“石家庄”、“中国石家庄”。

(二)市政府各部门网站域名为sjz×××.gov.cn;各县(市)、区政府网站域名为www.×××.gov.cn;其中×××为各单位的汉语拼音缩写。同时各子网站要注册本网站的中文实名网址、通用网址,方便公众登录访问。

为适应不同访问者习惯,各网站可以在遵循《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注册多个域名。

第十三条各子网站网页的设计制作,应庄重大方,体现本地、本部门特点,具体风格和方案由本单位确定。

第十四条市政府网站群各网站默认文版为简体中文,有条件的网站还可编制繁体中文版和外文版,逐步扩大政府网站的服务范围。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网站运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政府网站的管理,做好政府网站发展规划、内容保障、组织协调和应用推广等业务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规范、高效、可靠的政府网站运行管理机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网站的运行维护单位,制订完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在运行维护范围、维护工作要求、维护职责分工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

第十六条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提供市政府部门、单位网站运行使用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技术维护,由市信息中心负责。网站日常信息维护由本部门、单位负责。各县(市)、区网站,独立建立的市政府部门、单位网站,各自负责自己网站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各种应用系统建立网站的部门、单位,要确定网站管理维护专职人员及其任务、职责、权限,并报市信息中心备案。市信息中心对管理维护人员进行权限统一管理。

对各级网站管理维护人员的权限管理要坚持“按需授权,严格控制,跟踪管理”的原则。根据各部门(单位)机构、人员设置与变动情况和实际需要,对管理维护人员的权限进行析权、授权、调整、暂停、启用、注销。要建立完备的权限管理档案,详尽记录权限管理情况,以备查阅。

第十八条所有网站管理维护人员使用市信息中心统一授权的用户名、密码,登录有权限的系统后台进行工作操作。

第十九条市信息中心负责全市网站管理维护队伍的业务指导、培训;采取有效形式,借助社会技术力量,保障网站群畅通运行。

第五章 信息维护

第二十条各网站信息的组织、发布、转载应当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切实做好信息资源的组织发布工作。

(一)信息组织发布工作要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二)信息组织发布工作应当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三)信息组织发布的范围:各级政府机关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社会公众正常的工作、生活有需求的都应组织上网。

(四)上网信息的主要内容:

1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结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2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重大工程、重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文件,政策、法规解读信息;

4重要政务、社会活动情况;

5重大决策,重大突发性事件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6本地自然地理、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社会事业、社会生活等信息;

7有利于市民生活、学习和企业生产、经营的服务信息;

8本部门、本地区特色信息;

9要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关心的热点,组织发布政务各类专题信息。

第二十二条各网站不得发布传播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民族团结,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传播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四)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恐怖、暴力或教唆犯罪的;

(五)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上网信息应符合有关语言文字规范。

(一)各单位发布的各类信息必须完整、准确;用字用词正确,语言通顺简洁;各类文体的信息要符合相应文体格式规范。

(二)文字、标点符号、数字的使用,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规定。

(三)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维护以市信息中心为主,各部门参与共同维护。

(一)市信息中心独自或组织各部门、单位共同组织开发信息资源;

(二)通过相应方式采用子网站及社会机构网站信息和服务资源;

(三)通过在线投稿机制,直接接受各种信息来源的信息;

(四)对特定栏目,制定制度,明确分工责任,由有关部门、单位维护;

(五)对子网站特色栏目直接链接。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子网站信息维护,由各自负责。

第二十六条石家庄市政府网站群的信息资源为各成员网站共享共用。市政府门户网站应根据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要,不断加强和深化整合信息资源工作,重点整合跨部门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市政府门户网站应综合部门信息进行科学分类发布,提供部门网站导航。政府部门、单位网站应整合本系统的信息资源并深度开发利用,通过网站整合、共享本系统信息和服务资源。

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建立严格的信息组织与审核发布机制,实行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积极组织,严格把关。网站主管领导对本单位信息维护工作负全责。

第六章 互动交流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应用系统的各项互动交流功能,结合各自业务实际,开展面向社会的各种互动应用,为公众提供便捷服务,实现政府与市民的网上直接沟通,使政府网站成为民主监督和建言献策的重要渠道。

第二十九条市信息中心要根据应用需要,不断谋划政民互动交流方式,建设相应系统,组织推动实施。

第三十条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各部门网站都要开展“议政信箱”应用。公众提交市政府各部门“议政信箱”的意见、建议,属本部门职能范围的,由各部门负责处理和答复,不属本部门业务范围的转交有关部门处理答复。

第三十一条各网站都要开展“网上咨询”应用。市政府门户网站接受的咨询问题由市信息中心按问题所属转交相关部门、单位答复。各部门子网站接受的咨询问题,属本部门负责的由本部门答复;不属本部门负责的,按问题所属转交相关部门、单位答复。

第三十二条各网站都要开展“网上投诉”应用。市政府门户网站接受的投诉问题按问题性质分交相关部门处理。各部门子网站接受的投诉问题,属本部门负责的,由本部门处理答复;不属本部门负责的按问题性质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主题听政”功能的应用。各部门根据自身需要确定听政主题,开展网上讨论或意见征询,自行负责管理维护。全市性重要主题的听政,由市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维护。

第三十四条“网上调查”功能的应用。各部门根据自身需要确定调查专题,制定问卷或调查表,开展网上调查,自行管理维护。

第三十五条“文字直播”、“视频直播”功能的应用。市委、市政府重大活动的直播由市信息中心负责。各部门活动的直播由各部门负责,市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六条各部门、单位对公众通过互动交流系统提交的意见、建议、问题,要及时公开,及时处理,及时回复。

第七章 网上办事

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网站要围绕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结合各自实际,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网上办事服务应用,为企业、公众提供服务。

第三十八条有行政审批职能的政府部门、单位要逐步实施网上预审、网上审批。

第三十九条凡有行政审批职能的政府部门、单位,都要将面向社会企业、公众的各项审批、注册、登记事项的办事流程、办事表格、办事依据、申报材料目录、承诺办结期限、办事结果、联系电话等组织上网,并实现办事表格下载。

第四十条已经建设审批事项管理系统的部门和设有办事窗口、办事大厅的部门、单位,要根据实际,逐步在网上建立申报与查询窗口,为公众、企业、单位网上直接提交办事申请、查阅办事结果提供方便。

第四十一条市信息中心要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建立网站办事平台,集成整合部门网上办事应用,形成网上办事的统一窗口,方便公众登录各系统提交各类办事申请,查阅办事信息。

第八章考核和培训

第四十二条市信息中心要制定网站建设、管理维护工作规范、制度,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考核。对各子网站定期检查通报、年终考评。

第四十三条市信息中心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网站管理、维护及系统应用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定期召开网站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会、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不断提高全市政府系统网站群建设水平。

第九章安全保密

第四十四条石家庄市政府网站群成员单位应当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政府网站应与政务内网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依托专业的信息安全服务单位,与公安、安全、通信、保密等部门密切配合,做好风险分析,加强定期安全检测;建立安全持续性改进制度,制订定期改进计划,做好持续性改进记录,不断提升安全保障水平。市政府网站群各网站在建设管理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各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及时进行安全加固,做好信息数据备份与恢复,确保各系统及信息数据的安全。

第四十六条要加强政府网站的应急管理工作,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应急预案要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具体应急处置方式、网站资源备份情况和应急人员联系方式等。应急机制要明确应急管理的相应机构、人员职责、资源调配、处理流程、报告制度等。

第四十七条石家庄市政府网站群成员单位要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互联网管理及信息保密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确保上网信息内容不涉密;根据有关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

第四十八条网站管理维护人员不得将进入系统后台的用户名、密码透露给他人,密码要定期修改。

第四十九条市政府网站群各网站要建立完备的网站运行操作电子日志,详尽记录每人每次进入系统后台的每项操作,电子日志要保留2个月以上。

第五十条市信息中心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石家庄市政府网站群各网站安全保密工作的检测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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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
——从《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完善的视角

作者:张导 唐时华

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法》)于1992年4月3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5年8月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完善,为妇女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尤其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妇女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积累了宝贵经验,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上的保障,生存和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但是,一些事关妇女生存、保护和发展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不少地方妇女仍没有摆脱贫困,妇女就业和再就业比较困难,学龄女童辍学、失学现象严重,流动人口中妇女权益得不到保护等等。笔者谨从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妇女法》的几点建议等三方面的问题进行调研和探讨。
一、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
《妇女法》施行以来,尽管发展不平衡,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广大妇女共享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大幅提高,受教育程度和卫生健康状况明显改善,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体现在:
(一)妇女的参政意识增强,从政人数增多,议政能力提高,参政的社会环境明显改善。
在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关心重视下,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各族妇女的政治地位逐步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日趋广泛。特别是改革开放的实践与发展,妇女的文化水平、理论素养、心理素质不断提高,参政意识增强,参政能力提高到。从整体发展趋势看,在参政领域中从进入立法机关、政府机构延伸到更广阔的领域;在参政主体上从以女干部为主扩展到妇女群体;在参政过程上从被动行使法律权利到主动争取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制定。为保障妇女的政治参与权利,促进妇女参政人数的不断增多,我国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妇女参政的社会环境和条件有了明显的改善。
(二)妇女教育得到发展,女性接受各级各类教育的比例有了提高,妇女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的文化活动得到空前发展。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党和国家一贯关心和支持妇女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并提供各种有利条件,提高女性儿童的入学率、在学率和升学率,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大幅提高。一大批女科技人员跨进了高能物理、遗传工程、微电子技术、卫星发射等尖端科学技术领域。妇女的聪明才智在文化艺术领域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女作家、女表演艺术家、女画家、女导演和女音乐家不断涌现。已基本实现扫除青壮年妇女文盲的目标,妇女劳动者的素质明显提高。
(三)妇女劳动权益保护工作取得进展,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得到保护,农村妇女的从业领域更加广阔。
保障妇女劳动权益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必然反映,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我国第一个系统规定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专门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的招收、禁忌从事的劳动、产假及其待遇、有关保护设施等问题作了全面规定。199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除全面地规定了妇女与男子平等享有的劳动权益外,还在第七章专章规定了女职工的特殊保护。部分城市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了专为女性提供就业服务的窗口,免费为女性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并举办女性专场招聘洽谈会。随着农村就业结构的改变,农村妇女的从业领域更加广阔,劳动技能得到培训,就业能力和就业层次有了提高。
(四)妇女的经济地位有了改变,妇女有机会参与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分配,逐步成为国家经济建设中的一支生力军。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各国政府和妇女组织把“妇女与男子平等享有经济资源”作为妇女发展政策的重要目标。党和政府把妇女与男子平等获得经济权利,共享经济资源和社会发展的成果作为妇女工作的基础条件,鼓励、支持以妇女为主的扶贫经济实体的发展。如:通过“小额信贷”等形式,使贫困妇女成为扶贫资源的获得者和扶贫成果的直接受益者。越来越多的妇女在经济发展中找到了自己的位置,成为家庭生产中的组织者和经营者,在城市当干部、工人的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更是为人们所公认。
(五)保护妇女人身权利的法律体系初具规模,妇女的人身权利得到切实保护。
人身权利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劳动法》等从实体上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格权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对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历来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从程序上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当她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诉讼程度解决。
(六)男女自主婚姻取代了包办买卖婚姻,妇女在婚姻家庭中摆脱了附属地位。
通过对《婚姻法》、《继承法》的宣传和实施,妇女在家庭中取得了和男子平等的地位, 由于妇女经济上的自立,赢得了对家庭经济等家庭重大事务的管理决策权,促进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改善和人格独立。家庭妇女不再只是承担生育、赡养老人、抚养孩子、家政等职能,还通过家庭这块阵地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活动,为创造和谐幸福的家庭环境,为构建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妇女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虽然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在新形势下,一些事关妇女生存、保护和发展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妇女的参政状况与妇女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不相适应
妇女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障碍,女性的参政意识较男性而言相对薄弱。各级人大代表中,女性的比例虽然逐年有所增加,但分布极不平衡。在城市和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女代表相对多一些,素质也高一些;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女代表数量就较少,而且素质较低,参政议政能力较差。妇女干部的培养存在不少困难和阻力,女干部不仅数量少,而且来源匮乏,后备力量不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为农村妇女参政议政创造了条件,但在村委会成员的结构中,妇女仍处于配角地位(数量少、比例低、正职少),农村妇女的综合素质尚不适应村民自治的要求。
(二)城镇妇女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依然存在,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的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
女性在就业、再就业中,受歧视的现象较为突出,享受社会保障、职工福利的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生育保险的普及率极低。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有78.5%的妇女在经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40.1%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25.6%的妇女在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同时,男女两性职业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女性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与男性相比较少。
土地是农村劳动者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但是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的现象屡屡发生,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表明,全国10.8%的农村妇女没有土地,在失去土地的妇女中有一半是由于婚姻变动(如离婚)造成的,有近三分之一的女性是由于结婚失去土地。出嫁是农村妇女丧失土地的重要原因,部分农村妇女丧偶后,责任田被强占,其土地承包权属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虽然《妇女法》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四条等均规定了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现实生活中未得到落实。
(三)家庭暴力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婚姻家庭方面的违法现象较为普遍。
由于长期受男尊女卑封建思想的影响,妇女受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在农村,妻子稍有不从,丈夫张口即骂,抬手则打,常人也认为是“家务事”,别人无权管之,不少妇女的身心健康遭受严重的威胁。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二)项规定的精神,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视为同居关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有的按当地习俗“结婚”,实为非法同居关系。一些外出打工的人在外面非法姘居,有的公然以夫妻相称,共同生活,生儿育女。一旦发生纠纷,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另外,男性占有家庭财产方面的传统优势依然存在,成为妇女在家庭财产权利中受侵害的隐患。
(四)大量流动的妇女人口成为社会治安的隐患。
流动人口处于游离于城乡之间的“边缘人”状态,经济体制改革后,从农村流入城市,在城镇务工和经商的未婚女性增多。在流入地,由于脱离了序列化的组织体系,几乎不能获得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使其难以真正融入城市中;返回家乡,因外出经历而获得的观念和行为的变化,又使其无法完全回归到原来的乡土生活中去。因此,相对于其他群体而言,她们的权利常常受到侵犯,利益得不到维护。有的人为了贪图享乐,滞留城市,为获取高额报酬,甚至将卖淫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卖淫活动的职业化和半公开化趋势明显,相当部分的歌舞厅、桑拿浴、发廊等娱乐服务场所成为卖淫活动的温床,虽几经严打整治,仍屡打不绝、时有反复,成为社会治安的隐患。
种种问题的存在,表明了妇女权益保护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三、进一步完善《妇女法》的几点建议
我国已基本形成以《宪法》为根据,以《妇女法》为主体,包括《刑法》、《婚姻法》、《继承法》、《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体系。《妇女法》是一项重大的立法成果,是妇女权益方面立法的历史进步。虽于2005年8月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完善,但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执法主体不明确、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对进一步完善《妇女法》,笔者有几点看法和建议:
(一) 建议以义务性规范,增强义务性内容。
现行《妇女法》在保障妇女权方面的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多,义务性规范较少,容易让人产生“两性平等仅仅是与妇女相关的事情,与男性和社会没有什么关系”的错觉。建议以义务性规范的形式,增加“要求男性和社会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承担一些积极作为的义务”方面的内容,更好地保障妇女的权益。
(二) 加大对侵害女性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
《妇女法》对侵害女性权益的行为惩罚力度不够,建议加大对侵害女性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虽然《妇女法》第五十二条至五十九条专章规定了对侵害女性权益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执法主体不明确不具体、可操作性较差,不能收到预期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效果。
(三)立法的高度增加激励机制。
建议在《妇女法》第八章“法律责任”之后增加一章,规定对切实保障了妇女权益的单位或个人的激励性机制和奖励措施,这样有利于在现实社会中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建议在《妇女法》中增加对流动人口中妇女权益保护的规定。
农村妇女外出流动就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本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过剩的问题,对于流入地经济的发展也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妇女流动人口的权益保护也存在不少问题,如劳动权益问题、人身损害问题、卫生保健问题、婚姻家庭问题。增加这方面的内容,有利于保障妇女流动人口的平等发展权利和需求,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
总之,应该从实际出发,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严格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程序和法律结构,进一步完善《妇女法》,拓宽妇女权益保护的领域,使之真正成为保障妇女权益的主体法律。

(作者单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劳动部关于印发《尾矿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尾矿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5年4月21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公司:
为了加强对尾矿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尾矿设施造成危害,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部制定了《尾矿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报告我部。

附件:尾矿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尾矿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尾矿设施造成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尾矿设施是指矿山企业选矿厂(车间)及其他生产过程所产生尾矿的贮存设施、浆体输送系统、澄清水回收系统、渗透水回收系统、排洪系统等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及其他形式的矿山企业尾矿设施。
第四条 根据尾矿设施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对尾矿设施进行如下分类:
一类尾矿设施:一旦发生最大程度的溃坝事故,殃及居民区或重要建(构)筑物等,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以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类尾矿设施:一旦发生最大程度的溃坝事故,殃及居民区或重要建(构)筑物等,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至50人以下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
三类尾矿设施:一旦发生最大程度的溃坝事故,殃及居民区或重要建(构)筑物等,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下或者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 矿山企业应对尾矿设施的安全负责,并必须做到:
(一)有劳动行政部门参加并同意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报告;
(二)有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尾矿设施的安全评价和危害程度分类的资料;
(三)有由劳动行政部门授权的尾矿设施安全技术检测机构颁发的检测合格报告;
(四)有专管尾矿设施安全的负责人;
(五)有安全管理细则和必要的技术资料;
(六)有经常检查的原始记录;
(七)有对劳动行政部门、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检查和企业自查出隐患的治理方案和整治情况的记录;
(八)有灾害防范计划和措施。
第六条 矿山企业应按以下规定对尾矿设施进行经常检查:
(一)一类尾矿设施每7天一次;
(二)二类尾矿设施每15天一次;
(三)三类尾矿设施每30天一或两次;
在汛期或发生异常情况期间,应按实际情况增加检查次数。
第七条 矿山企业必须每年编制尾矿设施灾害防范计划和措施,并经上级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备案;需要修改的防范计划和措施,修改后仍应按上述程序重新批准和备案。
尾矿设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应按照灾害防范计划和措施组织实施,必要时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协助。
第八条 矿山企业应在发生特大洪水、暴雨、强烈地震及重大事故等非常情况后组织特别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重大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向上级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 矿山企业必须将尾矿设施需用的技措费或维护费纳入本企业安全措施费用计划,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条 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所辖区域或企业隶属关系,对矿山企业尾矿设施的安全进行管理:
(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尾矿设施安全的规定、规程、规范情况以及尾矿设施安全管理和运行状况;
(二)组织新建、改建(包括改变筑坝方法)、扩建(增容)尾矿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组织尾矿设施的闭库处理设计审查,对已闭库的尾矿设施进行安全情况复查;
(四)组织有关部门和安全技术专家对尾矿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及危害程度分类;
(五)督促检查矿山企业对尾矿设施隐患的治理;
(六)法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应在每年汛前、汛后及北方冻融期,对尾矿设施进行定期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重大隐患,必须向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对在尾矿设施安全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该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的尾矿设施实施以下监督:
(一)检查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所颁发的尾矿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的情况以及尾矿设施安全管理和运行状况;
(二)参加新建、改建(包括改变筑坝方法)、扩建(增容)尾矿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参加尾矿库闭库处理设计中安全维护方案的审查;
(四)监督矿山企业尾矿设施安全技措费用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五)参加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专家对尾矿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及危害程度分类;
(六)参加并监督尾矿设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尾矿设施安全评价程序和危害分类细则。
第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必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尾矿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对一类和二类尾矿设施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检查后如发现重大隐患,应签发“矿山安全监督指令书”,并按有关规定要求限期整改、给予行政处罚或停产整顿。
劳动行政部门对尾矿设施的安全实行分级监督。
一类尾矿设施的监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施行,二类和三类尾矿设施的监督由地(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施行。一类尾矿设施的现场检查情况应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尾矿设施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对指定范围内的尾矿设施定期进行检测。定期检测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一类尾矿设施在每年汛期前、冻融期必须检测一次;
(二)二类尾矿设施每年检测一次;
(三)三类尾矿设施每二年检测一次。
检测机构提出的检测报告必须报送授给其权限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送交企业。检测报告应作为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的依据。
尾矿设施安全技术检测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负责尾矿库库区和坝体安全巡查及维护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培训大纲、组织编写教材、统一印制合格证书。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制定培训计划和组织培训,并把培训计划抄送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培训的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考核和发证。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发生尾矿设施伤亡事故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及其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有关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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